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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觀念下安樂死的倫理困境

中國傳統觀念下安樂死的倫理困境

摘要:安樂死問題本身的複雜性及現代社會道德標準的不可統一性,使安樂死成為長期困擾人們的難題。本文試圖從倫理層面去探討安樂死在國內實施的倫理困境。

中國傳統觀念下安樂死的倫理困境

關鍵詞:安樂死;醫學倫理

《美國百科全書》將安樂死定義為讓瀕臨死亡且無法治愈的患者解脱痛苦的方式。《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對安樂死的描述為:“對現代醫學不可挽救的接近死亡的患者,在患者的請求下醫生可以採取措施提前結束患者生命,減緩患者難以忍受的病痛。”隨着現代社會文明的發展,民眾對安樂死的討論日益熱烈。對安樂死問題的爭論涉及到醫學、倫理學、法學、社會科學等多個學科,正反雙方各執一詞,任何一方都難以成為社會輿論主流觀點。本文將僅從倫理學這一視野出發,試圖探討安樂死在傳統觀念下面對的主要倫理困境。

一、安樂死概念的界定與類型區分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euthanasia,原意為“尊嚴的死亡”或“安然離世”。《簡明牛津辭典》中指“對絕症和疼痛者實施温和而安樂的死亡”。《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安樂死指“對於現代醫學無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醫生在患者本人真誠委託的前提下,為減少病人難以忍受的痛苦,可以採取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的生命。”總的來説,安樂死的公認特徵有4條:①病人自己表達出明確的安樂死意向;②病人罹患現代醫學無法醫治的疾病;③病人本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根據是否出於患者自身意願,可以將安樂死分為自願和非自願;根據醫生有無作為,可以將其分為被動和主動兩種類型。

1、自願且被動——病人自願要求,放棄和撤除治療技術任其死亡。

2、非自願且被動——病人無決定能力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他人終止其維持生命技術致其死亡。

3、自願且主動——病人自願要求,有意給藥或其它干預造成的死亡。

4、非自願且主動——病人無決定能力或不知情的情況下,有意給藥或其它干預造成的死亡。

二、我國實施安樂死麪對的主要倫理困境

在我國,安樂死麪臨着傳統觀念的困境,概括起來主要是:中國傳統生死觀、傳統家庭倫理觀、傳統醫學倫理觀。

2.1與傳統生死觀念矛盾

經過幾千年的文化積澱,傳統文化的理論框架已經形成。傳統文化對生死的主要看法是“重生”,厭惡談論死亡。孔子作為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具有“未知生,焉知死”的價值觀念。孟子説:“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闢也。”上述傳統思想中的“生”與“死”的價值一直伴隨着生產與生活的實踐,同時也反映了古人的主要生死觀。古人一直強調“好死不如賴活着”,人們總是希望未來是美好的、充滿希望的。古人也很重視生命,認為生命是神聖的。不論什麼時候都不能以任何方式破壞自己的生命。《孝經》中提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損,孝之始也。”告訴人們要愛惜生命,保持珍惜身體的本分。

其次,傳統道家的生死觀可以理解為天人合一。《素問•上古天真論》中有這樣一句話:“盡終其天年,度百歲乃去”其實這裏的壽命主要是指人類自然死亡的壽命。這種自然死亡是上天賦予的權利,上帝賦予的年齡不應該被人為干擾。莊子不僅重視生命,而且把養生與生命結合起來。他強調説,要想長壽,就要尊重自然的變化,把自然規律與生活有機地結合起來,與自然做朋友。只有這樣你才能活得長久。《尚書•洪範篇》中提到的“壽、百二十歲”與《養身論》中提到的“上壽百二十,古今所同”其實是相似的。他們都強調古人對生命的重視,希望能延年益壽,理解生命的意義。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中國傳統價值觀一直強調人們應該重視自己的生命,盡最大的努力延長壽命。傳統的生死觀念一直影響着社會主流價值觀。即使在社會快速發展、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今天,人們仍然崇尚傳統價值觀,重視自己的生命,避免討論死亡。而安樂死是積極地干預生命過程,人為地縮短人的壽命,必然是傳統價值觀下人們所難以接受的。

2.2與傳統家庭倫理觀念相悖

在傳統家庭觀念中,“孝”一直是傳統家庭價值觀的核心內容。“孝”主要包含兩個層次的內容:一方面可以理解為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親屬;另一個方面是家庭的形成。從個人逐漸衍生出家庭,家庭的每個成員互相幫助,互相愛護,各司其職,逐步形成約定俗成的道德規範。《孝道》中提到:“夫孝,本德也”,孟子也説:“堯舜之道,孝悌而已知。”由此可見,“孝”在古代乃至現代都是一種非常重要的道德品質。

此外,傳統價值觀一直強調家庭應該繁榮。家庭和諧、繁衍生息是傳統文化所倡導的價值觀。但一旦安樂死合法化,它將給傳統的家庭觀念帶來衝擊。它不僅會破壞一個家庭的完整性,還會帶來年輕人不願意照顧老人,逃避他們的責任的可能。因此,反對安樂死立法的人有這樣的道德顧慮:假若生活無法自理的老人是不是會被家庭拋棄?當疾病來臨的時候,家庭會不會覺得老人已經沒有任何價值而使老人被被動實施安樂死?

因此,實施安樂死不能得到家庭倫理的支持,因為:首先,實施安樂死會偏離傳統的“孝”的家庭觀念。當實施安樂死時,在家庭中本應履行孝道義務的行為人不再有盡孝的可能,因此安樂死的執行可能會導致中國傳統文化中孝道的缺失。此外安樂死行為會造成家庭完整性的破壞。中國對家庭完整性一向非常重視,提倡每個人對家庭的重要性。安樂死的實施將會給缺失責任感的行為人一個理由,這樣便會使家庭的情感紐帶逐漸失去,使家庭的意義不在具有價值。

2.3與傳統醫學倫理觀念衝突

醫學始終以人道主義為基礎,傳統醫學倫理學以挽救生命為醫學目的。醫生的職責應該是不惜一切代價為病人提供治療,把疾病當作自己要克服的問題,把治病救人作為自己的信條和使命。《黃帝內經》上這樣記載:“天覆地,萬物皆備,人無完人”。孫思邈也在《大醫精誠》一文中解釋了治病救人應該是醫生的天職和基本素養,在治療疾病過程中,醫生應該做到哪些基本的規範。

古希臘的希波克拉底被認為是西方醫學的奠基人。他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強調:“我不會因為任何人的請求來為病人開出可能引起病人死亡的藥方,我也不會做出任何對患者生命構成威脅的建議。”希波克拉底的思想一直影響着傳統醫生的職業道德,他的價值觀也被醫生們視為行醫和治病的倫理。國際的醫學倫理公約明確規定:醫生從受孕直至死亡都應該把救助病人看成是自己的最高準則。

這些理論和觀點影響着醫務工作者的行為。當病人生病需要治療時,即使知道治療無效,也要竭盡全力治療瀕臨死亡的病人。在傳統觀點中,只有在病人需要治療時不惜一切代價治療的醫生才是合格的醫護工作者。傳統醫德歷來重視醫生的傷愈救死扶傷,不認同醫生主觀的結束病人痛苦的生命。提前結束病人生命的安樂死在傳統醫學看來是不人道的。在傳統醫學的背景下,醫生有意識的採取措施實施安樂死行為,不僅破壞了傳統醫生的救死扶傷形象,也背離了醫生的職業操守,將治病救人變成了殺人,所以對醫務工作者的職業價值觀帶來了衝擊,而且違背了傳統醫務工作者救人的神聖使命。

2.4道德困境

安樂死的批評者認為,承認安樂死的合法性將導致社會道德的滑坡。安樂死是對生命的一種剝奪,是一種罪惡。從長遠來看,安樂死合法化可能會給整個社會的道德觀帶來衝擊,甚至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社會陷入恐慌狀態。安樂死是一種偽裝的殺人行為,人們擔心一旦安樂死合法化,這種“殺人”的方式就趨於合理,給這種行為一個更合理的藉口。反對者進一步質疑,不管出於什麼善意,對垂死的病人實施安樂死是否會將安樂死的範圍擴大到有殘疾的新生兒或有精神或智力問題的人呢?人們擔心一旦“殺人”的門檻被降低,就沒有人能倖免逃脱這場災難。其次,從社會個體的角度來看,安樂死很可能被那些缺乏良知的人使用。安樂死賦予了醫生很大的決定權,病人的病情符合安樂死的條件是由醫生決定的,如果醫生缺乏內在道德約束或身心健康,可能會利用這個機會實現計劃殺人,卻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安樂死為醫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殺人缺口。

三、結論

安樂死作為一種外來的死亡文化,在國外仍面臨諸多困難,更何況是在中國這個傳統文化根深蒂固的國家。安樂死是對傳統倫理道德的嚴峻挑戰。雖然生命權和“人的尊嚴”為安樂死辯護,但我們應該謹慎對待安樂死,而不是簡單地禁止或簡單地使其合法化。同時,安樂死的存在面臨着一系列的衝突困境——理性與情感的衝突、安樂死與傳統“生死觀”的衝突、安樂死的人道主義與患者心理照顧需求的衝突、安樂死與傳統醫道、醫學發展的衝突。安樂死一旦合法化、正當化,就很難避免“殺人合法”的邪惡思想被錯誤地正當化,安樂死無疑成為操縱他人生命的工具。這比刑法上的盜竊罪、殺人罪更可怕。

[1]劉兵.我國實施安樂死的現實障礙及其倫理分析[D].昆明理工大學,2018.

[2]胡佳.中國的安樂死合法化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1.

[3]莫嵐,喻晶晶,莫婉,向榮.國內外安樂死研究知識圖譜分析[J].醫學與哲學,2021,42(16):22-27.

[4]彭紅,李永國.從滑坡現象和風險社會理論看安樂死[J].中國醫學倫理學,2006(03):20-23.

[5]黃麗娟.倫理學視閾下我國安樂死問題研究[D].江西師範大學,2012.

[6]劉兵.我國實施安樂死的現實障礙及其倫理分析[D].昆明理工大學,2018.

[7]鄧碧婷. 對安樂死的醫學倫理考量[J]. 養生保健指南,2019(23):36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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