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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增殖放流項目實施方案

漁業增殖放流項目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漁業增殖放流項目實施方案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貫徹落實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和自治區黨委九屆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生態優先的發展理念,不斷提升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管理水平,改善水域生態環境,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二、主要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中國水生生物養護行動綱要》,嚴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強化管理項目目標,將增殖放流活動作為保護水生生物資源,恢復天然水域漁業種羣,維護生態平衡工作的重要措施來抓,用好中央財政資金,完成增殖放流計劃,進一步加大對水生生物資源的養護和修復力度,促進漁業增效、漁民增收和生態文明建設。

三、組織領導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全縣的增殖放流的組織和管理,各項目承擔單位成立增殖放流領導小組,項目責任落實到人。增殖放流具體工作由縣區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局組織協調並實施。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計劃財務處負責。

四、項目實施內容

(一)項目實施資金。根據財政部《關於提前下達2021 年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的通知》(財農〔2020〕90 號),2021年中央財政擬撥付我區漁業資源及生態保護項目補助資金 1569 萬元,其中統籌整合用於貧困縣脱貧攻堅 444 萬元,實際用於漁業資源及生態保護項目補助資金 1125 萬元。2021 年我區計劃放流魚苗 1093.5 萬尾,其中經濟物種 1030 萬尾,瀕危物種 63.5 萬尾,該項目涉及全區 10 個地(州)市及自治區水產科學研究所等單位。

(二)實施範圍。實施增殖放流地點主要包括我縣重要河流台特瑪湖。

(三)放流品種。放流品種包括經濟物種和瀕危物種,經濟物種主要為草魚、鯽魚、鰱魚、鱅魚。

五、工作要求

(一)漁業增殖放流項目苗種採購工作要由當地漁業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經營主體當年增殖放流自籌資金不得低於財政補貼資金,漁業主管部門監督經營主體在完成當年自籌放流任務後,方可使用財政補貼資金在經營性水面進行增殖放流。

(二)各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在自治區級水產良種場或具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苗種場中選擇苗種供應單位。實施放流前,當地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地對所有批次增殖苗種進行檢驗檢疫,並由當地的漁業官方獸醫使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電子出證系統》對增殖放流苗種出具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合格證明,臨牀檢查有問題的苗種送自治區水產科研所進行實驗室檢測。藥殘檢驗按《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增殖放流經濟水產苗種質量安全檢驗的通知》(農辦漁〔2009〕52號)執行,苗種疫病檢測參照《農業部關於印發〈魚類產地檢疫規程(試行)〉等3個規程的通知》(農漁發〔2011〕6號)執行,同時加強對苗種運輸環節的監管,確保增殖放流苗種的質量。

(三)增殖放流項目實施單位要於2月10日前向自治州報備增殖放流工作方案,明確放流時間、地點、具體實施細則,農業農村廳將組織水產科研所、水產發展中心相關人員赴增殖放流現場就放流苗種數量、質量、品種、規格進行現場核查,同時就苗種是否符合增殖放流要求作出評價。對於虛報數量或規格的單位,勒令其限期整改,對偽造增殖放流相關統計數據的單位和相關人員,由上級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調減下一年資金安排規模,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根據《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5〕163號)要求,將對瀕危物種放流苗種進行標誌放流,比例不低於10%,標誌放流工作由自治區水產科學研究所實施,各相關單位要積極配合完成。

(五)自治區水產科研所負責對全疆增殖放流活動進行跟蹤調查和效果評估,並通過標誌放流、跟蹤監測和社會調查等方式,調查和分析全疆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資源量增長情況、水域漁業生產、資源、環境等資料,全面評價增殖放流的綜合效果,每年10月30日前形成全疆增殖放流效果評估報告,提出優化方案和管理措施建議。

(六)加大漁業資源增殖工作宣傳力度,通過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放流活動,吸引公眾廣泛參與,提高工作透明度,擴大社會影響,增強社會各界的資源保護意識,為增殖放流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六、工作進度

(一)1月至3月制定實施方案。確定增殖放流地點、放流品種及數量,做好增殖放流前各項準備工作,加強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工作宣傳,為增殖放流的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增殖放流活動,全縣開展增殖放流時間為4月至10月。

(三)自查與調度。各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管好用好增殖放流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嚴防截留、擠佔、挪用和滯留,確保增殖放流取得實效。在組織執行中對照《2020 年漁業增殖放流項目區域績效目標表》開展自查,並按要求報送有關自評材料。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將於4月至10月期間逐月對各項目實施單位項目進度執行情況進行調度。

(四)總結。各項目單位應於10月5日前完成增殖放流任務,10月15日前完成項目資金支付,10月30日前按照《2020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漁業增殖放流項目總結提綱》編寫要求報送項目工作總結,同時附招標文件、採購合同、檢疫證明、公證書、增殖放流記錄表、經費使用清單等(複印件需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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