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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執法機制和制度的建設調研報告

税務執法機制和制度的建設調研報告

近年來,我國税收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税收徵管體制持續優化,使税務執法機制和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但在進一步深化税收徵管體制改革中,税務執法機制和制度的建設仍存在一定的問題。

税務執法機制和制度的建設調研報告

一、税務執法機制和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税收法定原則仍未健全。一方面,18個税種中仍有税種為暫行條例,暫未上升為法律。税收立法任務繁重複雜,實施暫行管理條例的税種,權威性不高,規定簡單,規章條例交錯重疊,這無疑給給税收執法帶來了困難。另一方面,非税收入管理體制仍未健全。政府非税收徵管職責劃轉税務部門徵收的項目越來越多,但是各項“非税收入”在劃轉税務部門後,税務局只是擁有簡單的“收錢”的權力,而且全國各地在各項“非税收入”的徵收標準上也難趨統一。

(二)部分税務執法行為缺少規範化,未依法依規徵税徵費。一方面,對於國家税務總局、財政部下發的税收優惠政策,由於未真正掌握政策的關鍵,導致未落實到位,從而使税收紅利未真正地帶給納税人。一方面,税務系統實行雙重管理體制,由於地方政府既定的税收任務,導致徵收“過頭税費”的行為,損害了企業肌體健康,摧毀經濟穩固發展的基石,埋下更大隱患。一方面,在税務執法活動中,税務幹部貪圖方便、省事,未嚴格履行税收執法相關制度,使執法行為存在紕漏。不僅損害了納税人在税收執法中的正當權利,也損害了税務幹部在納税人中的良好形象。

(三)税收執法標準區域化給經濟跨區域式發展帶來了困擾。一方面,當今區域間經濟融合越來越深,跨省市間的貨物、勞務、服務流動性日漸增多,不同省市的納税主體面對異地不同税收政策、執法標準,會有不同程度的困擾,這種困擾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便捷”納税的初衷。另一方面,企業主體在辦理涉税涉費事宜中,面對本地和異地不同的税收徵管系統,面對繁瑣的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只跑一次腿”的原則。

二、完善税務執法機制和制度的措施

(一)健全税費法律制度。一方面,實現所有税種、費種的設立、徵收、管理等均由法律規範的時機已經成熟,要全面推行税費法定原則,加快推進現行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使各項税費的徵收有法可依。一方面,對於劃轉税務部門的各項“非税收入”,在現行平穩劃轉的同時,要建立“非税收入”徵收的相關法律制度,細化相關的徵收規範,使各項“非税收入”的徵收在核定部門和税務部門之間更好的協調和運轉。既要確保核定部門“非税收入”的數額準確,又要確保繳費人能在法定期限內足額的繳納。

(二)嚴格規範税務執法行為。一方面,堅持依法依規徵税收費,做到應收盡收。税種、費種的設立,税率、費率的確定和税費徵收管理基本制度只能有法律規定,在税收工作中嚴禁任何徵收“過頭税費”的行政命令,始終恪守依法依規徵税收費的底線思維。一方面,在當前減税降費大環境下,税務幹部要認真領會減税降費的內在精神和政策本質,使税收優惠能夠真正地惠及到每一個納税人。一方面,税收執法活動作為一項日常工作,即要確保執法程序的正當、公開,又要確保執法結果有力度和温度。嚴格遵守執法程序,確保納税人合法權益,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

(三)加強税務執法區域協同。一方面,擴大跨省經營企業全國通辦涉税涉費事項範圍,使跨省企業在經營之餘,無任何涉税税費事項辦理負擔,進一步促進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一方面,統一區域行政處罰標準,制定區域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税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形成統一的執法尺度,做到相同情形相同處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打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推動區域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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