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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合同多篇

反擔保人合同多篇

反擔保人合同多篇

反擔保人合同篇1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

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借款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具體約定:

(一)乙方借給甲方人民幣(大寫) 元整, 即¥ 元 ,於訂立本合同之同時,由乙方給付甲方,不另立據。

(二)甲方借款用途為 ,乙方有權監控甲方此筆借款的使用情況。

(三)甲方借款期限為個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四)本合同借款月利率為‰ ,利息總額為 元整,即¥元。

(五)借款到期當日,甲方須一次性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 借款本息或有違約責任出現(見第三條違約責任),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 金人民幣(大寫)元整,即¥ 元。

(六)本合同借款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見第二條保證條款)。

(七)本合同同時為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

(八) 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將本債權轉讓給他人,甲方不得干涉。

(九)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第二條 保證條款:

(一)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

對債權人(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自願為本借款提供擔保,自願以現 在和將來的私人財產及所有收益為此筆借款 提供連帶借款償還責任保證。

(二)保證責任的發生:如果甲方在約定還款日未按約定向乙方進行清償,乙方有權 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乙方向保證人提出履行保證責任的要求,保證人不 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辯和拒絕,並無條件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三)保證人確認:本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

限為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擔保範圍及於所有借款 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公證費、律師費、執行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送達費、公告費、處置費、過户費等),因債務人,保證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 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 條款的法律效力 。

(四)在借款期內,保證人發生被宣告破產、被依法撤銷、解散、資不抵債等喪失擔 保資格力的變故 時,保證人應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應提供新的擔保。

(五)本合同項下保證人的一切義務均具有連續性,對其合法繼承人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即構成違約:

1、甲方改變借款用途。

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歸還借款本息。

3、甲方提供的證明、資料等文件有虛假、非法的情況。

4、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

5、保證人違反本合同保證條款或喪失擔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

6、甲方或擔保人其他可能影響歸還乙方借款的行為。

(二)發生違約情況時,乙方有權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1、要求甲方立即歸還全部借款,並按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

2、要求連帶責任擔保人立即履行保證責任。

3、其他法律允許的措施。

第四條 糾紛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方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各方同意採取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出借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反擔保人合同篇2

甲方(出借人):________,身份證號:

乙方(借款人):________,身份證號:

丙方(保證人):________,身份證號:

(保證人):________,身份證號:

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願意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現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供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甲方提供乙方借款計人民幣 元。(乙方收到出借款項,應向甲方出具收條)

第二條、借款利率為 ,利息按 結算。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金額計算利息。乙方如果不按期還款付息,則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五加收違約金,並賠償因甲方向乙方追討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公證費等)。

第三條、乙方的借款由丙方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範圍為乙方償還本息、逾期違約金及甲方向乙方追討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公證費等)。

第四條、借款到期後,如借款人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五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管轄。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證人):

(保證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反擔保人合同篇3

甲方(擔保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住所: 聯繫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乙方(擔保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住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鑑於甲方與借款出借人 (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了《 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幣 萬元,期限 年/月。現乙方根據甲方的申請,同意為甲方向借款人擔保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期限為 月的擔保。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就乙方有償向甲方提供借款擔保服務的內容、合同的生效條件及風險責任等實質性條款,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擔保範圍

1、乙方向甲方提供擔保的主債務的本金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擔保服務期限為 年/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擔保的範圍是:主債務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具體的範圍以乙方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保證合同或者其它擔保文件為準。

3、乙方為甲方辦理貸款擔保項目過程中所發生的.公證費、評估費、鑑定費、保險費、抵押/質押登記費、見證費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 反擔保方式

1、乙方在向借款人出具擔保函前,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下列反擔保措施:

2、甲乙雙方對上述反擔保措施將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約定與具體的反擔保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具體的反擔保合同內容為準。

3、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反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並享有排他的權利。

第三條 聲明與保證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2、甲方聲明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侵害乙方權益的下列事項: ①與銀行或銀行主要負責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②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或其他爭議; ③存在尚未向乙方披露的甲方向第三人擔保的情形;

④可能影響甲方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其他情況。

3、甲方保證在法律上有資格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並保證有足夠的能力完全履行本合同。需要股東會、董事會授權時,已經獲得其股東會、董事會的充分授權。

4、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時保證在事項發生後十日內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各類產權變更;涉訟事項;對外資金借貸;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註銷登記情形;經營損失等一切影響甲方債權、債務的重大事項。

5、無條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在借款合同簽署後按月向乙方報送上一月度真實財務報表、銀行對帳單以及乙方認可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6、甲方應當按照乙方反擔保操作規程和要求,向乙方提供用於抵押、質押的資產和權利憑證,提供反擔保企業的資信資料,以及便於乙方實現到期權利和保障的各種授權書、委託書,並協助反擔保單位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協議。

7、甲方保證如借款人因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的真實性而索賠或涉訴時,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8、甲方向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約定的融資用途及範圍內使用融資款項。

9、為抵銷乙方向甲方追索保證合同或保函項下的債務,乙方有權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

10、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轉移、轉讓財產清單上所列的財產。

11、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經乙方書面認可的足額抵押、質押反擔保情況下,甲方不得對外擔保或者與其他第三人作出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

12、甲方保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

13、甲方在擔保期間,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處理其有權處理的各項資產、債權債務;如需舉借新債或實施可能影響乙方利益的其他重大經營決策時,應事先徵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14、甲方或其他反擔保人保證提供給乙方的反擔保物不存在重複抵押/質押、轉讓、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

15、甲方保證在擔保期間,發生合併、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併、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實行承包、租賃以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時,均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並得到乙方的同意,同時乙方有權參與上述各種情形下資產清算核定和有關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擬定。

16、甲方保證不因乙方向借款人出具擔保函而蒙受任何損失。

第四條 擔保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生效時,向乙方支付下列擔保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1、擔保費:

①擔保費以甲方的借款總金額 萬元為基數,按每年 %(百分之 )計收,共計 元;

②擔保費計費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甲方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③甲方提前還清借款人借款的,乙方已收取的擔保費不予退還。

2、滯納金

甲方應按時支付擔保費、保證金等費用。延遲支付的,每延遲一天,按應付費用總額的 %向擔保人支付滯納金。

3、其它費用

乙方因提供擔保服務而發生的諮詢服務、資信調查、檢查、公證、見證、登記等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條 違約行為及責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甲方違約:

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其中任何一項聲明與保證的;

②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將資產轉讓給第三人(包括無償贈與和有償轉讓)的; ③如甲方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所有權憑證、反擔保資料不實,致使乙方無法實現債權的;

④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甲方具有轉移、損害、拆卸、更換抵、質押物的重要部件的欺詐行為;

⑤甲方虛構事實,故意騙取擔保的;

⑥甲方在合同簽訂後,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任何反擔保方式,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⑦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與乙方簽署抵押/質押合同;

⑧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抵押物或質物;

⑨甲方或其第三人雖與乙方簽署了抵押或質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物或者質物登記手續;

⑩ 在乙方擔保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對外提供擔保行為的;

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規定將乙方所擔保的借貸款項挪作他用;

甲方存在損害、危及或可能危及乙方權益的其他行為。

2、當甲方發生上述違約行為時,乙方可以採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並依法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①要求甲方繼續向乙方提供經乙方認可的反擔保人;

②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按合同的規定與乙方簽署抵押或質押合同,繼續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登記手續;

③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以其擁有的其他財產抵押或質押給乙方,並辦理相關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

④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其中任何一項聲明與保證時,乙方有權提前解除擔保合同,並要求甲方及其反擔保人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要求借款人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⑤甲方違約的,乙方有權以履約保證金抵償甲方所欠的貸款本息,以及造成乙方損失時充抵賠償金。不足抵償的,乙方有權以本合同第二條所約定的反擔保方式向甲方追償。

⑥當甲方出現逾期償付借款本息時,乙方有權直接接管甲方的全部經營項目,並將從中所獲收益用於清償甲方所欠的全部貸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清償完畢後,乙方即時退出接管;

⑦乙方依法享有借款人的抗辯權,甲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乙方仍有權抗辯; 3、如甲方未按其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履行義務,導致乙方向借款人承擔代償擔保責任,則甲方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①將應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尚欠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乙方所支付的一切代償款項,在乙方向借款人支付後3日內,甲方應當返還給乙方。否則每逾期一日,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代償款項總額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②甲方應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償款項的利息(從乙方實際向借款人支付代償款項之日起計算至甲方實際償還乙方上述款項之日止);

③乙方為實現上述債權所支出的評估、鑑定、登記、公證、抵/質押物拍賣、變賣等費用、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交通費用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④甲方有上述違約行為的,應當向乙方支付擔保的借款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補償乙方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的,甲方還應向乙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⑤甲方違約的,乙方有權選擇甲方所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中其中任何一項或者全部,要求甲方或其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提前還款情形

出現下列情況,甲方應無條件提前歸還借款,否則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主張反擔保權利:

1、甲方違反本合同或《借款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或甲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2、反擔保人違反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損害了乙方的利益或出現反擔保合同約定的提前實現反擔保權的事項;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或出現涉訴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擔保責任的。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須事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完全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協議後方有效。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1、本合同經甲方或甲方授權代表簽名,以及乙方和授權代表簽名、蓋籤後生效。

2、甲方全面履行了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乙方在接到借款人解除擔保通知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條 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方 一份、乙方 二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反擔保人合同篇4

放款人:

擔保人:

借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借款用途: 。

第二條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大

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 年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還款方式:

借款人同意按以下時間清還借款:

於 萬元整( 元)。 於 萬元整( 元)。 於 萬元整。

第五條 如出現下列情形,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於非法活動。

第六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並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並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七條放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權。

第二部分 擔保條款

第八條 擔保人: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願以其所有權並有權處分權的全部財產擔保給貸款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擔保人保證:所擔保的自有財產滿足擔保條件,並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但保人所承擔的擔保為連帶責任擔保。

第九條 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貸款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條 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擔保產品其它機械的擔保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20%的違約金,並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3、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並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20%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後,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共三頁, 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各持一份。

放款人 (簽字或蓋章): 借款人 (簽字或蓋章):

擔保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反擔保人合同篇5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範圍的確定取決於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定,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於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並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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