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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協議書(精選多篇)

供用電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供用電協議書

供用電協議書(精選多篇)

低壓供用電協議書

為了明確供電方和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證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電力行規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供用電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用電容量及事項

1、用電地址:保税港區物流倉儲旁阿拉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工地

2、用電性質:施工用電

3、用電容量: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容量為。

4、如果要增加容量須經供電方審核同意,容量80kva及以上的用電方必須安裝電容補償裝置。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電。

二、供電方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380v電壓的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從保税物流倉儲區供方所屬施工總電源箱向用電方供電。

3、供電方與用電方的產權分界點:大欖坪物流倉儲區施工工地我司總電源箱為供電方產權;總電源箱用電方電纜接線點後為用電方產權。

三、用電計量、電價及電費結算

1、用電方按要求安裝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規定的計量裝置,並經供方審核確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計算用電方電費的依據。

2、供電方按照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依據同期電網公司相同用電性質的電度單價結 1

合供電方本線路的平均損耗分攤為本單電度單價,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在合約有效期內,發生電價變動時根據有關調價文件規定執行提價或降價。

3、供電方每月30日左右抄表、送單,用電方收到電費通知單後按規定時限到供電方財務結清電費,對用電量、費用有異議的及時溝通協商解決。附表底:1. 02. 03.倍率為(40)。

四、供用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供用電雙方按本協議第二條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線路的維護管理。

2、供用電雙方分管的供電線路。當遇到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設備損壞、存在漏電危險,或違約用電、竊電、欠費時;供電方根據實際情況有權停止供電。

3、在用電方架設的線路側,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用電方存在大容量或可能超線路負荷用電的情況時,應提前與供電方管理部門溝通,在保證不影響供電方正常供用電、保障供電方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滿負荷使用。

5、用電方對其所有的電氣設備及線路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維護,做好防觸電措施,及時消除設備隱患,預防線路漏電造成觸電事故。

五、約定事項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2、用電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電氣設備帶病運行,存在安全隱患的,供電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終止供電。

3、若遇供電方用電高峯或特殊情況,優先保障供電方的用電。

4、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操作證》,方準上崗作業。

5、用電方未執行本協議或管理不到位,給供電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設備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以及供電方的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六、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2)、用電方自身過錯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

(3)、不可抗力、無法防止外因造成的。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a、超越當月的,次月起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電費違約金收取總額按日累計加收,總額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總額超過1元的按實際數額收取。經供電方催告,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用電方私拉亂接、違章用電,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用電方必須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用電方不得在供電方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用電方不得故意損壞用電計量裝置或者使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

(4)、用電方必須依法用電,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於

違約用電行為。

七、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及公司有關制度的規定辦理。

2協議自動失效。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依據公司相關制度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定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叁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壹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存檔壹份。供電方:(簽章)用電方:(簽章)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訂人身份證號:簽訂人身份證號:

地址:地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簽訂時間:年月日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二篇:供用電協議書

安全供用電協議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客户(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等電力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供電方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從號高壓桿或從線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與用電方的產權分界點:高壓供電在線號高壓桿高壓計量箱進線t接點處;低壓供電在變台具體接線方式及分界點詳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二、供用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供用電雙方按本協議第一條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供用電雙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當遇到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設備損壞,或違約用電、竊電、欠費時;供電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更動或操作用電方的供電設備。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三、供用電設施安全管理責任

 1、供電方應當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持續地向用電方提供合格的電源,因特殊情況須停電一小時以上者,應提前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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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電方對其所有的電氣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做好防觸電措施,及時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

3、供電方有權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 4、用電方嚴禁私自改變低壓系統運行方式,禁止採用“一地一線”方式用電。

5、用電方嚴禁使用掛鈎線、破股線、地爬線和絕緣不合格的導線接電。

6、用電方嚴禁拾取斷落的電力導線;發現電線鬆弛對地安全距離不夠或斷落時,任何人不得靠近,要遠離導線危險點、斷落點 8米 ,並保護好現場,同時立即報告電工處理;以免擴大事故範圍。

7、用電方應及時對可能危及受電線路廊道的樹木、進行修剪或砍伐。

8、用電方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用電方未按要求安裝漏電保護器、私自解除已安裝的漏電保護器及擅自調整漏電保護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責任由用電方負責。

9、用電方漏電保護器的維修應由專業人員進行,運行中遇有異常現象應找供電方電工處理。

四、用電收費管理

1、供電方應收電費以月為基期,以供電總表度數總量分類計算收取,商業和居民用電量按各佔50%的比例計算。

2、各住户的分類統計和電費的收取管理由用電方負責,其收費按住户分類和進户表用電量分商業和居民用電兩個標準加電損分攤計算收取。

3、用電方應按供電方出具的收費發票按約定時限一次性足額交清應交電費。

五、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用電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電氣設備帶病運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供電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中止供電。

2、供電方應對用電方電氣設備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用電方整改後,應及時進行驗收。

3、用電方臨時用電應事先向供電方書面申請,電力設備安裝、臨時用電所需電線、插頭、插座、開關應符合安全用電的要求;臨時用電期間應設專人看管臨時用電設施,用完及時拆除。

4、用電方私拉亂接、違章用電,由此造成的觸電事故;用電方必須依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5、用電方未執行本協議或管理不到位,給供電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設備損害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6、供電方對供電設施維修不及時給用電方或社會帶來人生、設備損害,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的,按有關規定相關條款追究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用電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提起訴訟解決。

七、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

2、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後,如供用電雙方均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94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定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協議正本壹式貳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壹份。

6、本協議附件:供用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上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簽章)用電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簽訂時間:年月日簽訂時間:

年月日

第三篇:物業商鋪供用電協議書

文章標題:物業商鋪供用電協議書

甲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供電方)

乙方:(業主)

丙方:(承租人)

用電方因經營需要,自用/租賃××大廈號商鋪,使用由甲方管理的配電間專用變壓器供應之電能,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

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相關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基本情況

用電方用電地址位於××大廈號店面房;用電類別為商業用電;用電容量為k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大廈配電間專用變壓器以相380v/220v伏電壓向用電方供電。

三、與用電方之間的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甲方與用電方之間的供配電設施,其產權分界點在用户計量表計處,即: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分界點負荷側用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自行運行維護和管理,用電方亦可以書面方式委託甲方進行管理維護,甲方根據實際情況與委託方協商收取相應費用。

四、用電計量

1、根據用電方不同類別的用電量,商鋪安裝有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用電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用電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型安培電能表,該電能表需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為合格後方可使用。

3、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用電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週期檢定,用電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用電方應支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取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供電局向甲方收取當期電費電價,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並隨電量徵收電能損耗等有關費用。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發生電價調整時,按供電局實行電價執行。

2、電能損耗按用電方當期實際用電量的8%計收;公共照明用電按用電方建築面積分攤計收。

3、甲方每月20日抄表,當月25日到次月10日向用户收取電費。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憑電費收據到甲方、或向供電部門查詢,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用電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有質疑時,可向甲方、或向供電部門查詢,若確屬甲方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用電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用電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簽訂本協議時,依據供電局與甲方簽訂的“電費結算協議書”相關條款,甲方向用電方收取電費預繳金元,該款項在本協議終止、用電方與甲方結清所有電費後,全額退還用電方。

5、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繳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結清電費,甲方在約定用電方繳費期的最後二日向用電方發出書面催費通知,至最後期限仍未繳費的,甲方有權在催繳通知規定的日期中止向用電方供電,無須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損失與甲方無關。本協議中的乙方為最終繳費責任人。

6、用電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繳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金,電費違約金按每日2計算。用電方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繳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並按法律程序追收電費、電費滯納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結清相關費用。

7、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用電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七、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處理,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或參考《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用電方無需使用甲方變電房供電、或本協議中的乙方、丙方自然人變更止。

九、其它

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經各方代表簽字後生效。

甲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丙方:

代表:代表:代表:

簽約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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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自備電源(發電機)安全供用電協議書

自備電源(發電機)安全供用電協議 甲方: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平頂山供電公司

乙方:東風精密軸承有限公司

為明確供電企業(簡稱甲方)和自備電源用電客户(簡稱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國家電監會《關於加強重要電力用户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電監安全〔2014〕43號)、《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及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供電方式、安裝地點及產權分界

1、甲方從主供電源、備用電源。

2、乙方自備電源容量:千瓦,安裝地點:。

3、甲方與乙方的產權分界點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執行。

二、 自備電源安全運行管理責任

1、甲方應當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持續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電源。

2、乙方的低壓自備電源應採用雙投刀閘切換電源,也可採用電氣閉鎖,但切換電源時,不允許有合環和並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壓自備電源,電源側的斷路器,應儘量採用機械聯鎖裝置,如開關櫃距離過遠,可採用電氣閉鎖,但應保證任何情況下,只有一路電源投入運行,而無誤並列、誤合環的可能;在進户終端杆裝置隔離刀閘,該刀閘操作權屬供電方。

4、雙電源投入運行時,必須先做核相檢查以防非同相併列;乙方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上從事有可能導致相位變化的工作、配電室(箱)主接線發生變化、主變壓器更換或大修後在重新投運時也必須作核相工作。

5、不允許高低壓雙電源並列運行的,必須在電源開關或刀閘上裝設可靠的聯鎖裝置。

6、經甲方調度部門同意二回高壓電源同時向乙方供電,其變壓器低壓側應各自分開線路供電,嚴禁合環運行;同時嚴禁低壓側使用臨時線作為互為備用電源。

7、乙方自備電源不得併入電網運行(自備電廠另有規定),如需

同時使用供電方電源及自備電源時,電氣結線應各自分開,不得並接。

8、乙方電氣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雙電源管理相關規定及調度協議內容、設備調度權限的劃分、運行方式的有關規定,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現場倒閘操作規程。

9、乙方不得並列低壓雙路電源;用户有自備發電機者,其自備電源與電網連接處必須裝設雙投刀閘,或使用電氣閉鎖。

10、乙方裝設的自備發電機必須經甲方審核批准後方可投入運行,未經審批私自投運自備發電機,一經發現甲方可責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線並按《供電營業規則》第100條第6款進行處理。

1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自備發電機與供電系統的一、二次接線,不得向其他用户供電。

三、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甲方對乙方自備電源的運行使用情況有權進行檢查,對安全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乙方整改後,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2、乙方對其所有的自備電源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生。

3、乙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自備電源設備(含保護設施)帶病運行,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停止供電。

4、乙方誤操作或其設備缺陷,使自備電源電力向甲方電網送電導致的一切後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5、乙方自備電源只能作為停電時的應急措施,自發自供,不得將自備電源的電力向自身以外供電;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供出電源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規定處理。

6、乙方未執行本協議或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給甲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設備損害,用電方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電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政府電力主管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提起訴訟解決。

五、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應按相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協議到期後,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94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定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負責人:負責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五篇:供用電合同安全補充協議書

附件**:

《供用電合同》安全補充協議書

協議編號

供電人:(以下簡稱甲方)

用電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高危及重要客户的安全用電管理,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確保電網安全運行,保證供、用電雙放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合同編號)的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電力行業相關管理制度,供、用電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安全補充協議:

一、乙方提出申請增加或減少用電容量,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均應向甲方辦理申請手續,同時應將電費結清。

二、乙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甲方可終止供電。

三、乙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乙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甲方報告且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四、甲方對乙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負責乙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監督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乙方對甲方提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整改,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整改所產生的人員或電氣事故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乙方必須配置一定容量的保安負荷,以確保乙方的人身(版權歸本站:)和設備運行安全。甲方應積極督促乙方加強保安負荷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因乙方原因未配置一定容量的保安負荷,甲方不承擔因電網停電故障給乙方造成的任何人身和電氣經濟損失。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作為《供用電合同》的附件,一併保存。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供電人(蓋章):

簽約人(簽字):

年月日

用電人(蓋章): 簽約人(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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