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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證明書(精選多篇)

疾病證明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疾病證明書

疾病證明書(精選多篇)

海口市瓊山區紅旗鎮龍榜衞生室

疾病證明書

姓名:林秋菊性別:女年齡:23門診號:3786

診斷: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建議給假日期:2014年6月2日至2014年6月4日

注意事項:1、卧牀休息

2、

醫師簽字:郭瓊貴2014年6月2日

第二篇:疾病證明書

疾病證明書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且在我院註冊的醫師,才有權開具疾病證明書。

二、醫師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獲得一定科學依據方可出具疾病證明書,不得單純憑患者簡單主訴,而不以醫學科學檢查為依據,或因人情關係,利用職權,濫用疾病證明書;不得偽造疾病證明書;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疾病證明書。

三、對診斷難度大,或診斷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診斷證明,更不能出具雙重診斷證明,必須進一步檢查得出準確結論。

四、屬於公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打架鬥毆致傷者,其診斷證明必須經過會診後,由主治醫師以上的醫師開具,科主任簽字,方可蓋章。

五、先休後補的診斷證明不予蓋章;凡有疑問的診斷證明要核實,查對患者。

六、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處,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後果;造成重大後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本人處方權,並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七、病假證明時間,應根據疾病性質決定,急診不超過3天,一般應控制在一週以內,最長不應超過(請繼續 關注本站:)一個月。

八、疾病證明書的領取與管理

(一)凡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且在我院註冊的臨牀醫師,可在醫務科登記領榷疾病證明書》;換取時持存根對換,遺失者應登報宣佈作廢(登報費用自理),否則不得再領齲

(二)已領取的疾病證明書,應由領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隨意外借他人使用。

(三)嚴禁出具虛假證明、人情證明,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理。

病情分析:

疾病證明書是醫生寫的,要醫務科蓋印後才生效。

指導意見:

疾病證明書主要寫診斷名,發生日期,主要還是疾病的名稱為認準的。

醫生詢問:

來院診斷為;攜帶乙肝病毒,呈小三陽,dna小與1000,有輕微傳染性.

教人營私舞弊怎麼行呢?

不過,看了一樓的設想,覺得不妥。誰願意做這種會被“取消醫療資格”的事情呢?

醫院,當然也不是檢-察-院,樣樣事情會做得事事着實。譬如,醫院的檢驗科,它的檢驗正確率有90%就不錯了。為什麼?因為若是按醫療檢驗規範和學科判別標誌準確判別的話,醫院就會失去15%的醫療業務量。所以,檢驗科對疑似病例都是作輕症判別的(這也是一般醫院採取的不過失醫療時機的潛規則,這也是為病人好,也是為醫院好。)。

那麼,如果要想將疑似病例儘早得到醫治的話:

到合適醫院掛外科,醫生問診時,你告訴其疼痛部位,醫生必會開一張透視檢驗單,讓你去拍片子。拍完片子後,檢驗科要寫檢驗報告時,你問他骨折了沒有,他説沒有骨折,你説是不是尾骶骨連接組織損傷,還是骨膜挫損傷?然後告訴他,讓他寫得略重些,以方便請工假不扣工資。一般情況下,他們只要稍有點音頭就明白的。給一個疑似的結論,是完全可以的。

然後將檢驗報告交給外科醫師,醫師就會根據病情診斷並給予治療方案。如果你是怕痛的,就住院;不怕痛的就取門診複診的治療措施。

如果因為病痛要請假的,可以以門診病歷和醫生建議卧牀休息的建議單向工作單位請假。醫院為病人出具的休息建議是有印刷範本的,只需在上面填寫姓名、時長和日期,然後蓋上醫治科室的印章就行了。

醫院將輕症弄成重症治療,以擴大醫療業務量,平時也是要忽悠患者的。輕症以重症治,患者好得快了,才是醫院的本事。

這樣的操作,你的疼痛是確實的,骨折是疑似的,醫療是事實的,休息是必須的,請假是必然的。這樣的操作,既不影響任何人的做人道德,也不觸犯任何規則,也不須揹人情債。事物都是走的良性循環路線。至於你有多少痛難,我們局外人怎能麼能知道呢?

骨折只是骨折,談不上傷殘等級的。傷殘等級是傷殘的後遺症,不屬於醫院的管理範疇。

一樓的熱心網友,恕我直言了。

第三篇:疾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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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此證明加蓋公章後方能生效

第四篇:疾病證明書制度

疾病證明書制度

1、

2、 診斷證明,病假證明等醫療證明均應記錄在門診病歷上。 門診醫師在做疾病處理時,必須抱着實事求是的態度,根據患者疾病的實際情況,出具疾病證明併合理給假。

3、 病區醫師在病人出院當日,出具疾病證明書,一般給予休假一週,科主任最多可開具二週,個別科室例外,囑門診隨訪,門診部蓋章。

4、

5、 各科醫師只限於本科室疾病,不得跨科。 醫師在疾病證明單上開具的病休起止日,一般從患者就診之日或就診次日開始,不得跨月,倒開或補開。

6、 一般門診病假,普通大夫可以開具三天,科主任可以開具一週,特殊情況需分管院長批准簽字,門診部給予蓋章。

7、 驗傷者一般不處理病假,凡屬交通事故或經公安部門指定我院處理者,可以根據病情在驗傷單上提出病休建議,但不出具疾病證明書。

8、 對違反本制度有關規定的,給醫院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後果,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及相應的罰款處理。

即日起執行

第五篇:疾病證明書管理制度

疾病證明書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院疾病證明書管理,促進醫師規範使用,現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且在我院註冊的醫師,才有權開具疾病證明書。

二、醫師開具疾病證明書應加強法律意識,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對病人、對醫院、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親自診查、調查,並獲得一定科學依據方可出具疾病證明書。不得濫用疾病證明書,不得偽造疾病證明書,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疾病證明書。

三、對診斷難度大,或診斷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診斷證明,更不能出具雙重診斷證明,必須進一步檢查得出準確結論。

四、各臨牀科室應將疾病證明書加鎖定點保管,不得將空白疾病證明書借出他科使用。臨牀醫師應將證明書存根和正聯填寫完整,將正聯交由患者,並囑其至門診收費處加蓋我院疾病證明專用章,未加蓋公章的疾病證明書無效。

五、病休證明應根據患者病情嚴格掌握,醫師只有建議權。門(急)診病休證明一般每次在一至三天,慢性病或較嚴重的外傷確需休息者,需副主任醫師以上開具,每次最長不超過二週。出院病休證明一般在一個月以內,由科主任開具,期滿仍需繼續休息者,應在門診隨診後由接診醫師重新出具。

六、為規範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疾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七、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處,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後果;造成重大後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本人處方權,並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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