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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精選多篇)

保管合同(精選多篇)

第一篇: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精選多篇)

保管協議

寄存人:

保管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寄存人、保管人雙方經協商一致,現就寄存人將保管物存放在保管人處一事及相關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以期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

保管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管場所

保管場所位於機西高速2標拌合站門口對面保管人擁有合法所有權的飯店門口.

三、保管方法

保管物在保管場所內為露天保管.

四、保管期限

自2014年7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止。

五、保管費用及付款辦法

1.保管費共計500元;

2.在保管期滿,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時,應付清全部保管費用。

六、保管物的交付

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時,保管人應當驗收,確認有無損壞,並當面記錄。寄存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時,應該當面檢查,是否符合原樣。

七、未經寄存人書面認可,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他人保管。

八、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的,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九、保管期限屆滿,保管人應當將保管物及孳息歸還寄存人。

十、保管責任

1.保管人在保管期間,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如需移動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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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地方,必須經寄存人同意;如保管物在保管期間發生丟失、損壞,由保管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合同履行期間,除寄存人外,保管人不得允許任何人開走保管物。

2.寄存人隱瞞保管物自身的缺陷,導致保管期間發生損壞,由寄存人承擔責任。

十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立即通知,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十三、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摁手印時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管人:_________寄存人:_________

日期:日期: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

第二篇:保管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條 保管物

保管物名稱: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

價值: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保管場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保管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保管物(是/否)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保管物(是/否)有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

第七條 保管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日止。

第八條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時,保管人應當驗收,並給付保管憑證。

第九條 保管人(是/否)允許保管人將保管物轉交他人保管。

第十條 保管費(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一條 保管費的支付方式與時間: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時成立。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 寄存人:

監製部門: 印製單位:

第三篇:保管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一條 保管物

保管物的名稱: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

價值:_________

第二條 保管場所:_________

第三條 保管方法:_________

第四條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

第五條 保管物(是/否)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

第六條 保管物(是/否)有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

第七條 保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內容來源好 範文網)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八條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時,保管人應當驗收,並給付保管憑證。

第九條 保管人(是/否)允許保管人將保管物轉交他人保管。

第十條 保管費(大寫)_________元。

第十一條 保管費的的支付方式與時間:_________。

第十二條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時成立。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保管人(簽章):_________寄存人(簽章):_________

第四篇: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

合同編號:

保管人:簽訂地點:

寄存人: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一條 保管物

保管物名稱:性質:

數量:

價值:

第二條 第三條 保管方法:

第四條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五條 保管物(是/否)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六條 保管物(是/否)有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

第七條 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八條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時,保管人應當驗收,並給付保管憑證。

第九條 寄存人(是/否)允許保管人將保管物轉變他人保管。

第十條 保管費(大寫)元。

第十一條 保管費的支付方式與時間:

第十二條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 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時成立。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保管人:寄存人: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第五篇: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寄託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依約返還該物的合同。其中,對他人之物進行保管的人稱為受寄託人或者保管人,將物交於保管人保管的人為寄存人。

? 二、保管合同的特徵

? 1.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行為為標的。

? 2.保管合同原則上是不要式合同。

? 3.保管合同原則上為實踐合同。

第二節 保管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主要義務

1.給付保管憑證。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後,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2.妥善保管。“妥善保管”通常指保管人在進行保管時,應盡適當的注意義務。

3.專屬保管。保管人應親自為保管行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保管人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危險通知義務:①一般危險通知義務。即在保管物因自然原因或第三人侵害可能處於滅失、毀損的危險情形時,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②第三人主張權利時的危險通知義務。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以便寄存人及時採取措施保護自己的利益。

5.不得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但經寄存人同意或者基於保管物的性質必須使用的情形除外。

6.返還保管物。當保管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時,保管人應當及時返還保管物。

二、寄存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保管費及必要費用。

2.特定情形下的告知義務。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到損失,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特定情形下的聲明義務。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重點法條解讀

? 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三百八十條: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

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標籤: 多篇 精選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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