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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品多篇】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品多篇】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品多篇】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一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佈。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准,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准並報人事幹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准,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准,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准。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於事後補假,事後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准。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於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持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後即交至人事幹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准後向人事幹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幹部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二

一、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工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就學校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討論。

二、對學校幹部和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三、對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種制度、方案提出意見,甚至作出決定。

四、閉會期間,由教育工會經常徵求羣眾的意見,維護教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決策。

五、校長應該自覺地徵求和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定期向教代會報告自己和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況,並主動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六、討論並向校長交送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各種提案,並檢查實施情況。

七、提出有關各項工作的質詢,聽取校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並進行審議。

八、根據校長的`提議,對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項的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或組織民意測驗,參與學校的決策。

九、對校長和其他行政幹部進行監督評議,可向校長提出任免學校各部門幹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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