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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幹部請銷假制度

社區幹部請銷假制度

社區幹部請銷假制度

社區幹部請銷假制度

l、社區幹部要按時上下班,因病、因事需請假的,需在離開工作崗位前辦理請假手續,並妥善安排並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不脱節、不貽誤。假期結束後必須於當日向批假者及登記備案部門辦理銷假手續。

    2.幹部請假一天以內由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主任准假,請假兩天以上報請丹州,由主任准假,請假報告全部進行登記備案。

3、社區值日值班人員要嚴格做好社區工作人員的每日簽到和外出登記工作,值班結束後次日須將每日簽到表和外出登記表交給社區辦公室,每月1日社區辦公室將月考勤統計情況報給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主任,此考勤統計結果作為考評社區幹部的重要依據。

4、一年內,社區全體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連續事假超過15天或累計超過30天的,取消當年評優、稱職(合格)檔次。

  5、社區工作人員未經組織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論處;雖經級織批准但逾期不歸且未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論處。曠工3天以下者,由便民服務中心主任進行批評教育;累計曠工5天以下者,進行訓誡談話並通報批評;累計曠工達到15天者,請示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6、上班時間不得外出辦私事,如須因公外出,應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主任説明情況,並做好外出登記。

7、按要求準時參加的各類會議,不得無故缺席、不得提前退席。有事不能參加會議的要提前向會議組織者請假,否則視為曠工。

8、節假日遠離縣城必須請假,聯繫不到按曠工處理。

9、不嚴格執行規定,報上級紀委進行問責。造成工作失誤引起居民矛盾的造成居民損失及惡劣影響的將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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