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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司起訴意見書

森林公安司起訴意見書

xxx 森 林 公 安 局

森林公安司起訴意見書

       起訴意見書

森公刑訴字【  】第  號

犯罪嫌疑人xxx,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羣眾,國中文化,現住址:xxx縣xxx鎮潭橋村謝屋組,居民身份證:xxx。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一案,由xxx縣xxx林業中心站報案至xxx縣森林公安局, 2016年7月4日我局立案偵查,2017年8月24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xxx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對其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一案,現已偵查終結。 

經本局偵查終結,現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xxx有以下犯罪事實:

2017年8月22日19時至24時,xxx縣xxx鎮譚橋村謝屋組村民xxx在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攜帶頭燈、網兜、捕網、塑料籮筐等捕蛙工具,來到xxx鎮潭橋村農田捕捉青蛙,並於8月23日上午將捕獲的青蛙帶至xxx鎮西大道惠康超市旁邊的汽路市場進行出售,因行情不好,當日並未賣出,遂帶回家中待售。2017年8月23日19時至24時犯罪嫌疑人xxx前往xxx鄉磨山村農田田埂上捕捉青蛙,並於8月24日6時將兩日捕獲的青蛙帶至xxx鎮西大道惠康超市旁邊的汽路市場進行出售,因xxx林業站、xxx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的阻止,尚未出售,xxx林業站將警情報至xxx縣森林公安局,接警後,xxx縣森林公安局派員趕赴現場,當場控制住犯罪嫌疑人xxx,並對涉案物品進行了扣押,在xxx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展開現場勘察,對嫌疑人xxx捕獲的蛙類數量進行了清點,經過清點,xxx捕獲出售的活體蛙類38只,死體2只,合計40只。xxx縣森林公安局民警在xxx縣檢察院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對40只蛙類進行封存,並送往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進行物證鑑定,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物證鑑定, 31只蛙類(含死體2只)為三有保護動物(有益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黑斑蛙,9只蛙類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虎紋蛙。犯罪嫌疑人xxx在未取《狩獵證》的情況下,採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致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受重大損失,到案後,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證人證言,書證,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物證鑑定書,現場圖片,現場勘查報告,現場繳獲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xxx供述等。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現將本案移送你院審查,依法起訴。

此致

xxx縣人民檢察院

xxx市森林公安局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1、本案卷宗  貳 卷   頁

2、犯罪嫌疑人xxx已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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