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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養育協議書

孤兒養育協議書

第一篇:孤兒養育協議書

孤兒養育協議書

甲方:

乙方(監護人):

第三方:

被監護人: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孤兒監護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為孤兒 的法定監護人,監護時間至孤兒年滿18週歲止(即至20 年 月 日止)。

二、在監護期內,乙方有權利支配國家發給被監護人的生活福利補貼及其它補助,同時,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1、負責被監護人的吃飯、穿衣、住宿等基本生活條件,讓被監護人享有與其他兒童一樣寬鬆的生存生活環境。

2、被監護人到適學年齡,乙方必須送被監護人入學,並負責被監護人因上學產生的一切費用。

3、乙方負責被監護人因病、因傷或其它意外原因而產生的醫藥費或其他費用。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必須監督乙方按協議內容認真履行義務,若乙方不能按協議內容履行監護義務可以對監護人進行説服、批評、教育,若乙方仍不能履行義務,甲方可按照法律程序向第三方提出變更監護人申請,依法變更監護人,此協議內容則自動終止。

四、鄉鎮民政所做為協議第三方,同時又是鄉政府組成部門,既有公證權又有監督權,若乙方不能按協議內容履行監護人義務,可會同甲方及時終止監護人權利義務,依法變更監護人。

五、此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第三方各持一份。

六、此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第三方:

二o 年 月 日

第二篇:孤兒養育監護協議書

孤兒養育監護協議書

甲方:民政辦

乙方(監護人):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關於主動加強對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孤兒管理的通知》(民電[2014]3號)精神,保障孤兒合法權益,確保孤兒健康成長,經協商,民政辦(甲方)與(乙方)就孤兒養育和基本生活費使用監護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協調落實孤兒現行保障政策,按時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2、甲方定期實地走訪看望孤兒,對孤兒養育情況和生活費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負責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用於監護對象基本生活,保障監護對象健康成長,並負責保護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視、遺棄。

2、乙方負責對監護對象進行教育培養,督促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扶持接受高中 (中專)以及大學教育,培養良好的思想品德,促進身心健康發展。

3、乙方負責保護監護對象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在監護對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三、違約責任:

1、甲方如發現乙方對監護對象有虐待、歧視、遺棄行為,或不盡教育責任,或對生活補助費有挪用、侵佔等不當使用情況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責任,並依法訴請變更監護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乙方如發現不能按時領取基本生活費的,有權向甲方查詢並

要求按規定發放;監護對象應享受其他規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實的,有權要求甲方協調落實。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孤兒成年後自動解除。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二〇年 月

二〇年 月日日

第三篇:安徽省馬鞍山市孤兒養育監護協議書

安徽省馬鞍山市孤兒養育監護協議書

甲方:______(縣、區)民政局

乙方(監護人或單位):______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孤兒合法權益,確保孤兒健康成長,經協商,民政局(甲方)與(乙方)就孤兒(此表申請人)養育和基本生活費使用監護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協調落實孤兒現行保障政策,按時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2.甲方定期實地走訪看望孤兒,對孤兒養育情況和生活費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負責人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用於該監護對象基本生活,保障該監護對象健康成長,並負責保護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視、遺棄。

2.乙方負責對監護對象進行教育培養,督促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專)以及大學教育,培養良好的思想品德,促進身心健康發展。

3.乙方負責保護監護對象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在監護對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三、違約責任:

1.甲方如發現乙方對監護對象有虐待、歧視、遺棄行為。或不盡教育責任,或對生活補助費有挪用、侵佔等不當使用情況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責任,並依法訴請變更監護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乙方如發現不能按時領取生活費的,有權向甲方查詢並要求按規定發放;監護對象應享受其他規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實的,有權要求甲方協調落實。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保留一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孤兒成年後自動解除。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二〇一年月日二〇一年月日

第四篇:關於建立孤兒最低養育津貼制度的提案

關於建立孤兒最低養育津貼制度的提案

孤兒是社會上最弱小、最困難的羣體,他們最需要呵護,最需要關愛。建立全國統一覆蓋城鄉的孤兒最低養育津貼制度,不僅是對孤兒這一特殊羣體給予穩定的制度性的保障,也是政府對特定的困難羣體的特殊保障,是建立健全獨立面向孤兒羣體特殊性質福利制度的重要舉措。

一、建立孤兒最低養育津貼制度的背景

早在2014年10月25日,胡錦濤總書記就批示:“孤兒是社會上最弱小、最困難的羣體,應區別情況、完善救助制度。使他們都能健康成長。”2014年6月1日,胡總書記再次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把孤殘兒童放在心上,健全救助制度,完善福利設施,推進特殊教育,動員社會力量為孤殘兒童奉獻愛心,使他們和其他小朋友一樣,在祖國的同一片藍天下健康幸福成長。”今年5月31日,胡錦濤總書記再次批示,要求民政部研究提出解決孤兒救助辦法。6月1日回良玉副總理批示:請民政部認真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的批示要求,組織人員開展調查研究、完善孤兒救助制度,流浪兒童應該納入救助管理、親屬撫養的孤兒國家要考慮給予必要的支持。為落實胡總書記和回良玉副總理的批示精神,國家民政部於2014年1月下發了《關於制定孤兒養育標準的通知》。《通知》要求散居孤兒的最低養育標準為每人

每月600元,今年6月9日民政部又下發了《關於制定福利機構兒童最低養育標準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兒童福利機構供養的孤兒每人每月養育標準不低於1000元。但由於缺乏資金保障,至今全國沒有建立起統一的孤兒最低養育制度。

目前,全國有近80萬名孤兒,除去在各類兒童福利福利機構供養的外,有70餘萬名孤兒生活在爺爺、奶奶和叔叔等近親屬家中,他們的生活沒有制度性保障,僅靠城鄉低保進行救助。就寧夏而言,目前有孤兒6086名,佔全區總人口的0.9‰,除去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416人外,城鄉散居孤兒5670人,其中屬父母雙亡的1496名,佔散居孤兒的26.4%,事實上無人撫養的4174名,佔73.6%(指父母一方亡故、一方再婚;一方判刑、一方出走;一方亡故、一方查無音訊)。對散居社會的孤兒,目前我區不分父母雙亡的孤兒和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孤兒在養育上和全國各省、自治區一樣,享受的是城鄉低保救助。寧夏城市孤兒最高的每人每月救助210元,農村孤兒每月救助金僅有55元,難以保障他們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基本需求。

二、建立孤兒最低養育津貼制度的建議

1.建議把建立全國孤兒最低養育津貼制度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之一。在提高兒童福利機構供養孤兒養育標準的同時,重點解決全國70萬社會散居孤兒的養育問題。

2.建議全國在制定散居孤兒的養育津貼制度時實行兩

個標準,即父母雙亡的孤兒和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孤兒給予不同的養育標準。一是父母雙亡的孤兒不分區域、不分城鄉最低養育標準每人每月600元;二是事實上(小編推薦你關注好範文 網)無人撫養的散居孤兒不分城鄉和區域,最低養育標準每人每月300元。

3.國家要把建立孤兒最低養育津貼制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所需養育津貼費用列入國家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並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同時,中央財政在安排資金時,要對西部欠發達地區給予傾斜。從而建立孤兒養育長效機制,從制度上保障城鄉孤兒的生活、醫療、康復、教育等基本權益,推動我國兒童福利事業逐步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性轉變,建設惠及全國人民的小康社會。

第五篇:社會散居孤兒指導養育協議

社會散居孤兒指導養育協議

(範本)

甲方:(縣民政局或縣兒童安臵指導中心) 乙方:(監護人或單位)

丙方:(兒童)兒童福利證編號: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發放孤兒最低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4]161號)文件要求,為保障孤兒基本權益得到維護,甲乙丙三方同意簽訂本協議,並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必須嚴格遵守《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孤兒政策。

二、甲方責任:

1、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向乙方按時足額發放丙方基本生活費,直至協議終止。

2、對於乙方對丙方的養育行為進行指導、培訓、監督和評估。

3、接受丙方有關監護和撫養質量的反映和其它訴求。

三、乙方責任:

1、履行我國法律規定的監護人所應履行的監護和撫養責任,對丙的方人身、財產及一切合法權益依法監督和保護。

2、視丙方為家庭成員,不得歧視、虐待和漠視丙方,不得使其四處流浪、居無定所。

3、每年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基本生活費,並用於丙方飲食、衣物被褥、日用品、教育、醫療、康復等在內的開支,保

證丙方生活水平不低於家庭其它成員。

4、保證丙方處於義務教育階段時能夠接受應當接受的義務教育,對殘疾者幫助其接受義務教育或特殊教育。

5、保證丙方接受基本公共醫療衞生服務,幫助大病或殘疾孤兒尋求醫療救助。

四、丙方權利與義務

1、知曉自身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

2、向甲方反映乙方的養育質量。

3、在乙方為丙方提供與其家庭成員相同的生活條件下,尊重並服從乙方的教育和管理。

五、違約責任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監護責任和使用孤兒基本生活費進行監督指導,如乙方未能切實履行監護、撫養義務,甲方有權解除此協議並與變更後的新監護人重新簽訂監護協議。

六、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孤兒年滿18週歲、致孤原因消除、弄虛作假經審查核實三類退出保障的情況或因乙方違約造成監護人變更的情況,協議終止。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丙所轄區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留存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日期:

乙方簽字:日期:

丙方簽字:日期:

標籤: 養育 協議書 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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