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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新版多篇】

起訴狀【新版多篇】

起訴狀【新版多篇】

民事起訴狀 篇一

民 事 訴 狀

原告: ,女, 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北京市 **區 樓 單元 號 ,郵編: 聯繫電話: 。

被告: ,男,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住址:北京市**區 樓 單元 號,郵編: 。工作單位: ; 聯繫電話: 。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 。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於*年*月自行相識,並於*年*月*日在**省**市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因原被告雙方性格不合,婚後無法進行有效感情交流並共同生活,夫妻婚姻關係已完全破裂。經過深思熟慮後,原被告雙方決定協議離婚,並通過人民法院辦理相關離婚手續,原被告雙方無子女、財產、及其他債權債務糾紛。

請法院依法裁斷。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附件:

1、結婚證一份。

2、起訴書副本一份。

3、離婚協議一份 起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訴狀 篇二

原告:

負責人:

地址:

被告:

住址:

身份證號: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______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委託代理合同》,被告委託原告指派律師作為其與____不當得利糾紛案的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服務。雙方約定律師費的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後支付第一期律師費______元;在第一次開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師費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訴,案件不用開庭,甲方應在收到撤訴裁定書後支付此筆律師費。被告於合同簽訂後,支付了第一期律師費______元。

接受委託後,原告方律師在法定期限內向福田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裁定將該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後,安排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庭。開庭前夕,該案原告申請撤訴,法院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準許撤訴。

原告律師在收到裁定書後,多次通知被告領取裁定書及繳納第二期律師費,後又兩次將裁定書郵寄給被告。被告不簽收郵件,也未繳納律師費。

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法履行合同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第二期律師費5000元。因被告未積極履行合同設定的義務,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具狀訴請貴院依法審理,判準如上請求。

證據和證據來源

附件1:《委託代理合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起訴狀 篇三

原告名稱: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姓名:_____ 職務:_______

電話:______

企業性質:____ 工商登記核准號:_________

經營範圍和方式: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 賬號:_________

被告名稱: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 職務:______

電話: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附:有關證據及材料。

起訴狀 篇四

一、裁定書認為,“平湖市當湖街道餐飲店系被執行人趙某雄個人經營的中型餐館”。根據原告提供的《合夥經營協議書》第七條的約定,原告何某春為合夥負責人,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進貨管理、庫存管理、財務管理等。因此,餐飲店雖是登記在趙某雄名下的個體工商户,但因其有書面的合夥協議,明確的股權比例及權利義務,故實際為個人合夥組織,並且由原告何某春為合夥事務的主要執行人。

二、裁定書認為“案外人雖提出已參股味當家餐飲店,但至今未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實際上是混淆了趙某雄的個人債務與餐飲店對外債務的概念。本案所涉及到的執行案件所據以執行的民事調解書指向的債務,是趙某雄於20xx年5至8月間向被告張某偉所借款項,並未用於餐飲店。在聽證過程中,兩被告明確趙某雄在做一些工程,並且兩被告合夥開了另一家餐飲店。如果趙某雄是以的名義對外所欠債務,原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當然不能對抗第三人,但是本案是趙某雄個人所欠債務,在執行過程中首先要確定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是否具有所有權,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裁定書所説的“兩者財產難以區分的,可認定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屬於趙某雄所有”毫無道理,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沒有任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三、《個體工商户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户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此條規定是為行政管理而設置的,不針對實際經營者發生變更的效力。對於應變更登記而未變更登記的後果,《個體工商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户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而本案中,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原因是,被告趙某雄對於同一項資產在原告處變現後,又想在被告張某偉處抵債,故拒絕配合變更登記,其過錯在於被告趙某雄,而如果將被告的過錯造成的不利後果讓原告來承擔,也有違公平原則。

四、原告何某春、王某、杜某浦與被告趙某雄於20xx年1月18日簽訂的'《合夥經營協議書》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與被告所簽訂《合夥經營協議書》系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切實全面履行。根據《合夥協議》之約定,雙方按比例持有股份,共同經營,享有盈利,承擔風險。

《個體工商户條例》相關規定只是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民事行為無效的依據。原被告雙方這種名為個體工商户,實為合夥經營的方式,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五、據於上一條的理由,被告趙某雄與徐委康於20xx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徐與原告陸某英、李某強於20xx年11月25日簽訂的《股分轉讓協議》、以及五原告於20xx年11月25日簽訂的《合夥經營餐館協議書》均為合法有效。

xxx餐飲店的財產自被告趙某雄與徐xx於20xx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時起,趙某雄已經沒有所有權及其他任何權利,只有配合辦理原營業執照註銷登記的義務。這個結論應當是非常明確的。轉讓協議約定自簽字生效,餐館經營已經實際交割完畢,並有趙某雄聲明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的經營與其本人無關,轉讓款也已於20xx年12月28日全部付清,諸多條件表明,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沒有任何的權利。貴院(20xx)嘉平執字第xxx號執行案中有關查封平湖市新華路xxx號的當湖街道xxx餐飲店財產的執行措施,發生在20xx年的6月9日,顯然遠後於趙某雄出售資產的時間,因此查封是錯誤的。

起訴狀 篇五

原告××市××區××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人代表:×××,系公司經理。

被告××市××區××商店, 地址:××市××區××大街×號,

法人代表:×××,系商店經理。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3萬元。

2、責令被告賠償拖欠原告貨款3個月的利息損失。

3、責令被告賠償原告提起訴訟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訴訟費、請律師費等。

事實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從原告處購進西鳳酒200箱,價值人民幣3萬元。原告於當年10月19日將200箱西鳳酒用車送至被告處,被告立即開出3萬元的轉帳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銀行轉帳時,被告開户銀行告知原告,被告帳户上存款只有1.2萬餘元,不足清償貨款。由於被告透支,支票被銀行退回。當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貨款時,被告無理拒付。後來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經理不在為由拒之門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和第134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付貨款,並賠償由於被告拖欠貸款而給原告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來源

1、被告收到貨後簽收的收條1份

2、銀行退回的被告方開的支票1張

3、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收據×張

此致

××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市××區××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狀副本1份;

2、書證×份。

民事起訴狀模板 篇六

原告:何x,男,漢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4305x91113,地址:x229號3單元602號;範x,男,漢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證號:432x4570,地址:xx村6組17號;彭x,男,漢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證號:43x217,地址:x開發區45號。

被告: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業廠區。

訴訟請求:

1、依法判定dg市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雙倍返還原告押金及賠償原告投資損失合計人民幣500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間的關係為自然合夥人,合夥人略有變動,有相關合法變更手續證明)於20xx年06月10日與被告簽訂了《**客運站租賃合同》。

截至今日這段時期內,原告屢次強烈要求被告嚴格按合約履行自身的職責和義務,被告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完全視合約為一紙空文,嚴重違反了合同的各項約定,亦嚴重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被告的行為已屬嚴重違約。

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陳述事實,主張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中,被告嚴重違約事實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1、交付的建築物及附屬物問題重重 根據合同法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被告交付給原告經營使用的建築物應該是合法合規合標的。

時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築物主體工程及附屬物都未合格驗收,主體工程合格驗收證仍遲遲未見下達。

車站在原告連續經營長達一年後,被告的施工人員依然駐守在車站,還隔三差五地進行相關項目的施工和整修,就連消防許可證亦是不久前才審批下來。

與此同時,被告擁有車站物業相關的資料和手續只有部分與原告溝通或移交過。

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車站的建築物及附屬物究竟還有多少手續仍未辦理完畢或合格驗收。

2、協助辦理的營業執照與合同約定大相徑庭 “**汽車客運站”與事實上由被告協助辦理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完全是兩碼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廣東省交通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相關規定,等級、簡易站的站名為“地名+標誌名+(汽車)客運站”,如“廣州××汽車客運站”,配客點的站名為“地名+配客點名稱+(汽車)客運配客點”,如“dg××汽車客運配客點”,而以範才云為法人註冊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其經營範圍為客運站(配客點),而合約上所簽約的“**汽車客運站”,只有等級和簡易站才能配有該名,而目前經營範圍上明確規定為(配客點)的**客運站,按照法律規定只能配用“dg市**汽車客運配客點”這一名稱,而不是現註冊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這一名稱。

顯現,合約上所簽署的“**汽車客運站”跟實際營運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規定和實際經營範圍方面完全是南轅北轍、極不吻合。

3、核心經營租賃物遲遲未實際履行 《**客運站租賃合同》明確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資成立的**客運站及dg市**鎮公共汽車有限公司、dg市**客運有限公司”。

而事實上,原告現經營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資成立(法人代表為範才雲)的,被告只是充當一個協助辦理的角色。

可想而知,就連原告租賃的核心經營標的物,被告從一開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資成立的公司給原告實際經營使用,難道不是蓄意欺詐和有意違約嗎?同時租賃期間,合同約定由被告出資成立的dg市**客運有限公司,雖未明確什麼時間成立、如何成立等問題,但原告經營車站長達一年之久後,被告對dg市**客運有限公司的成立沒有任何反應和作為,甚至避口不談或虛與委蛇。

而**客運站實際經營的需要,客運有限公司的成立便顯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

如果客運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無法以客運公司的名義向政府部門申請相關營運線路的經營權,也就是説在客運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無法正常開展自身的線路業務,致使原告進駐車站長達一年之久依然連續鉅額虧損、債台高築,蒙受了巨大的經營壓力和經濟損失。

被告的不作為和違約行徑,嚴重有悖原告承包車站經營的初衷,原告就連一個核心業務的客運有限公司都沒有,拿什麼去談車站實際性的經營和潤利呢?

4、其它違約事實 《**客運站租賃合同》中的`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中的第四款:“該客運站可先以臨時配合點名義進行營運,並開始報驗,一年後,政府部門方可按客運站的營運情況進行驗收,達到標準後,方授予三級站的資格”。

其文字中的‘配合點’按規定應為‘配客點’,不知被告是有意為之,還是故意混淆視聽,以此來逃避法律事實。

同時,一年之後,**汽車客運站雖經相關部門驗收後,但因主體工程未合格驗收和消防資料不齊等原由,三級站資質亦遲遲未見授予下來,被告完全對這一約定視而不見、置若罔聞;《**客運站租賃合同》中的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中的第八款:“甲方應負責與**鎮政府溝通,確保所有途徑**、並在**境內經營客運的車輛務必進入**汽車客運站,由乙方統一管理”。

合約規定被告必須履行義務,商請**鎮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等。

而事實上,被告對這一約定沒有任何積極作為的表現,直至20xx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訴和上訪政府各主管部門後,才有了目前車輛初步進站的事實。

5、實際損失金額 原告實際投資和經濟損失摺合人民幣500萬元(見損失清單)。

綜上所述,被告已嚴重違反合同多項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宗旨原則和相關規定,被告行為已屬嚴重違約,同時,被告的違約事實確鑿清楚,證據充分肯定,原告現依法向dg市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狀,請求dg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辦理和審判。

此致:

民事起訴狀 篇七

原告:XXX,女,漢族,生於XXXX年XX月XX日,住成都市XX區三河花園1社,聯繫電話:。

被告:成都市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成都市XXX務,聯繫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關於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成武勞仲案字(XXX)第XXX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36個月雙倍工資共計144540.00元;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為原告補繳從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的社保;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託欠工資及提成8696.00元;

4、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終獎5200.00元;

5、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資27446.00元;

6、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4035.00元;

7、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至20xx年6月開始在被告處工作,從事門店店長一職,月平均工資為4015.00元。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被告一直沒有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原告購買社會保險。另外,被告經常要求原告加班,並且沒有支付加班工資。同時,被告剋扣原告20xx年5月和6月工資的提成,到目前還沒有支付。原告經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其義務,被告卻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基於以上事實,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做出公正裁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成都市X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民事起訴狀 篇八

房產買賣協議(合同)無效之訴民事起訴狀

以下為一則房產買賣合同無效之訴民事起訴狀範本。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聯繫方式:25663***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確認被告雙方於20xx年11月11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及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均為無效;

2、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萬元,並依照定金罰則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項人民幣100萬元。

3、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 元(詳見利息損失計算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 年 月 日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

1、交易標的為XX市**區 號的房產,該房產為危房。

2、上述房產交易價為 萬元。乙方(原告)應支付定金 萬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產應保證房屋無結構性損壞,門窗及配套水、電、煤氣等管道應當完好。

4、甲方(被告)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

5、雙方不得中途毀約。否則適用定金罰則。

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照《房產買賣協議》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 萬元。

訟爭雙方於 年 月 日達成《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再支付定金 萬元,原告付清全部購房款時間延期至 年月 日。該協議簽訂後,原告及時支付了該 萬元定金。

最近,原告獲悉,被告於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協議》之前便在交易標的之上為第三人設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標的上設有抵押,更未在《房產買賣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上提及針對上述抵押的處理方法。

依據《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原告認為:《房產買賣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應依法確認為無效合同。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此請求貴院,判決如所請。

此致

XX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月** 日

2017年民事起訴狀格式 篇九

原告: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別: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告: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訴狀副本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實和理由中應寫清合同簽訂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訴訟請求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

②原告應向法院列舉所有可供證明的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書證、物證的來源及由誰保管,並向法院提供複印件,以便法院調查。

③本訴狀適用於被告為法人或其它組織。

起訴狀 篇十

原告:XXX,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縣XX鎮XX組96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電話180XXXXXXX。

被告:蘇州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XXXX天隆XXXX室,送達地址為::蘇州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因不服XXXX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XXXX仲案字(20xx)第XX1號仲裁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中一倍即人民幣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4月至20xx年7月的扣發工資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未辦理社保及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業金損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擔證人出庭作證的交通費、誤工費300元;

八、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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