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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種植合作協議

李子種植合作協議

李子種植合作協議

李子種植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

為了充分發揮土地的生產和經濟價值,出於合作共贏的目的,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以下合作事宜,其具體內容如下:

1、甲方自願把資陽市雁江區石嶺鎮土橋村    組自己名下的責任地、自留地共計       畝,拿出用於和乙方合作種植李子,由乙方統一管理和經營,產品統一銷售,統一核算平均成本和收益,由甲方代表監督

2、甲方拿出的土地在兩年後開始收益時,乙方以每畝每年人民幣500元的合作成本計算補給甲方。

3、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土地資源基礎上,提供種苗、農資、人工等前期投入費用。

4、乙方前期投入的所有費用記錄成冊,待兩年後土地開始收益時再合計總投入成本,由當年土地所產生的效益優先進行補給,如當年補給不足則後延一年以此類推直到補足為止,補足完乙方前期投入後再補足甲方前期土地成本。

5、甲、乙雙方合作期間,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未產生經濟效益前,甲方不給乙方任何費用,同時乙方也不給甲方任何費用。甲方除了提供土地使用外,還需根據乙方指導提供必要的施肥、除草、採摘等勞動,如甲方失去勞動能力的,其500元/畝的土地費由乙方負責另請勞動管理的工資,乙方不再支付給甲方。

6、甲、乙雙方合作期間在土地產生效益時需先扣除雙方投入成本後再進行利潤分配。甲方的成本為土地費每畝每年人民幣500元,乙方的成本為當年所投入的人工、農資等費用。

7、甲、乙雙方合作期間的利潤分配為:由乙方統一銷售後三個月以內核算畝平均收益及平均成本,然後再將甲、乙雙方的成本扣除後按各自佔50%的股份進行分配利潤。如畝產品銷售淨利潤額為4000元人民幣,那麼甲方分得2000元人民幣;乙方分得2000元人民幣,以此類推。

8、甲、乙雙方合作期間如果甲方要求不再合作,那麼則要補償乙方每畝地人民幣10000元的經濟損失;如果乙方要求不再合作則要提前6個月通知甲方,並於當年利潤分配後終止。

9、協議期間如果發生協議內容爭議,雙方應該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10、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簽字按手印後生效,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後可另行簽訂協議或補充協議。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標籤: 李子 種植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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