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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幼兒園辦學章程》【精品多篇】

《民辦幼兒園辦學章程》【精品多篇】

《民辦幼兒園辦學章程》【精品多篇】

章 總 則 篇一

第一條 為適應學前教育發展需要,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兒園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兒與教職工合法權益,全面提高保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寧波市學前教育促進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園全稱為寧波市鎮海區鎮海寶山幼兒園;地址為寧波市鎮海區招寶山街道環城西路288號;郵編為315200;官方網址為寧波鎮海寶山幼兒園;註冊域名為b;微信號為zhbsyey;微信公眾號為靈動寶山。

第三條 本園由鎮海區人民政府舉辦,經寧波市鎮海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由招寶山街道屬地管理,業務主管是寧波市鎮海區教育局。

第四條 本園為公辦全日制幼兒園,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設計規模為18個班級。在主管部門規定的招生範圍內招生,招生對象為3-6週歲幼兒。

第五條 本園申請設立登記時的開辦資金為人民幣451萬元。辦園經費由街道財政全額撥款。具體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第六條 本園遵循“人文為本,生命成長”的辦學理念,潛心打造富有活力的家園、樂園、創想園,致力於讓幼兒在更為“自然、自由、自主”的綠色教育環境中和諧成長。

第七條 本園發展目標:“塑靈動寶幼,享幸福教育,育稚趣孩童”,讓幼兒園盡顯生命之“真”靈性,讓教師體驗成長之“真”幸福,讓幼兒樂享童年之“真”快樂。

第八條 幼兒的培養目標:我們鼓勵每個幼兒--在自我嘗試中養成習慣,在自主探究中萌發智慧,在自然觀察中生成興趣,在自由交往中體驗快樂;我們的願望--給每個幼兒一片本真、適宜的成長天空,讓每顆童心舒暢,讓每份童趣盎然,讓每個童顏綻放。

第九條 教師的發展目標:凸顯兩個園本化--師資培訓園本化、課程實施園本化;弘揚三種精神----愛崗敬業、務實創新、追求發展;瞄準四個目標----積累豐富經驗、練就多元技能、促成反思研究、造就專業能手。

第十條 本園以“科藝”為特色文化主元素,通過“科藝啟童閲”、“科藝誘童趣”、“科藝展童健”、“科藝亮童輝”、“科藝呈童秀”等載體,使科藝紮根幼兒心田、伴隨幼兒成長。

第十一條 本園園標: 確定《太陽?月亮?我的家》為園歌。

第十二條 本園按照依法治園、規範辦園、自主發展的要求,定期制訂三年發展規劃,並形成和健全自評機制,促進本園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幼兒園治理結構與運行機制

第十三條 本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兒園,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評估、審計和監督,接受本園教職工大會監督。

副園長對園長負責,協助園長分管本園保教、行政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園長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本園章程、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二)組織制定規章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三)執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和指示;

(四)領導本園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完善崗位設置,維護本園秩序;

(五)負責本園日常事務管理,主持園長辦公會議審議重大事項並作出決策;

(六)領導學前教育課程實施,領導保育教育、衞生保健、安全保衞工作;

(七)負責教職工隊伍建設,促進教職工全面和諧發展;

(八)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九)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十)負責與社區聯繫和合作。

第十五條 鎮海寶山幼兒園黨支部在本園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對本園教師的教育、管理,監督保證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執行。同時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等組織的作用,保障全園工作的健康運行。

第十六條 本園建立全體教職工大會,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教職工大會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評議監督權。凡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及園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有關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的辦法,須經教職工大會審議過。

第十七條 本園建立工會組織,作為教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本園黨支部和街道工會的領導下負責工會會員的管理,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娛活動、體育活動,協助行政搞好教職工的`浮福利,支持配合幼兒園行政實施各項工作規則。籌備教職工大會。工會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原則組建。

第十八條 本園設置教育教學、衞生保健、安全保衞等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確保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第十九條 本園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制度。重大事項應在行政主要負責人醖釀提議、充分調研與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由園長召集並主持園長辦公會議審議並組織實施。園長辦公會議的參加人員由園長、副園長、黨支部書記、工會負責人、年級組長組成。凡屬教職工大會職權範圍的事項,應提交教職工大會審議。

第二十條 本園建立健全園內申訴制度。藉助園長信箱、園長熱線、工會等途徑,明確受理幼兒家長和教職工申訴的部門和程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本園根據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爭議調解小組,就人員的聘用、待遇、獎懲等方面產生的爭議進行調解,當事人對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提出的調解意見不滿意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園執行《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收費政策,規範收費行為,按照物價部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各項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園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本園實行園務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向社會公開本園相關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本園建立健全檔案管理與使用制度。建立檔案室,加強檔案資料的建設和管理。各職能部門做好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園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記管理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幼兒園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章 總 則 篇二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幼兒園名稱: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小博士幼兒園第三條 幼兒園的性質。幼兒園的性質:本園為自願舉辦,對學期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工業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從事非盈利性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幼兒園自願接受深圳市寶安區教育局、深圳市寶安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幼兒園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前進一路180號。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章 辦學節餘及分配 篇三

第三十九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四十條 辦學結餘是指幼兒園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25%比例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後的餘額。

第四十一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四十二條 幼兒園提取的發展基金,用於幼兒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篇四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三)發生分立、合併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章 組織管理制度 篇五

第十一條 幼兒園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幼兒園的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 幼兒園董事會人員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組成,即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必須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五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園長;(二)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終止;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八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

第十九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理)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代表幼兒園簽署有關文件;(四)法律、法規和有關教育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園長;(二)修改幼兒園章程;(三)制定發展規劃;(四)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第二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其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三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設園長一人,園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條 園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幼兒園董事會的決定;(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 負責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六)負責幼兒園安全、衞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園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章 章程的修改 篇六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民辦幼兒園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章 保教工作管理 篇七

第二十四條 本園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3-6歲兒童學習發展指南》、《浙江省托幼機構衞生保健工作管理條例》等要求,實施保教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園以漢語言文字為基本教學語言文字,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普通話等級證書。

第二十六條 本園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課程要求,秉持一日生活皆課程的教育理念,以幼兒的全面發展為本,遵循幼兒發展規律和學習特點,尊重幼兒發展的個體差異,以遊戲為幼兒基本活動,從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五個領域,促進幼兒身心和諧全面發展。防止國小化傾向。

第二十七條 本園遵循全面性、發展性、動態性、客觀性的原則,開展幼兒發展評價工作,並建立幼兒成長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園嚴格執行《浙江省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管理辦法》,建立衞生保健制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衞生保健工作,建設富有園本特色的淨化、美化、綠化、童化的綠色校園。

第二十九條 本園遵循幼兒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根據《浙江省等級幼兒園評估標準》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衞生習慣。

第三十條 本園保健室負責每週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為幼兒提供科學合理的膳食。為幼兒提供符合生活要求的潔淨飲用水。

第三十一條 本園制定與幼兒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鍊計劃,保證幼兒每天户外活動時間不少於2小時,其中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1小時。通過健康活動、遊戲活動或其它形式增強幼兒體質,培養幼兒基本運動技能和鍛鍊習慣,增進幼兒身心健康。

第三十二條 本園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檔案。按規定每年提醒幼兒到專業機構進行體檢一次,定期檢測幼兒身高、體重、視力,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和及時反饋。建立慢病、體弱兒管理制度,開展跟蹤指導矯治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園建立衞生消毒制度,做好在園幼兒計劃免疫的檢查和疾病防治工作,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四條 本園建立健全平安校園制度。嚴格執行《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並制定相關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檢查,加強園舍、交通、消防、飲食安全、健康、周邊環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接送制度,防範安全事故發生。不組織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幼兒家庭自願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救助受傷害幼兒,並依法進行善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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