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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解讀精品多篇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解讀精品多篇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解讀精品多篇

章 徵税範圍 篇一

第九條 應税行為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執行。

應税行為具體包括銷售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應税行為

應税行為,是指有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二、非經營活動

非經營活動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屬於發生應税行為,不徵收增值税。

非經營活動包括如下情形: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例如:國家機關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而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與原規定不同的是,本條的適用主體由“非企業性單位”變成了“行政單位”,由於行政單位本身就有履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因此與原財税【2013】106號文相比,刪去了“履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表述。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例如:單位聘用的駕駛員為本單位職工開班車。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例如:單位提供班車接送本單位職工上下班。

(四)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本條是對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中有償的具體解釋,包括以投資入股的形式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着重從兩個方面把握: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即: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銷售方發生上述應税行為屬於在境內發生應税行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作為購買方在境內發生上述應税行為也屬於在境內發生應税行為。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以及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強調的是應税行為所對應的標的物在境內,即,無論是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還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只要其發生上述應税行為的標的物在境內,均屬於在境內發生應税行為。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採取排除法明確了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税服務的三種情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例如:境外單位向境內單位提供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會展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例如:境外單位向境內單位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例如:境外單位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車。

對上述三項規定的理解把握三個要點:一是應税行為的銷售方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二是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購買;三是所購買的應税行為的必須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費。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理解本條需把握以下內容:

為了體現税收制度設計的完整性及堵塞徵管漏洞,將無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與有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同等對待,全部納入應税服務的範疇,體現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時,將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情況,排除在視同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之外,也有利於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要注意區別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與視同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非營業活動三者的不同,準確把握徵税與不徵税的處理原則。

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鐵路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徵收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的適用主體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第二款的適用主體還包括其他個人。

本文刪去了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里程積分兑換服務,提供電信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積分兑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服務不徵增值税的有關規定。

增值税即徵即退 篇二

(一)託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託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託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公辦託兒所、幼兒園免徵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託兒所、幼兒園免徵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增值税的收入。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弔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衞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衞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衞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牀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衞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衞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衞生防疫、衞生檢疫的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國小、成人國小。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國中、職業國中、成人國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3、提供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徵增值税的範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脱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税範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准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台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准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空公司。

(十八)納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納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納税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委託方索取發票的,納税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户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户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户,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户,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户。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户;有本地户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户,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户。農户以户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户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户為準。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税。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税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免徵營業税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5號)規定執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税: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註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餘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餘額不低於其淨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徵增值税政策採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税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徵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税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税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税務局。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並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用於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於銷售收入小於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税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税人申請免徵增值税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税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税務機關備查。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户,並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户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户的,不予免徵增值税。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註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範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並出具其所在鄉鎮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税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税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税。

享受税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税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税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税。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税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税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税。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税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税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税。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税;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税。上述政策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篇三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章 税率和徵收率 篇四

第十五條 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税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税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税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税行為,税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行規定。

本條對增值税税率進行了明確。

第十六條 增值税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部分不動產銷售和租賃行為的徵收率為5%以外,小規模納税人發生的應税行為以及一般納税人發生特定應税行為,增值税徵收率為3%。

章 應納税額的計算 篇五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七條 增值税的計税方法,包括一般計税方法和簡易計税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

一般納税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税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小規模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第二十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税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税額:

應扣繳税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税率)×税率

第二節 一般計税方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計税方法的應納税額,是指當期銷項税額抵扣當期進項税額後的餘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當期銷項税額小於當期進項税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上述增值税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税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税税收優惠,在剩餘税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税優惠。 篇六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税;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税;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税。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辦理免税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税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税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税收管理的通知》(國税發〔2005〕89號)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税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税,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税,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税。 篇七

(一)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1、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户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税。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納税人年度應繳納税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税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税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税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税限額=年度減免税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税人在享受税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以及税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主管税務機關備案。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税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納税人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税總額,在核定減免税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税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定減免税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定減免税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税總額為限。

納税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定的'減免税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税。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計算公式為:企業減免税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標準。

企業自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優惠政策,並於享受税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務機關備案:

(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4)主管税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3、上述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42號)規定享受營業税優惠政策的納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税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二)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徵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二)重點羣體創業就業。

1、對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税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户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税。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納税人年度應繳納税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税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是指: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税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税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税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税税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1)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2)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創業證》。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4)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税收政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税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税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税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註;主管税務機關在《就業創業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税所屬時間。

4、上述税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39號)規定享受營業税優惠政策的納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税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三)項失業人員就業增值税優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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