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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精選多篇)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精選多篇)

目錄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精選多篇)
第一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第二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三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第四篇:人社部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第五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是咋回事兒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居保,並含新農保與城居保合併實施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下同)兩種及以上制度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上述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 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含待遇領取年齡)後,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户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第四條 參保人員辦理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銜接手續時,先按國家有關規定歸集職保關係,確定職保繳費年限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後,再辦理有關銜接手續。

第五條 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併入職保個人賬户,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第六條 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職保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併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户,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達到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條件時,按照當時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條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重複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其重複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職保繳費年限,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含集體補助)金額退還本人。

第九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經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户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待遇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户餘額或者職保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十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説明。

(三)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 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佈,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信息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14年 月 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人社部同時公佈了關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説明。近年來,我國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全面建立。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頒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3億參保人員(其中參保繳費人員2.27億人)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制度內跨地區的轉移接續問題規定了明確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穩實施。今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目前已經覆蓋4.59億人(其中繳費人員3.28億人)。在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過程中,儘早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問題,更好地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是社會各界的熱切期盼,也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為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在深入調研、反覆論證的基礎上,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和保持政策連續性、維護參保人員權益、操作簡便、防範風險的原則,制訂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

《暫行辦法》適用於在職保、新農保、城居保這三種制度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制度的人員;而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於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二、關於銜接時點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其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原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有關權益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職保有關權益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這一規定的關鍵是,在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最後時點實施轉移銜接,而不是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在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之間銜接的主要對象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可能多次流動就業,“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會導致社會保險關係的反覆變化,增加參保人員的事務負擔,也容易損失養老保險權益;而統一在最後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時點辦理銜接手續,有利於簡化程序,維護參保人員權益,也降低了社會管理成本。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户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制度銜接手續。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設計是一樣的,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是因户籍變遷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鄉之間多次變更的情況,因此可以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也有利於更好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三、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方向和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併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四、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資金轉移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還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都將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個人賬户目前都是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單位繳費劃轉),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户的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個人繳費(有一定的政府補貼和集體經濟組織資助),在資金性質上均屬於個人所有,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之間銜接,不影響個人賬户資金的屬性。規定將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包括政府補貼部分)予以轉移,有利於最大限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暫行辦法》對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職保統籌基金。這是因為: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户性質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內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劃轉12%的統籌基金,是為了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保基金的負擔,並不直接體現為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五、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計算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職保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同時,按照對等原則,職保繳費一年將等於新

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這也是不科學的。鑑於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後,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户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六、關於新農保與城居保銜接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户規模、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確個人賬户存儲額轉移合併,繳費年限累加計算,能夠較好地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七、關於重複參保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複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複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從制度設計、運行要求上看,不應允許同時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但在實際中,由於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就業人員參加職保屬於法定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願原則)、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不同(職保為按月繳費,新農保、城居保為按年繳費)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複參保繳費的現象是難以完全避免的。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對於重複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係,並將重複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儘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八、關於重複領取待遇的處置

《暫行辦法》規定,對於參保人員重複領取待遇的,保留職保關係,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對於重複領取的要予以退還或抵扣。這樣規定,主要是遵循養老保險關係唯一性的原則,既優先保留養老金水平較高的職保待遇,又防止重複領取待遇給其他參保人員權益帶來損害。

九、關於其他問題的説明

《暫行辦法》還對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辦理程序、經辦時限以及公開性做出規定,以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目前一些地區已經根據自身實際規定了一些接續辦法。為統一規範操作,保障在全國範圍流動的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規定本辦法實施後,各地要以本辦法為準調整相關政策。

本辦法作為暫行辦法,將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完善。

第二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居保,並含新農保與城居保合併實施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下同)兩種及以上制度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上述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 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含待遇領取年齡)後,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户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第四條 參保人員辦理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銜接手續時,先按國家有關規定歸集職保關係,確定職保繳費年限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後,再辦理有關銜接手續。

第五條 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併入職保個人賬户,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第六條 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職保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併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户,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達到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條件時,按照當時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條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重複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其重複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職保繳費年限,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含集體補助)金額退還本人。

第九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經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户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待遇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户餘額或者職保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十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説明。

(三)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 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佈,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信息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14年 月 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三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記者 徐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發佈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12月16日,但通知未明確暫行辦法具體的出台日期。

那麼,徵求意見稿出台的背景是什麼,其內容有什麼特點?記者就此採訪了人社部相關負責人。

着重保障城鄉參保人員權益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解釋説,對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制度內跨地區的轉移接續問題,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已經頒佈轉移接續辦法,目前正在平穩實施。

據介紹,擬出台的這一暫行辦法主要是為了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問題,更好地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今年,新農保和城居保已經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目前已經覆蓋4.59億人,其中繳費人員3.28億人。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説,只有解決城鄉居民參保者的後顧之憂,打通新農保、城居保與職保的銜接轉換通道,才能提升中青年農民工的參保率,讓參保者真正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受益。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內容,此暫行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於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轉載請註明來源)因此不適用。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繳費滿十五年可轉換

徵求意見稿明確,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這位負責人説,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

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併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

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個人賬户全轉移

徵求意見稿明確,參保人員無論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還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都將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説,規定將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包括政府補貼部分)予以轉移,有利於最大限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這是因為職保個人賬户目前都是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單位繳費劃轉),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户的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個人繳費(有一定的政府補貼和集體經濟組織資助),在資金性質上均屬於個人所有,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之間銜接,不影響個人賬户資金的屬性。

這位負責人特別強調,徵求意見稿對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職保統籌基金,但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繳費年限累加計算有差別

徵求意見稿明確,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説,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

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職保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同時,按照對等原則,職保繳費一年將等於新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這也是不科學的。

鑑於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後,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户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第四篇:人社部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人社部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2014年03月04日 15:01人社部網站 我有話説(270人蔘與)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社會保險法規定,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有利於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對於健全和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協同配合,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深入開展政策宣傳解釋和培訓,全力做好經辦服務,抓好信息系統建設,確保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平穩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014年2月24日

附件: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第四條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第五條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複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第八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户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餘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説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佈,方便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本辦法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五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是咋回事兒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是咋回事兒? 需三個“15天”

截止到2014年年底

全國參加養老保險總人數達到8.2億人

其中城鎮職工3.22億人

城鄉居民4.98億人

今年7月1日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將實施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是咋回事兒?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人社部於2014年11月底發佈公開徵求意見,截止到2014年12月16日。今年7月1日,《辦法》將正式實施。

《辦法》提出,我國現行的三種保險——職工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員,可銜接轉換養老保險。而只參加了一種保險制度,在跨地區轉移時,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轉化條件是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轉換內容是隻轉個人賬户不轉統籌基金。申請過程簡單,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然後經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

啥樣的情況才能銜接轉換養老保險?

《辦法》規定在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銜接手續,在此之前的參保繳費期不需要進行銜接。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以是否在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為界限,實行雙向銜接,滿15年的可以從城鄉居保轉入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不滿15年的可以從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保。

《辦法》體現了4條基本原則:一是公平性原則。二是流動性原則。三是保障性原則。四是唯一性原則。一個參保人在一個時期內,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該是唯一的,最終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應當只有一種。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是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不同的人羣。由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按月繳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年繳費,在同一年度內可能存在同時在兩個制度參保繳費的情況。考慮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較高,為更好保護參保人員的權益,暫行辦法規定,對重複參保繳費時段,保留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月清退城鄉居保養老保險重複時段的繳費。

因為重複繳費信息只有在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才能發現,所以要先轉後清,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無論在哪個制度領取待遇,只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金,政府補貼、利息部分與個人賬户金額合併計算。同時,經辦規程規定,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要退還重複領取的待遇。重複領取時段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由參保人員退還給負責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參保人員退還了重複領取時段的基礎養老金以後,其扣除政府補貼的個人賬户餘額退還本人。先退重複領取的待遇,再退還個人賬户餘額。對重複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不予退還的,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餘額中抵扣,個人賬户餘額不足抵扣的,由為參保人員發放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協助抵扣。

三類鏈接轉換 您辦哪個

●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我國職保與新農保等三險將可城鄉銜接轉換

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含待遇領取年齡)後,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跨區銜接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户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看完這個

●適用於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員。

●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

●已按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於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本《辦法》。

再辦這個

銜接辦理第一是先歸集職保關係再辦理制度銜接,也就是參保人員辦理職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要先進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要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繳費憑證上記錄的全部繳費年限如果達到15年,參保人就要由城居保向職保轉移;如果達不到15年,參保人就要由職保向城居保轉移。

開具憑證

申請

審核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説明。

歸集

辦理

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辦結

三個15天

三種養老保險

您需瞭解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繳納比例:企業繳納20%,職工繳納8%。

●賬户管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

●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性職工60週歲,女性幹部55週歲,女性工人50週歲),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退休後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參保範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願參保。

●繳費方式: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領取條件: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參保範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户籍地自願參保。

●繳費方式:居民繳費、政府補貼

●享受待遇:參保居民年滿60週歲,可按月領取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在內的養老金。已年滿60週歲、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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