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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口退税機制多篇

我國出口退税機制多篇

我國出口退税機制多篇

我國出口退税機制完善策略 篇一

[摘要]出口退税是國家支持出口的一項重要政策,能夠通過降低出口產品成本增強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刺激出口的增加。

我國的出口退税政策自實施以來經歷了多次調整,然而其在實踐過程中仍存在着不足之處。

研究我國出口退税政策的不足並提出針對性的政策建議對於我國出口退税政策效果的充分實現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關鍵詞]出口退税;機制;策略

一、前言

所謂出口退税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税務機關對出口貨物在生產和流通環節已經繳納的消費税和增值税按照本國相關政策規定返還給出口企業的一項税收政策。

這一政策目的是通過降低本國出口產品的生產成本,提升本國產品在國外市場的'競爭力。

出口退税政策作為政府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已經成為WTO認可的準則,也成為了國際通用做法。

自實施以來,我國的出口退税政策經歷了數次調整,然而在實踐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問題,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政策效果的充分實現。

因此,如何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機制是一個影響我國對外貿易和經濟增長的重要問題。

二、我國出口退税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出口退税政策穩定性差。

税制應該是中性或者在一個較長時期內能夠保持基本穩定的,然而,我國的出口退税政策變化過於頻繁。

例如,我國1994年實行的出口退税税率,相繼經歷了1995-1996年的兩次調低、1998-1999年的7次調高、2005-2007年的12次調低和2008年至今的7次調高[1]。

此外,退口退税税率結構調整則更為頻繁。

出口退税政策的頻繁變動給企業經營者造成了對未來生產狀況的不確定性,導致其經營風險增加。

同時,由於政策的每一次調整對需要税務機關工作人員的重新學習,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務人員的工作量。

(二)出口退税的管理體系不夠完善。

在我國,徵税和退税分屬海關、外貿、外管和税務等多個部門管轄,這些部門相互聯繫不夠緊密,導致徵税和退税脱節,從而產生了出口退税管理中的一些漏洞。

由於徵税和退税工作分別由不同部門完成,並且各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信息溝通,會造成出口騙税等問題的發生。

如退税機關只能根據出口產生的税務發票瞭解到出口產品產生最後一環的繳税情況,對於之間環節的繳税情況無法瞭解,而徵税機關往往不願意去過問本機關之外的事情,為一些不法企業的弄虛作假提供了便利。

(三)出口退税程序過於繁瑣,退税效率低下。

申報退税時必須具備出口銷售發票、增值税專用發票、消費税專用發票、外匯核銷單和海關報關單等,出口企業首先要收集和辦理退税所需的各種單據,然後再向退税機關申請退税。

在退税過程中,企業取得退税憑證、税務機關審核退税憑證以及辦理退税都需要很長時間。

據統計,一個企業從產品出口到退税完成平均要5到6個月的時間[2]。

如此漫長的過程和低下的效率大幅提高了出口企業在資金流轉和企業經營方面的成本,降低了出口退税政策效果的實現程度。

(四)出口退税負擔機制不合理。

目前我國出口退税的基數仍是按照2003年的相關指標執行,即中央財政負擔退税中基數部分以及基數意外部分的92.5%,地方負責基數部分以外的7.5%。

這種機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地方政府的壓力,但是也拉大了“東、中、西”部之間的差距,不利於區域協調發展。

同時破壞了外貿結構的合理性,強化了地方保護主義。

三、完善我國出口退税機制的相關策略

(一)保持政策的穩定性。

出口退税作為一個重要的税務環節,應該在更高層次的立法中得到體現,做到税率和税率結構的調整都要有法可依。

改變現有出口退税相關規定,保證出口退税政策的穩定性和透明度,減少因政策的頻繁變動給企業經營帶來的不確定性。

另外,要以實現出口退税的政策目標為依據,把出口退税政策與國家的財政負擔能力與宏觀調整政策相結合,按照產品性質的不同,有梯次的制定退税税率,最大程度的保證政策效果的實現。

(二)完善管理體系和操作方法。

建立規範的退税管理系統,加強退税部門和徵税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

通過税務系統的信息化建設以及税務部門與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充分運用税務、外貿、外匯管理、銀行和工商的數據建立完整統一的出口退税監督系統,防範虛假報關、騙税、騙匯等行為的發生。

此外,要改進出口退税的操作方法,簡化退税核查手續,較少中間環節耗費時間,加快退税到賬速度,提高退税效率。

如可以根據誠信狀況對企業進行分級,給予誠信企業優先辦理的權限,對於誠信度較低的企業則擴大核查範圍。

還可以推行網上退税業務,各相關政府部門合作辦公,減少出口企業在退税期間在各部門之間花費的時間。

(三)改革出口退税負擔機制。

出口退税的負擔機制應該與消費税和增值税的徵收分享機制保持一致,即把税收徵收中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作為退税的負擔比例。

同時,還要兼顧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均衡性,經濟發達地區要增加退税負擔比例,減輕中央財政負擔,而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應該更多的由中央財政支付。

這樣一方面減輕了由於退税造成的各地區外貿和經濟發展的不協調性,另一方面也解決了一些欠發達地區由於財政負擔能力有限而造成的拖欠退税問題,於國於民都有着較為積極的意義。

參考文獻

[1]任建,謝璐。對我國出口退税制度的評析[J]。涉外税務,2012(12):45-48.

[2]趙燕。我國出口退税機制的完善策略[J]。中國商貿,2011(4):207-208.

我國出口退税機制 篇二

提要出口退税產生於國際貿易,是指對報關出口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税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税和消費税,從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的一種政策制度。

我國自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税政策以來,先後多次進行退税機制改革,頻繁調整退税率,使出口企業無法對生產經營進行長期、科學的規劃,同時制度本身還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本文在介紹出口退税理論的基礎上,通過分析現行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存在的問題,借鑑國際經驗,探討我國出口退税機制改革思路。

一、出口退税涵義

出口貨物退税是對報關出口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税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税和消費税,從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的一種政策制度。

出口退税與零税率、出口免税三者之間既有聯繫,也有區別。

三者的聯繫在於,它們都是對出口貨物而言的,都是為了提高本國出口貨物的國際競爭力,以促進出口。

就增值税而言,三者的區別表現為:出口退税一般通過“先徵後退”或“免、抵、退”等方式,退税額通過退税率來計算,而退税率不一定就是徵收率,所以貨物未必真能實現不含税出口;出口免税只是貨物在出口環節免除應納增值税,它只能保證在最後一個環節不含税,但對於以前環節徵收的税不予退還,所以它也達不到真正的不含税出口;而出口零税率除運用“免、抵、退、結轉”等多種方式結合外,還可通過免税購進來實現貨物的不含税出口。

“免、抵、退、結轉”即對出口貨物免徵最後一道環節的增值税,以前各道環節應退的税款在內銷貨物税款裏進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按期辦理退庫。

免税購進,是指出口商憑有關證件可以從生產商手中免税購進商品。

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對其購買的出口貨物只付貨款,不付税款;而生產商在計算應納税時,其銷售給出口商的出口貨物要按零税率計算。

這種方法,使出口貨物在生產商手中是零税率,到了出口商手中仍然是零税率,貨物出口後自然也是零税率。

免税購進實際上是將出口貨物零税率向前推進了一個環節。

二、我國現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出口退税問題是把“雙刃劍”,完善的出口退税制度可以帶來政府和企業利益的雙贏,反之則會對國家利益和企業發展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一)我國出口退税政策極不穩定、搖擺性大。

我國自1985年起推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確定零税率原則,之間變動較小。

1995年以來出口退税政策做了以下調整:一是1995年連續兩次決定大幅度下調出口退税率,使退税率平均降低8.34個百分點。

這兩次下調主要是考慮到當時税收徵管不力、管理手段滯後以及國家為保證新老税制平穩過渡而對部分企業和貨物陸續實行了税收減免政策,導致出口退税規模的增長遠遠大於出口規模的增長,徵退税在宏觀上存在嚴重的“少徵多退”問題。

二是1997年至2001年,多次分批提高了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税率。

加上許多具體規定、管理規則的更改,1997年免抵退制度的試行,政策的不穩定性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使得企業無所適從。

這也充分説明了我國還沒有尋找到出口退税機制的內在規律性。

(二)出口退税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處

1、退税率的不合理性。

我國對出口商品確定“徵多少退多少,不徵不退,徹底退税”的基本原則,但此項原則在具體實施中並未得到完全貫徹。

在1994年新税制改革時,曾經實行17%的退税率,但後來由於騙税猖獗及國家財力有限而將退税率兩次下調(退税率為3%、6%和9%),儘管政府在1998年為刺激經濟增長,減緩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又對退税率上調,出口平均退税率從1999年的6%調整到15%,紡織、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退税率達到17%,實現了出口的零税率。

2003年出口退税機制改革,基本原則是“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對不同行業的出口退税率進行了結構性調整,平均降幅3個百分點,建立了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税新機制。

總之,徵退税率的不一致,將使我國出口貨物含税進入國際市場,與國際慣例不一致。

在難以提高價格的情況下來消化含税,其結果將是降低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2、出口退税政策不統一。

我國現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對不同類型企業和不同貿易方式採取不同的退税待遇,造成實際税負不公。

我國現行出口退税主要有三種辦法: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採取“免、抵、退”的辦法;對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採取“先徵後退”的辦法;對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出口按其增值税進項税額和規定的退税率計算應退税額。

由於不同方法計算出口退税的依據不同,致使計算的退税額不同,即企業之間承擔的税負不同。

此外,不同貿易方式下,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税負不同。

進料加工採取減税方式購進原材料,其耗用的國內原材料、加工費按出口貨物退税率退税,而來料加工只對加工費進行免税,其耗用的國內原材料不能辦理出口退税。

這顯然對使用國產原材料形成歧視,不利於用國產原材料進行加工貿易。

三、完善我國出口退税機制

(一)改革原則。

縱觀我國歷史上的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筆者認為改革還未真正找到出口退税的規律,頻繁地改變出口退税率使出口企業無法對生產經營進行長期、科學的規劃。

要想從根本上進行有效的機制改革,應遵循的主要原則有:(1)要有利於促進出口。

出口退税的主要目的就是增加一個國家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如果出口退税改革不能增加反而削弱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則不利於我國對外貿易的長遠發展。

因此,有利於出口應該是出口退税改革堅持的首要原則。

(2)要有利於完善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種良税,其零税率更有其他間接税所不具備的優點。

實行增值税的國家,除了在增值税類型選擇和實施範圍上有所區別外,在具體操作上各國都趨於一致。

特別是在零税率上,實行增值税的國家基本都將它納入增值税日常管理。

除我國外,沒有其他國家在增值税法規外還單獨制定其他零税率辦法(或退免税辦法)。

因此,出口退税的改革不能給增值税的日常管理增加障礙,而應按照增值税的常規管理要求,向實行一套制度、一套票證、一支隊伍的方向發展。

(二)改革方向。

我國出口退税機制的改革最終要實現零税率,即貨物不含税出口。

零税率改變了從國庫直接退税的這種方式,把出口退税納入增值税常規管理,建立起一種約束機制,使中央與地方之間形成利益共同體,從而有利於提高税務部門的責任感和地方政府加強管理的積極性,也有利於企業資金的週轉和使用。

要實行出口零税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一個較為完善的增值税制度。

首先,要堅持增值税由消費者負擔這一基本點;其次,在徵管上,要嚴格規範化,只按照增值税專用發票進行抵扣,沒有增值税專用發票堅決不予抵扣;再次,要實行徵退一體化,改變退税機關與徵税機關的分離狀態;最後,要逐步擴大增值税的税基。

2、必須進行計算機聯網。

計算機聯網是完善增值税的重要手段,它有利於對增值税進行邏輯分析,判斷增值税發票的真偽,是加強增值税管理不可缺少的條件。

此思路有以下優點:第一,徵退結合,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徵少退多的情況,減少出口騙税。

無論是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外貿企業代理出口,還是外貿企業免税購進出口,出口貨物的零税率都與出口貨物緊密結合在一起,而出口貨物所在地税務機關對出口貨物的生產、納税情況都比較熟悉,可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徵少退多的情況。

同時,由於不再直接從國庫退税,從而消除了出口退税的動因。

第二,取消出口退税指標的控制,從而消除國際社會認為我國的出口退税政策是財政補貼的嫌疑,有利於外貿的長遠發展。

新辦法將出口退税納入增值税常規管理後,沒有了出口退税指標的控制,出口企業不用再擔心退税問題,從而可以一心一意搞出口。

由於預算上不再需要單獨安排出口退税指標,相應減輕了財政壓力,同時,出口退税指標的取消,使我國預算上再沒有出口退税數額,國際社會也就再沒有證據認為我國的出口退税政策是財政補貼。

總之,出口退税問題處理得好,會增強我國出口商品競爭力,增加財政收入,帶動經濟發展;若處理不好,不但會影響出口,也會影響國內經濟發展、社會就業及人民生活。

因此,選擇出口退税改革方案,必須全面權衡,謹慎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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