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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精選多篇)

合同管理制度(精選多篇)

第一篇: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精選多篇)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 總則

1.1為規範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工作,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和諧勞動關係,並有效規範和完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1.2公司和員工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本制度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1.3勞動合同的訂立應遵循如下原則:

1.3.1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

1.3.2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1.3.3權利和義務對等一致的原則;

1.3.4誠實守信的原則;

1.4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員工;

1.5所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員工應當遵守公司範圍內的各項管理制度、規定,自覺履行勞動義務。

2. 管理部門

2.1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檔案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相關手續辦理工作。

2.2集團總裁辦法務部是勞動合同及相關附件協議模板的審核部門,任何有關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模板內容條款的變更必須經過法務部確認。

2.3 集團各事業部、各職能中心、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報備反饋信息並予以配合,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辦理。符合《離職管理制度》、《人事異動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人力資源制度的,並應當按照該等制度的規定執行。

2.4 集團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各職能中心對於勞動合同的文本,及簽署解除工作可以提出建議,共同完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3. 勞動合同的內容

3.1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書》及其附件組成。

3.2勞動合同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附件包括:員工在公司服務期內所簽訂的各類專項協議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

3.3專項協議的種類:

3.3.1薪酬協議;

3.3.2保密協議;

3.3.3培訓協議及服務期協議;

3.3.4競業禁止協議:限於需要進行競業禁止的崗位與工種。

3.3.5雙方認為應簽訂的其他協議。

4. 合同期限

4.1試用期

4.1.1所有首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分職級與工種,試用期均為6個月;

4.1.12對於試用期內評估已達錄用條件及基本考核要求,滿足其工作技能、態度、績效等要求,根據用人部門最高負責人及行政人事總監共同籤批,員工可以在試用期第3個月結束時提前辦理轉正手續;

4.1.3特別人才具有特殊貢獻的員工,經部門最高負責人提議,行政人事總監及總裁審批同意的,可以提前至試用期第2個月結束時予以辦理轉正手續。

4.2合同期:

4.2.1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均為3年;特殊情況下需要簽訂短期限勞動合同的,由用人部門與人力資源中心共同確定;

4.2.2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視員工一直以來的工作績效及其本人意願,可續簽3至5年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5. 合同簽訂

5.1新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前任單位離職證明(原件)或退工單(原件),方可訂立勞動合同。

5.2新員工應在報到的第一天提供完成的入職資料,審驗合格後,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安排與員工當面籤(請你支持)訂勞動合同,並在一週內返還員工一份,同時員工簽署回執單。

5.3入職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力資源部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最高部門負責人及員工本人,視情節嚴重與否決定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5.4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已經按有關規定與公司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書》,再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期不得短於服務合同或協議尚未履行的期限。

5.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對出資培訓的員工應按規定計算培訓服務期;若培訓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應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至培訓服務期滿。但主動權限歸屬公司。

6. 合同變更

6.1合同變更是指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修改、補充、廢止的行為。

6.2當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因經營、工作任務發生變化及機構調整等原因,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達另一方,另一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相關內容,並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7個工作日內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為同意變更。

6.3變更合同條款時,雙方簽署《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7. 合同續訂

7.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7.2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向其部門負責人以及所屬機構最高負責人發送勞動合同續訂審批表,若部門同意續訂或終止的,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向所屬部門hrc(即人力資源顧問)發送續簽或終止的通知。

7.3hrc接到通知後,準備勞動合同的續訂或終止的相關事宜。

7.4同意續訂的,hrc應提前30日與員工面談,並做好書面簽字手續,並於期滿前20日辦理續訂手續。

7.5已簽訂了服務期協議或其它專項協議後勞動合同到期的,公司與員工約定的服務期遲於部門擬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日的,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日以原簽訂的服務協議的終止日為準。

7.5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部門及相關部門應於終止之日辦理完該員工所有的離職手續。

8. 合同解除

8.1勞動合同在執行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8.2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8.2.1對於重要崗位或特殊崗位的員工,合同內約定其辭職通知期為1至6個月,員工應遵守此項約定,並絕對服從和配合公司進行商業機密的脱密工作。

8.2.2提出辭職的員工,應至少提前30天向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部遞交《解除勞動合同單》及個人辭職報告。部門簽署意見後,交hrc及人力資源總監審批,人力資源部安排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並做出回覆。

8.2.3部門經理以下的辭職員工由hrc負責與員工進行面談,並填寫《面談記錄表》;

部門經理以上職級的辭職者,由人力資源部總監及其部門最高負責人面談,並填寫《面談記錄表》。

8..3員工有下列情形的,用人部門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8.3.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8.3.2員工沒有正當理由且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8.3.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本公司規章制度的;

8.3.4對公司的聲譽、形象造成嚴重損害的;

8.3.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8.3.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的;

8.3.7按照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應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8.4重要管理崗位及涉及技術、財務、人事等敏感崗位的員工離職,公司會視交接情況,對其進行離任專項審計工作。

8.5 勞動合同解除符合公司《離職管理制度》的,按該制度執行。

9. 違約賠償

9.1勞動合簽訂以後,公司和員工雙方應嚴格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依法承擔違約及賠償責任。

9.2員工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係,由此給公司損成損失的,視損失程度按雙方約定的數額賠償。

9.3員工因竊取或泄露公司商業祕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勞動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9.4員工不辭而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9.5員工對公司的聲譽、形象造成嚴重危害的,應向公司支付賠償金。

9.6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在服務期內的,應按服務期協議,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等相關的約定,依法支付違約金。

9.7其它賠償、補償按《勞動合同書》中的特殊約定或專項協議書的規定執行。

10. 勞動爭議的處理

10.1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各部門須及時妥善處理,無法調和時應向集團人力資源部門報告,不得推諉,禁止歪曲事實。向人力資源中心反饋的信息,應儘量以書面文件的形式提交,並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10.2人力資源部及法務部應及時、積極處理羣體性、突發性勞動爭議,對失職瀆職的,

嚴格追究有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10.3 公司應逐步建立人事爭議應急處理機制,在員工入職、離職、辭退、解除及續簽勞動合同等勞動爭議高發期,需及時反饋爭議事由,引入協商機制。相關人員應對於勞動爭議的發生有一定的預判,對於可能發生爭議的勞動關係,應及時向各相關人員反映事實情況。

11. 勞動合同文本管理

11.1人力資源部對勞動合同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的程序、台賬,應建立的勞動合同管理台帳有:

11.1.1勞動合同簽訂回執、試用期、合同期、變更、解除、終止台帳;

11.1.2員工違紀統計台賬;

11.1.3員工特殊履行期統計台賬,特殊履行其包括:年假期、醫療期、法定特殊事假期;

11.1.4員工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特別是本公司內同事展示所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否則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處理。

12. 附則

12.1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後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12.2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為加強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與行政相對方經協商一致,就有關權利義務的確立、變更或消滅締結的契約。

二、行政合同的特徵: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須是行政主體;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目標;

3、行政合同是在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締結的合同;

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先權;

5、行政合同爭議通過行政法上的救濟途徑加以解決。

三、公司行政合同包括:物業管理合同、租賃合同、傢俱購買合同、維修合同等。

四、合同的保管

1、公司行政合同由行政部門進行保管,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均應妥善保管。

第三篇: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員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制定基建部建設工程項目的勘探、涉及、施工合同,次啊聊、設備採購合同,工程監理、小型室外工程及專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的管理制度。

1.合同的簽訂程序。

工程、勘察、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採購合同由基建維修管理部聯繫審計部一同設計方簽訂,部主任簽字後由院辦公室負責聯繫有關部門會籤,並報分管院長批覆並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2.合同的發放範圍。

根據工作需要,由院辦公室發放到醫院財務部、基建維修管理部等相關科室或部門。院辦公室留存以便查閲。

3.合同的管理責任。

(1)合同簽訂後,合同經辦人必須將正式合同送交院辦公室簽收並存檔。

(2)合同在實施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項目負責人、管理人員應認真檢查是否按有關規定與合同內容實施合同,並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領導彙報合同履行情況。

(3)基建維修管理部必須嚴格按合同條款分別辦理有關設計和勘察費用、材料設備款、工程招標費用、工程款和監理費的支付事宜。

(4)由於經辦人故意或嚴重失職造成合同重大失誤,或者未按規定範圍及時發送合同,或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合同,而在合同實施中產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程工期、造成損失的,要按國家和醫院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篇:計劃合同管理制度

計劃合同管理制度

計劃部作為我工程公司的一個重要部門,必須加強計劃合同管理工作,使計劃工作做到盡善盡美,計劃合同人員必須依章辦事,遵守我工程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必須熟悉設計圖紙、文件,及時建立工程台帳,核實工程量清單。

二、依設計圖紙、文件,及時做出工程整體計劃(工程任務、工期安排、總體施工方案),報經理、副經理審核、修改後批准。

三、在做好上述工作後,開始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總體開工報告、分項開工報告及技術交底(分為:填方、挖方、地基處理、砼澆築及模板支設、防護工程等六個部分。)本工作必須在開工前做好,不能影響工程開工。

四、依據工程合同總承包價,編制經濟承包合同,合同單價編制完成後,報經理審核批准後執行。按我公司要求及時與進場的聯隊、車隊簽定安全合同、經濟承包合同。

五、認真做好變更設計工作,及時準確的上報變更,協調監理簽署變更。

六、做好施工過程中的統計工作,統計工作要做到準確無誤、日清月結。

七、熟悉施工現場,做好中間計量工作,準確填寫、及時上報。

東方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工程公司

二00三年五月

第五篇: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了確保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勞動用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各大區、分公司、子公司、所屬部門等等。

第三條 職責

1. 各大區、分公司、子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定期跟蹤、檢查本部門員工勞動合同狀況,及時通知、並辦理本部門員工的勞動合同續簽、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負責把簽署好的續簽、變更、解除、終止相關文本提交到集團蓋章、鑑證;負責將蓋章、鑑證後的相關文件返還員工本人。

2. 人事服務專員:負責屬地各部門新員工的勞動合同首次簽訂;負責審核各部門提交的續簽、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相關文件;負責所有合同文本的蓋章存檔、備案;負責定期檢核本屬地各部門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3. 公司法務人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起草公司標準的勞動合同文本,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函件等模板及其他法律手續的辦理;處理勞動仲裁、人事糾紛;提供其他涉及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持服務。

第四條 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4.公司與員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凡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律不予錄用;

第五條 勞動合同訂立形式

公司所有人員勞動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員工本人一份,員工個人檔案一份,公司員工檔案一份。員工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公司原則上不得聘用,已經聘用的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籤勞動合同,員工拒絕補籤的,應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係。

第六條 勞動合同訂立主體

勞動合同訂立主體原則上為員工服務部門所在公司(包括集團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或學院等等。集團

公司高級管理者、分公司或子公司第一負責人、學院第一負責人、大區第一負責人及集團公司外派幹部均與集團公司訂立勞動合同。

第七條 勞動合同訂立條件

擬聘用人員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將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1. 攜帶《入職通知書》,並能夠真實提供《入職通知書》中要求的全部個人信息資料;

2. 入職體檢符合要求;

3. 瞭解並同意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八條 勞動合同類型

勞動合同氛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包括首籤和續簽):

1. 管理類和技術類崗位:勞動合同期限六到十年。

2. 營銷類崗位:勞動合同期限三年。

3. 生產、職能、安裝類崗位首期勞動合同期限為四年;

4. 因部門業務需要不適用以上兩條規定的,經部門主管領導核准後,可視實際情況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包括首籤和續簽):

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公司將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根據崗位需要部門與員工協商一致後,有部門申請,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同意後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第九條 勞動合同訂立內容

公司採用公司統一制定並在各地勞動部門進行備案的標準勞動合同文本。對於不能使用公司統一制定的標準勞動合同文本的各公司大區/ 子公司,將採用當地勞動局監製的標準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附件為公司統一制定的附加條款。

勞動合同附件可包括:《員工保密協議》、《員工培訓協議書》、《員工手冊》、《入職承諾書》、公司其他規則制定。

第十條 關於試用期的約定

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對試用期的約定按以下標準執行:

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一個月;

2.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二個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但不可超過六個月;

4. 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 特殊引進人才,由部門第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批准並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領導批准後可縮短或免除

試用期;

6.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

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7. 試用期表現優秀的員工,由部門第一負責人批准並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領導批准後可提前轉正。

第十一條 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由所在部門提出,公司可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補充協議》,約定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期限一般6-24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

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補充協議》的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如公司要求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則公司按協議決定每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保密協議中已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所在部門應在離職審核表中明確是否需要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需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由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補充協議》,進一步明確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補償金數額等。

第十二條 脱密期

公司外派至國外工作的員工,由所在部門提出,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出國脱密期)》,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6個月內,公司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並採取相關脱密措施,員工服從公司的脱密措施安排,並在上述6個月的脱密期滿後再辦理離職手續。

執行脱密期協議人員不再履行原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變更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內容調轉:如員工在集團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學院等不同法人主體間調動,員工應與調入公司或學院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及約定事項可與原合同相同,也可由雙方協商重新確定。

勞動合同期內,員工因申請專業技術培訓或在職進修與公司約定服務期的培訓協議的,期限先於《員工培訓協議書》約定的服務期前屆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服務期限屆滿時止。

公司發生合併、分立等情況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原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由合併、分立後的公司繼續承擔。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解除

1. 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內,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簽訂書面《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2.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交書面離職申請(試用期內可提前三日),與公司約定了脱密期的員工,提前通知時間以約定為準。

3.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序。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到期或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時,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續訂

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60天由其所在部門負責人確認續簽一件,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45天書面通知員工,並與員工本人溝通續簽意見。雙方均書面同意續簽後,由業務單元人力資源負責人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審批》 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在勞動合同到期前組織員工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將續簽後的勞動合同文本提交給部門/分公司、子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由部門人力資源負責人提交給區域/ 集團人事專員。區域/集團相應的人事服務專員將負責勞動合同文本蓋章、鑑證。並將完成的勞動合同文本交由各分公司、子公司、大區人力資源負責人返還給員工本人。

第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支付。

第十八條 員工違反竟業限制協議約定或培訓協議服務器的約定,公司可以收取違約金,具體按公司相關制度及雙方協議的約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管理為公司各級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採用屬地化管理原則,即公司大區/分公司、子公司人力資源部對本地區各業務部門的勞動合同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勞動合同版本的啟用和變更均須報集團人力資源部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 任何對保密協議、約定事項及合同訂立規定的更改須報集團人力資源部核准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履行、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出現爭議的,可通過工會過職工代表與公司協商解決,工會及職工代表充分履行調解職能。

第二十四條 經工會或職工代表調解無效的爭議,員工可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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