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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學習《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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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是在監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確政務處分概念的基礎上,通過立法健全完善政務處分制度,強化對公職人員監督,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通過本次中心組學習,我認識到這部法律將黨的紀律要求與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結合起來,發揮黨紀與法律的銜接、協同作用,這對於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我感觸最深的是第五十三條:監察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公職人員受到不實檢舉、控告或者誣告陷害,造成不良影響的,應該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這體現出監察機關的態度,幹部有問題就懲處,沒問題就保護,不會打擊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該項法律的出台,是對我們自身的一種督促、一種警示、一種約束。必須深刻學習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熟悉掌握內容,充分認識到的重要性,做好學習筆記,學深學透,入腦入心,真正明白什麼事情不該做,做到令行禁止。

作為一名公職人員,要敬畏法律,時刻明白法律之規定,守住底線,絕不碰觸紅色,防止“四風”,轉變工作作風,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違法、不犯法,在今後的工作中,要嚴以律己,秉公用權,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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