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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議事協商制度

社區議事協商制度

進一步提高本村(社區)議事協商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水平,激發廣大羣眾自治活力,特制定以下議事協商制度:

社區議事協商制度

一、工作目標

堅持把黨的領導貫穿到議事協商全過程,在基層黨支部(黨委、總總支)的領導下,進一步完善議事協商制度,創新議事協商形式,規範議事協商程序。通過開展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小區、網格、樓棟等多層次協商,發動村(居)民、“兩代表一委員”、駐村(社區)單位等多主體積極參與,強化與基層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基層自治機制銜接,與各類社會力量、“民生微實事”項目等多方聯動,構建多層次、多主體、多聯動的基層議事協商模式,促進人人蔘與、人人盡責、人人享有。

二、協商範圍

(一)法律法規規定由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決策的事項;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的村(居)民委員會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的初步方案;

(三)城鄉社區安全防範、公共設施、物業管理、衞生健康、法治教育、移風易俗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

(四)為“三留守”人員(老人、兒童、婦女)、高齡獨居老人、殘障失能人士、單親家庭、刑釋解教和社區康復人員,青少年,嬰幼兒,外來人員等各類社區羣體或家庭提供的社區服務項目;

(五)村(社區)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村(社區)接受社會捐贈物資的使用與分配等城鄉社區事務;

(六)環境保潔、排污處理、電梯加裝、寵物管理、小區停車等居民反映的矛盾問題;

(七)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城鄉社區的落實;

(八)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

(九)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

三、協商主體

在村(社區)黨支部(黨委、總總支)領導下開展議事協商活動。圍繞“一事一議”原則,根據具體議題確定參與協商活動的主體,在保證利益相關方參與的基礎上,重點拓展以下協商主體:

(一)“兩代表一委員”,即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二)村(社區)“兩委”、村(居)民小組長、村(居)民代表、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委會下設委員會、網格長等;

(三)社會組織、村(社區)“能人”、“新鄉賢”、老黨員、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外來務工人員等;

(四)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五)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協商內容,可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等參與協商。

四、協商形式

由村(社區)黨支部(黨委、總總支)組織主導,可以通過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村(社區)黨羣聯席會議、村(居)民議事活動等開展。充分利用黨羣服務中心、村(社區)議事廳及轄區院壩、角、廊等公共空間,根據協商內容、主體範圍等具體情況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

五、協商程序

(一)確定協商召集人。涉及村(社區)整體利益的協商活動,由村(社區)黨支部(黨委、黨總支)書記作為召集人,牽頭組織開展;村(社區)其他層次的協商活動可由村(社區)“兩委”副書記、副主任、“兩委”委員作為召集人,經報備村(社區)黨組織同意後,按程序組織開展。

(二)確定協商議題。召集人在充分徵求意見基礎上,研究提出協商議題,圍繞議題內容確定參與協商主體。

(三)公佈協商信息。召集人根據議題內容確定協商形式、時間和地點,通過村(居)務公開欄、線上平台等公佈協商信息,並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通知協商主體。

(四)組織開展協商。召集人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協商活動,確保各類協商主體充分表達意見建議,形成協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可組織再次協商。

(五)確認協商結果。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協商主體簽名確認,重大事項可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

(六)協商結果運用。需要村(社區)落實的事項,由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並公開期限、形式;需要協商利益相關方實施的,由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督促落實,及時將實施情況反饋給其他利益相關方;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協商的事項,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及時報告協商結果及分歧情況,相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吸納並予以反饋。

六、建立多方聯動機制

(一)建立與鎮(鄉、街道)協商聯動機制。對於村(社區)無法協商或難以形成協商結果的事項,可上報鎮(鄉、街道)黨(工)委,並建議納入鎮級協商議題解決。

(二)建立與基層民主決策等法定程序銜接機制。村(社區)協商結果依法需要經過民主決策的,應提交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村(居)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屬於村級重大事項的,應按照“四議兩公開”制度進行決策。協商過程、協商結果等應根據村(居)務公開相關要求充分公開。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要加強對村(社區)各類協商的監督,確保協商過程有序開展、協商成果有效落實。

(三)建立與各類社會力量聯動機制。發揮社會組織、社工的專業作用,參與基層議事協商活動,協調各方資源促進協商成果落實;引導轄區企業參與基層議事協商,鼓勵為落實協商成果提供一定的資金、物資支持,提升企業對轄區公共事務的關注度和參與度。鼓勵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議事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將村(社區)議事協商作為引導居民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平台,廣泛動員居民羣眾參加協商活動,挖掘和培育社區“能人”、“新鄉賢”、積極分子等,壯大基層隊伍力量。

(四)建立與“民生微實事”聯動機制。把村(社區)議事協商作為實施“民生微實事”項目的基本程序,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開展靈活多樣的議事協商活動。對於涉及多方利益的項目,必須通過議事協商,達成廣泛共識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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