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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釋(精選多篇)

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釋(精選多篇)

第一篇:合同法司法解釋全文

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釋(精選多篇)

合同法司法解釋

我們團隊的研究對象為福建武夷山大紅袍的營銷策略,其中涉及到原料產地,個體經營以及規模化公司的經營情況,並且將其與澳大利亞印度茶品牌byron chai的營銷模式作對比,進一步研究大紅袍進入國際市場的道路(以澳大利亞為例)。 我們還將重點研究在電子商務等貿易形式的發展下,茶葉的營銷戰略的轉變,提出進一步發展的方案。我們團隊成員來自保險院,商院及統計院,隊長來自保險院。這是一支努力認真的團隊,將於八月初赴福建開始自己的征途。 ?

? 選題意義和創新點我們通過對福建大紅袍營銷方式的研究,探索傳統茶業在現代化市場上的復興,並以此為傳統行業如陶瓷業,絲綢業適應現代市場的復興提供借鑑。同時通過對大紅袍原產地和澳大利亞印度茶業品牌byron chai的實地訪問,我們對其營銷方式做出對比,提出自己的看法,試圖探索解決其弊端的方法。

從現有文獻來看,大紅袍抓住了電視劇《喬家大院》播出帶來的機會,推廣大紅袍品牌。最後又邀請張藝謀執導《映像大紅袍》的公演,把這場文化大戲推向頂峯。可見,大紅袍相關公司和政府已經對利用文化手段推廣大紅袍,打造品牌作出了嘗試。

我們項目的創新點在於,我們更加關注大紅袍產業在營銷方式上做出的改變,並試圖通過對大紅袍的營銷研究,探尋其他傳統產業走出困境的方式。再者我們的部分隊員赴澳大利亞對印度茶byron chai的實地研究能更真實與深入地為大紅袍的國際化經營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內容。我們通過對點的研究探索一般性意義上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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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我們尤其關注大紅袍在銷售信息化手段方面的改變。作為作為成功利用文化價值推廣大紅袍品牌的武夷山當地政府和相關大紅袍產業,在不斷適應市場過程中也嘗試了電商。電商發展是市場大勢所趨,電商將給傳統的生產營銷方式帶來巨大的改變。我們以大紅袍的營銷為例,探索如何利用電商更好的推廣擴大大紅袍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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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項目簡介福建武夷山的名茶“大紅袍”是我國最負盛名的名茶之一,經歷過過價格的波動,但銷量一直較高。而在其產地,大紅袍的生產銷售也形成了一條從茶農到加工廠,再到各個銷售點的獨特的營銷鏈。此次,我們“小紅袍”社會實踐團隊的9名成員將於2014年8月赴大紅袍的故鄉,位於福建省的武夷山進行鍼對大紅袍營銷策略的實地調研,並且將有隊員趕赴澳大利亞研究茶品牌byron chai,將其與大紅袍進行對比,為大紅袍的國際經營蒐集經驗。我們將利用約一週的時間通過走訪茶農,茶葉加工廠收集營銷方面的信息及電子商務等貿易手段在其中的運用,探究當地政府對茶產業的支持政策。實地考察中,我們將進行小組交流、討論、總結,撰寫調查報告,對大紅袍產業的營銷策略進行深度解析,指出其中的可借鑑之處和不足,發現中國茶產業的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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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實踐主要內容

我們的主題是福建省武夷山大紅袍茶葉的營銷之道,主要調研武夷山大紅袍茶產業如何從當年銷路缺乏價格低下,到現在的市價高銷量好的中國十大名茶之一,使茶產業成為武夷山地區重要的富民手段,這必然與該地區的貿易營銷策略 2 / 6

(如電子商務等貿易手段)有很大的關係。我們從主線中的三個主體——茶農,茶企業,政府,出發,調研武夷山大紅袍茶產業從茶農的原茶銷售,到企業加工茶後的營銷,以及政推廣武夷山大紅袍茶產業所起到的重要推動作用,着重關注他們所採取的策略及貿易手段。我們還將派遣部分隊員趕赴澳大利亞這些都是推動福建武夷山茶產業現在如此繁榮的原因之一。

我們組通過商討,此次實踐要得到我們需要的結果,首先,我們需要了解福建武夷山大紅袍的基本情況,如:生長情況,產量等,先從網上得到一些基本資料,後主要從當地的相關部門人員得到確切數據及當地茶農的親身工作中得到的數據。如:大紅袍茶產業在當地的地位,應通過對當地市民的問卷調查反映真實的情況!。如:當地茶葉的貿易手段,如:是否有與時俱進採取電子商務等貿易手段,貿易手段是影響營銷策略等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需要認真考量,這些都是影響茶產業營銷的重要影響因素,對後續的調研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其次,是“茶農—公司—市場”這條重要的茶產業鏈的主要線索,其中分為兩個過程,第一個是茶農將自己的茶銷售給各大茶企業,第二是茶企業將自己生產的成品大紅袍茶葉銷售出去。我們小組預計將分為兩個小分隊,一隊去武夷山大紅袍重要茶產地與茶農親密接觸,與他們交談,同時還要與茶企業相關的部門交談,若有固定茶農與茶企業交易地點,進行實地調查。另一隊,前往各大企業,徵得同意,與企業營銷部門進行採訪交談。對一些重要的調研核心問題充分交流,從交流中總結出企業的營銷之道。

最後,我們赴澳大利亞的隊員將實地考察byron chai茶品牌。byron chai是印度品牌,它以手工作坊的形式打入國際市場,雖較為小眾,但仍有相當的名 3 / 6

氣。我們隊研究這個印度茶品牌的營銷策略,與大紅袍做出對比,然後為大紅袍走向國際市場提供經驗,提出建議(以進入澳大利亞為例)。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就是政府的推廣。首先需要與相關部門聯繫,希望通過努力,得到一個專訪這方面領導的機會,通過專訪瞭解到政府這幾年來為推廣武夷山大紅袍茶葉所作出的各方面努力,還有就是政府是否有采取對促進茶產業發展的一些優惠政策,使茶農和公司都能獲得利益,進一步擴大茶產業的發展?政府在福建武夷山大紅袍茶產業發展中的作用需要通過此次調查,以及與公司、茶農的的交談獲得,這是調研中非常重要的內容之一。

實踐過程中,我們設計並完成兩份調查問卷:

問卷1.前期瞭解調查問卷:該問卷的對象為廣大消費者,問卷設置內容包括被調查者對大紅袍的日常消費情況;對其他茶葉品牌的消費情況;認知度調查;滿意度調查;進一步提升的建議等。

問卷2.行業內部深入調查問卷:該問卷 對象包括茶農,個體經營者,企業,問卷圍繞經營困難點、生產加工線、銷售方式及平台、主力市場、 茶文化推廣業務、出口貿易、消費者反饋信息等方面進行深入調查。

總之,圍繞着“茶農—企業—市場”和“政府的促進推廣”,開闢市場的策略進行調研,從各發方面的主體,得到相關資料和數據!進過小組討論,總結,得到福建武夷山大紅袍茶產業發展迅速,到現在的繁榮的營銷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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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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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支持:近年來,為整合品牌資源。為凸顯千年茶樹“大紅袍”的品牌資源優

勢,武夷山市將“大紅袍”資源進行整合,對外大力宣傳推介“大紅袍”品牌,從而將品牌放大做強,將資源優勢轉化為了商品優勢、效益優勢、品牌優勢。 ? 2、隊員優勢與分工:首先,隊員中有福建當地的同學,在尋找渠道進一步瞭解企業

內部時會更加方便。其次,組員都有在社會實踐之前閲讀過相關書籍,聽取前輩經驗,其中部分組員在此之前也曾參加過其他社會實踐,具有豐富的經驗,其中赴澳大利亞的同學有一定的知識儲備和較強的交流能力,能順利且成功地進行國際交流 。最後,部分組員具有相當的文采,在撰寫新聞稿和最終完成論文時更加輕鬆且出彩。分工方面,8名組員,4名主要負責實地考察參觀,與廠商,茶農等溝通與交流。2名負責新聞稿的撰寫以及人人,微信,qq等狀態的發佈與轉載。2名同學主要負責相關資料的查詢與最後論文的撰寫。這其中,後勤等如食宿,目的地路線的瞭解等由組長負責。

? 3、對實踐地的前期瞭解:通過在網上查閲資料,我們已經瞭解到,經過近年的發展,

“武夷星大紅袍”被評為中國名牌農產品。武夷山更是大力發展“大紅袍”的相關產業。經過8年多的發展,武夷星公司的“大紅袍”產品佔武夷山市場的佔有率達到73.7%。隨着大紅袍品牌效應凸顯,武夷巖茶旺銷大江南北,全國各地發展武夷巖茶營銷店達4000多家。據武夷山市工商局統計,2014年前武夷山茶葉註冊商標不到200家,2014年增加到300多家,現在達到500多家,今年申請註冊數已經有200多個,預計到年底將超過300個。2014年10月27日,武夷星大紅袍作為中國烏龍茶的代表,更是榮登世界名茶評比第一名。巨大的影響力、品牌效應以及政府的大力發展,我們更加方便獲得有效的資源。同時,社會的發展變化讓我們看到,大紅袍在走向大眾消費者時,也面臨着諸多不確定環境因素。 5 / 6

因此,大紅袍如何克服所面臨的機遇與挑戰,探索不同於傳統的經營模式來提高大紅袍的知名度,並且使影響力擴展到全世界,十分值得研究與令其他公司借鑑。 ? 4、保障及應急方案:學校的知名度使我們與企業進行交流與溝通具有一定的保障。

通過一年的鍛鍊,我們在與企業溝通的過程中也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在找不到與茶廠直接進行溝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與當地數量眾多的茶農進行交流與溝通,來了解當地的茶業情況。我們也將充分利用信息交流工具,使中國福建和澳大利亞的組員保持暢通聯繫。

? 5、已有資源:通過各種渠道,現今我們已經找到了當地一些製茶企業的聯繫方式,

如武夷山市文公茶葉公司,福建省大寶山茶葉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星光茶葉有限公司。而且我們隊通過當地同學找到了一些負責人的聯繫電話。澳大利亞的實踐地點也以確定,並取得了聯繫方式。同時我們聯繫到了一些有經驗的學長學姐,從中學到很多相關的知識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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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合同法解釋(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14〕5號,2014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13日起施行)

目錄

一、合同的訂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五、(在好範 文 網搜索更多的文章:)違約責任

六、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14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第二條 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條 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第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説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説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併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於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有義務辦理申請批准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准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於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

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於提示和説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第十一條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第十二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十三條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後,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第十五條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可以將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第三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職權將其列為該合同訴訟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十七條 債權人以境外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十八條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九條 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三條 對於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抵銷的到期債權,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約定有效。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履行債務。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六、附則

第三十條 合同法施行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的案件,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第三篇:2014最新勞動合同法及全文解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解説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説明】本條顯然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

【説明】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是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等組織的職責,現實中這種職工蒼白得讓人汗顏。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説明】澄清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用人單位。避免爭論這些機構就是否屬於

第四篇: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簡述: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解釋的適用範圍】

第一條【用人單位的界定】本解釋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

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不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但可以受用人單位委託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然人、家庭和農村承包經營户不屬於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爭議的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髮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七條;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第三條【社會保險爭議的範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而遭受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賠償金髮生的爭議,屬於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手續,或者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由於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但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二、【訴訟主體的確定】

第四條【不具備經營資格和掛靠情形下的主體確定】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係發生爭議,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作為共同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作為當事人。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實施條例第四條)

第五條【發包後的主體界定】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

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與其發生勞動爭議的,最近上一層轉包、分包關係中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當事人。(實施條例第四條)

三、【勞動關係的認定】

第六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用工認定】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的用工認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了用工關係的,可按勞動關係處理,但原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基本生活費或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予支持。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請求在新的用人單位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第八條【外國人及台港澳人員的用工關係】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或《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台港澳人員在中國內地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動關係處理。(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四條: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八條)

第九條【涉外企業用工關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台港澳地區企業在中國內地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而直接招用勞動者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

(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第十條【在校學生的用工關係】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勞動法第十五條)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勞動者起訴追索超過兩年前的加班費,由勞動者對已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勞動者起訴追索兩年之內的加班費,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條)

第二種意見: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負有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第十二條【加付賠償金】勞動者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勞動者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實施條理第三十四條)

五、【仲裁的受理與時效】

第十三條【仲裁時效期間】人民法院在審查仲裁時,對於調解仲裁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在調解仲裁法實施後申請仲裁的,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關於仲裁時效期間的規定,仍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執行。(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

第十四條【對逾期未受理或裁決無異議又反悔的處理】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仍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後,當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違法為由,要求撤銷裁決書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對仲裁機構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處理】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移送管轄的;

(三)正在移送或送達延誤的;

(四)等待工傷複議或訴訟、評殘結論的:

(五)啟動鑑定程序,或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仲裁活動的:

(七)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勞動者申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六、【仲裁裁決】

第十六條【終局裁決的認定】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每一項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係指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數額。(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第十七條【對仲裁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處理】同一仲裁案件中,當事人仲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該裁決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於終局裁決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仲裁裁 決的,均可依照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提起訴訟。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第十八條【對同時起訴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勞動者一句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用人單位一句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訴訟中,應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併審理。

勞動者撤回起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調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第十九條【一裁終局案件的上訴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用人單位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十條【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用人單位以不屬於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有其他錯誤的除外。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條【支付令失效後的處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

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有關督促程序的規定。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可就爭議事項向調節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予以受理。(勞動合同法的三十條;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條)

八、【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的溯及力】本解釋自二〇一四年月日起實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屆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條)

第五篇: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簡述: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解釋的適用範圍】

第一條【用人單位的界定】本解釋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

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不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但可以受用人單位委託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然人、家庭和農村承包經營户不屬於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爭議的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髮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七條;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第三條【社會保險爭議的範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而遭受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賠償金髮生的爭議,屬於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手續,或者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由於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但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二、【訴訟主體的確定】

第四條【不具備經營資格和掛靠情形下的主體確定】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係發生爭議,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作為共同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作為當事人。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實施條例第四條)

第五條【發包後的主體界定】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與其發生勞動爭議的,最近上一層轉包、分包關係中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當事人。(實施條例第四條)

三、【勞動關係的認定】

第六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用工認定】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的用工認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了用工關係的,可按勞動關係處理,但原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基本生活費或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予支持。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請求在新的用人單位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第八條【外國人及台港澳人員的用工關係】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或《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台港澳人員在中國內地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動關係處理。(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四條: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第八條)

第九條【涉外企業用工關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台港澳地區企業在中國內地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而直接招用勞動者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

(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第十條【在校學生的用工關係】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勞動法第十五條)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勞動者起訴追索超過兩年前的加班費,由勞動者對已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勞動者起訴追索兩年之內的加班費,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條)

第二種意見: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負有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第十二條【加付賠償金】勞動者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勞動者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實施條理第三十四條)

五、【仲裁的受理與時效】

第十三條【仲裁時效期間】人民法院在審查仲裁時,對於調解仲裁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在調解仲裁法實施後申請仲裁的,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關於仲裁時效期間的規定,仍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執行。(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

第十四條【對逾期未受理或裁決無異議又反悔的處理】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仍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後,當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違法為由,要求撤銷裁決書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第十五條【對仲裁機構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處理】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應

予受理:

(一)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移送管轄的;

(三)正在移送或送達延誤的;

(四)等待工傷複議或訴訟、評殘結論的:

(五)啟動鑑定程序,或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仲裁活動的:

(七)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勞動者申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六、【仲裁裁決】

第十六條【終局裁決的認定】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每一項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係指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數額。(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第十七條【對仲裁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處理】同一仲裁案件中,當事人仲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該裁決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於終局裁決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仲裁裁 決的,均可依照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提起訴訟。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第十八條【對同時起訴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勞動者一句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用人單位一句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訴訟中,應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併審理。

勞動者撤回起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調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第十九條【一裁終局案件的上訴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用人單位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第二十條【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用人單位以不屬於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有其他錯誤的除外。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條【支付令失效後的處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

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有關督促程序的規定。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可就爭議事項向調節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予以受理。(勞動合同法的三十條;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條)

八、【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的溯及力】本解釋自二〇一四年月日起實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屆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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