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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宗法制的特點是什麼【多篇】

西周宗法制的特點是什麼【多篇】

西周宗法制的特點是什麼【多篇】

西周宗法制的特點 篇一

宗法制即宗族法規,是一種權利繼承製度,將君位的承傳用嫡長子繼承製的形式確定下來,完善和鞏固分封制,防止貴族之間因為權力的繼承問題發生紛爭。宗法制下的等級尊卑觀念非常嚴格,等級森嚴,尊卑有序,它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以君臣關係為綱紀,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維護貴族統治貴族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世襲制、分封制和分封制一起,構成了夏商周時期的政治制度的主體,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影響:宗法制從誕生開始,一直影響着中國封建社會,人們敬仰名門大姓,標榜同姓同宗,影響着中國的社會結構與家庭結構,時至今日,宗法制已經消亡,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宗法思想影響仍然存在。積極作用是注重家庭建設,提倡尊老愛幼,易於形成強大的民族凝聚力。消極影響是強調家庭本位,過分重視人情關係,人為地劃分遠近尊卑,個人的自主意識和平等權利受到約束。這與現代的平等和法制意識多少有些違背。宗教法 最簡單的解釋 就是宗教的教義 原則 發展成為一種法律宗教法 在歐洲影響比較深如一夫一妻 就是 宗教 對法律的深刻影響

西周宗法制的淵源 篇二

據《史記·殷本紀》載:“自中丁以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從而造成“比九世亂”、“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後期,兄終弟及製為父子相承製代替。如弟乙的長子微子啟生在“微”,封為子爵,名啟;因啟的母親身微,非正妻,因此啟雖為長子卻不能承襲帝位。帝乙的小兒子辛(即紂王),因其母是正宮,嫡出,故繼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這位辛使殷商走向滅亡。這説明殷商末期,嫡長繼承製已經確立。

據黃河流域周原(今陝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時,嫡長繼承製還沒完全確立。古公少子季歷繼承了王位,而長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長江三角洲,後來建立了吳國。季歷傳位於長子姬昌,姬昌又傳位於長子姬發。姬發滅商後,大力推行嫡長繼承製。自此宗法制度被作為立國的原則世世代代延續了下來。

根據宗法制,“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的精神,周王朝規定:只有嫡長子才是繼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不者,庶子即使比嫡長子年長或更有才能,也無權繼承。這就使弟統於兄,小宗統於大宗。庶子雖然不能繼承王位,但他們可以得到次於王位的其他爵位。為此,周王朝依據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又創設了“分封制”,其具體辦法是:一、周王朝的國王以都城鎬京為中心,沿着渭水下游和黃河中游,劃出一大片圭地,建立由周王直接統治的中央特別行政區,此謂之“王畿”。二、王畿以外的全國所有土地,劃分為大小不等無數塊,分封給各路諸侯。但這些封國面積很小,實質上都是一個個城堡式的軍事據點,以此為中心對四周地方加以控制,大概二三十個封國加起來的面積也沒有王絲大。這就保證了中央對封國的絕對控制權,諸侯國象羣星捧月似的,環繞拱衞着王畿。諸侯國的分封有兩種情況:1.同姓封國。凡是姬姓的周王室親族,每人都可分到一塊土地,在那裏建立封國,此即同姓諸侯國。周初,先後分封了71個諸修國,其中周武王封其兄弟立國者15 ,姬姓立國者40人。如,周武王封其弟振鐸於曹(今山東定陶),成王封其弟叔虞於唐(山西翼城)。周公平定武庚叛亂後,又分封周朝王室子弟26國。2.異姓諸修。這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分封少數有功之臣,如姜子牙封於齊;二是發封一些既不能征服又防止作亂的部落,如夏王朝的後裔東樓公(姒姓)封於杞國,伏羲氏的後裔(風雄)封於宿國。周武王又將已滅國商紂王之子武庚(子姓)封於宋國,以示政治安撫。後武庚與管叔、蔡叔作亂,被周公平息,改封紂王庶兄微子啟於宋國。

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繫貴族間關係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係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這個系統稱為大宗,嫡長子稱為宗子,又稱宗主,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權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麼庶子才可代為祭祀。和大宗相對應的是小宗。在一般情況下,周天子以嫡長子繼統,眾庶子封為諸侯,歷代的周天子為大宗,這些諸侯就是小宗。諸侯亦以嫡長子繼位,眾庶子封為大夫,這些大夫為小宗,而諸侯則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長子繼位,為大宗;眾庶子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統裏,諸侯和大夫實具有大宗與小宗雙重身份。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區別與貴族等級裏的層層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説分封制從政治結構方面建立了貴族間的等級秩序,那麼,宗法制則以注入了特定內容、貫徹了嶄新原則的宗族傳統觀念使這個等級秩序得到穩固。文獻和彝銘記載中屢有“宗周”的記載,《詩經·公劉》説:“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從宗法系統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諸侯間實施,以後逐漸及於中、小貴族,以至士與庶民之間,具有了普遍性質。

夏、商、周被史學家稱作“三代”。夏、商兩代的國家最高元首稱“帝”。夏朝的帝位由兒子接任,偶爾也有傳給兄弟接任的。商朝的帝位大多傳給弟弟,最後由最年幼的弟弟再傳給長兄的長子,或以行傳給自己的兒子。公元前八世紀,周武王滅商建周,都於鎬京,並改“帝”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確規定只傳長子,而且是“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

周王朝的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的內涵對中國姓氏有着直接的關係。宗法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制度,其主要精神為“嫡長繼承製”,這是一種以父系血緣關係為準繩的“遺產(包括統治權力、財富、封地)繼承法。”

西周宗法制 篇三

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繫貴族間關係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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