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外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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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外包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勞務外包事宜達成本外包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定義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本協議中下列名詞的含義應依據如下解釋:
1.1 勞務外包:係指乙方根據甲方項目要求,提供相關服務。
1.2 員工:係指由乙方招聘,並與乙方簽訂合同,在甲方需要外包的項目所在地工作的員工(以下簡稱員工)。
1.3 外包服務費:係指乙方為甲方提供服務,由甲方按本協議約定支付給乙方的費用之總和。
第二章外包事宜
第二條 外包崗位
2.1 甲方所需求乙方提供勞務外包的項目為。
第三條 外包人員工種及數量
3.1 以甲方實際需求為準。
第四條 外包價格
4.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所支付給乙方的外包服務費具體含以下費用:
成本 |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人工成本 | 工資、加班工資 | 按照實際發生額計算 | |
福利成本 | 社保、公積金勞保費用 | 按照實際發生額計算 | |
税金 | 人工加福利成本總額5.64%為税金 | 按照實際發生額計算管理費 | 因國家税務部門近期進行營改增,最終税金計算標準以國家規定為準。 |
4.2 乙方按月為甲方開具外包服務費發票。
第六條 外包期限
6.1 本協議期限為年月 日至年月日終止,協議期滿前,甲方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關於協議到期的處理意見。如未及時通知,相關權利義務等參照本協議執行。
第三章雙方的權利及責任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及責任
7.1 甲方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訂立崗位要求,但要求的內容不得與本協議及國家法律法規相悖,並通過書面方式向乙方傳達,乙方需根據甲方的要求,配置人員。
7.2 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及時向乙方支付各項費用,甲方遲延支付外包服務費的,乙方有權按應付款的3‰/天收取滯納金;如甲方遲延支付外包服務費,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後甲方在5個工作日內仍未履行支付義務,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本協議並將員工撤回,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乙方於本協議解除後依法必須為撤回員工承擔的一切費用。
7.3 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附和法律的勞動保護、以及職業危害防護等。
7.4 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甲方員工轉為正式員工,否則承擔乙方相應損失。
7.5原則上,甲方不參與乙方的用工管理,不干涉乙方人員變動等事宜。但出現以下情況,甲方可將員工退至乙方,並要求乙方五個工作日內進行人員更換。
7.5.1乙方員工因消極怠工等造成所負責的工作不能正常運行,或不能保證工作質量,給甲方造成損失達1000元以上的;
7.5.2乙方員工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勞動紀律的;
7.5.3乙方員工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健康證明、身份證明、學歷證明等;
7.5.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6 除以上情形外,甲方如需要退回員工,應將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及退工理由書面告知甲方及員工本人(書面材料必須含有相關證據)。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及責任
8.1乙方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繳納社保。
8.2乙方應根據甲方需求做好員工的工作及休假調配,保證每天在崗人員數量。
8.3在甲方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外包服務費後,乙方應按時足額發放員工工資,因乙方拖欠員工工資所引發的一切勞資糾紛等問題乙方自行承擔。
8.4 乙方有權對甲方侵害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交涉並提出意見和要求。如乙方已經對甲方的違法或不合理行為提出意見,而甲方不予採納時,乙方有權利提前終止該協議,並要求甲方承擔其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和撤回員工所要承擔的一切後果。
8.5乙方對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四章費用及結算
第九條 結算流程
9.1 乙方須於次月5日前將所產生的外包服務費明細發至甲方指定郵箱,甲方2日內完成核對工作並於每月15日前將所產生外包服務費轉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户
9.2 甲乙雙方聯繫方式:
甲方:
地 址:
電 話:
聯繫 人:
乙方:
地 址:
電 話:
聯繫 人:
9.3乙方指定銀行帳户:
開户銀行:
户 名:
賬 號: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並就協商條款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蓋章)(蓋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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