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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佈、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範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提出防範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並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於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併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徵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並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繫方式,便於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佈和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佈,並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並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係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説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主要修訂內容 篇二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總共包括7章、47條規定,具體修訂情況如下:

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公佈 篇三

該章在原《管理辦法》基礎上對預案評審環節要求進行了簡化,並增加了預案公佈要求。具體如下:

1、新《管理辦法》中要求,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應當邀請具有相應專業應急救援經驗的人員參加。同時,邀請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加。評審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新《管理辦法》中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建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制定應急預案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同時,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具體評審方法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佈的應急預案評審辦法或標準執行。

3、新《管理辦法》中增加了對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的發佈要求,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及時、準確向社會公佈,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管理 篇四

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獎勵與處罰”修改為“監督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作為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之一,並每年組織一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情況的專項執法檢查,重點監督檢查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情況。

2、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於一般生產經營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或抄襲其他單位應急預案與本單位實際情況不符的;

(2)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應急預案全面修訂的;

(3)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培訓的;

(5)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的;

(6)未按照應急預案配置應急物資的;

(7)全權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的。

3、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種形式收取、攤派與之相關的費用。

修訂主要依據 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國務院安委會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明電〔2011〕8號)等文件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

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篇六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將對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解決目前部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高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質量,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為大家分享了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範文,歡迎借鑑!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範全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應急響應、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霍邱縣委縣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及《霍邱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煙花爆竹物品、危險化學品、工礦商貿、建設施工、道路及水上交通運輸、特種設備、火災、農林水設施設備、集鎮市政公用設施運營、電力設施大範圍破壞、急性中毒等各類事故災難。

1.4啟動標準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啟動本預案:

(1)造成1 人以上(含1人,下同)3 人以下(不包括3人,下同)死亡( 含失蹤或涉嫌 ),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企業、單位、村組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超出第一項範圍和跨鎮鎮行政區域和跨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響應按照《霍邱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執行。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傷人員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人員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應急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協調全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村組和鎮直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各類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機制。

(3)專業管理,部門協作。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業、本系統事故災難的救援實施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搞好配合,並服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4)常備不懈,資源共享。各行業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要作好風險評估、物質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建立本系統(行業)事故預防、預警機制,健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檔案。各類應急救援資源應服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2、應急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2.1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鎮人民政府是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指揮長由政府鎮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分管安全的領導擔任,鎮黨政辦、派出所、司法所、安監站、人武部、衞生院、民政辦、財政所、文化廣播站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現場指揮工作組、搶險救援工作組、通信信息工作組、醫療衞生工作組、治安交通工作組、資金物資保障工作組、新聞宣傳工作組、善後處理工作組。各工作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各工作組組長由牽頭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工作人員由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人員組成。

2.2應急救援辦事機構

鎮安監站是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下設的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鎮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與協調,辦公室主任由安監站站長兼任。應急救援辦公室聯繫電話:___。

2.3鎮應急救援機構工作職責

(1)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2)組織、指揮、協調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2.4鎮應急救援辦公室工作職責

(1)承擔全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日常工作。

(2)負責協調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後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後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的工作。

(3)承擔編制和修改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並監督其貫徹執行。

(4)指導各單位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及演練。

(5)接到事故發生報告後,負責嚮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彙報,並將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單位。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故工作組和應急處理指揮部成員的聯繫,隨時掌握應急救援進展情況,保障整個應急救援工作有序進行。

(6)研究向上級報告突發事故及應急救援的信息,擬出初稿報指揮部領導審批後上報。

2.5指揮機構下屬各工作組職責

2.5.1現場指揮組

現場指揮組由發生事故的單位、鎮人民政府領導和進入事故現場的各工作組組長組成,並由鎮人民政府領導擔任組長(特殊情況可臨時指定)。具體職責是:

(1)分析事故發展的趨勢和可能性,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並組織實施。

(2)組織隊伍施救、緊急疏散受安全威脅的人員、控制事故的擴大或蔓延、保護重要設備、設施和物資安全、確定並安排設置危險警戒線。

(3)聯絡、協調各工作組的工作。

(4)向指揮部及時報告現場搶險救援情況。

(5)組織救援隊伍撤離。

(6)撰寫現場搶險救援報告。

2.5.2搶險救援工作組

搶險救援工作組由安監站、派出所、人武部組成,根據事故特點可吸收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具體職責是:

(1)負責執行搶險救援方案,參與搶險救援工作重大疑難問題解決方案的研究。

(2)組織落實搶險救援隊伍和搶險救援設備物資。

(3)協助現場指揮組組織遇險人員緊急疏散。

2.5.3通信信息工作組

通信信息工作組由安監站、行業主管部門、通信信息管理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保障指揮部與各工作組的通信暢通。

(2)收集現場搶險救援信息,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3)建立應急處置情況動態通報制度,及時向各組通報情況。

(4)收集社會各界對事故及處置情況的反映。

(5)傳達上級領導的批示、指示。

2.5.4醫療衞生工作組

醫療衞生工作組由衞生院和相關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組織醫務人員對傷病員進行醫療救治。

(2)對遇難者進行死亡初步鑑定。

(3)組織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理。

(4)向指揮部提供傷亡情況報告。

2.5.5治安交通工作組

治安交通工作組由派出所、司法所等相關部門組成,根據事故特點和需要可吸收相關部門參加。具體職責是:

(1)維護現場治安、交通秩序。

(2)負責事故現場的警戒。

(3)負責有關人員的安全保衞。

(4)依法處理涉嫌犯罪人員。

(5)守護押運救援物資、資金和設備。

2.5.6資金物資保障組

資金物資保障工作組由財政所、民政辦和事故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負責緊急調用物資和調撥資金的落實。

(2)負責救援設施、設備、場地的徵用及其補償。

(3)接受社會捐助。

2.5.7新聞宣傳工作組

新聞宣傳工作組由宣傳辦、文化廣播站召集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組成,具體職責是:

(1)負責制定新聞報送方案。

(2)負責擬定新聞報送內容。

(3)負責組織新聞報送工作。

(4)負責新聞記者的接待和採訪工作。

2.5.8善後處理工作組

善後處理工作組由勞動所、社保所、綜治辦、民政辦組成,具體職責是:

(1)指導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疏導、穩定工作。

(2)指導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賠付工作。

(3)指導事故財產損失的賠付工作。

(4)負責接待上訪人員。

(5)指導事故受災羣眾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2.6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1)企業辦:負責工商貿企業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含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現場救援的組織協調。

(2)派出所、司法所:負責道路交通、火災事故災難現場救援的組織協調。負責其他事故災難現場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維護以及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前期調查取證工作。

(3)規劃建設辦:負責建築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裝飾裝修,基礎設施工程的各類事故災難救援的組織協調。

(4)衞生院: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治藥品的組織協調。

(5)民政辦:負責羣眾轉移安置和善後處置工作。

(6)財政所:負責應由市場預測同級財政承擔的應急救援演練、搶險救援、後期處置及有功人員獎勵等資金的保障。

(7)人武部:參與事故災難搶險救援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鎮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相關信息報送縣安監局;對可能引發較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通報縣級部門和單位,必要時上報縣人民政府。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縣直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單位要及時、主動向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為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預警行動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後,應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相應行動,進行先期處置,落實防範措施。

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後,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並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應及時上報縣人民政府,並建議發佈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信息。

4、應急響應與預案啟動程序

4.1分級響應標準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級別分為I級響應、II級響應。各級預案分級響應標準如下:

I級:造成2人死亡( 含失蹤或涉嫌 ),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7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II級:造成1 人死亡( 含失蹤或涉嫌 ),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3 人以上 7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2分級響應

4.2.1當發生I級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鎮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應立即啟動相應預案並上報。

4.2.2 當發生II級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鎮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立即啟動相應預案並上報。

4.2.3當發生I級及以上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鎮人民政府根據《霍邱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3預案啟動程序

本預案啟動程序如下:

(1)根據各方面報告的情況,對情況特別嚴重的事故,由鎮政府做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2)應事故發生地單位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請求,由鎮政府做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5、應急行動

5.1預案啟動後,鎮人民政府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確定進入應急工作狀態的工作組和進入狀態的工作。

(2)召集有關工作組組長參加應急行動戰前動員會議,完成應急處置力量的調集組織。

(3)下達應急行動命令,內容包括:通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危害程度、當地已經採取的措施;各應急工作組的任務及對各應急工作組的要求等。

5.2各應急工作組根據鎮人民政府的命令分別採取以下應急行動

(1)進入應急工作狀態的工作組,由組長立即召集有關人員,傳達上級指示,明確各自任務、集合地點、出發時間,需準備的物資、器材等。

(2)進入準備狀態的工作組,由組長指定專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組成員做好應急準備,並保持通信聯絡暢通,一旦接到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工作的命令,立即開展應急工作。

5.3進入工作狀態的各工作組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與鎮人民政府保持通信聯絡暢通,當發生本組無力解決的問題時,應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5.4搶險救援的現場指揮工作以屬地為主,凡進入現場參加搶險救援工作的工作組應服從現場指揮組的統一指揮和調動。

6、應急終止

6.1應急終止條件

應急終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2)事故現場隱患得到消除。

(3)受傷人員得到妥善醫治。

(4)無疫情發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緊急疏散人員得到妥善安置。

(6)導致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由現場指揮組召集各工作組組長會議,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後,書面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2)鎮人民政府接到應急終止請求後,立即召開會議決定。

(3)鎮人民政府向現場指揮組和各工作組下達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的命令,並抄送縣應急辦和安委辦。

(4)由新聞宣傳組上報新聞單位,向媒體宣佈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和有關應急處置的情況。

(5)由現場指揮組組織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7、後期處置

7.1善後處理

7.1.1鎮人民政府和事故單位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繼續負責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7.1.2善後處理工作組要配合事故發生單位繼續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傷人員的後期醫療處理工作。

(2)事後補償、重建、保險理賠和生產生活秩序恢復工作。

(3)事發地羣眾思想工作和社會穩定工作。

7.1.3醫療衞生工作組要繼續做好對事故污染、疫情和環境的監測與處置工作。

7.2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鎮人民政府向保險機構要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7.3總結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現場救援指揮組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鎮人民政府,同時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組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鎮人民政府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並抄送有關部門。

8、保障措施

8.1制定相應應急預案

各應急工作組組長單位和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明確的工作職責制定相應應急行動預案,報鎮安監站備案。

8.2救援隊伍保障

(1)鎮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村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

(2)大型企業重點工程建設單位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報鎮人民政府和搶險救援工作組組長單位備案。其它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質裝備。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建立應急響應通信系統。各工作組根據應急救援需要配備相應的通信、攝影和辦公器材。

(2)鎮應急救援辦公室逐步建立應急處置指揮監控系統。

8.4資金物質保障

(1)鎮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緊急救援建設規劃,鎮財政每年應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

(2)各工作組組長單位每年要向鎮人民政府上報應急處置隊伍、專家組的配備以及物質(器材)的儲備、消耗等情況。

8.5宣傳、培訓和演練

(1)宣傳

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宣傳工作,各種媒體給予支持。鎮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企業與所在地村組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羣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2)培訓

鎮人民政府負責對各級管理機構、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和業務培訓。有關部門、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並積極組織社會志願者參加培訓。

鎮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內容列入幹部培訓課程。

(3)演練

鎮人民政府適時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原則上每年一次。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原則上每年不少於一次。

8.6監督檢查

鎮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9、附則

9.1預案管理與更新

(1)本預案由鎮人民政府發佈,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2)鎮人民政府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和修改。

9.2獎勵與責任追究

9.2.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災難搶救中,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羣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9.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履行應急救援職責和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指揮,或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物質的。

(5)阻礙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9.3其他事項

(1)本預案由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2)本預案自印發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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