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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應急預案的實施 篇一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預案演練活動,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要求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部門協同聯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3、要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領域)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結合本單位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實戰演練,並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桌面演練。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

4、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建立政府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生產經營單位彼此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統籌配置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裝備和物資,共享區域應急資源。

5、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6、增加了預案定期評估的要求。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適用情況的評估,分析評價其針對性、操作性和實用性,實現應急預案動態優化和科學規範管理,並編制評估報告。

7、關於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的情形,修改了四個條款,主要體現在: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面臨的風險或其他重要環境因素髮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在生產安全事故實際應對處置和應急演練中和應急中發現需要作出調整的;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 篇二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1、生產崗位安全檢查。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後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2、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二、工廠安全生產隱患管理制度

1、管理責任制度。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切實落實安全生產隱患管理主體責任,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2、隱患排查制度。在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重大節日前,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政府要求和自身安全生產的實際,適時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3、隱患報告制度。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可能引發較大及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報安全辦。報告內容:隱患單位及所在地、隱患類別、隱患內容、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擬採取的治理措施、隱患治理責任人、預計投入治理經費、擬完成隱患治理時限等。

4、治理實施制度。安排專項經費,用於安全生產隱患的治理整改。嚴格按照“責任落實、措施落實、經費落實、時間落實”的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整改,確保治理整改到位。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情況下進行隱患治理整改。

5、驗收註銷制度。隱患治理整改結束後,及時向下達隱患治理整改通知書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三、員工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主要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包括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被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3、有對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控告,生產單位不得因此作出對從業人員不利的處分。

4、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從業人員對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處分。

5、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的處分。

6、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並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 篇三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必需安全,安全促進生產。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範圍內,是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定期進展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羣管、羣防、羣查、羣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工人進廠必需堅持進展安全學問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車間安全生產治理制度。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誌,室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覺察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特別或有異味,必需馬上關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修理,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必需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妥當保管。

十、公司的全部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別工種必需持有特別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車間安全生產治理制度。

十二、事故發生後“三不放過”

1、事故緣由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寬闊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監督管理 篇四

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獎勵與處罰”修改為“監督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作為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之一,並每年組織一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情況的專項執法檢查,重點監督檢查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情況。

2、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於一般生產經營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或抄襲其他單位應急預案與本單位實際情況不符的;

(2)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應急預案全面修訂的;

(3)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培訓的;

(5)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的;

(6)未按照應急預案配置應急物資的;

(7)全權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的。

3、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種形式收取、攤派與之相關的費用。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解讀 篇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或論證)、發佈、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省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發佈、備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並組織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措施的實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要求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監管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特點,制定行業應急預案編制技術性指導文件。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部門職責和行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特點,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同時,編制與應急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手冊,明確職責任務及應急處置流程、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應全面分析、評估本企業的危險源狀況和應急能力,以及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廣泛聽取一線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的意見,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及有關標準和規定編寫。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不同情況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生產經營規模不大、危險性較小的單位,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合併編制。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多種以上風險種類和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每一種類的風險,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處置程序及應急處置要點,並明確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及時報告和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決策權和指揮權等內容。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發生事故後告知可能受影響周邊單位的責任部門和具體責任人、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並及時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並與所在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周邊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形成體系。

第十四條 新組建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編制有關應急預案,並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審、備案、培訓和演練後,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一)礦山、建築施工、冶金、電力、船舶等行業;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儲存及使用單位;

(三)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企業分類標準執行《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300號)。

上述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自行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以外的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或論證)。其聘請的評審專家可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從本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每次不得少於三名。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評審(或論證)時,可以邀請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或依託本級安全生產專家建立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資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推薦,經資格審查合格,方可進入專家庫。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的要求,以會議形式進行。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預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風險分析的科學性、預防和救援措施的針對性、應急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與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等。

評審專家應本着對社會和企業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全面、科學、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評審應當形成會議紀要,評審會議紀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審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專家書面評審意見(簽名);

(四)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

(五)參會人員(簽名)。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評審結論應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種。

對於符合要求的應急預案,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佈;對於基本符合要求的應急預案,評審組應提出具體修改意見,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評審修改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後,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佈;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重新編制,並按程序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制度,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檔案和應急預案數據庫,指導、督促、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備案管理。下列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後,並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

(一)中央企業駐蘇總部;

(二)省屬及控股企業;

(三)跨省轄市生產經營單位;

(四)煤礦企業;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在省級相關部門備案的。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備案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由各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應急預案評審並修訂完善後,三十日內按照管理權限,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申請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會議紀要;

(三)評審或論證專家名單(簽名);

(四)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以上文本材料應當統一使用A4規格的紙張製作,按順序裝訂成冊,做到規範統一。

第二十六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時,應向許可實施機關提交《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再提交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檔案,跟蹤督促,確保落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適時組織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指導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瞭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法,應急預案培訓情況應當有記錄檔案。應急預案的要點應當張貼在應急指揮場所和重要崗位,並設有明顯的標誌。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並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人民羣眾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的三日前公示告知。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演練單位應組織有關專家及應急管理人員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後,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修訂情況應有記錄並存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併、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係、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和工藝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於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編制應急預案或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在規定的時限內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採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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