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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範文 篇一

一、商品房預租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新建商品房未辦理房地產權屬初始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前,與承租預約人簽訂商品房租賃預約協議,並向承租預約人收取一定數額的預收款的行為。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投資建造的外銷商品房,在辦理初始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需要預租的,都應當事先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提出預租申請,取得同意預租的批准文件。未經批准,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投資建造的外銷商品房一律不得開展預租。

三、凡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取得了預租批准後,該外銷商品房中已預售,且預售合同已經登記備案的外銷商品房的買受人也可將其購買的外銷商品房預租。

四、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申請外銷商品房預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二)取得外銷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預租的外銷商品房主體結構完工,已經市或區、縣的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

(四)已經確定外銷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並落實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築設施的配套建設計劃或意見;

(五)已經制定房屋使用公約,並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申請外銷商品房預租,除應向市房地局提交書面的申請報告外,還應當附交下列證件(複印件)及資料: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資質證書;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

(三)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市、區、縣的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主體結構工程驗收合格證;

(六)與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單位簽訂的總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進度計劃;

(七)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築設施的配套建設計劃或意見;

(八)房屋使用公約,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九)外銷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和土地分攤面積明細表;

(十)經市房地局委託上海市公證處審定的預租協議文本。其中,已批准預售的外銷商品房申請預租,則只需附交上述(五)、(十)及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六、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外銷商品房預租申請,市房地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凡符合預租條件的,發給准予預租的批文並抄告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凡不符合預租條件的,則在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

七、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取得外銷商品房預租批准後,方可進行外銷商品房的預租廣告宣傳和預租。

預租外銷商品房的廣告必須載明外銷商品房的預租批准文號。

八、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或買受人預租外銷商品房的,應當與承租人簽訂《預租協議》。

預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預租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的座落地點、面積、四至範圍;

(三)房地產的規劃使用性質;

(四)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五)房屋的平面佈局、結構、建築質量、裝飾標準以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

(六)房屋的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

(七)預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

(八)預付款金額及支付期限及其使用;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預租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項。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擬訂的預租協議在使用前應送交由市房地局委託的上海市公證處審定。

九、《預租協議》簽訂後的十五日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或買受人應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預租協議》登記。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的五日內,辦妥登記手續並書面通知該預租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地產交易管理所)。

十、預租的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按規定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或買受人辦理變更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或買受人應按《上海市實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意見》的規定,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租賃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範文 篇二

二、預租僅限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造,並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預售的商品房不得預租。

三、本合同條款中的[出租]或[預租]為提示性符號,表示該條款適用於出租行為或預租行為。本合同作為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時,只能採用標有[出租]部分的內容;而作為商品房預租合同使用時,則[預租]部分的條款和補充條款中的“預租有關事宜”部分的條款。其他未標有[ ]符號的條款作為通用性條款,不論預租或出租都適用。

四、本合同用於商品房預租的,在該商品房竣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了房地產權徵後,預租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商品房使用交接書。商品房使用交接書生效後該合同內的原預租條款履行完畢。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資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制定的示範文本(試行)其合同條款均為提示性條款,供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本合同中的示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訂立補充條款予以明確。

六、本合同簽訂前,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出具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預租人出具預售許可證。並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其中將房屋出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出租人還應出示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七、本合同簽訂後的15日內當事人應按規定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其中,屬房屋租賃的,應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領取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屬於商品房預租的,外銷商品房應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內銷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預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產權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後,再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租賃合同經登記備案扣,當發生重複預租、出租、租賃期間房屋轉讓或設定抵押後被處分等事實時,可以對抗第三人。

八、凡當事人一方要求登記備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記備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證明等有關文件辦理登記備案。

九、房屋租賃保證金是一種履約保證的措施。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的數額由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租賃關係終止時,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外,剩餘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購取。雙方當事人使用本合同前應仔細閲讀,認真瞭解各條款內容。

十一、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賃關係由經紀機構或居間的,則租賃當事人應當要求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在本合同的最後頁簽字、蓋章。

上海市商品房預租合同

(合同編號: )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承租方(乙方)

預出租方(甲方)

[預租]預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出租/預租)的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預租房屋情況

1-1 甲方____(出租/預租)給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區/縣)____路__(弄/新村)__(號/幢)___室(部位)__(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___([出租]實測/[預租]預測)建築面積為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房屋類型為____,結構為____.該房屋的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證書編號:______].

2)[預租]預售許可證[許可證編號:_______].

1-2 甲方作為該房屋的____(房地產權利人/代管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係。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____(已/未)設定抵押。

1-3 該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範圍、條件的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的內容、標準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分別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二、租賃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____使用,並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

2-2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前,不擅自改變上款約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範文 篇三

關鍵詞:房屋租賃管理;房屋租賃市場;措施

一、房屋租賃管理力度不足

(一)房屋租賃管理的立法滯後,可操作性不強,執行力不夠

隨着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發展,我國的房屋租賃市場也有迅速發展,但在這種新發展中不斷的有新問題新情況出現,而相應的法律、法規卻沒有很好的與之銜接,出台的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滯後性。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都對房屋租賃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方管理部門的執行力度不統一,也沒有及時出台房屋租賃管理細則。而立法工作的滯後,給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帶來了入手的難題。

(二)房屋租賃管理體系不完備

目前我國在房屋租賃管理方面還沒有一套完整體系出現,例如日常管理不到位,對管理對象的信息採集不到位,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因此統一化、專業化的房屋租賃管理模式勢在必行。

(三)房屋租賃市場缺乏政府指導價格

目前各地方房屋租賃信息零散、失真和信息的不對稱問題突出,作為市場的管理者,政府部門應當適時房屋租賃價格指數,進行租金價格指導,引導房屋租賃市場理性發展,抑制投機者炒作市場,指導價格的出台不但能為廣大具有租賃需求的企業和羣眾提供參照標準,避免由於價格混亂帶來不必要的糾紛,還能有效保護了租賃雙方的交易價格權益。

(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率明顯偏低

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應當及時到房產部門登記備案,但實際上很少有人會主動辦理,究其根源是缺失管理部門聯動,強制備案的力度不夠,在市場上往往會存在一些房主為了躲避政府的管理,便沒有到指定的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這就會導致房屋的出租方自行抬高或者降低租金,造成很多房屋不能隨行就市,最終損害到承租者的利益。

(五)對於房屋中介的監管不夠

在房屋租賃市場中,許多當事人通過中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許多中介沒有合法的經營手續,同時沒有在房產部門備案,對於雙方簽訂的合同並不能提供法律上保障,沒有處理當事人因為合同產生糾紛的能力。不能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真正為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考慮,只能為其自身利益,急於促成交易,收取佣金。

二、加強管理措施,創新管理工作模式

(一)健全房屋租賃市場有關政策法規

首先,關於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存在一定的矛盾與衝突。需要儘快的對這些矛盾及衝突進行消除,以避免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另外關於房屋轉租問題,需要儘快對其中涉及的問題進行明確,比如説明確哪些房屋可以轉租,哪些房屋不可轉租;雖然目前還不允許公租房轉租,但事實上仍存在大量的私自轉租的形式,都需要有相關的政策出台,加以規範。

(二)強化信息化租賃管理體系的建立

運用科學技術手段來完善房屋租賃管理系統,目前,在我國應有相對完善的房屋租賃管理系統出現。這個系統主要由房屋租賃合同管理、指導租金價格、統計報表、系統管理、房屋出租面積管理、房主信息管理等多方面共同構成,不僅是登記、管理、查詢等各方面的有效結合,也是提高了房屋租賃管理中的工作效率。

(三)建立房屋租賃指導價格體系,通過價格的透明化,帶動房屋市場的健康發展。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佈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聘請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定期出台具有指導意義的租賃價格。它既為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合理的指導價格,也為政府税收提供了價格參照依據,避免了個別當事人弄虛作假偷逃税款,從而維護了房屋租賃市場的正常秩序,有效維護了國家利益。

(四)確立各相關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提高登記備案率,依法懲治房屋租賃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雖然房管部門是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部門,但是房屋租賃管理又是一項綜合性管理,涉及房管、公安、工商、税務等部門,因此需要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國家六部委辦局曾出台相關文件,明確要求各個職能部位建立信息定期交流制度。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出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後,應定期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公安、工商、税務等部門;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證時,税務部門在辦理税務登記時,對於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登記其有關情況並定期通報給房地產管理部門,從而形成各部門共同把關,齊抓共管的局面。

(五)強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規範中介行為,切實保護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近年來,隨着房地產業的迅猛發展,房地產中介機構層出不窮。其間,由於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准入門檻較低,一些誠信等級低的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房源信息套取中介費、任意提高佣金等違法行為不斷髮生。因此,房地產管理部門必須強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規範中介行為,切實保護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扶持一批服務規範、運作良好、誠信度高的中介機構,一方面要建立中介機構誠信等級,另一方面要嚴厲打擊黑中介,為羣眾營造一個優良的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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