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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維修管理制度【多篇】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多篇】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多篇】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合理利用各種資源,加強公司內部運輸車輛管理,節省時間和費用,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和項目進度,特制訂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公司所屬運輸車輛均適用此規定。

二、維修原則

1、凡公司所轄運輸車輛能在車隊維修的,一律在車隊維修。

2、車隊因技術、裝備所限,不能完成維修任務的(如修輪胎、電、氣、路、修理大梁等),可由各廠自行找外協維修。

3、各單位每年可確定兩家外協單位做為運輸車輛維修點。一旦確定需報公司備案。

4、運輸車輛在內部維修所需零配件,由車輛所屬單位負責領取,車隊維修師傅幫助提供型號、規格等諮詢服務

5、運輸車輛產生的維修費用,計入車輛所屬單位成本費用。

三、維修管理

1、車隊維修處應建立各單位單車維修台帳。

2、各單位運輸車輛在公司廠區內出現故障,一般將車輛拖至車隊維修。特殊情況下,修車師傅可到車輛故障現場維修。在廠區外出現故障,可直接到外協維修點維修。出現爆胎直接找外協維修。

3、車隊無法實施的維修項目,由車輛所屬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車隊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到外協維修。情況緊急的,須電話告知,三天內補辦簽字手續。否則,各單位不能入帳。

4、維修人員應執行24小時值班,保證不因維修不及時而影響生產。

5、故障車(非所轄車輛,下同)駕駛員負責本車零配件的領取,車隊負

責維修或更換。時間緊急時,車隊有零配件可暫時借用,並履行簽字等借用手續,兩天內由故障車駕駛員負責領取歸還。

6、故障車修好後,駕駛員要在修理清單上簽字確認。修理清單一式三份,第一聯由車輛所屬單位核算單位存,第二聯維修方存,第三聯由車輛駕駛員保存。

7、各廠應根據本單位車輛及零配件易損易壞情況,適時上報零配件採購計劃。

8、車隊維修班應保證維修質量,堅決避免剛經過維修的部位或零配件前修後壞。否則與維修員績效掛鈎。

9、各單位更換的廢舊零配件應按《廢舊物資管理制度》處理。

四、要求及考核

1、各有車單位應提高車輛駕駛人員對車輛定時保修意識,切實在規定時間,對重要部位進行保養。若因保養不到位,如缺油、無潤滑等,造成車輛損壞、故障,車隊應在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説明。不據實填寫,每處處罰車輛駕駛員1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各廠未對有效保養的車輛駕駛員進行處罰,每次處罰各單位核算辦負責人2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分/次。車隊未在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説明,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

2、車隊能夠維修的車輛而車輛所屬單位弄虛作假,外出維修的,一經發現,每次處罰車輛駕駛員200元,連帶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分/次(駕駛員操作不當原因除外)。

3、車隊能夠維修的故障車,而以各種理由拒絕維修,或遲緩維修影響生產的,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

4、維修質量不高,支差應付,前修後壞,每次處罰車隊1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

5、每季度對外協維修價格進行市場核查並向各廠核算辦遞交詢價報告,確保不高於市場維修價。各廠核算辦應依據市場調查報告價或低於報告價計算。

6、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每次處罰責任人50-2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考核0.5-2分。

7、車輛所屬單位因各種理由不提供零配件,車隊有權拒修(夜間等特殊情況除外),駕駛員或車輛所屬單位借用零配件不還,車隊向綜合管理處投訴,查證屬實,每次處罰車輛所屬單位月度績效0.5分,單位負責人100元,車輛駕駛200元,並限期歸還。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二

1.各分公司、車隊的車輛維修業務由安全技術部統一管理。

2.各分公司車輛的強保業務,由企業指定的修理廠統一安排強保,並經修理廠檢查人員檢驗合格後簽章。

3.承包車輛的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要保持車容整潔,及時發現和清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磨損。車輛的維護分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和季節性維護。

4.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具體應做到: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檢視車輛安全機構及各部機件連接的緊固情況;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保持車容整潔。

5.一級維護,由本車駕駛員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轉向、傳動等安全系統。

6.二級維護,由修理廠執行。實行按季度強制保養,其作業內容嚴格遵照西安市維修行業管理處規定的二級維護內容。另外,在強保中發現的故障隱患,必須強制修理。

7.季節性維護,由駕駛員負責執行。根據西安地區天氣温度變化情況,春季維護定為4月份執行,冬季維護定為11月份執行。大修車輛或發動機總成大修的車輛的走合期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三

為創建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會討論通過)。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儘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峯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衞放行,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衞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衞的查詢,經被問者同意後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後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

(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

(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並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後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並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衞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會。

3、學校車輛管理管理制度

1、出租方為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已使用年限不超過三年。在租賃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須自費用為車輛辦理行駛所需的各項證件,並將車輛的行駛證、年檢證、税訖證、保險及駕駛證複印一份至園內存檔。出租方需保證這些證件在租賃期內持續有效。

2、駕駛員需持駕駛證c照,並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

3、駕駛員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日清潔、日檢查、自費檢修,保證車輛的行駛性能和各項內置設施處於良好的狀態,車輛內外清潔乾淨,無異味。夏季7、8月、冬季12月、元月接送幼兒時必須空調開放。以上違例一次扣10元。

4、若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車輛無法供幼兒園使用時,出租方須立即無償向幼兒園提供與車輛相類似的替換車輛。車輛出現缺陷或遭受損害或毀壞,幼兒園有權要求立即更換車輛。

5、在租賃期內,非因幼兒園原因,車輛發生損毀、滅失、賠償責任或政府處罰,出租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

6、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並確保幼兒上車後的安全。嚴禁帶病、酒後、疲勞駕駛,一經發現,立即辭退。

7、幼兒接送專車每週一至每週五早6:108:00接幼兒來園,晚4:40準時發車。遲到一次扣10元/次。

8、駕駛員出車時代表園所形象,應注對待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幼兒具愛心,遵守園內管理制度。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儘量剋制自己,並做好相關的解釋,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主管。如對家長出言不遜,造成不良影響,發現一次扣10元。駕駛員還應熟悉每位接送幼兒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並向幼兒家長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幼兒。

9、每月10日(工資發放日)中午12:40召開駕駛員會議,駕駛員必須到會,不到會則扣除10元/次。

10、原則上車輛應購買全保,如果不購全保,在營運過程中出現的、車輛損壞,交通事故,園所概不負責。

11、原則上駕駛員不能請假,如需請假,派的駕駛員工資由原駕駛員自行負責。派的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c照,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責任心強,並得到園長批准。對連續缺勤3天以上的駕駛員,可予以辭退。

12、幼兒園會每車派一名跟車教師協助管理車上幼兒。車輛從入園起,駕駛員即在車上維護車內安全,不得離開車輛。駕駛員有義務對跟車教師及幼兒進行行車安全知識以及如何防止幼兒對車輛造成損壞的知識進行培訓。接送完畢,駕駛員必須對園車進行清理,避免幼兒躲在車上等意外情況發生。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行為,駕駛員和跟車老師要及時制止。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園所概不負責。

13、幼兒園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租金給出租方,租金由雙方談妥,其中包括汽油費、司機勞務費,此外,幼兒園不再承擔其它費用。如幼兒園不再承租車輛,則按當月實際使用天數付給出租方租金。

14、車輛如在接送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並及時向園領導報告。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於駕駛員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15、每月設安全獎30元,如果做到出車不違園內製度,無小安全事故,則全額發放。

16、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實施,陽光寶貝幼兒園保留對此制度的解釋和修改權。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四

一、車輛使用管理

1.機關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動。

2.車輛使用的原則:保證防汛用車,保證領導工作用車,保證值班用車,保證老幹部就醫用車,先急後緩,兼顧一般。

3.用車一律實行派車單制度,不經派車一律不準使用車輛。

4.機關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除財務科提款外,一般不派車。

5.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主管局長籤批後,交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按先後順序派車。

6.如遇防汛搶險,迎接上級領導,緊急病號等特殊情況,駕駛員應根據領導安排及時出車,並在行車途中向車管人員彙報車輛去向,返回後及時領取派車手續。

7.機關車輛不準用於結婚等私事。

8.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發現2次罰款300元,超過3次,調離駕駛崗位。因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果自負。

9.駕駛員請假三天以上者,必須把車輛停放在機關,車上鑰匙和全套手續交車輛管理員保管。

10.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以大局為重,不得刁難車管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給車管人員和司機出難題,不得指定車輛。

二、車輛維修管理

1、當駕駛員發現車輛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應及時向車管人員反映故障情況,並及時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

2、維修申請單上需填寫維修所需時間、損壞部位、更換零件、維修金額等,如不清楚情況時,應立即到指定修車廠進行詢問,以便填寫申請單,申請單上需要由車管人員、車管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及主管局長籤批。

3、修車申請得到批准後,駕駛員應會同車管人員到指定車輛維修廠進行車輛維修,駕駛員不得私自維修。車輛在維修時發現新的問題,需要更換新的零件及增加費用時,應立即向辦公室負責人反映,並彙報主管領導,得到批准後方可修車。

4、修車完畢後,修車廠應出示修車費用清單,駕駛員和車管員認可後簽字,以便日後結算。若駕駛員私自修理,沒有車管員的認可簽字,日後不予報銷。駕駛員應將更換掉的舊零件收回,交到辦公室。

5、修車費用每兩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時由駕駛員、車管員及車管負責人共同前往結算,報銷時維修申請單及簽字後的修車費用清單應附在發票後報銷。

三、車輛燃油管理

1、車輛燃油實行全獎全罰制度。即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車的耗油指標定出各車用油標準,辦公室每月底統計各車行駛里程提供給財務科,財務科根據當月市場油料價格按照行車裏程和用油指標填寫核報單,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後交主管局長審批,財務科複核兑現。

2、潤滑油、剎車油由辦公室統一購入保管,車管員根據單車裏程用量及時登記更換。

3、車輛用油一定要保證油的質量,絕不能投機取巧,弄虛作假,如發現在油的價格或用油規格投機鑽營,弄虛作假,將調離工作崗位,並進行500-1000元罰款。

四、獎罰制度

局機關每年對圓滿完成全年出車任務,愛惜車輛遵守交通規則,無發生交通事故,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競賽,在本職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駕駛員予以獎勵。同時,對違反規章制度冒險蠻幹,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車輛損壞以及發生事故的駕駛員,予以懲罰,懲罰標準按《黃委勞動安全條例》執行。

五、對外租車管理

1、對外租車必須經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

2、對外租車原則:各部門用車儘量安排本局公車,在無公車的情況下,為保證防汛搶險,工程施工,以及突發事件的需求方可租車,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一律不得租車。

3、對外租車一律實行填寫租車申請單制度。

4、機關各部門根據工作需求,需要租車時必須填寫租車申請單,填寫申請單時要註明申請部門、事由、時間、起止地點、帶車人,租車申請單需要部門負責人、主管局長、主管車輛局長、辦公室負責人籤批,籤批後交辦公室由車管人員統一安排調度,車管人員根據出車時間、地點確定租車費用。

5、被租車司機得到出車通知後,必須有租車申請單方可出車,被租車司機必須聽從辦公室車管人員,以及用車單位帶車人的安排,不得擅自行事,完成出車任務後立即返回。

6、被租車輛出車時,根據工作需要,需要改變行車路線增加費用時,帶車人應及時與辦公室車管人員聯繫,回來後及時補寫租車申請單補出差價。

7、被租車輛車主日後報銷時憑租車申請單,並由税務部門開出的租車專用發票為依據報銷,每一個季度報銷一次。

8、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該服從車管人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藉口給車管人員出難題。

9、本辦法經局黨組會研究通過。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五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萍鄉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方案>和<萍鄉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運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並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乾(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餘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乾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報批,並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項目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項目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後,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後,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並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並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後,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運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公司所有車輛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為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二章 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 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

第5條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隊主管,並進行維修。

第6條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向車隊主管詳細説明維修的項目和損壞原因,經車隊主管審核預算費用後,屬於100元以下修理項目的,經車隊主管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1000元以下修理項目的須經部門經理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修理;1000元以上維修項的報請公司領導批准修理。

第7條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8條 公司的公務用車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必須由車輛主管提出維修項目申請,並對修理費用做出認真評估後,報部門經理批准,送達指定維修廠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項目與送修項目不符時,應及時上報車隊主管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隊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上報公司領導,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 車輛完成中修、大修後,司機或車隊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

第12條 車隊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並要登記造冊, 妥善保管。

第13條 送修理廠的車輛,要堅持厲行節約,修舊利廢,以修復為主,換件為主的原則。

第14條 接到車輛需維修信息後,根據車輛狀況、維修項目,統籌安排車輛修理。對進修的車輛,根據維修規範和維修項目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判斷故障原因和決定維修手段。

第15條 對於比較大部件的維修或零件更換,應嚴格按照維修規範,先上報後更換的原則進行維修配件安裝。

第三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6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第17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指定修理廠點每季度或每半年統一結算。

第18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後司機或具體承辦人應將廢舊零部件交車隊主管審查,車隊主管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19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200元以下修理項目時,須電話徵得車隊主管同意;200元以上由車隊主管報請部門經理同意後方可維修。

第20條 車輛在路途中需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經車隊主管進行核查後,方可進行報銷。

第21條 駕駛員因人為因素造成車輛與輪胎損壞的,由其本人承擔費用總價的20%。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七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車況良好,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1、車輛維修、保養實行管理、監督,運輸服務中心成立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由運輸服務中心員工產生,工作小組對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實施全面管理、監督。

2、為保障維修質量,節約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該是具備專業資質、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具有一定規模的正規修理廠。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的確認工作由後勤服務中心領導、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3、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鑽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清潔,勤緊定,勤潤滑。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後的檢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並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4、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項目,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根據申報項目檢驗車輛,擬定修理項目,開具車輛定點維修單,駕駛員憑車輛維修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5、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項目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後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後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維修項目,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6、車輛長途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及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彙報,經領導同意後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須帶回方可報銷。

7、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等應由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統一採購,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8、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駕駛員簽字認可的修理結算單由維修保養工作小組確認後統一與修理廠結算。

9、車輛例行保養由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後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項目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

10、本規定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八

一、總則

1、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車輛,包括北京公司車輛。

3、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擇優選定兩家。

4、行政人事部負責全部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兼任。

二、駕駛員職責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2、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3、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4、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5、負責車輛年檢。

三、車隊長職責

1、協助行政主管對公司全部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2、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

3、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四、行政主管職責

1、組織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2、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3、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部門審批。

五、維修與保養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六、車輛維修保養程序

1、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2、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並簽署意見;

3、行政主管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4、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5、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6、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7、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8、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行政人事部,車隊長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

9、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七、費用報銷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1)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2)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4)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2、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行政主管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審批單》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項目。核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3、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八、其它

1、行車安全獎(全年無事故的)按1000元/年·車發放;

2、車隊隊長崗位津貼(300元/月)。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九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運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並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乾(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餘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乾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五、車輛報修程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項目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項目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後,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後,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並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並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後,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運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十

一、中心綜合部負責公務用車的日常維修保養的管理工作,嚴格按規定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的各種證書、保險資料和維修記錄檔案等內容。把車輛每次維修保養的詳細記錄存檔,作為車輛日常維修保養的重要參考。

二、中心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當車輛需要維修時,由車輛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項目審批單》,報中心綜合部審核,經中心主任和車輛維保負責人審核並經辦公室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維修。車輛維修時,駕駛員和平台維保人員必須在維修現場檢查維修內容和換件情況,嚴禁弄虛作假。維修完畢後,要認真檢查和試車,合格後,方可在維修廠的修車單上簽字確認,並在車輛管理檔案中詳細記錄每次維修情況。

三、車輛維修費用審核、報銷方式按照花山區財政局財務制度執行,要求嚴格控制所有車輛的年維修總費用。未經申請而私自維修的車輛,一律不予報銷;車輛所更換的零部件與技術檔案不符合的,將不予報銷,並按照中心有關規定處理。

四、因駕駛員責任心不強、維護保養不力、駕駛操作不當造成主要零部件的非正常損壞,由駕駛員承擔相關維修費用,並追究其責任。

五、車輛在出車途中出現故障,需回中心或者當場進行車輛維修的,要先報告中心主任和維保負責人批准,所更換的零部件應當隨車帶回,維修票據要經過用車單位人員簽字證明方可報銷。

六、車輛保養管理。駕駛員應嚴格按照車輛保養要求,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杜絕車輛超時保養。為保證出車服務質量,必須做到每次出車前對車輛進行一次內外清潔,出車任務保障完畢,返回到中心停車場後,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做到停放整齊、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確保公務車輛始終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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