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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精彩多篇】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精彩多篇】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精彩多篇】

問:單獨兩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計劃生育工作要放鬆了? 篇一

答:單獨兩孩政策的出台並不意味着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放鬆,而是中央結合人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與時俱進作出的戰略部署,符合羣眾的意願和社會發展的要求。現行生育政策是在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是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符合國情、省情,是完全正確的。同時,在全面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實踐中,基層計劃生育工作者的努力和廣大羣眾的奉獻,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良好的人口環境,為政策的調整提供了人口基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必須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不變,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制度不變,堅持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不變,更加註重宣傳倡導,更加註重利益引導,更加註重依法行政,更加註重服務關懷,毫不放鬆地抓好計劃生育工作。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嚴格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羣眾,繼續給予獎勵扶助和特殊困難家庭的特別扶助;同時,對於違法生育特別是多孩違法生育要依法依紀予以處理,按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保持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連續性。確保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問:如何應對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後一定時期內可能出現的出生人口增加等方面的壓力? 篇二

答:山東省計劃生育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獨生子女數量多,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後,全省未來3-5年內出生人口將會有所增加,生育水平會出現一定幅度的升高,也會給衞生、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務帶來壓力。為確保單獨兩孩政策紮實穩妥有序實施,我省已對單獨兩孩政策實施風險進行了全面評估,研究制定了具體的預案。一是加強宣傳引導。做好單獨兩孩政策解讀,向羣眾講清楚政策的適用對象和有關規定,搞好人口出生監測、預警,及時發佈相關信息,倡導科學、文明、進步的生育觀念,引導羣眾合理安排生育時間,避開生育高峯理性生育,防止扎堆生育。二是完善配套政策。隨着單獨兩孩政策的實施,需要合理規劃和配置衞生、教育、文化、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資源,確保滿足羣眾的基本需求。特別是加快推進婦幼保健機構建設,適當增加產科、新生兒科牀位數;科學調配技術人員,提升助產服務水平,紮實做好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工作;加強助產服務技術管理,紮實做好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工作,全面提升出生人口素質。三是切實搞好服務。針對一些地方可能出現符合再生育條件的羣眾集中辦證問題,衞生計生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暢通服務渠道,規範服務流程,簡化辦事手續,切實把好事辦好,避免“辦證難”問題的出現。總之,要在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前提下,通過各方面的努力,切實做到政策實施過程風險可控,生育水平不出現大的波動,人口總量保持在規劃目標之內。

新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1月22日起實施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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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篇五

第三十條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倡已生育過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宣傳諮詢、業務培訓、藥具供應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 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普及避孕節育、孕期檢查、隨訪服務、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促進孕前管理,保證受術者安全,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服務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鑑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信息,並按照規定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章 生育調節 篇六

第十九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在居住證申領地申請辦理生育證的,還應當提交居住證;

(二)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病殘兒醫學鑑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溺嬰、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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