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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國人員證明(精選多篇)

回國人員證明(精選多篇)

第一篇: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回國人員證明(精選多篇)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詳細解讀

1. 什麼是《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由中國駐英國(領)館教育組出具的留學人員在外學習進修的證明材料。凡在國外正規大學(學院)、研究機構註冊學習畢業或結業以及從事進修、合作研究等工作的留學人員,在確定回國定居以前均可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2. 有什麼用處?

此證明的用處是:

1) 官方出具的證明您曾在英國留學憑據,值得永久保留;

2) 可到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落户;

3) 逐漸成為找工作時的必備材料;

4) 可辦理學位認證(假英國學位證書日漸多起來);

5) 可購買免税汽車(雖然關税逐漸降低,但可免購置費等費用);

6) 享受國內各地對留學生的優惠政策。

3. 什麼時候申請?

在英國(愛爾蘭)正規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學術訪問、攻讀學位,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留學人員,在學成回國工作時,可以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4. 符合什麼條件才能申請?

凡符合以下條件者,方可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1) 必須是持中國護照且未申請移民者;

2) 必須在英國(愛爾蘭)正規大學(學院)註冊學習畢業或結業,或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者。

3) 必須是學成後立即回國工作者。

5. 具體辦理辦法是什麼?

具體辦理方法為:

1) 凡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者,須是已經在使館教育處辦理了報到登記手續的留學生。若還未在教育處報到登記,請先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2) 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一般均通過郵寄辦理。

6. 如何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國家公費留學人員的報到登記事宜請按國家公費留學人員專欄有關規定辦理。其它各類留學人員按下列辦法辦理。辦理報到登記手續不需要本人到使館教育處當面辦理,一般通過郵寄辦理即可。辦理報到登記手續,請將下列材料同時寄到使館教育處,否則無法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1)填寫好的<來英留學人員登記表>>(如不能在此下載表格,可來信索取。請附貼足郵資、寫好回郵地址的回郵信封);

2)護照複印件(所有有內容頁的複印件);

3)國外大學(單位)錄取通知書或邀請信或就學證明覆印件;

4)本人近照一張。

上述材料缺一不可,材料不齊時請暫不要郵寄。對未按報到要求提交全部材料或所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者,無法辦理報到手續。 報到登記材料寄出4個星期後,可到教育處網站查詢是否已完成報到登記。

7. 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需提供哪些材料?

需要提供這些材料:

1) 在英學習或工作單位出具的結業證明或學位證書複印件

2) 應出具學位證書複印件。由於學校授予學位時間晚於回國時間而暫未那到學位證書的學生,可提供學校出具的可以獲得學位的證明(已通過全部課程和論文);

3) 訪問學者可提供英方導師或學校(單位)出具的留學期限證明;

4) 護照正頁及簽證頁複印件

5) 單程回國機票複印件

6) 貼足郵票,寫好回郵地址的回郵信封一個。

6) 2英鎊的工本費(只收postal order).

注:上述材料必須齊全,材料不齊時,請暫不要郵寄(回國時材料不齊全時,可先回國。待在國內收集齊全後再郵寄)

第二篇:《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留日學生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手續

發佈日期:2014-11-4添加人:管理員閲讀1134次來源:中國駐日本使館網頁

以學習和進修為主要目的,到境外正規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求學、攻讀學位、進修業務或從事科學研究及進行學術交流,在境外時間一年以上、在東京領區的各類留學人員,可到中國大使館教育處免費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不包括在境外公司、企業工作的“研修生”和學習語言的“就學生”。其它領區的留學人員請向該領區申請辦理,領區劃分及聯繫方式如下:

東京領區:包括1都18縣:聯繫電話:03-3643-0305

東京都 神奈川縣 千葉縣 愛知縣 琦玉縣 崎阜縣 福井縣 富山縣 石川縣 長野縣 山梨縣 靜岡縣 羣馬縣 櫪木縣 茨城縣 新瀉縣 福島縣 宮城縣 山形縣

所需材料如下:

1、護照複印件;

2、畢(結)業證書、學位證書、進修或研究證明等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日文);

3、赴日後的簡歷(包括來日時間、學習研究經歷、擬回國時間)

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時間:

每週一和週四的09:00—12:00,14:00—18:00

對於遠離東京、確有困難前來教育處辦理者,可將上述材料寄至中國大使館教育處,郵寄辦理大約需要10天時間。為避免出錯,請同時附上寫明回信地址的信封並貼好郵票,並告聯繫電話,以便材料不備時與辦理者取得聯繫。

* 注:《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作為留學經歷的證明,長期有效,每留學一次只開具一份,請妥善保管。由於種種原因回國前未開具者,可將上述三種材料寄給在日本的友人前來教育處補辦。

中國大使館教育處地址:

〒135-0023 東京都江東區平野2-2-9

留學人員事務聯繫電話: 03-3643-0359、03-3643-0188、03-3643-0370

值班電話:03-3643-0305傳真:03-3643-0296

第三篇:回國人員證明

回國人員證明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中國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製表(謝謝你訪問好範文),由我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出具的證明材料,是留學回國人員在國內就業、升學、海外學歷學位認證等的重要依據。

根據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的有關規定,《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限發給在國(境)外正規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學習、學術訪問,並且連續在外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不包括在自費在國外語言補習類學校和大學內舉辦的語言培訓班、各種入學預科班、語學堂學習語言的學生、留學中途探親人員和在國(境)外公司企業及商務經營性部門研修和工作的人員。

凡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中國留學人員,畢業(結業)回國前(回國前兩週內來大使館辦理,不可提前來辦),可持本人護照、學位證書、學習成績單三個材料的原件(指接受學歷教育的留學人員)、或進修、學習經歷證明(指普通訪問學者、博士後和大學間交換留學生),到中國大使館教育處或總領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如雖已結束學業,尚未取得畢(學位)業證書或因特殊原因暫無法來使館開具留學人員回國證明者,可在取得學位(結業)證書後委託他人持本人護照複印件、學位(結業)證書及成績單原件前來大使館或總領館辦理。

對於畢業已超過兩年的留學生,不予開具第二聯:即海關申報聯,只能開具第一聯:即留學生聯。我處不做學位證書和畢業證認證和公證,如果在回國後需要對國外取得學歷證書認證的話,可持我處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及其他做認證需要的材料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做認證。此外,我處不單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免税車證明,留學人員可持我處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第二聯回國後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海關辦理,詳細辦理手續請與當地海關諮詢,或到網上搜索查詢。

為確保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真實可信,教育處決定自2014年1月起在辦理此項證明業務時將增加實施新的舉措:申請人或代理人須在申請現場,使用使館工作電腦登陸到畢業學校網站上的個人學籍管理電子系統,協助工作人員確認申請人的學習經歷和畢業事實。因此,除準備好申請人的護照、學位證書原件和學習成績單原件等證明材料外,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提前瞭解申請人個人id和密碼等信息,掌握畢業學校網站中個人學籍管理電子系統的使用方法並進行反覆嘗試。

留學人員回國證明:學校發給的學位證、學習成績單和本人護照,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原件。

交換留學生需要提交留學院校開具的學習事實證明和成績單,博士後需要留學院校開的博士後學習經歷證明,訪問學者需要學習單位開的學習研究經歷證明

是各類留學回國人員重要的身份和經歷證明及購買免税國產小汽車的憑證,而且他們在創辦企業、安排工作、落轉户口、子女入學、多生子女上户口、購置住房、學歷學位認證、申請國內各類科研基金、評定職稱、報考公務員或研究生等方面都能夠享受國家或各地、各單位給予留學回國人員的各種優惠政策或提供的各種便利條件。

第四篇: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與學歷學位認證兩者的區別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我中國大使館教育處開具的一個正式官方文書,證明你在何時、何地、從事何種性質的學習或訪問,由教育處負責人簽字並蓋國徽章後生效。《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只能開具一次,對於短期回國休假、探親等不出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回國後改變原出國身份再次出國的留學人員不受此限。它不對你的學歷學位進行公證或認證,而是你在所在國學習或進修的的官方證明。待回國之後辦理各種手續的時候(其中包括購買免税車輛、辦理户籍手續、在教育部認證您的國外學歷及申請有關資助等),都需要出示此證明。 二、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歷學位認證須知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國家教育部批准的全國唯一一家從事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的專業機構,在全國開展國外學歷學位證書認證工作。

由於世界各國教育制度、學位授予辦法及學位名稱不盡相同,國內眾多用人單位對外國教育及學位制度缺乏瞭解,難以確認外國教育機構頒發證書的真偽和層次,致使一些留學回國人員遲遲不能落實工作單位或者雖已就職,在工資待遇和職稱評定方面遇到問題。同時,伴隨着高學歷、高學位人才越來越走俏,社會上也出現了一些偽造學位、學歷證書的現象。為進一步貫徹國家"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留學政策,促進教育國際交流,切實履行我國在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協議中承擔的義務,滿足廣大留學回國人員及其他外國學位獲得者在我國升學、就業需要,同時為我國招生和用人單位鑑別外國學位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證書提供諮詢意見,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同意,根據國家教育部的指示精神,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展對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服務。

目前認證服務受理國別: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意大利、丹麥、奧地利、瑞士、瑞典、芬蘭、挪威、南非、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蒙古、朝鮮、韓國、泰國、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

境外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範圍:

1.在國外攻讀正規課程所獲大學專科以上 (含大專)學歷、學位證書;

2.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位證書;

3.經省、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的碩士學位以下(不含碩士)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內容:

1.確認申請人是否曾在國外頒發證書的高等院校或教育、科研機構學習或研究; 2.確認申請人就讀學校或機構是否為所在國政府或權威評估機構所認可; 3.確認申請人就讀學校或機構是否開設有證書涉及的專業並授予相應的學位; 4.確認申請人是否確實獲得該學歷或學位;

5.確認申請人就讀的學歷年限;

6.確認申請人所獲學位證書、文憑類別和學歷層次。

學歷、學位證書認證申請辦法:

1.申請認證須出具如下材料:本人護照;所獲國外學歷、學位證書;國外學習成績單(碩士以上學歷者,應提供畢業論文摘要);中國駐外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出國前最後學歷證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所有材料均應為原件。

2. 在京申請者,可持上述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申請,填寫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統一印製的《留學回國人員國外學歷評估申請表》,申請人可在遞交材料齊全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領取《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3. 外埠申請者,可將上述材料的複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複印件須經用人單位(縣、團級以上)或當地人事部門審核,註明該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4. 申請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申請者本人翻譯無效。

下列證書目前不在學歷認證受理之列

1. 不在上述認證範圍之內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2. 外語補習和攻讀其他非正規課程(如短期進修)所獲得的結業證書;

3. 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的研究經歷證明;

4. 未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或批准的中外合作辦學所頒發的國外學位證書;

5. 未經省、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的碩士學位以下(不含碩士)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6. 函授取得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7. 非學術性國外榮譽稱號或學位證書。

第五篇: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2014/07/15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訪問進修的證明材料,凡在國外正規大學(學院)、研究機構註冊學習、攻讀學位以及從事進修、合作研究、學術訪問等滿六個月的留學人員,在畢(結)業或工作結束後並確定回國定居前均可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教育處(組)申請辦理(已回國留學人員也可向教育處組申請補辦回國證明)。《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部分用途:

1) 在部分大中城市落户;

2) 子女在中國小入學;

3) 聯繫並落實工作單位;

4) 申請科研啟動費;

5) 辦理學歷公證;

6) 創辦企業時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7) 購物時(特別是汽車)享受留學人員的相關免税政策。

根據工作需要,自2014年7月20日起駐休斯敦總領館教育組委託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具體負責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諮詢和審核工作,凡在駐休斯敦總領事館領區內留學的申請者,均可向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將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竭誠為留學人員提供服務。為保證服務質量,駐休斯敦總領館教育組對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工作進行監管。

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程序和要求,請登陸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網站(),點擊“回國證明”菜單,查看“關於《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申請説明”。如仍有問題,可向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發送電子郵件或電話諮詢。

郵址:

諮詢電話:212-835-5526

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

關於《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新發申請説明

受中國駐美國各使(領)館教育處(組) 委託,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下稱“紐約中心”)負責辦理全美各領區留學人員申請《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諮詢與審核工作。為了方便留學人員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現將有關政策規定、需要準備的材料及申請程序説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

凡在美國正規大學(學院)、研究機構註冊學習、攻讀學位以及從事進修、合作研究、學術訪問等留學時間滿6個月的留學人員,在畢(結)業或工作結束後,確定回國定居前,均可向”紐約中心”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如果曾以留學人員身份赴美學習進修,現已加入美籍(包括加入其它國籍)的申請人,請與所在領區教育處(組)聯繫諮詢。

如果曾以留學人員身份赴美並在紐約館區的學校學習進修,現已加入美籍(包括加入其它國籍)的申請人,請參看紐約領區《留學經歷證明》申請説明,其他館區的申請人請與所在領區教育處(組)聯繫諮詢。

二、申請材料(點擊材料名稱可查看樣本)

1、當前有效護照個人信息頁和本次來美留學期間的第一次入境簽證頁複印件及抵美入境章複印件,請用紅筆圈出(如更換過護照,第一次入境簽證應該在舊護照上)。

2、(“白卡”)複印件和回國單程機票複印件。已回國人員請提供回國入境章複印件,請用紅筆圈出。

3、本次來美留學期間各階段簽證表複印件,如表或表(原iap-66表)等(詳見問題解答第4、5條)。在同一學習階段,由於延長或縮短學習時間,更換過簽證表(學習開始時間相同)的,只需提供最後一份。

4、本次來美留學期間各階段學習證明。攻讀學位人員請提供學位證書複印件;博士後、訪問學者、高級研究學者或其它留學人員,請提供美方導師證明信,合作教授的聘書、美方學校/單位證明信複印件等(詳見問題解答第11-14條)。

5、通過合作辦學項目或轉學來美攻讀學位期限較短者(如,3年之內獲得本科學位),或自費聯合培養博士生(非國家基金委派出者),除須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供學校出具的合作辦學或轉學的證明信複印件。(詳見問題解答第15條)

6、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只須提交如下材料:

當前有效護照個人信息頁、回國單程機票及國家留學基金委/中科院公派資格證書的複印件。

三、申請程序

為了方便留學人員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紐約中心開發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在線申請系統。申請程序如下:

1、新用户請點擊新用户註冊進行在線註冊。

2、已註冊用户請登陸紐約留學服務中心留學人員登記系統。

3、在線填寫並提交《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申請表。

4、打印確認信。申請人在線提交申請後,紐約中心會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確認信,請打印此確認信。

5、郵寄申請材料。請將全部申請材料複印件(確認信作首頁,其它申請材料按上述順序排列)郵寄至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並在信封左下角註明“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字樣。

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郵寄地址如下:

new york service center for chinese study fellows

17 battery place, suite 929

new york, ny 10004

因申請人數眾多,審核、審批程序較為複雜,我中心不接受通過傳真和/或電子郵件遞交的申請材料,亦不接受預約、加急或上門辦理。

四、審理週期

在線提交申請後,紐約中心會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確認信,之後申請信息將保留45天(確認信發出30天后,若還未收到材料,系統會發出提示郵件,再次提醒申請人儘快提交申請材料),45天后仍未收到書面申請材料,系統將自動取消其申請,此後收到的書面申請材料亦不予保存。故請在線提交申請後,儘快郵寄書面申請材料,材料務必完整並一次性提交。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審核辦理時間約為20個工作日(不包括補充材料,更正信息和往返郵寄時間)。申請材料寄到紐約中心後,需要3至5個工作日進行拆封、分類處理與錄入系統,請申請人耐心等待。從在線提交申請至初審、複核批准,每個審理環節結束時,“紐約中心”會將相關進展情況通過電子郵件及時反饋給申請人;如申請人缺少材料需要補充,“紐約中心”也會通過電子郵件及時通知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原則上不受理申請人電話查詢。申請獲批准後,“紐約中心”將《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郵寄至申請人在線登記的郵寄地址,並通過電子郵件通知本人。

五、《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郵寄方式選擇、郵資支付及更改回郵地址

目前《回國證明》在線申請系統在全美範圍運行,中心將提供以下幾種郵寄方式供申請人選擇:

(1)美國境內express mail(over night)(夏威夷、阿拉斯加和波多黎各地區無此項服務,請選擇美國境內priority mail服務)

(2)美國境內priority mail(4-5天)

(3)中國境內express mail(2-3天)

郵資支付方式有2種:

(1)信用卡支付。(中國銀聯卡用户,請確認帶有visa或mastercard標誌)

(2)money order支付。請將money order連同申請材料一起郵寄至我們中心。

注:選擇money order支付的申請人,請按照系統提示的郵資購買money order,支付抬頭請寫new york service center,並在money order上註明您的姓名和護照號碼。

從目前money order受理情況來看,money order存在未郵寄及遺失等情況,給審理帶來不便及延誤,因此,希望申請人能儘量用信用卡在網上支付。

我們強烈建議申請人在提交《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申請前再次檢查回郵地址是否正確,並且儘量保持回郵地址不做改動。

六、聯繫方式

留學回國人員請詳細閲讀申請説明,並參閲下面的“常見問題解答”,力求全面、清楚、準確地瞭解申請要求。如仍有問題,可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向“紐約中心”諮詢。

電子郵箱:

傳真:+1(212)367-7431

諮詢專線:+1(212)835-5526

如您對我們的工作有什麼意見或建議,歡迎向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總裁反映,總裁信箱:

申請《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常見問答

1、我持j-2/f-2來美后在美國大學學習,可以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嗎?

如在正規大學學習並獲得學位者,可以申請,除提交申請説明中所述材料之外,還需要提供學校註冊部門開具的正式成績單原件(需要密封)。

2、來美學習未滿半年的,能否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國家公派(由國家留學基金委/中科院派出的)留學人員均可申請,請按申請説明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單位公派(由省、市、工作單位派出的)留學人員均可申請。除申請説明中要求的材料外,還須提交單位公派證明信複印件。

攻讀學位並已獲得學位的學生均可申請,按申請説明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3、我結束在美學習後已回國工作多年,能否申請《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已回國但未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可按照上述要求辦理。如果回國超過兩年,只能提供《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第一聯。

注:給留學人員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共有兩聯,第一聯由留學人員保留使用,第二聯由留學人員帶回國內向海關申報使用。

4、何為本次來美留學期間各階段?

留學人員之間的留學經歷可能有所不同,説明如下:

a、留學人員在美連續攻讀學士、碩士和博士等多個學位。攻讀不同學位的時間段即為不同的留學階段。

b、留學人員在美獲得博士學位後又進行一段時間的博士後研究,攻讀博士學位和進行博士後研究屬於兩個不同的留學階段。

c、留學人員在兩所不同的大學先後進行訪問研究,也為不同的留學階段。

5、《留學人員回國證明》上如何標註留學單位、留學身份及留學期間所取得的學位?

按照現行政策,《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上只註明最後留學所在的單位名稱,留學身份、留學時間及獲得學位信息會按照從本次來美留學實際情況開具。

例如:某學生於2014-2014年在芝加哥領區的芝加哥大學攻讀碩士、博士學位,2014-2014年在紐約領區的紐約大學進行博士後研究。申請《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時應按紐約領區進行申請。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註明的留學單位為“紐約大學”等學校,身份為“碩士”、“博士”、“博士後”,學習起止時間為2014年至2014年,《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會註明獲得碩士、博士學位證書。

6、本次來美“留學期間”的時間概念是什麼?何為第一次入境簽證?

本次來美“留學期間”是指留學人員此次來美開始學習/研究到結束的時間段,可能是一個留學階段,也可能是多個連續留學階段的總和。

第一次入境簽證是指申請人首次來美開始學習/研究之前,進入美國國境時所持的簽證。

7、留學期間有兩個或多個不連續的留學階段,如何申請證明?

如果兩個留學階段間隔超過6個月,則被視作不連續的留學階段,申請人可以自行選擇一個留學階段的經歷申請證明。

8、我的留學首次入美簽證找不到了,怎麼辦?

可用首次入境所用i-20表複印件代替,並説明您未能提供首次入境簽證的具體原因,i-20表複印件上須有相應留學階段的首次入美入境章。

9、我曾多次出入美國,有多份i-94卡複印件,請問需要哪個?

i-94卡複印件是指如果您現在在美,本次入境所獲得的i-94卡複印件。

10、我留學時的簽證表(i-20或者ds2014表)找不到了,怎麼辦?

無法提供簽證表的申請人,可在提交申請時説明原因,並提交學校就讀證明信複印件,證明信需註明申請人留學期間所持簽證類型和就讀專業及學習起止時間。

11、我還沒拿到畢業(學位)證書,能申請嗎?需要什麼樣的材料?

已畢業但尚未領取學位證書者,請提供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信,需註明申請人已畢業或已完成(has completed)學位課程,達到學位要求,以及即將頒發學位證書的時間。同時還需註明所獲得的學位,所在專業、院校,以及留學的起止時間。一般學校會有註冊辦公室或學籍辦公室(registrar's office),專門負責學生在校記錄、學籍與檔案等信息。申請人可向學校該類部門提出申請。

12、攻讀學位的留學人員,如留學期限超過半年,但未獲學位,如何提交證明信?

需要提供學校出具的證明信,註明學習起止時間和原計劃攻讀學位的名稱。

13、學位證書為非英語文字,需要提供翻譯件嗎?

需要。請提供學校出具的學位證書英語翻譯件複印件,翻譯件須明確獲得學位日期。

14、對於留學身份為博士後、高級研究學者的申請人,證明信有何要求?

證明信須使用美方學校正式信紙,註明學習/研究的起止日期,由導師/校方有關負責人簽字,並提供聯繫方式。

1)博士後,需註明“post-doc”的留學身份;

2)自費留學的高級研究學者,需提供美方學校人事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信,證明信需註明

associate professor/senior scientist 或以上職稱等。

注:“高研”一般向國家基金委或中科院派出符合資格的公派人員開具,自費留學人員如果要開具“高研”的留學身份,一般都是在美時間較久,在美國大學已獲得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或者是研究機構從事高級科學家或以上職稱的留學人員,方可酌情開具。必須提供的材料是美方學校人事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信,證明信需註明associate professor(大學)/senior scientist(研究機構)或以上職稱等。

15、哪些是屬於學校出具的合作辦學或轉學的證明信材料?

合作辦學證明材料是指:中方學校出具的合作辦學三方(中方學校、美方學校、申請人)簽署的合同複印件,或中方學校出具的合作辦學證明信,證明合作辦學的項目,申請人蔘與此項目等內容,或美方學校提供的能體現轉學分情況的官方成績單複印件。

自費聯合培養博士生(非國家基金委派出者),必須提供中方學校出具的合作辦學三方(中方學校、美方學校、申請人)簽署的合同複印件,或中方學校出具的合作辦學證明信,證明合作辦學的項目,申請人蔘與此項目等內容。

16、我預定的機票為電子票,怎麼辦?

請打印您的電子票,作為機票材料郵寄。您的機票上需要有個人信息、電子票號和行程信息。個人信息一般為持票人的姓名或護照號;電子票號是在出票成功(即購票人成功付費)後,航空公司生成併發給購票人的機票號碼,是登記憑證的一部分;行程信息中要包括飛機起飛與降落的日期、時間、地點。

17、申請材料是否退回?

除特殊情況要求提供原件外,申請材料一般均為複印件,無論申請是否通過,所有申請材料均不退回。

18、已辦理過《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但不慎丟失,能否補辦?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留學人員留學經歷的重要證明,須妥善保管,一般不予補辦。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補辦,申請人需在線填寫相應申請表説明理由,我們將視具體情況確定是否補發。

19、證明補發、換髮或退信後是否需要重新支付郵費?

是的。如果是申請人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遺失、修改或者被退回,申請人在申請補發、換髮時,或更改回郵地址/郵寄方式時需支付相關郵寄費用(目前暫不收取審理費用)。如果系非申請人的原因,請與我們的客服人員聯繫。

20、是否可以更改《回國證明》的回郵地址?

原則上不建議申請人修改回郵地址,如果有特殊需要,請參照以下原則。

a、在郵寄方式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回郵地址修改不受限制,亦不會發生費用變化。

b、若需更改郵寄方式,由priority mail改成express mail(快遞),申請人需要在更改後補交郵寄費用差額部分。

c、已選擇郵寄方式是express mail(快遞),則不能更改為priority mail。

21、《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申請提交後能不能撤銷?郵資能否退還?

《留學回人員國證明》申請批准前都可以撤銷,已支付的郵資扣除手續費後會退回(使用money order付款的會使用“紐約中心”支票退款)。

22、如果您的《回國證明》申請未批准,已支付的郵資能否退還?

《回國證明》如果未獲批准,已支付的郵資扣除手續費用後會退回到您的信用卡上,如果您使用money order支付,我們會使用中心支票退款(需扣除手續費用)。

23、我的申請材料應該已經寄到紐約中心了,但是網上還顯示“等待初審”。我的申請現在什麼狀況?

申請材料寄到後,需要3到5個工作日進行拆封、分類處理與錄入系統,請耐心等待。如果材料寄到3-5個工作日後,個人申請賬户中申請狀態仍沒有任何改變,或沒有通過賬户email收到任何審核信息,請與紐約中心聯繫或再次郵寄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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