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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新版多篇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新版多篇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新版多篇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篇一

甲方:

乙方: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甲方:

乙方: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篇二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 份,各執 ________ 份。

發包人:___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號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託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六、“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並經發包人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七、“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九、“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至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十、“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十二、“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十三、“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十四、“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繫

第五條 發包人應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更換常駐代表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繫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後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 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範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並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 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 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髮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僱於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必須採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於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後,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並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並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並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儘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監理人有如下權利: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三、協助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範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並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八、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係的主持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佈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訂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發包人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並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程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並結清監理報酬後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 因非監理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並相應延長期限:

一、由於發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範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於非監理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後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訂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後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辦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後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的答覆,可在此後的14天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由於工程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發包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本合同終止。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由於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範圍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違約行為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理報酬

第四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根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發包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約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條 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三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在監理範圍之外的諮詢和幫助,經發包人同意,費用則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 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56天內,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並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專用合同條款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為: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________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的監理範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參照合同附件中有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________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發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的設備、設施和物品,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後________________天內移交發包人。

第十九條 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為: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税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後)比率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資料為:

序號

資料名稱份數提供時間收回時間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時限:

一般文件________天;緊急事項、變更文件________天。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上述條件提供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發包人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設備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上述設施、設備給予經濟補償的方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 由發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員名單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第六款獨立處理設計變更處置權的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

違約行為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經濟損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經濟損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報酬

第四十八條 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並支付監理報酬:

一、監理報酬的組成及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報酬的調整與調差方法和計算公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兩項均需註明具體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

三、監理報酬的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監理報酬的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九條 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額外監理工作的監理報酬: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條 發包人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為: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五十四條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一、經濟效益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獎勵金額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獎勵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條 監理人需參加保險的種類:_______________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機構:

一、雙方約定的調解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一、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發包人、監理人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採用,可由發包人或監理人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一)設計方面

1.協助發包人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圖協議。

2.管理髮包人與設計人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人按合同和協議的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

3.熟悉設計文件內容,審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説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發包人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建議。

5.及時向施工人簽發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人聯繫,重大問題向發包人報告。

6.組織設計人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協助發包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審核施工人對設計文件夾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並督促設計人儘快給予答覆。

9.代表發包人審核按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施工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10.保管所有設計文件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二)採購方面

1.協助發包人進行採購招標工作。

2.管理採購合同,並對採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

3.設備監造並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設備(監造合同另行議定)。

4.協助或代表發包人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5.其他相關業務。

(三)施工方面

1.協助發包人進行工程招標和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設合同,就施工人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進行審查批准。

3.督促發包人按工程建設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施工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並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後簽發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設計文件、技術規範等,答覆工程施工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根據工程建設合同總進度計劃,編制控制性進度目標和年度施工計劃,並審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和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施工人採取確實措施,實現合同的工期目標要求。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發包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經發包人批准後,完成進度計劃的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的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進行跟蹤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按水利部《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的要求,對施工單位評定的工程質量等級進行復核。

8.工程投資控制:協助發包人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核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單價費用,並簽發計量和支付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並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工程變更,下達工程變更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並提出建議;檢查防洪度汛措施並提出建議;參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調查。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範圍內工程建設各方的協調工作,編制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發包人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照監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按期整編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做好文、錄、表、單的日常管理,並在期限屆滿時移交發包人。

13.其他相關工作。

二、監理機構應向發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監理月報

監理月報的主要內容:

1.項目概述:包括項目位置、項目主要特徵及合同情況簡介。

2.大事記。

3.工程進度與形象面貌。

4.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

5.質量控制:包括質量評定、質量分析、質量事故處理等情況。

6.合同執行情況:包括合同變更、索賠和違約等。

7.現場會議和往來信函:包括會議記錄、往來信函。

8.監理工作:包括監理組織框圖、資源投入、重要監理活動、圖紙審查、發放、技術方案審查、工程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其他事項。

9.施工人情況:包括勞動力的動態、投入的設備、組織管理和存在的問題。

10.安全和環境保護。

11.進度款支付情況。

12.工程進展圖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氣象等自然情況。

(二)不定期的監理工作報告

1.關於工程優化設計、工程變更的建議。

2.投資情況分析預測及資金、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議。

3.工程進度預測分析報告。

(三)日常監理文件

1.監理日記及施工大事記。

2.施工計劃批覆文件。

3.施工措施批覆文件。

4.施工進度調整批覆文件。

5.進度款支付確認文件。

6.索賠受理、調查及處理文件。

7.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文件。

8.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文件。

(四)文件報送份數:________________ 。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篇三

委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願意依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及條文,承擔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設監理服務。茲就以下事項簽訂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總價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設計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安裝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合計監理費_________元。

3.責任期限:從基本設計(第一次設計聯絡會)開始計算起,至_________裝置通過_________小時運行後6個月。

4.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閲讀和理解。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基礎),協商解決

(1)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報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5.考慮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對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將遵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服務。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按註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7.乙方不得將屬於甲方產權內的財產、土地、房屋、設施對外轉讓、出租、變賣。乙方臨建拆除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1%(包含在質量保證金之中),施工隊伍人 員完全撤離電廠並將各種房屋,土地歸還甲方,經甲方驗收合格後,予以退還。

8.乙方拉運材料,設備離開_________時,應經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節餘部分應完全歸還甲方。

9.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所建的各種生活,生產臨建拆除後,必要時乙方應恢復原來的功能和原貌。

10.未盡事宜,雙方根據需要,經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合同。

1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提交監理總結,結清監理報酬後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正本要求每頁小籤),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雙方各執五份。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篇四

委託人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盲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税)〕: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篇五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

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二)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三)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份,各執________份。

發包人: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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