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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西窗法雨》有感:開“西窗”,下“法雨”(精品多篇)

讀《西窗法雨》有感:開“西窗”,下“法雨”(精品多篇)

讀《西窗法雨》有感:開“西窗”,下“法雨”(精品多篇)

讀《西窗法雨》有感:開“西窗”,下“法雨” 篇一

鈕楚君

劉星帶我們走進了一個新的小世界,在這個小世界裏,我們一起跟着劉星,看着窗外的雨滴滴答答落下。

在《西窗法雨》這本書裏,我們從不同的視角看到了不同的法與正義。

我將從四個自己印象深刻的問題來談談自己的看法。

第一,“半法治”與“全法治”

法是中國古代法家的代表思想,其主張用嚴刑峻法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和維護社會穩定,但多數情況下統治者自己不在法律約束範圍內。

現在看來,法似乎被賦予了新的內涵,但並未完全脱離古代社會法的目的。在西方,近代以前,法律與統治者的關係和中國差不多,但到了近代以後,統治着也得受法律的約束,這便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

作者説:“我們不必因為中國歷史上沒有一種‘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為有一種‘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種更好”。

第二,政府旁邊的法院

西方人一般相信,糾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錯誤的最好辦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而“以權力制約權力”首先表現在法院存在於政府旁邊。如果法院存在於政府之中,那人們只能寄希望於政府及其人員的“道德自律”了。

我們轉換視角,來看一看中國法院與政府間的關係。

法院和檢察院是獨立於政府之外的國家機關,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法院和檢察院是屬於雙重領導的國家機關,業務上是受上級院的領導或指導,而政治上是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在人事、財物上受地方黨委和政府的制約。法院的人事關係是由同級黨委組織部管理,法院工作人員的工資檔次由同級政府的人事局在負責管理;法院的財政也是由同級政府的財政局支付。

政府作為行政機關,沒有干涉司法機關辦案的權利,並且司法獨立中也明確規定司法機關組織系統獨立。司法獨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門與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在權限上分立,在機制上制衡。

但法院很多時候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或多或少的都受到政府的干擾。甚至還要看政府的臉色。如何才能實現公正的審判呢?若通過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絕對隔離來實現,事實上這一點在任何國家都做不到。

科學的思路是:法律賦予政府機關財權,政府機關在法定的職責內向法院撥付經費,但這不意味着政府機關據此就有了干預司法活動的權利。

同樣的'道理是,法律賦予了政府機關人事權,並不意味着政府機關在進行人事管理時就有了干涉法院辦案的權力。

但如何來保證這種權力正確的實施不逾線,這正是我們司法改革要不斷去完善的東西,應儘量用立法的形式將財權和人事權的行使程序明晰化,確保政府機關不在背後使絆子等。

第三,天賦人權

我們的權利是哪裏來的呢?

僅僅是法律授予我們的權利嗎?

西方人卻秉持着不同的觀點。

他們認為,人們的某些權利是天生具有的,國家必須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權利,因為國家制定法律權利的權利本身也是自然權利的授權,而且國家制定法律權利只能是對人們原有的自然權利的肯定,而不是什麼恩賜。

本人對此看法是比較贊同的,人們因為其本身擁有權利,所以才制定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公法與私法

作者在這一章節中提到:“中國現在也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果我們考慮一下這種分法,或許真會有些益處”。

如果按照這種分法都會帶來什麼?是否利大於弊呢?

這個問題,值得我們去深思和探究。

劉星的這本《西窗法雨》從整體上來講,篇幅短小,語言精煉,且從很多小事中映射出了大的道理,留下的問題和現象值得我們去深思,非常值得我們去閲讀。

讀西窗法雨有感 篇二

選擇法律——再讀《西窗法雨》

文/白瑞

記得第一次看到《西窗法雨》這本書時,就覺得它只有薄薄的一百多頁,感覺不那麼厚重,且閲讀起來,不像通常的法律書籍那樣枯燥無味,而是通俗易懂。它通過案例或者法律現象向我們娓娓道來深藏其中的法律意義,這讓我對它感興趣,並願意跟隨作者的腳步來逐一探討。

時隔數年,再讀《西窗法雨》時,覺得感受較之前更多,但沒有改變的是,讀它,仍然有一種如沐春風,很舒適的感覺。書中經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最能引起我對法律的深層思考,極具啟發性。

對於學法的人來説,最大的無奈莫過於遇上一個法律與道德的單項選擇題,無論選擇了哪個,都是對心靈的背叛,要麼背叛良知,要麼背叛正義。這對於那些過於感性的人來説,在道德與法律的夾縫中生存,卻不能遊刃有餘。然而,對大多數理性的人而言,學法的價值便在於尋求法律與道德的平衡。看完《蘇格拉底的慎重》,我最先的情感是無法接受蘇格拉底的選擇。這種慎重是否在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這讓我想到"米蘭達警告",明知法律存在實體不公,卻要拋棄法律的個體正義去維護法律的程序正義。那麼,身為法律人則更應該理智地去看問題,將道德與法律分開,否則將深陷在情與理的糾結中不能自拔。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句話在《法律的缺陷與人的智慧》這個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詮釋。該故事講述的是一個叫喬治的青年闖入皇家機場內遊玩而被起訴的案例。當所有人都認為對喬治的起訴毫無轉機時,喬治的律師卻以"禁區裏"和"禁區附近"不同這樣的理由成功地鑽了法律的空子。這場官司的勝利讓人不得不承認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導致的漏洞和潛在的危機,這就促使立法者必須具有更強的前瞻性和預見性。

説起人治和法治,不免想到古代中國。古代中國是人治為主、法治為輔。在古代,儒家經過歷代統治者的改造,成為文化主流,其"仁愛"的觀念深入百姓心中,為統治者的人治提供合理的理由。而法治,只是在地方官判刑的時候引用一下,在統治者決策面前,毫無作用。人治不僅指依靠道德高尚的人以道德感化來治理國家,還指對人們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具體指引。法治則不僅指依靠由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來治理國家,還指用一般性的規則指引人們的行為。倘若人治中所依靠的道德高尚的人不再高尚,不以道德感化而是以個人情感和利益來治理國家,國家豈不是要遭殃?但是人治有一定的優點,就是可以對人們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具體指引。就如書中喬治的案例,遇到未曾遇過的情形,可以靈活處置,依據人的智慧隨機應變,靈活處斷,不像法治。但人治具有不確定性,歷代亡朝的昏君不就是這樣的嗎?法治之所以被現代國家所使用,是因為法治比人治更可靠,即使法治有保守性、僵化性、限制性等缺點。

對於法律權利和自然權利,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或認定。那麼法律又有什麼權利去賦予我們權利呢?在西方,經過資產階級革命,天賦人權深入人心,許多西方人堅信,他們的某些權利是天生具有的,不論國家的法律是否承認,這些權利都是永恆的;國家制定法律權利只能是對人們原有的自然權利的肯定,而不是什麼恩賜。當權利受到侵害,他們毫不猶豫地拿起法律武器反抗,不會認為這是一件多丟人的事情,只會認為侵犯我的權利,我自然會反抗,這是我的天性。但是沒有經過法律承認的自然權利會不會被濫用呢?我認為法律是己方和他方的博弈,必然會有人濫用的。這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情。

我們只要一提起法律,就有一種神祕、威嚴、崇高的感覺。其實,法律與道德、習慣、宗教、紀律一樣,都在規範着人們的行為舉止。正是因為這些規範的存在,我們這個社會才會變得有條有理。正是因為法律的存在,才使我們的權利得到了應有的保障。應該感謝法律帶給我們的一切。

在人的漫長一生中,總會有相互對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與邪、善與惡、真與假、美與醜,人性的光輝與醜惡交織在一起,影響着每一個人。願我們在法治的藍天下健康成長,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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