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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2023年試點城市一覽【精品多篇】

金税四期2023年試點城市一覽【精品多篇】

金税四期2023年試點城市一覽【精品多篇】

金税四期2023年試點城市 篇一

金税4期2023年試點城市目前有廣東、山東、河南、山西、內蒙古、重慶這六個省市。金税四期2023年1月1號上線!2024年全面推開。對於個人來説,金税四期主要嚴查的就是個人卡,會對個人賬户進行重點監管。

金税四期正式啟動時間 篇二

金税四期正式上線時間是:2021年8月1號。自從國家決心建設“金税四期”以來,關於系統的上線時間問題一直是各企業關注的重點,近期,國家税務總局王軍在在一次講話中明確表明: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基本完成金税四期的開發工作。税務部門明確,金税四期將在2022年年底基本建設完成,將在2023年建成科學精準的執法體系,實現“以數治税”的分類精準監管。

金税四期特點:

金税四期最大的特點就是企業信息聯網核查系統。該系統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銀行以及銀行等參與機構之間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實現企業相關人員手機號碼、企業納税狀態、企業登記註冊信息核查三大功能。企業納税登記狀態信息是反映企業是否正常經營,對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瞭解客户,識別客户風險非常重要。

企業信息聯網系統支持企業納税登記狀態核查功能,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通過系統可以核實企業是否納入税務管理。以及具體納税人狀態(工商註冊,註銷,異常户,非正常註銷)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税收徵收管理,規範税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税收收入,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税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税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税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税、免税、退税、補税,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税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税、免税、退税、補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税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税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

金税四期對個人的影響 篇三

金税四期預計通過構建更加強大的現代化税收徵管系統,實現全國範圍內税務管理徵收業務的通辦。 這不僅會對企業、財務人員的發展造成極大影響,對個人而言,名下資產的監管也會越來越嚴。金税四期,不僅僅是税務方面,還會納入“非税”業務,實現對業務更全面的監控。同時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銀行以及銀行等參與機構之間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實現企業相關人員手機號碼、企業納税狀態、企業登記註冊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税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税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税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税收利益。

税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税調整,需要補徵税款的,應當補徵税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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