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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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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一

一、目的 為保證車輛行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訂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公司車輛。

三、車輛維修保養負責人 車輛的保養及維修由車輛對應駕駛員負責。

四、成立鑑定小組 關於公司車輛的保養維修,公司成立鑑定小組。組長由財務部經理擔任,組員由組長指定的2名人員(含司機)擔任。 鑑定小組的職責:鑑定維修保養後的車輛狀況是否合格;鑑定車輛維修保養費用的合理性。

五、車輛的維修保養

1、新車走合保養必須到新車製造廠指定的特約維修站進行保養。

2、駕駛員必須按要求及時對車輛例行保養,做到不超保、不脱保。因保養不及時引起機械損壞或事故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損失。

3、各部門車輛需進4S店或汽修廠維修的,駕駛員必須向其部門經理報告,由駕駛員説明具體情況。

4、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費用並徵得部門經理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如故障嚴重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

5、對於維修保養費用預估在2000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部門經理批准;2000元及以上的必須開具《車輛派修單》,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維修。

6、維修時更換部件須將舊(壞)件交回公司驗審。

六、費用的`報銷與鑑定

1、車輛維修保養後,駕駛員憑明細單據予以報銷。費用單據的各項開支必須清晰明瞭的進行標註,不得籠統合並費用。

2、車輛維修涉及更換部件的,舊(壞)件未交回公司的不予報銷。

3、對於駕駛人維修保養車輛後的費用單據,鑑定小組要及時查閲,依據符合市場價原則進行評定,對於費用不清、費用不合理部分有權質疑。對於維修保養人(駕駛員)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費用,或者鑑定小組認定的不合理費用,均由維修保養人(駕駛員)自行承擔。

七、本規定由財務部負責實施,企管部跟進。

2011-11-9

為了減輕汽車各部件的磨損,防止在運行中發生故障,延長汽車的使用壽命,降低燃料、配件及輪胎的消耗使汽車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特定出如下保養制度。

一。例行保養:指駕駛員在每天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後進行的保養,作業內容有

1、打掃、清洗汽車內外衞生。

2、檢查安全機構,各部機件緊固和輪胎氣壓。

3、檢查添加燃料、潤滑油。

二。一級保養:車輛每行駛500-300公里進行一次一級保養,以清洗、檢查、潤滑、緊固為主,內容是:

1、清洗化油器、空氣、汽油濾清器,更換機油。

2、按規定部位潤滑脂,檢查變速器、轉向器,後橋的潤滑油麪高度,不足時添加。

3、檢查轉向緊固情況,離合器自由行程,制動器磨擦片間隙和各部件連接部位的緊固情況。

4、檢查燈光、分電器觸點的工作情況,以及電池液液麪高度。

5、放出貯氣筒的積水。

三。二級保養:車輛每行駛8000-12000公里進行一次二級保養,二級保養是除執行一級保養作業內容外,調整、檢查發動機和底盤各部件工作情況,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內容是:

1、清洗化油器、空氣、燃油、機油粗濾清器、更換機油細濾清器,換機油。

2、檢查調整氣門間隙,緊固發動機螺栓,並檢查發動機有無漏水、漏油情況。

3、拆檢發電機、起動機、清洗整流子和炭刷,潤滑軸承。

4、檢查分電器技術狀況,調整間隙。

5、檢查電路、燈光、喇叭、雨刮工作情況。

6、檢查調整離合器與壓板的間隙及踏板的自由行程。

7、檢查轉向器橫直拉桿,轉向節主肖套、轉向臂各接頭的磨損情況,並調整前束。

8、拆檢轉動軸萬向節和軸承磨損情況,緊固變速器二軸和主減速器螺帽有無鬆動。

9、查制器,拆制動鼓,緊固制動底板螺帽,制動蹄和制動鼓的磨損情況,調整間隙,油制動檢查分原皮蜿有無咬死漏油,氣制動換分原膜片,氣管,調整制動踏板自由行程。

10、查變速器,減速器各部件的軸向間隙磨損程度和工作情況。

11、按規定潤滑各潤滑點,檢查輪胎氣壓和磨損情況,進行輪胎換位。

12、更換安全配件時,一定要購買正品配件,要注意配件的使用條件,如輪胎的負荷、速度等級及尺寸等。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合理利用各種資源,加強公司內部運輸車輛管理,節省時間和費用,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和項目進度,特制訂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公司所屬運輸車輛均適用此規定。

二、維修原則

1、凡公司所轄運輸車輛能在車隊維修的,一律在車隊維修。

2、車隊因技術、裝備所限,不能完成維修任務的(如修輪胎、電、氣、路、修理大梁等),可由各廠自行找外協維修。

3、各單位每年可確定兩家外協單位做為運輸車輛維修點。一旦確定需報公司備案。

4、運輸車輛在內部維修所需零配件,由車輛所屬單位負責領取,車隊維修師傅幫助提供型號、規格等諮詢服務

5、運輸車輛產生的維修費用,計入車輛所屬單位成本費用。

三、維修管理

1、車隊維修處應建立各單位單車維修台帳。

2、各單位運輸車輛在公司廠區內出現故障,一般將車輛拖至車隊維修。特殊情況下,修車師傅可到車輛故障現場維修。在廠區外出現故障,可直接到外協維修點維修。出現爆胎直接找外協維修。

3、車隊無法實施的維修項目,由車輛所屬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車隊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到外協維修。情況緊急的,須電話告知,三天內補辦簽字手續。否則,各單位不能入帳。

4、維修人員應執行24小時值班,保證不因維修不及時而影響生產。

5、故障車(非所轄車輛,下同)駕駛員負責本車零配件的領取,車隊負

責維修或更換。時間緊急時,車隊有零配件可暫時借用,並履行簽字等借用手續,兩天內由故障車駕駛員負責領取歸還。

6、故障車修好後,駕駛員要在修理清單上簽字確認。修理清單一式三份,第一聯由車輛所屬單位核算單位存,第二聯維修方存,第三聯由車輛駕駛員保存。

7、各廠應根據本單位車輛及零配件易損易壞情況,適時上報零配件採購計劃。

8、車隊維修班應保證維修質量,堅決避免剛經過維修的部位或零配件前修後壞。否則與維修員績效掛鈎。

9、各單位更換的廢舊零配件應按《廢舊物資管理制度》處理。

四、要求及考核

1、各有車單位應提高車輛駕駛人員對車輛定時保修意識,切實在規定時間,對重要部位進行保養。若因保養不到位,如缺油、無潤滑等,造成車輛損壞、故障,車隊應在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説明。不據實填寫,每處處罰車輛駕駛員1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各廠未對有效保養的車輛駕駛員進行處罰,每次處罰各單位核算辦負責人2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分/次。車隊未在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説明,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

2、車隊能夠維修的車輛而車輛所屬單位弄虛作假,外出維修的,一經發現,每次處罰車輛駕駛員200元,連帶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分/次(駕駛員操作不當原因除外)。

3、車隊能夠維修的故障車,而以各種理由拒絕維修,或遲緩維修影響生產的,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

4、維修質量不高,支差應付,前修後壞,每次處罰車隊1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

5、每季度對外協維修價格進行市場核查並向各廠核算辦遞交詢價報告,確保不高於市場維修價。各廠核算辦應依據市場調查報告價或低於報告價計算。

6、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每次處罰責任人50-2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考核0.5-2分。

7、車輛所屬單位因各種理由不提供零配件,車隊有權拒修(夜間等特殊情況除外),駕駛員或車輛所屬單位借用零配件不還,車隊向綜合管理處投訴,查證屬實,每次處罰車輛所屬單位月度績效0.5分,單位負責人100元,車輛駕駛200元,並限期歸還。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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