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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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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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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本法所稱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安全衞生、勞動紀律、職工培訓、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在單位內公告。

第六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用人單位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有權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希望瞭解的其他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年齡、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以及就業現狀等情況。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

已存在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為準。

第十條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成立。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生效約定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採納最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或者終止條件;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二條 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勞動力派遣單位),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並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於5000元為標準存入備用金。

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的勞動者的接受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動力派遣單位有責任督促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勞動力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單位訂立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的分擔方式,並將勞動力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的勞動者。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使勞動者接受6個月以上脱產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前款規定的競業限制的範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中的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的;

(四)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對存在重大誤解的勞動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第二十條 具有撤銷請求權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合同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請求權的,該撤銷請求權消滅。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撤銷請求權的,撤銷請求權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撤銷請求權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確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於國家規定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及勞動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者本人應當實際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勞動力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力派遣協議的約定,履行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不明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義務由接受單位履行,其他義務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合併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合併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合併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合併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分立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分立後的用人單位按照分立協議劃分的權利義務繼續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分立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分立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八條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義務。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裁減人員5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後,應當將被裁減人員的數量、名單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

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解散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責令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應當繼續履行;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解除。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已經出現,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延緩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本站)合同且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的;

(二)在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續簽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合同每存續5年,經濟補償減少10%。本條第一款所稱工資的計算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條 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後,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併為需要辦理失業登記的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訂立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力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閲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衞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做到依法執法,文明執法。

第四十八條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於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的事項,用人單位單方面作出規定的無效,該事項按照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相應方案執行。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應當通過集體合同規定的事項未訂立集體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準,按違法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14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責令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詐、脅迫以及與勞動者惡意串通方式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處以2014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的,已經取得的報酬予以收繳。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五十七條 勞動者未依照本法規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單位,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月工資標準的2倍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勞動力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力派遣單位未按照規定存入備用金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規定補存備用金,並按應當存入的備用金金額的10%以上5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拒不交納罰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終止或者解除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由出資人(發包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十二條 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個人承包經營招用勞動者的,由發包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

第六十四條 外國企業、外國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的駐華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參照本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合同爭議,尚未處理的,依照本法規定處理。(完)

第二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已經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於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 新法的實施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乃至企業全面經營管理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為了適用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避人力資源管理風險,企業應重新更新與撰寫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崗位變更與晉升制度等各種合同、協議與人事管理制度。為了幫助企業完成新勞動合同法下的人力資源制度的變更與撰寫,中國勞動爭議網在組織專家編寫《新法下的人力資源操作與風險規避指引手冊》(點擊瞭解內容)的基礎上,特推出基於規避人力資源管理風險的《新法下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設計與風險規避》培訓課程

社會保險法和新法下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設計與風險規避

時間地點:2014年4月28-30日廣州

2014年5月12-14日深圳

2014年5月19-21日上海

2014年5月26-28日北京

課程費用: 3800元/人(包括資料費、午餐及上下午茶點等)

人力資源總經理、總監、經理、主管及專員,公司總裁、高級管理人員;部門經理及主管。

第1天

一、《社會保險法》的基本框架及新規定新變化。

二、基本養老保險新規定與舊法規定的異同及亮點分析

1、基本養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提取?

2、個人死亡後個人帳户的餘額是否可以繼承?

3、符合哪些條件的個人可以領取養老金?

4、個人跨地區就業可以隨個人轉移,又是如何領取的?

6、辦理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7、因提前退休引發勞動爭議的處理方法與風險防範手段。

8、職工退休後與企業的關係如何處理?

9、如何處理職工退休後發生待遇水平糾紛?

10、當前養老保險實踐中的矛盾與疑難問題處理。

11、職工檔案丟失糾紛應如何處理用人單位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2、企業“女職工”和“女幹部”的認定方法,退休年齡等糾紛如何處理。

13、到退休的時候未繳滿15年,在農村或者是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裏面能夠享受社會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4、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15、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非本市户籍的個體工商户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在本市自行繳費基本養老費嗎?

16、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三、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權威解讀及應用。

1、勞動合同法對醫療保險制度的影響?

2、農村合作醫療員工能否享受異地醫療?如何辦理異地就醫?

3、員工繳納了農村合作醫療,並且能夠提供證明,企業還需為其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嗎?

4、如何理解工傷保險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5、企業能否追究工傷職工的過失賠償責任?

6、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7、無照駕駛與駕駛無照車輛受傷怎麼辦如何認定職工的醉酒行為

8、“認定工傷”、“視同工傷”、“不認定工傷”的法律界定。

9、哪些工傷待遇由企業支付哪些工傷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10、工傷職工超過規定醫療期如何處理

11、單位能用商業保險賠償職工工傷待遇嗎

12、單位對勞動能力等級鑑定不服怎麼辦?

四、生育保險與失業保險解讀與應用

1、失業人員如何享受醫療保險?

2、前失業保險待遇享受範圍與標準

3、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4、最新生育保險政策理解與運用。

5、男性員工參保,該員工的配偶生育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如果可以享受需要什麼前提?享受標準是多少?

五、企業社會保險籌劃策略

1、社會保險法關於保險費徵繳有哪些變化

2、社會保險基金剖析

3、社會保險法對企業實操經辦社會保險有哪些變化

4、社會保險監督解讀與企業主意事項

5、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如何享受?

6、社會保險法頒佈對企業規章制度設立的影響。

7、在新的《社會保險法》下如何節約社保成本與企業用工成本?

六、《社會保險法》頒佈對企業的影響

1、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2、該法對確立中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由何意義?

3、《社會保險法》體現了統籌城鄉的原則

4、《社會保險法》的頒佈誰最受益?企業的利弊分析!

第2-3天

第一部分、企業應對策略

一、新法下人力資源工作的新思路

(一) 勞動合同的訂立

1、簽訂勞動合同對企業的利弊;

2、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續簽;

3、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常見誤區。

(二) 員工的招聘

1.應屆大學畢業生招錄用管理中的風險應對;

2.錄用手續的辦理、新員工入職登記表的設計要求及必備內容;

(三) 員工培訓、考核及薪酬福利政策的制定

1、如何約定專門培訓後的合同期或服務期和違約賠償條款;

2、培訓協議制定的技巧;

(四) 員工跳槽與辭退風險的控制與防範

1、員工違紀及辭退

2、跳槽員工違約責任的追究及賠償

3、辭退不能勝任工作、違紀員工的實務技巧

4、如何避免辭退員工時的法律風險

5、如何與核心員工簽訂離職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

二、企業應對新法的策略與措施

1、勞動合同的撰寫與必備條款約定策略及技巧;

2、企業招聘中的風險與應對

3、企業薪酬福利制度設計中的新風險與規避

4、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與風險規避策略;

5、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勞務派遣協議與離職協議的撰寫應注意的問題;

6、違紀員工與怠工員工處理策略;

7、違約金及賠償金的設定策略

8、企業用工模式在新法律體系下的必要調整

9、勞動爭議預防與處理策略。

10、企業應對工會組織成立與集體合同談判策略以及如何利用工會的特殊法律地位;

三、關於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2.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3.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4.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

四、企業應謹慎處理的一些情況

1.工資標準的確定

2.試用期的約定

3.調整工作崗位

4.績效考核與末位淘汰

5.孕期女工的處理

6.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員工的處理

第二部分、企業實際操作技巧

一、勞動合同法下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等各類協議簽訂技巧及風險控制 新勞動合同法下勞動合同簽訂前的注意事項

新勞動合同法下試用期的運用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風險規避

新勞動合同法下崗位與工作內容約定的注意事項

關於勞動合同中工時制的選擇與風險規避

工資與福利約定中的風險分析與約定

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定義、區別與風險控制

見習期、學徒期、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與應用

新勞動合同法下勞動合同期、培訓服務期約定誤區與控制技巧

有固定期限合同變更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的風險控制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條件的約定與風險規避

崗位、工資約定中的常見誤區與約定策略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加班費約定策略

知識產權、爭議管轄、合同解除與終止、違約責任約定策略

保密協議、脱密期協議制訂要點

競業限制協議制訂要點

培訓協議、服務期協議與違約金約定技巧及注意事項

特殊福利待遇協議約定技巧

二、勞動合同法下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撰寫技巧及風險控制

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的類型、性質及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包含哪些內容及常見的不合法規定,制定員工手冊的原則和方法 新勞動合同法下制定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的法定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實務操作技巧 員工手冊在運用中的訣竅,有哪些關鍵點必須涉及,有哪些錯誤必須避免

新勞動合同法下招聘廣告、員工入職登記表的設計要求及作用

新勞動合同法下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制訂要點

新勞動合同法下的病假、工傷、“四期”員工管理制度制訂要點

新勞動合同法下的加班管理、加班風險控制制度制訂要點

新勞動合同法下的獎懲制度制訂要點

如何處理送達書面通知的舉證及證據固化等疑難問題

三、新《勞動合同法》下其他協議的變更與撰寫

培訓協議、服務期與違約金約定技巧及注意事項

競業限制協議撰寫與約定要點

保密協議撰寫與約定要點

勞務派遣協議的撰寫與風險規避

新勞動合同法下離職協議的制訂要點

新勞動合同法下勞務協議的制訂要點

四、對非人力資源部門人員管理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關於訂立勞動合同及對部門人員管理的影響

關於試用期及對部門人員管理的影響

關於競業限制與違約金規定及對部門人員管理的影響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及對部門人員管理的影響

關於終止勞動合同及對部門人員管理的影響

違紀員工管理與處理

辭退員工應注意的事項及應對

崗位調整的管理策略與技巧

業績考核與工資調整的策略與技巧

怠工員工管理及處理策略

勞動爭議預防與處理策略

五、年末企業留才與薪酬管理

何為“不能勝任工作”

如何設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

調級、調薪與調崗的法律依據

有關調級、調薪與調崗的準備工作

調級、調薪與調崗的處理程序與方法

如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調薪、調級、調崗”的制度

如何建立“調薪、調級、調崗”相應規章

調級、調薪與調崗中經常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例分析討論

典型勞動爭議案件分析編:

典型勞動爭議案件分析

1.工資爭議案件

2.工傷爭議案件

3.勞動合同訂立爭議案件

4.勞動合同變更爭議案件

5.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爭議案件

6.女工三期爭議案件

7.競業禁止爭議案件

8.辭職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案件的一些應對技巧

a)利用舉證責任的技巧

b)利用時效的技巧

c)利用訴訟程序的技巧

d)利用調解程序的技巧

著名勞動法與員工關係管理專家——樑豔鬆先生

我國著名勞動法與員工關係管理專家,高級講師,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特聘教授。 樑老師的經典課程《勞動合同法解讀與企業應用策略》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讀與用工風險全面控制策略》於2014年至今在全國各地巡講,受益企業達一萬多家,課程滿意度高達95%,深受廣大企業管理者、人力資源從業者的好評。以樑豔鬆老師領銜的龐大專家隊伍,長期為企業提供常年顧問及各種專項諮詢服務,07年至今新簽約顧問單位近300家,專項諮詢更有1500餘項,客户滿意度高達95%,為客户直接避免經濟損失1300多萬,避免間接經濟損失不可估量。

樑豔鬆先生曾多年擔任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對於企業管理過程中的勞動用工風險有深刻的瞭解,從事法律工作後,專門從事勞動爭議訴訟及勞動法律研究工作,處理各類勞動糾紛案件1000餘件(包括個人、企業),涉及北京、天津、浙江、江蘇、上海、廣東、廣西、山東、四川、重慶、湖南、湖北、福建、海南、遼南、雲南、江西等地,對各地勞動地方法規有較深的瞭解,對勞動法有很深的理論研究和豐富的實戰經驗,並被邀參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起草工作,受聘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被多家公司聘請為常年法律顧問或勞動法專業顧問。並長期受邀作為講師,對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從業者進行勞動法培訓。受湖南省人事廳邀請,對該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進行培訓。接受過中央電視台、鳳凰衞視、深圳電視台、荷蘭國家電視台、勞動保障報、南華早報、北京娛樂信報、第一財經、法制早報等多家主流媒體的採訪,並被新浪網等十餘家網絡媒體大量轉載。

樑先生曾為以下客户提供服務:

可口可樂、海爾集團、sony(中國)、摩托羅拉(中國)、philip、人保財險、國際優孚爾(美國)、聯想集團、戴爾、三泰電子、美國半導體、安捷倫、北京正豪辦公大廈、賽孚耐網絡技術(美國)有限公司、axair加濕系統、特莫瓦特、瑪斯特系統工程、聖艾爾普環保設備、國鋭房地產開發、藍地一族服裝服飾、萬邦食品、易美易家傢俱、金地偉業科技、廈門南洋模特、艾威點文化、中國海洋物資公司、中國黃河文化經濟發展研究會、中國電源協會、北京香山醫院、西安楊森製藥、上海強生製藥、北大藥業、中華商務網、中華英才網、中國人民大學培訓學院、中人網、國家外經貿部外經貿研究院、中國電子科學研究院、世紀金源集團、北京京濱飯店、南北天地科技、廈新電子、北京雲騰賓館、航天科工集團、天海宏業軟件、五嶽鑫信息技術、俠客行網絡、利通源電子、菱重電器、碧海製衣、海得控制系統、時代集團、hp、比亞迪、挪威聯廣認證、大眾一汽、浙江省棉紡織行業協會、華安基金、昆泰克空氣系統、華數數字、格斯生物醫藥、上海傳順貨運、上海高泰稀貴金屬、。。。。。等

第三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14年召開的代表會議並公示的制度是否符合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 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 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 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以後修訂的制度公示後是否就行?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年零1個月試用期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 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平常集中培訓租用賓館飯店、請人發生費用是否算?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 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給單位造成損失定義500?10000元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裁員10%以下是否可以自己決定不用報批?嚴重困難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 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 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

需裁減人員的;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可以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 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賠償問題:

賠償金額界定:報銷的電話費、辦公用品等算不算?

第四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

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

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五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章總則

來源: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必須依照本法執行。

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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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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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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