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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德國筆記》讀後感(精選多篇)

《我的德國筆記》讀後感(精選多篇)

第一篇:《我的德國筆記》讀後感

《我的德國筆記》讀後感(精選多篇)

《我的德國筆記》是張海迪xx年5月應德國巴伐利亞州政府科學研究和藝術部部長戈佩爾先生的邀請,到班貝格做為期一年的訪問學者期間寫的一部散文集。它真實記錄了海迪在班貝格國際藝術家之家的生活、工作和學習情況。海迪克服了殘疾帶來的困難,堅持學習德語和歐洲文化,她以女性作家特有的清新、典雅、温潤、細膩的筆調,為我們描述了世界文化遺產城市班貝格和其他歐洲城市的風土人情和文化、藝術現狀。其中《班貝格美麗的夏天》、《雷格尼茨河的隨想》、《千年古堡的美好記憶》等都是很好的遊記作品;記事敍人的文章有:《我的德國鄰居》、《喜歡中國古詩詞的德國老人》、《高爾曼先生的菜湯》、《伊布拉赫監獄的文學講座》等都給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還有一些感悟性的文章如《秋天的日記》、《詩意棲居的心靈》、《太陽永遠照耀》等,讀後使我的心靈受到感動和温暖,也使我的思想受到了深刻的啟迪和洗禮。

尤其值得稱道是《秋天的日記》,集思想性與藝術性的完美統一,堪稱全書之冠,可直接入選國小生或中學生課本,海迪在該文中寫道:“當一個人想要成就一項事業,或者想要達到一個崇高的目標時,總會覺得時間很緊迫。埋頭在一頁一頁的讀書中,深深被吸引在計算機前飛快打字的時候,鐘錶的時針悄悄地轉了過去,連教堂的鐘聲也聽不見了。從寧靜的下午到萬籟俱寂的深夜,黎明前的微光從教堂的高塔後面無聲無息地顯露出來......凌晨時已經困得睜不開眼,決定去睡覺,躺在牀上卻又忍不住拿起德語課本。要知道,稍一鬆手,時間就飛走了,我就沒有今天了,而只有明天。所以,每一個昨天和今天都是寶貴的。......”只有珍惜時間的人,才有可能獲得成功。

總之,該書裝幀精美,圖文並茂,內容豐富多彩,真是近年來難得一見的精品力作。讀過此書,使我開闊了視野,增長了知識,得到了美的享受和心靈上的鼓舞。《我的德國筆記》充分展現了絢麗多彩的歐陸風情和日耳曼民族的智慧與堅韌,令人神往,催人奮進。是啊,世界是豐富多彩的,生活是美好的,讓我們每一箇中國人都振奮起精神來,加快建設我們的家園,發揚光大民族的文化,使我們的國家和民族永遠屹立於世界之巔。

第二篇:德國物權法讀書筆記

關於德國物權法的讀書筆記

在上課的時候濤哥給我們推薦讓我們看《德國物權法》,但我拿到這本書的時候我只有一個感覺那就是厚,當我在閲讀那本書的時候它給我的感覺就是這本書的文字就像中國的文言文一樣,很精闢。這本書的語言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如果不懂一點物權法律知識的人估計很難看懂。雖然我不知道是我們的學者翻譯成那樣了還是本來就那樣,但無可否認這的確是一本很引人的作品。

看這本書讓我想起了我國的物權法,我們國家以前其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物權法。現在的物權法其實也是繼承和移植《德國物權法》的。物權法的繼承使我國有了自己真正的關於所有權的一部法律。所謂的移植就是將一國的法律轉移到另一個國家來。所謂的繼承就是將一部法律中優秀、先進的部分加以吸收同化。而我們國家就是在移植的基礎上加以繼承的。讀過德國物權法後我發現德國物權法的精華一樣是我們國家物權法的精華。《德國物權法》中關於界樹的規定第一款説:“界限上立有樹木的,果實平均歸屬於相鄰的人,並且,樹木被砍伐的,樹木也平歸屬於相鄰的人。”這一段法律條文深刻的闡述了德國物權法的平均主義思想。但也體現出了人人平等、公平的原則。在關於界樹的規定第二款説:“相鄰人中的任何一人可以請求除去樹木。除去樹木的費用由相鄰人平均負擔。但其他相鄰人拋棄其對樹木的權利的,請求除去樹木的相鄰人必須單獨負擔費用:與此情形,在樹木和土地分離時,除去樹木相鄰的人取得單獨所有權。樹木被用作界標,且根據情況,不能以其他符合目的的界標代替該樹木的,除去請求權消滅。”其實在看完第一款的時候,我想起了我國古代一位官員在寫自傳時談起他在官堂上審理一對弟兄因其父去世留下七畝地的案子,這對兄弟因為對其父親留下來的地目的而發生的糾紛,老大的證詞是其父親在去世的時候在口頭上答應將這七畝地給老大。老二則拿出了他父親去世之前留下來的遺囑説將這七畝地給老二。在當時法律上明文規定出現這種情況將財產一分二。但是這樣處理出來的結果就是糾紛得到暫時的停止,但是這對兄弟的感情則徹底破裂,也許永遠也不會複合。這就顯示了法律的不靈活性,這位官員再三考慮後,就將那弟兄倆叫到了公堂上,將這倆個兄弟各打三十大板,然後對這倆兄弟説你們要不要將你們的父親從墳墓裏挖出來問問到底是怎麼回事啊?這對兄弟就再三請求希望官員不要那樣做好讓自己的父親能安息。這位官員就抓住機會説你們倆撕破臉皮就為了這三畝半地連兄弟之情都忘了,你們還對得住你們的父親嗎?還不如挖出來問問呢!在這時候這兩兄弟終於明白了自己的過錯,最後這對兄弟相互道歉,互相謙讓自己土地,他倆的感情也變得像以前那樣好,這樣的處理結果可謂完美啊。再回到我們所説的德國物權法關於界樹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就單看第一款就可以看出第一款在體現平均原則的同時又顯現法律的一些不靈活性。如果與這棵樹相鄰的人都要這棵樹而且誰也不願意放棄這棵樹的一片樹葉怎麼辦?難道也要將這棵樹分成均等的幾份嗎?那樣誰也得不到物的充分利用,反而是這棵樹不能體現出其所在的真正價值。但是在界樹的第二款的補充説明正好也就印證了那位官員的處理一樣,可以勘稱完美!

再看《德國民法典》第961條關於所有權的蜂羣的所有權的喪失“蜂羣外遷,且所有人沒有遲延地追尋蜂羣,或所有人放棄追尋的,蜂羣成為無主物。”看這條規定我們不難發現德國民法典關於物權法中所規定內容的廣泛性、細節性。我看完這條規定後我不得不喟歎世界無奇不有,法律無不規定!一部法律能達到這種細微的地步,我們不得不想象一下這部法律的發達程度達到什麼樣的境界了。我們説法律具有滯後性和不完全的特點。但是在這部法律中卻將這一特點縮小至沒有的境界。再看962條規定“蜂羣的所有人在追尋蜂羣時,得進入他人的土地。蜂羣遷入他人的空蜂箱的,蜂羣所有人得以捕捉為目的而打開蜂箱並取出或拔出蜂房。蜂羣所有人必須賠償所發生的損害。”

第三篇:德國行政法讀書筆記

評於安《德國行政法》

姓名:趙思義

學號:2014010068

2014-1-2

評於安《德國行政法》

我讀書前有個習慣,就是必先看目錄和序言。初看目錄,第一感覺就是和教科書沒區別。當深入內容後,理性認識立刻就取代了感性認識,感觸還是頗多的。下面是我對讀完此書後的一些筆記和感悟,也算作讀後感吧。

1、憲法與行政法的關係:行政法是動態的憲法。

德國形成了以人的尊嚴為核心的、追求人格全面康樂的基本權利體系,但基本的內容應該有如下一些:

首先,從總的方面看,在德國人之尊嚴的內涵是指:“每個人都必須一直被作為他或她自身的目的而對待,每個人的最原初尊嚴包括認知和實現作為有獨立人格的人”。尊嚴至少包含如下幾點:平等;對身體特徵和完整性的尊重;對智力和精神特徵與完整性的尊重;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保障人作為個體化與社會化共生的存在。人之尊嚴是德國基本法的核心價值,還表明尊嚴不僅僅關注個體,作為憲法的核心價值,尊嚴輻射到整個憲政秩序,要求國家不僅要保護它還要努力實現它、尤其是要伸展並保護社會中的弱勢成員,如再社會化的罪犯或處於各種不利情境中的人。在此,尊嚴作為高級法判斷並引導着個人與社會。

其次,以人的尊嚴為基礎,基本權利存在着主觀和客觀兩個面向。德國基本權利的主觀面向相當於消極自由,而客觀權利在德國意味的則是國家有義務去主動獲取的、最為基本的社會價值們。基本權利的客觀面向與德國憲法框架的價值導向本質繫結在一起,要求政府在社會中實現基本法所體現的一系列客觀價值,要求政府創造出適當的社會條件來使得權利作為基本規範得以實現,這對政府施加了責任,要求它應此而積極作為。因此,政府成為公民實現正義的合作伙伴,共同追求着對包括基本自由與基本需要在內的尊重。

來源於基本權客觀面向理念,德國進一步發展出了基本權的第三者效力理論,它在1958年著名的呂特案件中得到了較為全面的闡述。在該案判詞中,憲法院認為:基本權作為支配社會之基礎原則的客觀秩序的一部分,對於公共之善有着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基本權必須既影響到公行為、也對私行為產生效力;即便是修憲也不能改變基本權利。該案也給基本權利與私法之間關係的澄清提供了機會:憲法規範影響而非規制私法規範(亦即間接效力)。通過私法的概括條款,憲法價值被讀入私法關係中,從而影響着它。行政法雖然屬於公法性質,但

現實中存在大量的以私法方法完成某些行政任務;也可以把私法的規定作為運用行政是的補充和完善,這可以表現在行政法規定出現漏洞時,對私法的借用或運用,這種運用首先是對私法中一般原則的運用。

於安教授在《德國行政法》第39頁指出,人的尊嚴受國家的保護可以侵犯。禁止將公民僅僅當做國家權力的對象,公民的必需生活需要和基本的生活條件必須得到國家的關照。這是根據自由人個基本權利得出的結論,也是恩斯特.福斯特福創造的“生存照顧”和“給付行政”理論的實踐。行政法在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過程中越來越多的體現着憲法的精神和原則,行政行為必須遵循基本法的靈魂價值,例如尊嚴,平等,否則就是不正義的。可見,實踐性的行政法是對憲法的動態反映。

2、關於委託的行政承擔者的責任問題

在德國,國家可以將行政任務以高權權力,有條件的委託給私法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完成。在法律上,接受委託的一方獨立的承擔責任。這顯然與我國的行政法規定不同。我國行政法在委託性的行政責任承擔中,把責任轉移給了行政機關。即但行政不當或行政違法時所產生的責任由委託方(行政機關)承擔所有的行政責任,而被委託方(公民或社會團體等)不承擔責任。但行政機關可以有條件的對受委託方進行追償。這兩種責任承擔方式顯然從本質是不同,本人更傾向於德國法的規定。因為直接把責任轉移給受委託方就可以使其認真使用行政權力,畏於行政責任的承擔而不敢濫用權力。隨着社會發展,社會團體,社會組織的力量越來越大的影響着國家行為。許多的行業自治管理的約束比行政規範來的更加實際。為了更好地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目標,需要相應的社會團體去規範有關的事務,這些事務與他們密切相關,他們可以在其熟悉的領域對這些事務給予內行的評價,使他們負起特別的責任,藉此縮短規範制訂者和接收人之間的距離。可見,委託行政行為將在未來的國家體制中發揮重大作用,因此,關於一個按照私法組成的組織,其責任承擔問題必須有所完善。

3、我對“助力構造理論”的理解

助力構造理論實際上就是遵循先例原則的模型,它所體現的精神是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控制。這個理論的結構是,行政實踐+平等原則=行政的自我約束。即對於同樣的事項,在沒有實質的不同根據的情況下,不能做出不同的處理,否

則就違反了平等原則。公民就可以因為行政當局沒有遵守此原則向法院提起訴訟。我認為這種理論我國在此處理具體行政事務時可以借鑑。例如交通違規的收費不均問題。對於輕微的交通違規行為交通部門可以處以50—200元的罰款,可是在百分之九十五的情況下,交管部門都是處於200元的最高罰金,不管情節的不同,可見後果的程度以及當事人的態度等等。因此出現了大量的訴訟,控訴交管部門濫收費。如果我國引進助理構造理論並加以完善,在具體的案件判決生效後對後來者具有一定的效力作用,要求其按照相同的規則做到對相同的事件給與相同的處理。保證平等的行政實踐是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控制。經常性平等處理的行政實踐必將產生行政自我約束,經過長期的沉澱,當其形成一種文化或是一種精神時,行政權力將會更好地服務社會。

4、行政行為在行政爭議中的法律效力與我國的“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的衝突

我國對於起訴不停止執行的理論依據,概括起來有四點:第一,行政行為的公定力理論是該原則的理論基石。第二,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執行力在複議和訴訟階段的延伸,必然導出不停止執行原則。第三,行政活動的效率性、穩定性、秩序性和延續性,構成了不停止執行原則存在的主要理由。第四,公共利益至上主義,即公共利益高於一切形式的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是不停止執行原則的直接根據。而在德國,公民對可以申請撤銷的行政行為提出了複議或者訴訟的請求後和有關當局作出決定前,被申請的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處於什麼樣的法律狀態,《聯邦行政法院法》第八十條有效規定。原則上,只要一個行政行為被提起了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其法律效力就會延遲發生。這一原則適用於形成權力的行政行為、確認的行政行為和雙重效力的行政行為。可見,兩個之間就行政行為在行政爭議中的效力法律效力規定大相徑庭。就社會發展的趨勢而言,我認為德國法的規定更具前瞻性。

從理論上講,隨着傳統的干預行政、警察行政向福利行政、服務行政轉化和憲政、法治、民主、人權等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作為起訴不停止執行最主要依據的公定力理論,其合理性已經受到許多學者的質疑甚至拋棄。根據公定力理論,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使具有瑕疵,在未經法定國家機關按法定程序作出認定和宣告以前,具有被視為合法行為並要求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尊重的法

律效力。但實質上,它是一種法律假設,而不是行政機關的自我確信;是假設和推定的結果,而不是行政特權的體現。公定力僅僅是一種假定或推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假定期間不具有強制實現力,行政行為設定的義務並不會被強制執行;並且在該行為真正嚴重違法時,相對人可以通過法律所提供的相應機制來解除該行為的法律效力。

同時我認為行政行為公定力與現代行政法理念相悖,具體表現在:行政行為公定力缺乏實定法支持,有悖於公平正義理念,其理論依據缺乏合理性,其理論構建缺乏邏輯上的周延性。因此,行政行為公定力應退出行政行為效力領域,並確立以權利直接制約權力的獨立價值取向。可見,公定力理論已不足以支撐起訴不停止執行制度。公定力是行政行為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等效力的基礎,既然公定力受到質疑,執行力在訴訟階段無法必然延伸和引導出不停止效力。而公益大於私益的傳統理念,在國家更多進行給付行政,強調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今天,日益受到批判,早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以上是我對於安教授《德國行政法》的一些讀書筆記和淺薄之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國作為行政法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其行政原則和法律體系的構建都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鑑。特別是其先進的理念和制度安排,例如行政法院,憲法法院,憲法精神,行政給付,行政救濟等等,都可以為我所用。

第四篇:《德國式領導力》讀後感

《德國式領導力》讀後感

《德國式領導力》一書是西方領導學的代表作,裏面介紹的是西方對領導學研究的最新成果,有着很強的實用性,對我們將來從事管理工作和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有着很重要的指導意義。通過對這本書“第一部分 德國式領導力的特徵”的研讀,我從中學到了很多東西,現在在這裏分享下我的收穫。

德國人嚴謹、認真、務實、理性的精神眾人皆知,德國企業管理的精細化和產品的高質量無人不曉。從西門子、寶馬、奔馳、大眾、拜耳製藥到巴斯夫、卡爾.蔡司的精密儀器,譽滿全球的品牌後面除了嚴謹、認真和高質量之外,還有其他什麼?究竟是什麼鑄就了德國企業真正的核心競爭力?這就是“德國領導力”的魅力。

從這本書的第一部分中我獲知了,要成為一位出色合格的管理者應試具備哪些能力,而德國式領導力的核心就是“教練能力”,書中講到,無論是以教練為職業的人還是具備教練能力的領導者,兩者都有其共同的追求,即熟練掌握教練技術、具備教練的素質並達到教練的境界。熟練掌握教練技術是21世紀合格領導者的標準,而達到教練的境界則是成為21世紀頂尖領導人的標誌。有人認為,教練技術如同一面鏡子,它不僅可以幫助洞察對方,也能洞察到自我,是讓自己看到自己、幫助對方看到自己的工具。還有觀點認為,教練技術是一個完善心智模式、改變心態並發現潛能,向外拓展可能性的工具箱。簡言之,教練技術是一種激勵與授權的管理工具,它重點是針對人的心態,通過照鏡子的方式,加上一套完整的激勵與挑戰體系來改變人對自我的認知以及對待生活和工作的態度。從企業的角度而言,教練是讓員工用負責、積極的心態去從事工作,從而起到為企業開發人力資源的作用。

書中還提到,教練所做的工作如同一個雕塑師,他知道對方內心潛在的資源、能力,只是與你一道去發現、挖掘,使你內心的潛能煥發出來,讓你的優勢、強項凸顯並將之應用於目標的實現。具備教練的素質並不意味着他需要很多專業知識、某些相關的技術和商業方面的理論等,教練需要具備良好的洞察能力、傾聽能力和引導人的能力,知道怎麼發現問題、確定目標、怎麼交流、怎麼與別人合作。説到底教練的任務實際上就是去帶領人,他可以通過溝通來引導他人,帶領他人去達到某個目的。

而目前我在日常工作中,如同一個剛學上路的司機,在不能熟練掌握方向盤、運用油門和剎車的情況下,很難通過後視鏡去查看周圍的狀況,在這種狀況下管理車間生產工作,帶領團隊去完成各項任務,必然會手忙腳亂,抓不住問題的重點,自然而然工作就進入了一個僵局,不見成效。例如:工作中,在指引員工技能提升學習方面,就成在一定的問題,一是沒有掌握員工的心裏想法與願(來源説明好範 文網:)景,沒有讓員工的價值觀與企業的價值觀趨同,沒有讓員工知道學習知識的重要性,更沒有讓員工養成主動學習的好習慣;二是時間的把握與選擇不是很適當,白天勞累了一天而晚上還要加班學習,學習效果不理想;三是每個員工知識點的需求掌握的不夠準確,因為每位員工的技能都不一樣,所掌握的知識也有差異,對員工的技能不能加以區分,也就是所為“員工分級”;四是目前我們所實施的培訓方法過於陳舊、老套,不能很好的來激勵員工學習知識的興趣,使得大部分員工都處在一個壓迫式的學習環境中,形成了一種“要我學”的氣氛。

近期我在指引員工技能提升學習的方式方法上有所改變。首先,建立了“b

區維修技術討論羣”與“qq飛信”,把以往集中式的培訓改為開放、自願式的培訓,一方面對緊急而重要的知識點和通知及時用qq飛信發到每位員工的手機上,這樣一來對緊急而重要的事情就會及時而準確的讓每一位員工知道,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在沒有培訓前先把要培訓的內容發送到qq羣內,如對qq羣內所要培訓的內容能夠自己消化吸收,就可以不參加晚上所組織的培訓,但要參加課後的培訓測試。還有在平時所碰到的問題與自己總結的小經驗、小竅門,也可以在qq羣內與大家一起討論和分享,並規定對發帖回帖多及質量好的通報揚並獎勵。

其次,對每位維修人員所碰到的維修疑難故障,共同解決後,要求該員工針對此故障編寫一篇維修案例,但是對這樣的案例有着特殊的要求,1、必須講清該故障的來龍去脈,思路要清澈,使人一看就懂。2、該故障所涉及到的所有元器件的工作原理及測量方法要註明。3、總結在對此故障分析時為什麼會走入盲區,最後又是什麼觸發了自己的“靈感”。這樣一來能夠較好的促使該員工重新理清一下維修思路,對此故障所涉及到的各元件的工作原理及檢測方法進一步的學習與鞏固。二來編寫好的案例還可以與同事共同分享、相互交流。

還有在平時對維修班師傅所提出來的問題只作引導,不作具體的解答,從而樹立員工主動去分析問題的意識,還可以鍛鍊員工對故障的邏輯思維能力。個人設想用這種辦法來指引和帶領員工不斷提高自身的技能從而更好的為公司服務,更好的完成公司所下達的各項指標,在提升公司效益的同時也提高員工自身的收入,努力打造一個“要我學”轉變為“我要學”的局面。

“德國戰車”,這是人們給德國足球的一個頗有氣勢的稱呼,一直以來,德國足球隊就是依靠自己鋼鐵般的意志和輝煌的戰績敖立於強隊如林的歐洲足壇。論及德國足球隊的成功,其因素有很多,但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德國隊隊員在貫徹教練的意圖、完成自己位置所擔負的任務方面執行得非常到位,即使在比分落後或全隊困難時也一如既往,沒有任何藉口,德國隊打的永遠是整體、是紀律、是鋼鐵般的意志。“沒有完美的個人,只有完美的團隊”,這一觀點正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可。

“在你不忙的時候,要主動去幫助別人,因為總有一天別人也會幫助你”。這是聞名世界的“麥當勞”的管理理念,而我們呢,是否也有這種認識、思想?沒事的時候是否想到去幫別人一下?我們總認為自己閒着是應該的,因為我有能力、有資格,而別人忙是活該,因為他沒有“本事”,象這樣的組織是不可能變成一個團隊、一個家。在我們的工作中如果哪天某服務顧問休息或請假,而他的事情其他的人就沒有一個主動去幫忙解決。在維修中類似的事情也常有發生,這個故障是張三上次沒有解決的,這個問題李四才修過,他怎麼淨幹好事,我已經查了三個異響了,都在相互比較、互相推委、斤斤計較,就怕自己吃了虧。還有現場不乾淨有煙頭不是我的錯,是客户的原因,他非要在我這裏吸煙,甚至把自己所犯的錯怪罪於別人,為自己找理由,沒有為自己所幹的事負起應有的責任。在下步工作中,培養和樹立員工的團隊精神,提高員工的責任心,將是整個車間生產管理工作中的重點。我相信只要我們大家都把公司的事當着自家的事,對自己所幹的事負起應有的責任,我們的維修質量、客户滿意度肯定都會更上一層樓。

在生活中常聽到“教練”與“諮詢師”兩種稱呼,由於教練和諮詢師在工作對象和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諸多相似之處,所以兩者最容易被混淆,而事實上教練和諮詢師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書中針對“教練與諮詢師的異同”列舉了一個很形象的案例,從兩個不同角度去解決同一個問題,而得到的結果完全不

一樣,從解決問題的過程和結果上看,諮詢師只是不斷的給客户建議與方法,直接給出問題的答案,遺憾的是客户沒接受;而教練則傾向於挖掘客户的潛能和資源,激勵客户自己去尋找適合自己的答案,客户接不接受,大家可想而知了。

對照自己其實我們在對待每天進站的客户時,所做的一切也只能勉勉強強算的上一個“諮詢師”的角色,缺乏“教練”對事情的洞察能力、傾聽能力和引導能力。客户每一次進站都帶有一個目標,而從一進站到離站的這段時間裏,心裏每時每刻都在想着目標的實現,如何幫助客户去實現他的目標,需要一定的技巧,就好比書的案例,方法選擇不斷,客户就不會接受,換句話説:就是此次的進站維修“不滿意”。在我們平時聽到最多的聲音是“某某客户很刁盲,某某客户不講道理”,而從另外一面來講,也就是我們現在所提供的服務,遠遠低於客户的期望,我們所提供的服務與客户進站目標的方向應該始終保持一致,如果客户的進站目標與我們的服務方向不一致的話,説明必定有障礙存在,如不及時有效的去化解此障礙,在障礙的干擾下,必然就會導致客户的抱怨,然而現在我們正缺乏這種能力。如何洞察客户當下的心理想法、有效預防客户即將出現的過激反應;如何從溝通中發現問題、找到解決問題的關鍵;如何快速取得客户的信任、引領客户;如何用自己的“魅力”來影響客户的最終擇決。將是我以及我帶領的整個團隊努力學習的方向。

總之,通過對這本書第一部分的學習,使我學到了許多新的知識,自己的思維能力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我想這些有點像哲學的管理知識,在將來不僅對我的管理能力有很大幫助,同時也會對我的人生有很重要的指導意義。學習是進步的階梯,只有多學習才能夠使自己的思維進一步的提升,在以後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學習來填補自己的不足,將所學理論性的東西與實踐相結合,不斷的來完善車間生產的管理體制,確保各項kpi指標的順利完成。

b區維修站:葛月清

2014-12-1

第五篇:德國民法通論讀後感

《德國民法通論》讀後感

賈林娟036940

要寫《德國民法通論》的書評,委實是一件很困難的事。首先,我沒有熟讀《德國民法典》。當然,我國的民法理論基本上是繼受德國法,讀書的時候我只能憑對我國法的瞭解來讀這本書,這當然就大打折扣了。其次,拉倫茨的思想很深奧、分析手法也獨到。作者並不是簡單的對《德國民法典》進行闡述,作者參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法院判例,學者論著,以其深厚的法哲學功底為基礎對民法及其基本制度進行評析,從發展的角度思考民法理論。梅迪庫斯也評價該書(1989年第7版):“作者對一切重要的材料都作了廣泛的分析,分析

1的結論能夠為實踐所用,而且也經常為審判機關用作裁判的根據。”再者,我不懂德語,而

中文資料對拉倫茨和《德國民法通論》的介紹少之又少,一些相關材料也無從查起。所以,要寫書評對我是非常困難的。作為只讀過一遍該書的我——而且這遍已非常吃力,最多隻能談談自己的一點零碎的讀後感。

雖然有以上種種的困難,雖然我只讀了一遍,但以下的感受是確定無疑的:這的確是一本經典之作,我因此受益很大。

一、十年磨一劍

拉倫茨考慮寫此書時已經通過1953年出版的《債法教科書》奠定了在私法學界無可爭議的地位。即使擁有這樣高的地位,也沒有令拉倫茨認為自己完全有資格寫作民法總論,他謹慎的思忖:“其著者須具有對龐雜材料的整合能力,具有史學、法比較學、哲學與文學史的基本素養,並是抽象概括與條分縷析之高手”。“我自忖,無整整十年功夫,不可能寫成。”2事實上,拉倫茨用近十一年的時間完成了這本傳世之作。

書中無處不體現着作者嚴謹科學的治學精神。比如作者在談私法的淵源時寫到:“通行的學説認為,法只有兩種表現形式,即國家法律和習慣法。”然後註釋寫道:“‘法律淵源’(‘rechtsquellen’)的用法是違反語言習慣的。‘淵源’是指法律的產生原因,是立法的行

3為;習慣法的‘淵源’是體現在習慣法中的共同法律信念。”而從前我在讀書時,第一次讀

到法律淵源時,以為是自然法或者公平、正義等,後來看到學者要麼直接將法源分類為法律、法規等開始闡述,要麼直接解釋為法律的表現形式。總之,我雖知道這裏的“法律淵源”不是指法律何以產生,而是指法律的表現形式,但心中總有疑問:為何不指“淵源”,還要用“法律法源”一詞。今日一看,方知是“違反語言習慣的”,頓覺清楚明瞭。不但知其然,還知其所以然。書中可以“解惑”的地方還有很多。

再比如作者關於《德國民法典》的思維方式分析中寫道:“一部法典的思維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標,也取決於那個時代法律科學的發展狀況以及占主導地位的思維方法。我們將法律的體裁分為三類,即個案列舉式、抽象概括式和指令準則式。”之後作者提到了作為個案列舉式法典範例的《普魯士普通邦法》,偏重於使用指令準則式的體裁以及簡單易懂的語言的《瑞士民法典》,並中肯的評價了《德國民法典》作為高度抽象概括式法典的優點、不足以及改進方式。而對《德國民法典》的語言,作者則認為是“抽象的、不生動的”,“是令人遺憾的。《瑞士民法典》(zgb)的制定表明,《德國民法典》並不是非使用這種語言不可。”作者的分析是公正的,站在一個高處,無偏見的對《德國民法典》1

2 迪特爾·梅迪庫斯著《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 , 法律出版社 2014年11月第1版 第42頁張雙根著《卡爾·拉倫茨生平及其〈德國民法通論〉》載 卡爾·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王曉曄、邵建東、程建英、徐國建、謝懷栻等譯 法律出版社 2014年1月第1版,第1001-1002頁

3卡爾·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王曉曄、邵建東、程建英、徐國建、謝懷栻等譯 法律出版社 2014年1月第1版,第10-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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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評價。這對於我們的民法典制定也是有所啟示的,我們的選擇和法典的制定應該思考自己追求的目的,研究我們這個時代法律科學的發展狀況,我們的社會現實,所有這一切應該建立在全面瞭解、深入研究以及內心明瞭清晰的選擇基礎上。一味的學德國或排斥德國,或強調自己的本土文化彷彿都有失謙和。

當然,不得不提的是作者深厚的法哲學基礎。作者在闡述民法的體系時,不僅分析了作為法律事實和法律制度的“外在體系”,還力求揭示作為支配整個民法的基本原則以及這些原則之間的實質聯繫的“內在體系”。這一點在沃爾夫的序言中闡述的比較詳細。這一內在體系即是“倫理上的人格主義”。作者在第二章專門闡述了這一問題:《德國民法典》的精神基礎——倫理學上的人格主義。作者先從倫理學上的“人”的概念談起,“人依其本質屬性,有能力在給定的各種可能性的範圍內,自主地和負責地決定他的存在和關係,為自己設

4定目標並對自己的行為加以限制。”這意味着每一個人都有權要求其他任何人尊重他的人

格、不侵害他的生存(生命、身體、健康)和他的私人領域;相應地,尊重他人以上權利的

5義務。將此概念移植到私法上即:人是權利、義務的主體,對自己的非法行為負責,體現在所有權是對物的支配,法律行為上是私法自治,信賴保護。合同中是約束、均衡與公平原則。拉倫茨將法人也放在了該節,認為法人是民法典中形式上的人,是人的概念形式化的結果。

作者的敍述自然、流暢,答案的得出也非常自然,但隨着時間的發展,我們可以看到德國民法典中的“倫理人格主義”已經顯現出其弊端:在高揚“成為一個人,並尊重他人為人”時,並沒有給予人格權以更充分的保護,法典中對人格權保護的規定也是很少的。後來法院的判例發展了“一般人格權”後,該缺陷稍有彌補,但具體人格權卻有待明確。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和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則相繼有所發展。當前,我國的民法典制定中,關於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爭論也是焦點之一,但少有學者可以從一個比較有説服力的法哲學角度給予詳盡闡述。我因此也疑惑,距離《德國民法典》的公佈103年之後,我們關於“人”的概念發展到哪一步?如何認識法人在生活中作用及對民法價值的影響?我們關於民法以及人格權的法哲學基礎是什麼?人格、民事主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的相互關係如何,從制度上如何更好的設計?

二、關於“形式”的誤解

以上是對《德國民法通論》一些總體上的認識,下面再談一點我在讀作者對具體制度闡述時的感想。在以前學習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時,我們瞭解到德國是形式主義,法國

6是意思主義。所謂形式主義,指物權的變動尚須作成一個物權行為,並踐行法定方式。我

們通常以為,這裏的形式只是起到公示公信作用。再加上德國素來給我們的是嚴謹保守的印象,我們就以為德國民法中所謂的形式是相當嚴格的,不符合形式要求也是絕對無效的。讀過該書後,方知這個“以為”是錯誤的。

1、 德國民法典中的“形式”

形式只針對行為而言,法律發展的早期階段,採用嚴格的形式主義,認為只有形式才是引起法律後果的原因。到了近代,私法自治的思想才佔了上風,行為適用“形式自由的規

7則”。即無論以何種方式,只要將意思表示宣示於外部,意思表示即可有效成立。在這裏,

我們討論的形式是指形式強制規則中的形式。

? 在《德國民法典》的總則部分,第125條規定:“法律行為欠缺法定方式的,

法律行為無效。欠缺意定方式的,如無其他規定,同樣具有無效的效果。”第4

5 同引注3,第45-46頁。參見引注3,第47頁

6王澤鑑,《民法物權﹒第一冊 通則·所有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 第72頁

126-129條規定了如何遵守形式要件,包括如下幾種形式:法定書面方式,意

定書面方式,替代作成公證書,作成公證書,公證。另外,第144條第2款,

第167條第2款,第182條第2款規定了可撤銷法律行為的認許、代理權的授

予無權處分中本人的同意無需採取為法律行為規定的方式,可以視為形式強制

的限制。

? 在分則部分,債法中形式強制少見,物權法、親屬法和繼承法中較普遍的存在

着形式強制。物權法中又區分為動產物權法和不動產物權法,梅迪庫斯認為在

動產物權法,處分行為通常需要有交付行為,但交付不是形式,而是合意之外

8的另一項生效要件。

2、 形式的目的

私法自治要求行為自由,卻為何規定如此多的形式強制,其目的如何?這與我們要分析的其與探究當事人意思之間有什麼關係呢?

9在德國民法典的立法理由書中,對法律應當規定形式強制的範圍,作出了下列考慮。

規定形式強制的理由有:

“遵循某種形式之必要性,可給當事人產生某種交易性之氣氛,可喚醒其法律意識,促使其三思,並確保其作出之決定嚴肅性。此外,遵守形式可明確行為之法律性質,彷彿硬幣上之印紋,將完整的法律意思刻印在行為上面,並使法律行為之完成確定無疑。最後,遵守形式還可永久性保全法律行為存在及內容之證據;並且亦可減少或者縮短、簡化訴訟程序。”

我們可以看出,形式的目的並不侷限於公示公信。概括的來説,形式的宗旨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1) 對當事人而言: a, 提醒一方當事人,認清有關行為的經濟意義或固有的風險,敦促他們儘量表達得準確,不要操之過急,並保證當事人能夠獲得專業諮詢(公證人!);b,

10對雙方當事人,均可保存證據,方便訴訟。這些行為有:承擔移轉或取得土地上所有權義

務的合同(第313條)、關於移轉土地所有權的合意(第925條);承擔讓與其現存財產或現存財產之一部分的義務的合同(第311條)、贈與約定(第518條)、保證(第766條)、獨立的債務約定與債務承認(第780條、第781條)和抵押債權的移轉(第1154條)等。而這些我國學者強調更多的是其公示公信的價值。

(2) 對第三人而言:a, 維護第三人要求這類法律關係具有清晰度和公開性的利

11益;b,維護某項公共利益。有些行為,必須規定特別明瞭的方式,因為這些行為對於當事

人本人,有時對於第三人或某個人的法律地位,都具有長時間的深刻的意義。 比如,結婚、婚姻合同、遺囑和繼承合同等。

形式的目的在於公示公信只體現為(2)中的a。這裏的形式強制在某種程度上不是限制當事人的行為自由,而是保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在充分相信當事人有能力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並對自己意思表示的結果負責的基礎上,又通過形式強制保證當事人免受操之過急之害。

從以上的論述,我們很容易以為形式強制是好的,但如任何事情都具有兩面性一樣,8

9 同上,第460頁。這裏似乎與我國學者孫憲忠所述的物權行為的形式主義説法不同。《立法理由書》第1卷,第179頁以下,即穆格丹(mugdan)編:《德國民法典資料總彙》,1899年/1900年,第1卷,第451頁以下。轉引自迪特爾·梅迪庫斯著《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 , 法律出版社 2014年11月第1版 第461頁

10 拉倫茨 《德國民法通論》第556頁

11 拉倫茨在註釋中引黑賽美耶爾:《法律行為的法定形式》中的註解釋為“要求此類法律關係具有清晰度和公開性的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任何一項公共利益。”見該書第557頁,而梅迪庫斯在其書中則舉例解釋:“如有利於檔案管理或審批程序的監控,有利於徵收税金。”關於(2)中的兩點,我也不

形式強制的比較重要的弊端如下:形式強制對於不熟悉有關業務的人來説,可能成為一個陷阱,並有可能促使當事人濫訟。

形式的目的是多元的,而且形式的目的直接影響着對意思表示的解釋和無效法律行為的補救。我們在考慮形式的目的,尤其是考慮物權法中形式的目的時着眼點多在於公示公信的原則,而不是對從事行為的當事人保護的角度,與德國有所不同。

3.違反形式強制的結果與探究當事人的意思

德國民法雖然重視形式,一般情況下沒有符合形式要求的行為是無效的,但在對無效行為的補救中則處處體現了探究當事人意思的原則。以下按違反形式強制的後果分類加以分析:

? 無效。如我們所知,這是違反形式強制的一般原則。

? “補正”。義務人嗣後完全履行了其義務,法律允許形式瑕疵事後得到“補正”。

121314德國民法典第313條第2句,第518條第2款和第766條第2句即是。法律規定以上行

為有效的原因就在於法律規定形式的目的在於保護因法律行為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免遭操之過急之害。如果當事人的所為表明形式規定的目的已經達到,法律則不拘泥之前的規定,直接規定欠缺法定形式的行為有效。這裏的補正也是對當事人意思的尊重的體現。

? “確認”。《德國民法典》第141條第一款規定“無效法律行為由實施此法律行為的人認許的,應將認許認定為重新實施。” 拉倫茨認為:“只有噹噹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是針對以前實施的法律行為是否和這個法律行為的內容相一致,從而來確認這個行為是否

15有效時,人們才可以使用‘確認’一詞。”當事人在這裏必須認識到其法律行為的可能無效

性,並有進行確認的意思。可見對“確認”一詞的認定也是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意思為標準的。

? 轉換。《德國民法典》第139條規定“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如果具備另一法律行為的要件,而且可以認為,當事人知道此行為無效即願意另一行為有效的,可以“作為

16另一法律行為”而生效。” 從定義中我們就可以看出,轉換並不是強制性規定,而是賦予

當事人的一種選擇權,是否進行轉換是當事人的自由。同時,拉倫茨在書中還強調轉換應“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而進行。聯邦最高法院也指出,法律行為的轉換“不應該導致一個和私法

17自治相違背的當事人的約束,並完全無視當事人特別意思輕響以及當事人特別的想法”。

? 部分無效法律行為

《德國民法典》第139條規定:“法律行為部分無效,在不能認為無此無效部分仍將實施該行為時,整個法律行為也就無效。”首先,行為需具有一體性,一體無效的法律行為的部分有效,所以,行為還需要具有可分性。但不管是關於一體性的認定,還是可分性的認定,均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因為本條只涉及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重要意義的利益的調查和權衡。所以任何客觀的通行的標準都該讓位於當事人的約定。只有當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如此權衡標準或特別優惠辦法的約定時,法官才必須根據客觀的、通行的標準對當事人的利益進行權衡。這裏的意思就是説,如果當事人已經進行了約定,那麼就要“根據當事人已經以合12 第313條規定如下:“1因合同而使一方有義務轉讓或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合同需作成公證書。”2不遵照此種方式訂立合同的,在成立不動產轉讓的合意和登入土地簿冊時,合同的全部內容為有效。 13 第518條規定如下:“(1)1為使以贈與方式約定給付的合同有效,需將約定作成公證書,2以贈與方式給予第780條、第781條所稱的債務約定或債務承認的,對於約定或承認的表示使用相同規定。(2)方式的欠缺因履行約定的給付而補正。

14 第766條規定如下:“1為使保證合同有效,需要以書面方式給予保證表示,2保證人履行主債務的方式的欠缺得到補正。”

15 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第630-631頁

16 拉倫茨 《德國民法通論》第646頁

理方式對他們的利益進行權衡所作出的規定。

以上的幾種形式欠缺時的補救方式的基本制度,我沒有多介紹,只是關注兩點:違反形式強制的結果並非絕對無效;而關於無效的補救則多考慮的是甚至不厭其煩的考慮當事人的意思。

我們看到,即使在非常強調形式的地方也處處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的尊重。在法律的適用中,不管是拉倫茨、梅迪庫斯還是帝國法院、聯邦法院都非常強調要推測當事人的意思。這與我們通常的看法是有區別的。

在讀《德國民法通論》時,經常感覺我們對德國民法只是瞭解了一個大概,而不是非常通透的瞭解整個制度和每一個細小的環節。我們對德國民法的借鑑也存在斷章取義的地方,比如關於物權行為與無權處分,所有權保留在理論解釋上的協調問題登。代理行為中的授權行為與委任契約的區分與債權性為與物權行為不區分的整個法典的指導思想的協調問題。我們以為非常有道理的地方也許仍然是我們一知半解的地方,我們以為德國人很迂腐也許恰是我們的不瞭解導致的。

從讀《德國民法通論》可以感覺到,《德國民法典》的確是一部令人驚歎的傑作,它不但有深厚的法哲學基礎,新穎的體系,而且各個制度之間的協調性也非常好。其之後有那麼多追隨者也理所當然。我們的《民法典》應該制定成怎樣,能否以及如何這樣制定,如果如學者所夢想的制定一部21世紀的範式民法典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

總之,《德國民法通論》是一部非常耐讀的經典之作。其思想是深刻的,文字於平和中有一種簡潔精到之美。讀了之後,才感到自己從前很多對民法的認識是機械、呆板、刻意的,自己對體系的認識是僵死的,對內容的理解也是蒼白的。當然,也知道自己知道的太少,學的太少。這本書還需要以後反覆的閲讀,揣摩,思考——只有這樣方能逐漸的接近作者思想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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