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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養老金保險協議書(精選多篇)

商業養老金保險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商業養老金保險協議

商業養老金保險協議書(精選多篇)

商業養老金保險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充分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穩定職工隊伍,同時幫助職工建立一份補充的養老保障,甲方經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同意為下屬職工辦理商業養老金保險。現就相關事宜,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一、乙方同意甲方為其辦理商業養老金保險(包括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條款),具體投保的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責任等由甲方全權決定。

二、甲方為乙方辦理商業養老金保險而墊支的保險費,作為甲方給乙方的借款,若乙方滿足下列條件的,則甲方不再向乙方要求歸還該借款,同時乙方有權按保險合同的規定領取保險金。

1.職工在甲方工作並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且在甲方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

2.因工作需要,在人保系統內部調動的;

3.投保後,在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身故的;

4.因特殊原因,由總經理室決定給付。

三、對下列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歸還上述借款及相應的利息。

1.勞動合同期未滿,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單位決定與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期滿,本人要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或單位決定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的;

3.除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以外原因離開公司的。

四、乙方同意將保險單存放於甲方處作為質押,質押期至保險金支付時止。

五、若乙方在離開甲方單位一個月內,未按本協議第三條規定向甲方交清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則甲方有權向保險人申請辦理解除保險合同手續,解約金款項歸甲方所有。

六、在質押期內,乙方不得向保險人辦理保險合同轉讓、掛失補發、投保人變更、解除合同、保費墊交、減保、減額交清、權益轉換、保險關係轉移等事宜。

七、本協議對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為乙方辦理的所有商業養老金保險事宜均有約束力。本協議簽訂前,甲方已為乙方辦理了商業養老金保險的也按本協議執行。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業養老金保險協議商業養老金保險協議

第二篇:瑞祥養老金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聲明、批註、(本站向你推薦)復效申請書、變更申請書、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範圍:凡十六週歲以上、六十九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範圍: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投保單位在職人數必須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數不低於8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年齡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一、一次性給付養老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向被保險人給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領滿十年固定年金後仍生存,可繼續按原領取方式領取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單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四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一、交費期: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後一次交費日止。

二、領取期:自保險單約定領取年齡的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履行完畢時止。

本保險的養老金領取年齡分為50、55、60、65、70週歲五檔,最低領取年齡的約定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標準。領取方式分為月領和一次性領取。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養老金領取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交費方式、交費金額、領取年齡和領取方式等確定,具體標準詳見《瑞祥養老金保險費率表》。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納)。採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每個被保險人按月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於20元,按年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於200元。

第六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養老金時,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年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在首次領取時,提供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託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身故通知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內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於下一個領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養老金的,本公司有權要求養老金領取人退還因此而多支付的養老金及利息。

第十條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並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一條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則對該被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四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三、領取首期保險金後,投保人不得解除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釋義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佈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1%”為利息率按複利計算。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複利2.5%.

第三篇: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週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於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後,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並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5.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6.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給付手續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後,由保險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二條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後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並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註。

(二)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於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變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 釋義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十八條 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發生效力。

(三)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篇:商業保險

1.首先你要買交強險,950。保的是第三者的死亡、傷殘,醫療費用以及對物損的賠償。有責賠償最高限額為12.2萬。

2.商業保險 一般車主會買車損險(限額為車價);三責險(限額可自選,看你的經濟能力嘍,因為限額越高保費越貴,且各地費率也不同,不過私家車的話保險公司不大會給你做到100萬以上的拉);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過這幾個主險都是有絕對免賠額的(簡單説不管你發生事故時有沒有有多大責任,獲得的賠償都要扣除這個絕對免賠額),所以建議最好把相應的基本險不計免賠也附加上。當然這四個基本險都是可以自主選擇投保。除此以外還有一些附加險,可以按需選擇。這樣的話保費估計在4000左右吧。

3.上面提到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個人建議不如換為投保司乘人員意外傷害險。費率相應低一些,同樣的限額,保費要低一些的。而且因為是意外險了,比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也要專業很多。當然這個在你買車險的財產保險公司應該可以買的。

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

交強險、三者險、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不計免賠特約險、車身劃痕險等附加險。

免費送:後備箱墊、車撣子、擦車布、車牌架、鑰匙包(鏈)、滅火器、香水、免費保養卡、車衣。

發動機艙漏水問題、幾把車鑰匙、新車嗎?贈送車模、檢查機油、

第五篇:商業保險

社保與商保的區別

(1)社會保險的定義: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具體保障涉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種。

社會保險的特點為:強制性、低水平、廣覆蓋。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比較:

1比較項目 社會保險

保障對象: 全體公民或勞動者

目的: 保障社會利益,維護社會穩定

保險性質: 以實施國家的社會政策或勞動政策為宗旨、依法強制實施的.政.府.行為,體現社會的互濟性、補償性。

保險費支付: 由個人、企業、.政.府.三方面合理負擔。

保險金給付原則及標準: 強調"社會公平"原則,即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強調交費相等,但強調給付相同給付標準原則上是統一的。

保險功能: 滿足社會成員生、老、病、死方面較低層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

經辦機構和經營體制: 經辦機構為勞動部門,由國家專門設立,各級社會保險局統一管理,對資金的運營不徵税。

採取手段和方法:是一種社會行為,國家強制執行。

法律基礎:屬於勞動立法範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約束。

(2)商業保險

保障對象:自願參加的社會成員

目的:保險公司的主要目的獲取利潤

保險性質: 自願參加,依保險合同實施的合同行為

保險費支付: 被保險人個人負擔

保險金給付原則及標準: 強調"個人公平"原則,即權利義務完全對等。給付標準以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來確定,交費多收益高,交費少收益低。

保險功能:滿足人們生活消費的各個層次的需要,與社保配合可使保障水平可以相對較高。經辦機構和經營體制: 經辦機構為商業保險公司,由商業保險公司按企業原則經營管理,國家對其經濟活動徵收有關税費。

採取手段和方法:是一種商業行為,自願參加。

法律基礎: 屬於經濟立法範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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