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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車承包經營合同多篇

客車承包經營合同多篇

客車承包經營合同多篇

客車按總體結構可分為單車和列車。那麼客車承包經營合同你瞭解多少呢?你知道要注意什麼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客車承包經營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客車承包經營合同範文1

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充分協商,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合同。

一、承包車輛、班次與承包期限

1.1、乙方向甲方承包

牌客車一輛,車輛自編號:湘D ;標記噸位 噸;標記座(卧)位 座(卧),經營甲方 至 線路的客運班次。

1.2、甲方為乙方提供

至 的營運線路牌和道路運輸證、車輛行駛證及車輛購臵附加税繳費憑證等證件。乙方向甲方承包經營的客運線路、時間為:

1.2.1、由

站(點)始發,途經 等站(點)至 站(點),夜宿 站(點)。

1.2.2、返程由

站(點)經 站(點)至 站(點)。

1.2.3、甲方

站(點)的發車時間為(具體發車與運行時間調整服從甲方調度安排,屬於循環班次的,其運行班次與時間的約定可在本合同第八條內另附詳細説明)。

1.3、承包期限:車輛和班次承包期為

月(承包期既不得超過線路牌經營期,也不得超過車輛報廢期限),即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1.4、車輛與班次的經營權屬於甲方,合同期內由乙方負責保管、使用和車輛維修、維護。

車輛保管、使用和維修、維護過程中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對車輛、車輛牌證、營運線路牌和營運證件進行出售、轉讓、抵押、出租或其它任何侵犯承包車輛及牌、證所有權的行為(包括對車輛進行改型),乙方不得私自對其承包的車輛、班次轉包,不得以承包甲方車輛、班次的名義向外融資或募股,否則,乙方應承擔其違約責任,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若乙方丟失或毀損承包車輛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若發生車輛(或線路)牌、證損壞、丟失或違章被沒收的,所補辦牌證的全部費用和其他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1.5、合同期滿,乙方須將車輛及所有牌、證交還給甲方,並在乙方全部履行合同的前提下,車輛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5.1、車輛到報廢年限的,由甲方收回車輛、牌證,並對車輛作報廢處理;

1.5.2、車輛到報廢年限,經甲方檢驗合格,乙方可繼續參加甲方組織的承包;

1.5.3、經甲方及車管部門同意後,可辦理過户手續,但企業的統一標誌和編號必須同時廢除,有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二、承包押金

2.1、安全押金: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向甲方交納安全押金

元,並與甲方簽訂安全責任狀。

2.2、牌證押金: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向甲方交納線路牌、行駛證、營運證、車輛購臵附加費等牌證押金

元。

2.3、經營押金: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向甲方交納一個季度的承包款

元作為承包經營押金,該款待合同期滿合同終止清算時再返還給乙方結算。

2.4、合同期滿,乙方在全部依約履行本合同條款時,由甲方退還乙方所交押金,但所有押金均不計息。

2.5、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各類押金,應出具收據,乙方應妥善保管收據,不得丟失。

合同期滿,乙方應向甲方返還收據,甲方方可按規定退款或結算。

三、應交承包費用

乙方應按如下約定向甲方交納車輛折舊費、承包款、企業代收費用和其他應交費用:

3.1、車輛折舊費

3.1.1、甲方對乙方承包的車輛應全額提取折舊金,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提前足額向甲方交納。

特殊情況,乙方不能一次性交清的,也應依本合同3.1.2條約定向甲方按時足額交納。

3.1.2、合同期內,乙方應向甲方交納承包車輛折舊金總額為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已提前向甲方交納車輛折舊金 佰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下欠折舊金¥ 元,由乙方在本合同期內分 個月(每月¥ 元)於每月

25日前向甲方交納。不管何種情況,乙方均須按期交納車輛折舊金,凡未交足折舊金的車輛因故需提前報廢或提前終止運行時,乙方須補交足全部折舊金。同時乙方每月應按下欠折舊金金額的1%向甲方交納資金佔用費。

3.1.3、遇提前終止合同,甲方需收回車輛經營權時,甲乙雙方應按如下約定結算折舊費;

第一年為30%,第二年為20%,第三年為20%,第四年為15%,第五年為15%,第六年10%,車輛6年折舊完。

、因乙方違約提前終止合同,按6年為報廢標準計算合同終止前乙方應交的車輛折舊費。

、若非乙方責任提前終止合同,按本合同第3.1.3條規定的車輛折舊率標準計算,合同終止前乙方應交的車輛折舊費。

、合同提前終止時,甲、乙雙方按上述約定計算車輛折舊費後,乙方多交的車輛折舊金部分由甲方結算給乙方,乙方少交的車輛折舊金部分由乙方補交足。

在承包期內,乙方按如下約定向甲方交納承包款,企業代收費用和應交其他費用:

3.2、承包款

3.2.1、月應交承包款:承包合同第一年,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納承包款

元/月。

、月應交承包款中企業管理費基數為

元/月。

、承包款遞增:從本合同簽訂後第二年起,乙方應交承包款逐年遞增,其遞增比率為上一年企業管理費標準的

%(或上一年承包款數的 %)。

3.2.2、月平均應交承包款:上述乙方月應交承包款按年度計算,乙方分年度月平均應交承包款和年度承包款如下表:

3.2.3、承包款的調整與交納: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在當年度內,乙方向甲方應交年度承包款總額不變的前提下,月應交承包款可根據客源淡旺季進行合理分配。

月應交承包款佔當年月平均承包款的比例調整如下表:

年度內,車輛中途變更、終(中)止合同,按上表約定,乙方在旺季應交納的承包款多於當年月平均應交承包款的,甲方不退;在淡季應交納的承包款少於當年月平均應交承包款的,乙方不補。

、月應交承包款,必須在上月25日前足額交清,否則,甲方按乙方欠交承包金額以日5‰計收滯納金,逾期一個月,則視為乙方違約。

、節假日加班和旅客運輸高峯期間以及執行上級指定的特定運輸任務(包括但不限於防洪、搶險、交通戰備)時,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調度指揮。

3.3企業代收費用

合同期內,乙方應在承包款項目之外向甲方交納如下企業代收費用:

3.3.1、車輛保險費: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必須按甲方規定一次性將承包車輛一年的保險費交足給甲方;

合同期內每年12月25日前,乙方須將下一年度的車輛保險費交足給甲方,由甲方按國家規定代乙方辦理車輛相關保險。

3.3.2、國家營業税現行規定的18元/座,經公司協調全年為

元/座。 座× 元×12月,合計為 元/年。

3.3.3、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

[20_]16號文件規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按實際營業收入的1.5%為計提依據,平均逐月提取,月營業額為 萬元,則 元/月、元/年。

3.3.4、乙方向甲方交納的上述企業代收費用,遇上級及相關部門調整標準,按核定的新標準執行。

3.4、其他應交費用

3.4.1、安全統籌金: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納重特大事故安全統籌金

元。

3.4.2、二保預提費: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納車輛二級維護工時預提費用

元,年底結算,多退少補。

3.4.3、社保與福利費:甲方根據乙方承包車輛的用工情況,按乙方及聘用人員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的政策法規,乙方每月應按甲方核定的繳費標準向甲方足額交納。

3.4.4、其它費用:根據國家政策、法規需由乙方承擔的有關費、税及甲、乙通過其它協議約定乙方應交的有關費用,乙方每月按國家規定或雙方約定,向甲方足額交納。

四、承包費用的減免:

4.1、雙方約定的月承包款,在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變更和核減。

若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戰爭、地震、洪澇等),按受災程度以及甲方的承受能力,經甲方按規定程序審核批准後適當核減承包款;若非自然災害(如事故、承受能力、車輛被扣等)造成停駛的,承包款式減免按甲方《客運經營承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乙方不得以客源不足為由停班或要求甲方核減承包款。

4.2、乙方應交納的企業代收費用,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得減免。

4.3、乙方應承包的其他費用中的安全統籌金、二保預提費以及甲方墊付的其他費用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得減免。

4.4、承包款減免事項發生後,乙方應一個月內書面申請(應附相關的事實證明與證據),由甲方按規定程序審核批准後,並按甲方核批的減免金額執行。

若乙方不按時申請,跨月後甲方不予受理,即不再減免。

五、權利、義務和責任

5.1、本合同既是內部承包經營合同,又是甲方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管理的一種形式。

若乙方違規違紀,甲方有權按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處罰。

5.2、合同簽訂後,甲方必須及時為乙方提供車輛、車輛牌證和按本合同約定提供線路營運牌證,否則由此對乙方造成的損失一律由甲方承擔。

5.3、乙方必須嚴格執行運輸質量信譽考核標準和甲方的車輛運行管理制度,服從管理。

不得擅自變更運行班次與線路,不得無故繞道行駛,不得強行攬客,不得路途甩客、倒客,不得無故脱班、停班、晚點、增、漲票價,乙方不得私自攬客,車輛運行必須接受甲方的稽查和跟車服務。凡因乙方服務不規範或違反旅客運輸合同、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件和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給甲方造成的所有處罰概由乙方負責承擔,給甲方造成不良後果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5.4、甲方根據線路客源變化情況,有權在乙方承包班次的線路上增減班次,乙方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礙,否則,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5.5、承包期間,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及車隊管理制度,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凡乙方承包的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或車容車貌要求,甲方可對其實行強制性維修換件,其費用和所造成的停駛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承包車輛必須執行甲方的二級維護計劃,並在公司指定的修理廠或指定的廠家內部修理廠進行修理和維護。二級維護按車輛行駛里程進行維護(其中區鄉短途班車,每年不得少於四次)。缺少一次罰款400元。二級維護材料費用由乙方承擔,並按實按次付清。二級維護工時預提費按3.4.2、條約執行。車輛年檢、季檢、臨檢等和駕駛員年審工作由甲方負責組織,乙方必須服從統一安排,並承擔相關費用。

5.6、乙方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交通法規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公司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7、甲方每月組織不少於兩次的安全學習和安全情況分析會,乙方須按時參加,無故缺席者每次罰款50元;

5.7.1、甲方每年組織兩次安全技術大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車輛每次罰款200元,並責令其限期修復,對違章違規行為,依甲方《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實施處罰;

5.7.2、乙方承包車輛的駕駛員除持有交警部門核發的同車型有效駕駛證和運管部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外,還必須持有公司安全部門核發的《駕駛員上崗資格證》,並按甲方規定向甲方交納安全責任押金和簽訂安全責任狀;

5.7.3、乙方承包車輛發生事故,甲方應積極協助處理,其事故招待費全部由乙方自理,事故損失扣除保險理賠款外,按責分攤,但乙方自付的事故損失賠款(不含事故招待費和保險理賠款)以15萬元人民幣為限,具體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司機、售票員傷殘公司概不負責,全部由乙方自負。

5.7.4、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對承包車輛安裝GPS系統,並負責保管、維護,應確保其在任何時候均能正常工作,否則,甲方可按企業的相關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罰,直至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5.8、乙方承包車輛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全部自理;

乙方及聘用人員(含主車司機、替班司機等)的工資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及其聘用人員支付酬金。乙方在承包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歸乙方所有,發生的虧損由乙方承擔。

5.9、乙方所聘用的駕駛員必須符合甲方考試考核合格,並持有甲方有效的駕駛員上崗資格證,乙方與其簽訂好聘用協議後,才能與甲方簽定本合同。

5.10、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後,若聘用未經甲方批准認可的駕駛員擔任駕駛工作的,則屬乙方私聘行為,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一切後果。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在終止和解除前,甲乙雙方必須全部履行執行期間的全部義務,具體處理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6.1、合同的變更條件:

6.1.1、國家的政策發生變更;

6.1.2、乙方承包班次的運行線路發生變化,需按規定另行簽訂合同;

6.1.3、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6.2、合同的解除條件:

6.2.1、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

6.2.2、承包者死亡、嚴重傷殘和車輛損壞報廢;

6.2.3、乙方患疑難病症或不治之症,由甲方或仲裁機構指定的縣級及其以上人民醫院鑑定,喪失勞動能力或需長期(連續3個月以上)住院治療;

6.2.4、乙方違法被判刑或勞教;

6.2.5、乙方在經營中因身體或車輛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經甲方同意乙方自選對象轉包,待新合同生效時原合同解除;

6.2.6、合同正常履行期滿終止或因違約依法終止。

七、違約責任和處理

7.1、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為乙方違約,應負違約責任:

7.1.1、超過約定時間,不按規定交足當月應交承包款(包括滯納金)、企業代收費用、應交其它費用以及事故借(賠)款的。

7.1.2、有私自出售(出租)、轉讓(轉包)承包車輛或承包班次及其行駛營運牌證及侵犯甲方車輛與班次所有權的行為。

7.1.3、有利用所承包的車輛或班次向外融資或募股的,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與他人合資合夥經營的客運班車的行為。

7.1.4、阻礙甲方在承包班次的線路上增減班次的;

無故罷車、罷工、鬧事,破壞企業正常生產與工作的;因乙方欠交費(税)導致車輛被扣的;因服務質量問題被旅客投訴或有關部門查處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7.1.5、達不到運輸質量信譽考核標準被運政部門決定將車輛退出線路經營的;

嚴重違反甲方車輛運行管理制度和車隊管理規定的。

7.1.6、私聘未經甲方考試考核和批准同意的駕駛員從事駕駛工作的。

7.1.7、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的。

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扣車停運,收回車輛及車輛與班次的所有牌、證,對收回的班次另行發包,收回的車輛可作任何形式處理,處理所得的收益,扣除乙方的承包款及其它費用後結算給乙方,同時乙方所有欠款如數還清,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應負責賠償,並由乙方支付違約金20_元給甲方。

7.2、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甲方違約,應負違約責任:

7.2.1、超過約定時間,未向乙方提供其承包的車輛及車輛行駛牌證;

7.2.2、不按本合同約定及未經乙方同意,任意增加乙方應交承包款;

7.2.3、不按本合同規定,擅自終止(中)止合同;

7.2.4、違反本合同條款約定的。

甲方違約,由此給乙方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並由甲方支付違約金20_元給乙方,並乙方有權提請終止合同,合同依法終止後,車輛與班次的行駛與營運證由甲方收回,車輛按以下方法之一處理:A、由甲方處理,其收益扣除未交足的折舊金、承包款及其他費用後歸乙方;B、由乙方繼續參加甲方其它班次承包;C、乙方交足全部折舊金、承包款及其他費用後,由乙方自行按規定辦理過户手續。

八、班次循環順序及具體運行時間約定

九其它需協商確定的事項:

十爭議的解決

在承包期間發生合同糾紛,甲乙雙方應根據《合同法》等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糾紛未處理好之前,雙方不得違反本合同。不管何種原因,合同未依法解除前,乙方必須按期交納車輛折舊金、承包款及其它應交費用等。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甲方文件規定執行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簽名):

甲方住所地:

負責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客車承包經營合同範文2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甲方住所地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的客運車輛事項,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本合同事項達成以下一致條款。

一、承包標的物

1.1、甲方將其擁有所有權的

客車壹輛交乙方承包經營 至 公路客運,該車車牌號 ;

1.2、上述承包標的物下稱承包車輛或車輛。

二、承包形式

依“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採取全責風險性承包形式。

三、履約保證金、及承包費

3.1、本合同雙方簽訂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繳清履約保證金

元( ),承包期滿,乙方無違約行為,甲方於承包期滿後三個月內無息退還乙方。、承包經營期限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車輛及牌照交付乙方經營使用;

同時承包車輛的機動車駕駛證、購置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交由乙方保管隨車使用。

四、承包期限及使用權約定

4.2、承包期間,乙方應於每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繳清次月的承包金:新G83050

( )元( )(注:保險費、管理費均由車主繳付)。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已仔細閲讀(知悉)並確認嚴格遵守甲方指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甲方所指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約束效力,甲方對乙方違規行為及違反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有權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5.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承包車輛及相關牌、證等證件,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如有遺失或損壞,乙方應付一切相關經濟責任。

5.3、承包經營期間,車輛的一切經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相關的税費、規定保險費及車輛維修、保養費用等)由乙方承擔;

乙方應於每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交清次月所需支付的各種税費、規費(各種税費、規費按國家政策有關規定執行),由甲方負責向相關部門交納辦理。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5.4、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車輛及乘客等所有的保險費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於每年度保險到期前10個工作日內將次年度的保險金額一次性足額交給甲方,由甲方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

5.5、承包經營期間,如因甲方經營管理需要統一在營運車輛內安裝全球衞星定位系統,乙方應服從甲方管理,在承包車輛內安裝全球衞星定位系統,安裝費用及使用費用由乙方承擔(安裝費中超過元部分由甲方承擔);

安裝後若系統因乙方原因造成損失無法使用須予以維修或更換的,維修、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

5.6、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因承包車倆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一切賠償與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5.7、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必須文明經營,不得以車輛進行違法、違紀及違規活動,違者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所造成的後果乙方自行承擔。

乙方因違章、違法經營、投訴、服務質量等原因而被有關部門處罰或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如不及時交納(或賠償),甲方可以在乙方履約保證金中先行墊付,不足款項及履約保證金乙方須在7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補足,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5.8、承包經營期間,按照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承包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必須到甲方所屬台嶼檢測站進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此外,承包車輛按規定二級維護及竣工檢測也必須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廠及檢測站進行,工時費、材料費和二級維護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5.9、承包經營期間,乙方聘用的駕乘人員屬乙方僱員,應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的要求,報經甲方審核同意後方可持證上崗;

乙方所聘用駕乘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但駕乘人員嚴重違法違規的,按照要求予以更換。

5.10、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門頒佈的各項管理規定,服從甲方管理,參加營運的駕駛員及其僱員必須參加甲方規定的安全學習、繳納必須的安全教育費用。

5.11、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規定加強對其聘用(僱用)的人員安全行車教育,防止事故的發生,如發生工傷事故,一切責任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12、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車輛若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應及時報案,同時報告甲方,甲方協助處理;

事故處理所需押金、費用開支及法院訴訟費、訴訟代理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事故車損壞需修復,費用由乙方墊付,待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後,甲方一次性付還給乙方;理賠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負責補足。

5.13、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車輛如因交通事故致使無法營運的,乙方應將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交由甲方辦理報停手續。

車輛維修期最長為6個月,該期間承包金不變;車輛維修至6個月屆滿時,乙方仍無法投入營運的,甲方除依上述約定辦理外,有權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

5.14、承包經營期間,如遇政府部門的政治任務、搶險救災或行業主管部門需要組織社會性、全行業活動,乙方有義務並無償參加,同時應服從甲方的調配。

5.15、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車輛在起訖地的進站經營合同與票務代理合同,統一由甲方辦理,乙方負責履行。

乙方的經營票款由甲方統一結算,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與站點私結票款。

5.16、承包期滿,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辦理結算手續,同時將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返還給甲方;

乙方無違約行為的,雙方結清款項。

5.17、承包期限屆滿後,如乙方在經營中無違規行為,且遵守交通法規、行業規則及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六、合同變更與終止

6.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確實發生了非甲、乙雙方所能預計並不能克服的事項並足以影響合同繼續履行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變更條款,屆時以簽訂的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為準。

6.2、合同簽訂後,乙方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承包人的,需書面報告甲方,經甲方同意並向甲方繳納違約金後,方可辦理承包人變更手續,原承包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由新承包人承繼。

乙方未辦理承包人變更手續,不得擅自將承包車輛進行轉包或變相進行轉包,否則,按違約處理。

七、特別約定

7.1、承包經營期間,非因甲方原因造成車輛丟失、報廢(如發生交通事故、盜搶、自然災害等,下同),乙方已繳交的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此外乙方還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7.2承包經營期間,非因甲方原因造成承包車輛報停,乙方已繳交的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以全額賠償。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均應遵守以上所有條款規定,若有違反,均視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總則:承包經營期間,因乙方違約,或乙方原因提前終止或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權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細則:

8.1、乙方每拖欠一天承包金及各項規費、税費、保險金等費用的,甲方則以乙方拖欠總額的日1‰向乙方收取違約金;

若乙方拖欠承包金及各種規費、税費、保險金等費用超過3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追回欠款,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

8.2、按本合同第5.7條約定,乙方未在7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補足履約保證金的,視為違約行為,除向甲方返還墊付處罰款外,按未補足金額的日1‰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的,甲方同時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

8.3、乙方違反本合同5.1、5.7、5.10條的約定,違反經營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被行政機關處罰造成甲方聲譽受損,以及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乙方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損失的賠償責任。

8.4、乙方違反本合同第5.5條的約定,不服從甲方管理,未在承包車輛內安裝全球衞星定位系統或在系統損壞無法使用後不予以更換的,視為違約,應付給甲方違約金元;

未按期繳交系統月使用費的,亦視為乙方違約,應支付給甲方違約金元。

8.5、乙方違反本合同第5.8條約定,承包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未到甲方所屬的台嶼檢測站進行的,屬違約行為,每次承擔違約金元。

此外,將承包車輛的二級維護及竣工檢測在甲方指定外的修理廠或檢測站進行的,亦屬違約行為,承包車輛乘座位在 座以下的,每次承擔違約金 元。

8.6、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承包車輛轉包或與站點私結票款,屬根本性違約行為,除全部返還已結票款外,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元違約金,甲方同時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

8.7、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因承包車輛交通事故致使無法營

運,並在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至6個月屆滿時仍無法營運的,視為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

8.8、本合同解除或期滿後,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將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交還甲方;

乙方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元違約金,逾期七天以上的(含七天),應向甲方支付萬元違約金,甲方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亦作為違約金,不予以退還。

8.9、乙方聘用的駕乘人員使用本合同對乙方的違約責任條款,若有違約,由乙方依前述各項承擔責任。

8.10、由乙方的原因引起糾紛(包含但不限於訴訟),乙方應支付甲方因此所支付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

九、爭議解決辦法

9.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可簽訂補充合同附本合同生效。

9.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遇有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

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10.1、本合同所稱價款均為人民幣。

10.2、本合同甲乙雙方確定的地址(住所地),為相關文書的送達地址,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按本合同確定地址郵寄,即視為送達。

10.3、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乙方向甲方足額交納了本合同約定的履約保證金之日起生效。

10.4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法人代表:

住所地:

郵 編: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地: 聯繫電話:

客車承包經營合同範文3

甲 方:民勤縣汽車運輸公司

乙 方: 性別: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駕駛證號: 從業資格證號: 聯繫電話:1.(宅電) 2.

根據國家、省、市、縣有關客運班車公司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管理政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客運班車承包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第一條:經營管理方式

甲方對乙方進行經營資格審查合格後,將自己全額出資購臵的證照齊全、設備完好的客運車輛以及營運線路承包給乙方經營,由甲方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度、統一售票、統一結算、統一投保(五統一)按公車公營的運營模式管理。乙方承包甲方車輛及營運線路從事客運班線營運,應遵章守法,自負盈虧,安全行駛,優質服務,誠信經營。

第二條:承包經營者及車輛

1.乙方必須是經甲方公開競聘被聘用後的合格駕駛員,乙方須另聘駕駛員的,由甲方對所聘駕駛員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後,乙方與被聘方簽訂聘用合同並進行公證,報甲方備案。

2.車

型: 車 號: 車架號: 發 動 機 號:

顏 色: 車輛登記日期:

3.車輛經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經營期限屆滿,車輛下線或報廢,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四條:收費項目和標準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繳納安全風險押金和服務質量信譽保證金壹拾伍萬元(其中:安全風險抵押金叁萬元;

服務質量信譽保證金壹拾貳萬元),該押金不計利息。

2.經營期限內乙方必須按月向甲方繳納管理費、車輛折舊及税金元。

乙方需在每月30日前繳清當月費用,每逾一日加收欠款總額1%的滯納金,管理費標準甲方有權在上年度繳費標準基礎上適度調整,其他税費政策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3.車輛承包期內,車輛的所有權及線路的管理權屬甲方,乙方只享有承包經營權。

待本經營期滿後,乙方交納的服務質量信譽保證金,由甲方一次性轉為車輛折舊款。同時,經甲方允許車輛報廢(或下線停運)後,乙方交清相關車輛營運手續,處理完安全和服務質量等糾紛,交清甲方相關費用後,甲方將乙方所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如數退還給乙方。

4.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首年度保險費,由甲方統一購買保險,此後年度由甲方按月平均額逐月向乙方預收下年度保險費。

保險費是指按有關規定和甲方統一要求,購買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商業保險等所需費用。

5.合同期內,如遇税費、車輛保險費、管理費等涉及營運相關費用項目有政策性調整的,按新政策執行,另行不再做補充。

第五條:車輛的油料和維修

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經營所需燃油、車輛維修保養費由乙方承擔。國家政策性燃油補貼,由乙方享受,甲方統一辦理。車輛維修、保養原則上在甲方指定的二類以上汽車維修廠維修保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擁有客運班車線路經營權和車輛產權。

合同期滿,乙方無條件將車輛報廢或下線。

2.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行業管理規定,制定司乘人員、車輛、服務質量等管理制度,組織並督促乙方認真執行。

3.為乙方車輛提供營運所需的相關手續,及時協助乙方辦理車輛年檢、審等工作,費用由乙方承擔。

4.協助乙方處理營運過程中行車、消防、治安等應急事件,在乙方發生交通事故後,及時出險、並協助乙方辦理理賠手續及善後處理事宜。

5.乙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保險賠付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賠付。

若甲方墊付有關費用,乙方全額承擔;乙方造成甲方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的,乙方全額賠償。

6定期組織乙方及聘用駕駛員、乘務員進行安全例會學習,討論、分析事故案例,獎評優秀駕駛員。

7.督促乙方愛護車輛,並根據車輛使用狀況,要求乙方按規定及時進行維修保養。

8.遇搶險救災、突發事件或大型公益活動等情況時,甲方有權調度乙方承包的車輛。

9受理乘客投訴,按照責任情況對乙方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本合同約定事項並按規定及時繳納各項承包費用。

2.遵守行業管理規定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做到車容整潔,證照齊全,標識清晰,文明服務,設備完好,安全行車,定期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例會學習和相關會議。

3.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營運所需的相關手續。

4.發生交通事故,及時通知甲方,並積極配交警大隊、保險公司做好事故現場勘查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手續要求保險公司給予理賠,處理善後事宜,並承擔相應費用和責任。

5.愛護、妥善保管使用甲方車輛,不得將營運車輛交給非聘用駕駛員駕駛。

6.配合甲方完成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質量信譽考核和年度審、檢等工作。

7.乙方不得私自轉包、買賣承包車輛。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規定。

2.乙方因特殊情況需變更本合同的須經甲方同意,並按甲方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九條: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個月未繳納各項費用的;

2.乙方擅自停運或罷運、聚眾鬧事、不服從甲方管理的;

3.不服從甲方統一調度排班,造成嚴重後果的;

4.在合同期內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車輛轉包他人的;

5.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拒絕配合處理事故善後事宜的;

6.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性質惡劣的;

7.乙方發生行業管理部門認定的重大服務質量事件,對甲方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8.乙方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9.用甲方車輛為犯罪分子提供運輸或進行犯罪活動的;

第十條:合同終止

1.甲方按第九條解除本合同的,合同終止。

2.本合同期滿,合同自行終止。

3.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合同終止。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第九條和第十條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若一方違約,違約方需支付對方違約金10000元。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過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章):

代 表 人:

乙 方(簽字):

合同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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