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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內容有哪些內容(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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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有年齡限制麼 篇一

沒有年齡限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可參加法考。

司法考試真題 篇二

一、(本題20分)

材料一: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須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材料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懲罰。如果人民羣眾通過司法程序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那司法就沒有公信力,人民羣眾也不會相信司法。法律本來應該具有定分止爭的功能,司法審判本來應該具有終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這些功能就難以實現。

問題:

根據以上材料,結合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總體要求,談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於推進嚴格司法的意義。

答題要求:

1、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3、總字數不得少於400字。

二、(本題22分)

趙某與錢某原本是好友,趙某受錢某之託,為錢某保管一幅名畫(價值800萬元)達三年之久。某日,錢某來趙某家取畫時,趙某要求錢某支付10萬元保管費,錢某不同意。趙某突然起了殺意,為使名畫不被錢某取回進而據為己有,用花瓶猛砸錢某的頭部,錢某頭部受重傷後昏倒,不省人事,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剛好此時,趙某的朋友孫某來訪。趙某向孫某説“我攤上大事了”,要求孫某和自己一起將錢某的屍體埋在野外,孫某同意。

二人一起將錢某抬至汽車的後座,由趙某開車,孫某坐在錢某身邊。開車期間,趙某不斷地説“真不該一時衝動”,“悔之晚矣”。其間,孫某感覺錢某身體動了一下,仔細察看,發現錢某並沒有死。但是,孫某未將此事告訴趙某。到野外後,趙某一人挖坑並將錢某埋入地下(致錢某窒息身亡),孫某一直站在旁邊沒做什麼,只是反覆催促趙某動作快一點。

一個月後,孫某對趙某説:“你做了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你將那幅名畫給我,否則向公安機關揭發你的殺人罪行。”三日後,趙某將一幅贋品(價值8000元)交給孫某。孫某誤以為是真品,以600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某。李某發現自己購買了贋品,向公安機關告發孫某,導致案發。

問題:

1、關於趙某殺害錢某以便將名畫據為己有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各自的理由是什麼?

2、關於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為毀滅罪證而將錢某活埋導致其窒息死亡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哪幾種主要處理意見?各自的理由是什麼?

3、孫某對錢某的死亡構成何罪(説明理由)?是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成立幫助犯(從犯)?

4、孫某向趙某索要名畫的行為構成何罪(説明理由)?關於法定刑的適用與犯罪形態的認定,可能存在哪幾種觀點?

5、孫某將贋品出賣給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麼?

三、(本題22分)

顧某(中國籍)常年居住M國,以豐厚報酬誘使徐某(另案處理)兩次回國攜帶毒品甲基苯丙胺進行販賣。2014年3月15日15時,徐某在B市某郊區交易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偵查中徐某供出了顧某。我方公安機關組成工作組按照與該國司法協助協定赴該國偵查取證,由M國警方抓獲了顧某,對其進行了訊問取證和住處搜查,並將顧某及相關證據移交中方。

檢察院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對顧某提起公訴。鑑於被告人顧某不認罪並聲稱受到刑訊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證據,一審法院召開了庭前會議,通過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及調查證據材料,審判人員認定非法取證不成立。開庭審理後,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兩次分別販賣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顧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原審法院重審期間,檢察院對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確為2.3克並作出了補充起訴,據此原審法院以被告人兩次分別販賣2.3克、7.6克毒品改判顧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被告人不服判決再次上訴到二審法院。

問題:

1.M國警方移交的證據能否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對控辯雙方提供的境外證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2、本案一審法院庭前會議對非法證據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麼?

3、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後,檢察院對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為2.3克的補充起訴是否正確?為什麼?

4、發回重審後,原審法院的改判加刑行為是否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為什麼?

5、此案再次上訴後,二審法院在審理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四、(本題22分)

自然人甲與乙訂立借款合同,其中約定甲將自己的一輛汽車作為擔保物讓與給乙。借款合同訂立後,甲向乙交付了汽車並辦理了車輛的登記過户手續。乙向甲提供了約定的50萬元借款。

一個月後,乙與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該汽車賣給對前述事實不知情的丙公司並實際交付給了丙公司,但未辦理登記過户手續,丙公司僅支付了一半購車款。某天,丙公司將該汽車停放在停車場時,該車被丁盜走。丁很快就將汽車出租給不知該車來歷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過程中因汽車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來修另一輛汽車時未付修理費為由扣留該汽車。汽車扣留期間,己公司的修理人員庚偷開上路,違章駕駛撞傷行人辛,辛為此花去醫藥費2000元。現丙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已受理其破產申請。

問題:

1、甲與乙關於將汽車讓與給債權人乙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約定效力如何?為什麼?乙對汽車享有什麼權利?

2、甲主張乙將汽車出賣給丙公司的合同無效,該主張是否成立?為什麼?

3、丙公司請求乙將汽車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為什麼?

4、丁與戊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丁獲得的租金屬於什麼性質?

5、己公司是否有權扣留汽車並享有留置權?為什麼?

6、如不考慮交強險責任,辛的2000元損失有權向誰請求損害賠償?為什麼?

7、丙公司與乙之間的財產訴訟管轄應如何確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產申請後,乙能否就其債權對丙公司另行起訴並按照民事訴訟程序申請執行?

五、(本題18分)

美森公司成立於2009年,主要經營煤炭。股東是大雅公司以及莊某、石某。章程規定公司的註冊資本是1000萬元,三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一次性繳清全部出資。大雅公司將之前歸其所有的某公司的淨資產經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後作價500萬元用於出資,這部分資產實際交付給美森公司使用;莊某和石某以貨幣出資,公司成立時莊某實際支付了100萬元,石某實際支付了50萬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擔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趙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莊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於是趙某以現金出資50萬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但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趙某還領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紅利共10萬元,也參加了公司的股東會。

2012年開始,公司經營逐漸陷入困境。莊某將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權轉讓給了其妻弟杜某。此時,趙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將其登記為股東,所以自己的50萬元當時是借款給美森公司的。白某稱美森公司無錢可還,還告訴趙某,為維持公司的經營,公司已經向甲、乙公司分別借款60萬元和40萬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萬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將原出資的資產中價值較大的部分逐漸轉入另一子公司美陽公司。對此,杜某、石某和趙某均不知情。

此時,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訴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還借款及相應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張自己曾借款500萬元給美森公司,要求其償還。趙某、杜某及石某聞訊後也認為利益受損,要求美森公司返還出資或借款。

問題:

1、應如何評價美森公司成立時三個股東的出資行為及其法律效果?

2、趙某與美森公司是什麼法律關係?為什麼?

3、莊某是否可將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權進行轉讓?為什麼?這種轉讓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4、大雅公司讓白某將原來用作出資的資產轉移給美陽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麼?

5、甲公司和乙公司對美森公司的債權,以及大雅公司對美森公司的債權,應否得到受償?其受償順序如何?

6、趙某、杜某和石某的請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們應當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六、(本題22分)

陳某轉讓一輛中巴車給王某但未辦過户。王某為了運營,與明星汽運公司簽訂合同,明確掛靠該公司,王某每月向該公司交納500元,該公司為王某代交規費、代辦各種運營手續、保險等。明星汽運公司依約代王某向鴻運保險公司支付了該車的交強險費用。

2015年5月,王某所僱司機華某駕駛該中巴車致行人李某受傷,交警大隊認定中巴車一方負全責,並出具事故認定書。但華某認為該事故認定書有問題,提出雖肇事車輛車速過快,但李某橫穿馬路沒有走人行橫道,對事故發生也負有責任。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李某將王某和其他相關利害關係人訴至F省N市J縣法院,要求王某、相關利害關係人向其賠付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費用。被告王某委託N市甲律師事務所劉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案件審理中,王某提出其與明星汽運公司存在掛靠關係、明星汽運公司代王某向保險公司交納了該車的交強險費用、交通事故發生時李某橫穿馬路沒走人行橫道等事實;李某陳述了自己受傷、治療、誤工、請他人護理等事實。訴訟中,各利害關係人對上述事實看法不一。李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了因誤工被扣誤工費、為就醫而支付交通費、請他人護理而支付護理費的書面證據。但李某聲稱治療的相關診斷書、處方、藥費和治療費的發票等不慎丟失,其向醫院收集這些證據遭拒絕。李某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法院調查收集該證據,J縣法院拒絕。

在訴訟中,李某向J縣法院主張自己共花治療費36650元,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12000元。被告方僅認可治療費用15000元。J縣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在治療費方面支持了15000元。雙方當事人都未上訴。

一審判決生效一個月後,李某聘請N市甲律師事務所張律師收集證據、代理本案的再審,並商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約定按協議標的額的35%收取律師費。經律師説服,醫院就李某治傷的相關診斷書、處方、藥費和治療費的支付情況出具了證明,李某據此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審申請並裁定再審。

再審中,李某提出增加賠付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並要求張律師一定堅持該意見,律師將其寫入訴狀。

問題:

1、本案的被告是誰?簡要説明理由。

2、就本案相關事實,由誰承擔證明責任?簡要説明理由。

3、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是否當然就具有證明力?簡要説明理由。

4、李某可以向哪個(些)法院申請再審?其申請再審所依據的理由應當是什麼?

5、再審法院應當按照什麼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再審法院對李某增加的再審請求,應當如何處理?簡要説明理由。

6、根據律師執業規範,評價甲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執業行為,並簡要説明理由。

七、(本題24分)

材料一(案情):孫某與村委會達成在該村採砂的協議,期限為5年。孫某向甲市乙縣國土資源局申請採礦許可,該局向孫某發放採礦許可證,載明採礦的有效期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縣國土資源局通知孫某,根據甲市國土資源局日前發佈的《嚴禁在自然保護區採砂的規定》,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不再延續,被許可人應立即停止採砂行為,撤回採砂設施和設備。

孫某以與村委會協議未到期、投資未收回為由繼續開採,並於2015年10月28日向乙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延續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該局通知其許可證已失效,無法續期。

2015年11月20日,乙縣國土資源局接到舉報,得知孫某仍在採砂,以孫某未經批准非法採砂,違反《礦產資源法》為由,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其停止違法行為。孫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通知書,一併請求對《嚴禁在自然保護區採砂的規定》進行審查。

孫某為了解《嚴禁在自然保護區採砂的規定》內容,向甲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佈。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問題:

(一)結合材料一回答以下問題:

1、《行政許可法》對被許可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許可機關接到申請後應如何處理?

2、孫某一併審查的請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據有關規定,原告在行政訴訟中提出一併請求審查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3、行政訴訟中,如法院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文件不合法,應如何處理?

4、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性質作出判斷,並簡要比較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同點。

(二)結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觀點明確,邏輯清晰、説理充分、文字通暢;總字數不得少於500字):

談談政府信息公開的意義和作用,以及處理公開與不公開關係的看法。

司法考試真題答案詳解 篇三

一、

參考答案(要點):

(一)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必須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一方面,憲法法律對所有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利予以平等保護,對受侵害的權利予以平等救濟;另一方面,任何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糾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嚴格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司法環節的具體表現。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司法不嚴對社會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民羣眾的訴訟權利在司法程序中應得到平等對待,人民羣眾的實體權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護。只有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羣眾才會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

(三)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於嚴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統一法律適用的標準,避免同案不同判,實現對權利的平等保護和對責任的平等追究。其次,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確保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確保訴訟當事人受到平等對待,絕不允許法外開恩和法外施刑。再次,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必須明確,辦案要嚴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杜絕對司法活動的違法干預,辦案結果要經得住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二、

參考答案:

1、關於趙某殺害錢某以便將名畫據為己有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兩種處理意見。其一,認定為侵佔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理由是,趙某已經佔有了名畫,不可能對名畫實施搶劫行為,殺人行為同時使得趙某將名畫據為己有,所以,趙某對名畫成立(委託物)侵佔罪,對錢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殺人罪。其二,認定成立搶劫罪一罪。理由是,趙某殺害錢某是為了使名畫不被返還,錢某對名畫的返還請求權是一種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所以,趙某屬於搶劫財產性利益。

2、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為毀滅罪證而將錢某活埋導致其窒息死亡,屬於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對此現象的處理,主要有兩種觀點:其一,將趙某的前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或普通搶劫),將後行為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對二者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想象競合處理;理由是,畢竟是因為後行為導致死亡,但行為人對後行為只有過失;其二認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搶劫致人死亡即對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中斷,前行為與後行為具有一體性,故意不需要存在於實行行為的全過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觀點的,適當給分。

3、孫某對錢某的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孫某明知錢某沒有死亡,卻催促趙某動作快一點,顯然具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對錢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認為趙某對錢某成立搶劫致人死亡,但由於錢某不對搶劫負責,也只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倘若在前一問題上認為趙某成立故意殺人未遂(或普通搶劫)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那麼,孫某就是利用過失行為實施殺人的間接正犯;倘若在前一問題上認為趙某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或故意的搶劫人死亡即對死亡持故意),則孫某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從犯)。

4、孫某索要名畫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孫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因為利用合法行為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的也屬於敲詐勒索。一種觀點是,對孫某應當按800萬元適用數額特別巨大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定,並將取得價值8000元的贋品的事實作為量刑情節,這種觀點將數額巨大與特別巨大作為加重構成要件;另一種觀點是,對孫某應當按8000元適用數額較大的法定刑,認定為犯罪既遂,不適用未遂犯的規定,這種觀點將數額較大視為單純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規則。

5、孫某出賣贋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因為孫某以為出賣的是名畫,不具有詐騙故意。

三、

參考答案:

1.M國警方移交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司法機關可以進行刑事司法協助,警方赴M國請求該國警方抓捕、取證屬於司法協助的範圍,我國法院對境外證據認可其證據效力,本案司法協助程序符合規範,符合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人民法院對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應當對材料來源、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提取時間等進行審查。經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對材料的使用範圍有明確限制的除外;材料來源不明或者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證據。

2、不正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等問題只是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不能做出決定。

3、不正確。本案第二審法院基於原審法院認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數量不明,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重審中檢察機關明確為2.3克,只是補充説明不是補充起訴。補充起訴是在法院宣告判決前檢察機關發現有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的。

4、違反上訴不加刑。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本案補充説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內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實。

5、(1)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但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2)鑑於本案系發回重審後的上訴審,第二審法院不得以事實不清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3)如果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果認為原判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應當改判,但受上訴不加刑限制。(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四、

參考答案:

1、有效。因為我國物權法雖然沒有規定這種讓與擔保方式,但並無禁止性規定。通過合同約定,再轉移所有權的方式達到擔保目的,是不違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

對於乙對汽車享有什麼權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權,而是以所有權人的名義享有擔保權。

答案二:由於辦理了過户登記手續,乙享有所有權。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對汽車享有所有權,其有權處分該汽車。沒有導致合同無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雖然乙將汽車出賣給丙公司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對甲也是違約行為,但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法律並不要求出賣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3、有法律依據。因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汽車屬於特殊動產,交付即轉移所有權,登記只是產生對外的效力,不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為汽車已經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車所有權。

4、有效,因為儘管丁不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但是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屬於不當得利。

5、己公司無權扣留汽車並享有留置權。《物權法》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應該屬於同一法律關係。而在本案中, 債權與汽車無牽連關係。

6、辛有權向戊、己公司、庚請求賠償,因為戊系承租人,系汽車的使用權人;庚是己公司的僱員,庚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己應當承擔僱用人(或僱主)責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權行為人)。

7、丙公司與乙之間的財產訴訟應該由破產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受理丙公司破產申請後,乙應當申報債權,如果對於債權有爭議,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按照民事訴訟程序申請執行。

五、

參考答案:

1、大雅公司以先前歸其所有的某公司的淨資產出資,淨資產儘管沒有在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為出資形式,但公司實踐中運用較多,並且案情中顯示,一方面這些淨資產本來歸大雅公司,且經過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作價,在出資程序方面與實物等非貨幣形式的出資相似,另一方面這些淨資產已經由美林公司實際佔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9條也有“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的規定。所以,應當認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莊某按章程應當以現金300萬出資,僅出資100萬;石某按章程應當出資200萬,僅出資50萬,所以兩位自然人股東沒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及違約責任。

2、投資與借貸是不同的法律關係。趙某自己主張是借貸關係中的債權人,但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3條的規定,趙某雖然沒有被登記為股東,但是他在2010年時出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願意出資成為股東,其他股東及股東代表均同意,並且趙某實際交付了50萬元出資,參與了分紅及公司的經營,這些行為均非債權人可為,所以趙某具備實際出資人的地位,在公司內部也享有實際出資人的權利。此外從民商法的誠信原則考慮也應認可趙某作為實際出資人或實際股東而非債權人。

3、儘管莊某沒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但其股權也是可以轉讓的。受讓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經驗應當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已經認可了瑕疵出資股權的可轉讓性;這種轉讓的法律後果就是如果受讓人知道,轉讓人和受讓人對公司以及債權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再向轉讓人進行追償。

4、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公司財產是其人格的基礎。出資後的資產屬於公司而非股東所有,故大雅公司無權將公司資產轉移,該行為損害了公司的責任財產,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東(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這些債權人的利益。

5、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債權,應當得到受償。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東,我國公司法並未禁止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交易,只是規定關聯交易不得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實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債權也應當得到清償。

在受償順序方面,答案一:作為股東(母公司)損害了美林公司的獨立人格,也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其債權應當在順序上劣後於正常交易中的債權人甲和乙,這是深石原則的運用。答案二:根據民法公平原則,讓大雅公司的債權在順序方面劣後於甲、乙公司。答案三:按債權的平等性,他們的債權平等受償。

6、趙某和杜某、石某的請求不成立。趙某是實際出資人或實際股東,杜某和石某是股東。基於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股東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還出資。

但是大雅公司作為大股東轉移資產的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損害了股東的利益,因此他們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賠償請求。同時,白某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行為也損害了股東利益,他們也可以起訴白某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六、

參考答案:

1、本案被告得以原告的主張來加以確定:原告主張掛靠單位和被掛靠單位承擔責任的,王某、明星汽運公司、鴻運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理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的規定,轉讓機動車未辦理手續的,由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保險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侵權責任;明星汽運公司為王某從事中巴車運營的被掛靠單位,根據民訴司法解釋第54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原告不主張掛靠單位承擔責任的,王某、鴻運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

2、王某與明星汽運公司存在掛靠關係的事實由王某承擔證明責任;明星汽運公司依約代王某向鴻運保險公司交納了該車的強制保險費用的事實由王某承擔證明責任;交通事故發生時李某橫穿馬路沒走人行通道的事實,由王某承擔證明責任;李某受傷狀況、治療狀況、誤工狀況、請他人護理狀況等事實,由李某承擔證明責任。理由:訴訟中,在通常情況下,誰主張事實支持自己的權利主張,由誰來承擔自己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明責任。本案上述事實,不存在特殊情況的情形,因此由相對應的事實主張者承擔證明責任。

3、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不當然具有證明力。理由:在訴訟中,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只是證據的一種,其所證明的事實與案件其他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以及法院是否確信該事故認定書所確認的事實,法院有權根據案件的綜合情況予以判斷,即該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由法院判斷後確定。

4、李某可以向F省N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因為,根據民訴司法解釋,再審案件原則上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本案不存在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再審的理由為: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5、再審法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因為受理並裁定對案件進行再審的,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

再審法院對李某增加的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失費的再審請求不予受理;且該請求也不屬於可以另行起訴的情形,再審法院也不可告知另行起訴。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1)可以適用風險代理,但風險代理收費按規定不得高於30%;(2)甲律所張律師擔任李某申訴代理人,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範》50條第(七)項規定;(3)李某增加訴訟請求不符合有關規定(理由如前),律師應指出未能指出,有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執業原則及勤勉盡責的要求。

七、

參考答案:

(一)

1、行政許可法第50條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應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2、本案中,因《嚴禁在自然保護區採砂的規定》並非被訴行政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作出的依據,孫某的請求不成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3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在行政訴訟中一併請求審查規範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該規範性文件為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但不含規章;二是該規範性文件是被訴行政行為作出的依據;三是應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3、法院不作為認定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應當向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

4、本案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在於制止孫某的違法行為,不具有制裁性質,歸於行政強制措施更為恰當。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不同主要體現在下列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是制裁性,給予違法者制裁是本質特徵;行政強制措施主要目的在於制止性和預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二是階段性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查處作出的處理決定,常發生在行政程序終了之時;行政強制措施是對人身自由、財物等實施的暫時性限制、控制措施,常發生在行政程序前端;三是表現形式不同。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凍結等。

(二)略

司法考試複習攻略 篇四

一、打基礎、做準備(11月——2月)。

在這個階段,主要是要準確把握司法考試的複習備考方向,對三大實體法和三大訴訟法中與司法考試密切相關的基礎問題搞清楚,對重要的知識點有所瞭解,為後面的系統複習和強化記憶打下堅實的基礎。

在這個時期一定要重視基礎理論問題,因為司法考試理論性加強的趨勢非常明顯,運用基本理論來解決實際問題的考查方式多次出現。此時的複習,最好能夠先聽一次老師的講課,然後對課堂上講解的問題進行消化理解,然後再帶着問題第二次聽課,從而最有針對性地解決自己在理解上存在的疑點。這個時期的複習一定要以理解為主,不需要進行大量的記憶和練習,但最好能看一下近兩到三年的真題,特別是要關注對這些真題的解析,將真題及解析當作複習中必不可少的教材來使用。

二、全面複習,系統提升(3月——7月)。

經過在理論階段的學習,考生在法律理論素養和法律基本知識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對考試的基本形式、基本知識點和基本的複習思路有了整體的瞭解。以此為基礎,從3月份開始到7月上旬,就要進入精耕細作、系統複習和深入理解的階段。此時要以司法考試大綱為依託,主要是對司法考試大綱中涉及到的重點問題進行全面系統的梳理,最細緻地全面掌握司法考試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在這個階段,要安排好自己的時間,每天既要有聽課,同時要給自己留出足夠的時間消化理解和記憶,這個階段我基本上就是跟着眾合網校一對一的特色班課程走過來的。在複習全面展開之後,老師幫助你解決了複習的重點,並且對重點、難點和疑點都進行了分析,下一步就需要你自己將這些內容轉化為自己的知識。因此每天的複習過程中一定要給自己留出課後複習的時間。同時,在每一個部門法學習暫告段落時,一定不能忽視練習題。因為最重所有的知識都要落實到試卷和試題上,充分地練習能夠幫助你鞏固知識,查缺補漏,還能夠最有效地提高自己的解題能力。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這個時候的記憶是一個循環重複的過程,在記憶過程中的遺忘事非常正常的,因此不要為此而過分擔心。課前預習,聽課、課後複習以及做練習題,都是一個反覆記憶的過程,記憶是貫穿於整個複習過程之中的,因此不要因暫時的遺忘就產生焦慮情緒。

三、融會貫通,綜合串聯(7月——8月)。

進入到七月份之後,複習進入了一個融會貫通的提升階段,要進一步將分散的知識點融會貫通,加深理解,加強記憶,最終將法條法理和司法考試的命題結合起來,將學習能力轉化為考試能力和得分能力。

從近年來司法考試的命題趨勢上看,試題的綜合性越來越強,不僅在一個部門法內部會將相關的法條綜合考查,而且還出現了將實體法和程序法綜合考查的案例。因此如果不能將知識點和法條綜合起來,明白分散知識之間的內在聯繫,很有可能在考試中丟三落四,影響最終的分數。在這個階段,有豐富輔導經驗的老師會幫助大家整理、歸納、串聯相關知識和法條,真正提高大家在實戰中應用法條的能力。

這個時期同樣不能忽視試題,而是要更加重視試題,不僅要通過試題查缺補漏,而且要通過試題了解命題的思路,掌握答題的技巧,綜合運用所學到的知識解決實際問題。串講階段進行模考及講評,能夠有效地幫助大家發現自己在複習和解題中存在的問題,最有針對性地提高大家的應試能力。

四、最後衝刺階段(8月中下旬——9月考試

此階段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合理分配時間

你要清楚一週內所要做的事情,然後制定一張作息時間表。在表上填上那些非花不可的時間,如吃飯、睡覺、上課、娛樂等。安排這些時間之後,選定合適的、固定的時間用於學習,必須留出足夠的時間來完成 正常的閲讀和課後作業。當然,學習不應該佔據作息時間表上全部的空閒時間,總得給休息、業餘愛好、娛樂留出一些時間,這一點對學習很重要。一張作息時間表也許不能解決你所有的問題,但是它能讓你瞭解如何支配你這一週的時間,從而使你有充足的時間學習和娛樂。

2、科學強化記憶

法學是一個強調記憶和熟悉的人文學科,雖然説法學最終考察的是人的邏輯思維能力,但記憶實為邏輯運用之根基,根基不穩,運用終不能自如。司考由於信息量大,如果將大綱劃定的範圍全部記下,顯然不可能,這就需要科學記憶。這裏説的科學記憶,首先是考什麼才記什麼,如何實現?就是上面説的從真題出發,把歷年真題一五一十,絲絲入扣地過上三遍,利用真題定取捨,利用真題辨枝幹,利用真題抓核心,利用真題建體系,把考點找出來,把考點的體系全部記住。其次,科學記憶還要挖掘技巧,切忌死記硬背,技巧可以總結為:“口訣化、串聯法、體系化”九字方針。

司法考試複習攻略 篇五

一、求通過不必求完美

看到這裏,大家也許就明白了。為何這個攻略被冠以“準完美”。因為我們只求通過,並不追求完美。

從歷年司法考試的總體情況來看,凡通過者其前三卷的分數之和都在300分左右,因為第四卷主觀題想得高分難度極大。試卷四均是法律關係錯綜複雜、短時間內很難判斷的大案例,閲讀量和書寫量很大,對考生運用法律術語能力和文字功底的要求都很高。所以決定一個考生最終能否通過司法考試,而且又是通過自身刻苦訓練能夠把握的分數幾乎都在前三卷當中,想在短短三個月時間裏大幅度提高試卷四的分數是很難的。

目前很多朋友備考的誤區是:面面俱到、求多求全,恨不得一分也不放過。而成功的備考者複習的過程是減負、放棄、取捨的過程,是向400分衝擊最終保證360分的過程。就像老師説的'那樣,“司考不過是一場考試而已!”就以應試的心態待之,這樣就是另一番景象了。

二、基礎學習應分清主次

廣大考生備考的過程一般分為:閲讀、理解、記憶、掌握、運用幾個步驟。無論對有一定法學基礎的考生,還是非法律專業的考生,閲讀這一環節都是必經的一步。但把600多萬字的複習資料僅僅通讀一遍也需要很長的時間,所以在閲讀中抓重點部門法和抓部門法中的重點是很重要的。在司法考試的600分中,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共佔300分左右,佔去了總分值的半壁江山。而每年的通過分數線也不過才360分,所以司法考試界有一種説法叫“通民刑者通司考”。

建議大家首先從民法和刑法入手,這兩門學科是各部門法中發育最完善的,要下相當大的功夫才能掌握其內容並能夠運用。同時,這兩門學科又是離我們現實生活最近的,大家最有興趣去學習。尤其民法學是商法、經濟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學科的基礎,掌握好民法對備考有提綱挈領的作用。但民法和刑法體系龐雜,理論博大精深,想要學好學精還是有相當難度的。

我國的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就程序法而言,刑訴、民訴是核心。掌握、運用、理解都有一定的難度,考生們可以結合電視節目中的庭審紀實、現在開庭等欄目來學習,比較形象具體。程序法的管轄、期間等規定需要記憶,在司法考試考查的科目當中,商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憲法、法理、法制史等都有很多需要記憶的內容。

三、重點法條是備考的重中之重

閲讀、理解並記憶輔導用書、法律法規彙編是備考中的重頭戲。據調查,凡考試成績在320分左右的考生投入閲讀的時間約佔備考時間的80%。絕大多數考生因為無法解決好閲讀理解這一關,花去了太多的備考時間,實際上在備考的第一個環節就已經被淘汰出局了。閲讀和理解輔導用書、法律法規彙編不能等同於備考本身,就是你把輔導用書背下來也不一定能通過司法考試;但是卻有許多無暇閲讀輔導用書的考生順利通過了司法考試,因為他們準確而牢固地掌握了考點,靈活運用和記憶了重點法條。

對一個法學基礎知識掌握得較好、各個部門法知識結構完整,或是在上一次司法考試會考取了320分左右的考生而言,對法律法規彙編(法條)的閲讀、理解,作用遠大於對輔導用書的閲讀、理解。

考生備考司法考試基本上每年都會購買考試大綱、輔導用書(指定用書)、法律法規彙編。法律法規彙編有一萬多條,在這萬餘條中只有20%是考試中經常考查到的,這2000多個重點法條覆蓋了80%以上的考點。在歷年司法考試當中依據法條出題的情況比較普遍,如果一個考生理解並熟記了2000多個重點法條,那麼通過司法考試對他來説是很容易的事情,他掌握的不僅僅是2000多個在司法考試中經常考到的題目,而且還把握住了標準答案,因為依法條所設的題目,答案就是法條本身。所以閲讀法條,尤其是閲讀重點法條的收益遠遠大於閲讀輔導用書,這就是為什麼在司法考試結束後回過頭來看,凡是通過者大多是對法條手不釋卷者,將輔導用書翻爛但是名落孫山者比比皆是。

四、歷年真題練習必不可少

司法考試雖然要求考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要廣博,但歷年的考點重複率很高,比如:刑訴中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民法中的推定過錯原則及民訴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國際經濟法中的13個國際貿易術語、單據條款及承運人責任。無論閲讀、理解還是記憶輔導用書和法條,都是為了提高應試能力。應試能力的提高是備考的核心環節。在提高應試能力的過程中,歷年試題的練習作用尤其明顯。因為它們就是出題者的命題模式,它們本身既是考點也指明瞭重點法條。老師常説,“做歷年真題就是做來年真題。”考生們不妨做這樣一項簡便易行的工作,把近幾年的試題做上一遍,找出題目、答案對應的法條,這些法條就是司法考試中經常出現的重點法條。

專家指出,許多法學基礎不錯的考生之所以多年無法通過司法考試,其核心問題就在於忽略了應試能力的訓練,他們每年考試成績都在340分上下徘徊,離通過線只有一步之遙。因為他們年年都在重複着同樣一個備考模式:閲讀和理解佔去備考時間的80%,記憶佔去15%,試題練習佔5%。實際上他們完全可以縮小閲讀和理解所佔的時間比,增加做題的時間。

朋友們,司法考試是一項資格考試,通過即是勝利,通過便足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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