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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體會(精選多篇)

學習《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體會(精選多篇)

第一篇:學習《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體會

學習《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體會(精選多篇)

文律運週日新其業時運交移質文代變——學習《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體會

口王安應 李會平

2014年4月16日,《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4]14號)(下簡稱新《條例》)由中國共產黨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佈。它的出台,既是公文工作發展的需要,也是時代社會變化的必然要求,正所謂“文律運周,日新其業”,“時運交移,質文代變”。可以説,新《條例》是公文學界和廣大公文工作者期盼已久的一個重要法規,是將黨政兩大系統公文處理工作合二為一,推動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現標準化、現代化的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法規。

一、新《條例》的發佈意義重大

目前,黨的機關沿用的公文處理法規是已施行了16年之久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下簡稱原《條例》),行政機關沿用的是已施行了12年之久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無論是從發佈的時間、公文法規建設的需要來看,還是機關公文管理工作的發展變化對改革公文處理法規的需求來看,都存在着修訂、調整、完善甚至重新發布的要求。儘管新《條例》姍姍來遲,但它對規範黨政機關公文運轉程序,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實現公文處理工作的制度化、標準化和現代化,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這是解決現實生活中黨政職能重疊或交叉行文困惑的需要。近些年來,諸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本着精簡、務實、高效的原則,將原來的黨委辦公室和行政辦公室合二為一,這樣一來,工作效率是提高了,但由於受傳統的黨政分開行文的要求和影響,在具體行文時不知該遵循《條例》還是《辦法》,因為二者在許多方面存在着明顯的差異。思想上的困惑,造成了實際行文的混亂:或者在確定文種、版頭、發文名義時無所適從,或者在選擇用紙、設定文頭、排列段落、安排字數行數、標註頁碼等時自行其是。新絛例》的發佈,以及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出台,將徹底解決人們行文中這方面的困惑。

2.這是克服行文中黨政不分頑症的需要。在實際工作中,純屬行政主抓的工作錯誤地由黨委行文,黨的機關公文主送行政各部門,行政公文主送黨委或黨委各部門,或者黨政混雜一併主送等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現象十分嚴重,擾亂了正常的行文秩序。多年來,儘管公文學界一直在呼籲,但一些基層單位尤其是企事業單位這方面的問題仍十分突出。新絛例》的發佈,將幫助人們理清思路、把握規範,減少乃至消除行文中的黨政不分現象。

3.這是實現公文工作標準化的需要。黨政機關公文工作中有許多重複出現和反覆使用的概念和事物,如公文格式、公文的構成要素、文種、公文術語與代碼,公文工作中使用的設備、工具和裝具,以及周而復始的公文處理程序等,而這正是制定標準的對象。而要實現公文工作的標準化,就要簡化黨政機關公文的內容、格式、種類、發文數量和處理程序,統一相關的概念術語、構成要素和載體材料,從內部和外部協調有關要素和標準,就要制定適用於不同系統和機關的統一的規章制度和規格式樣。而新《條例》正是這一需要的產物。我們有理由相信,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有了統一的法規和式樣,必將大大減少和簡化公文、節省人力物力,消除混亂,提高公文質量和管理水平,並最終實現公文工作的標準化、現代化,真正與國際實現接軌。

二、新《條例》在保持原有體例的基礎上有所調整和完善

相比原《條例》和原《辦法》,新《條例》在體例上的變化並不大,但它在結構上、表達上和規範性方面均有所調整、加強和完善。具體來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結構更加嚴謹、科學。從總體上來看,原《條例》共12章40條,原《辦法》共9章57條,而新《條例》經過合併、壓縮、刪除、調整、補充,僅有8章42條。具體來説,變化有四:一是將原絛例》中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簽發三章合併為“公文擬製”一章,顯得既緊湊又與行政機關的規定趨於一致;二是將原公文立卷歸檔(公文歸檔)部分併入“公文辦理”一章,顯得更科學,更合乎實際;三是原《條例》和原《辦法》,將公文處理分為公文辦理、公文管理、整理(立卷)和歸檔四部分,而新《條例》將之調整為公文擬製、公文辦理和公文管理三部分;四是大大簡化了原來的收文和發文處理程序,將公文的起草、審核和簽發單獨置於“公文的擬製”一章,而將收文辦理程序調整為簽收、登記、初審、承辦、傳閲、催辦和答覆,將發文辦理程序調整為複核、登記、印製和核發幾道程序。

2.表述更加準確、規範。作為指導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法規性文件,在語言表達、概念判斷、邏輯推理、語法規範等方面做到了準確、簡明、規範、嚴謹。可以説,新絛例》在這方面的變化十分突出:一是變原標題中的“處理條例”為“處理工作條例”;二是變原章名“公文起草”為“公文擬製”;三是變原文種“會議紀要”為“紀要”(每一個會議名稱中都有“會議”二字);四是去掉了原通知中“任免.人員”的職能(通知適用於任免幹部和人員,這種表述既不合語法規範,也不合幹部任免的實際,通知只是發佈相關任免結果而已);五是變原“公報”中的“事件”為“事項”,變原“請示”中的請求“批准”為請求“批准事項”,變原“批覆”中的答覆“請示”為答覆“請示事項”;六是變原“通報”中的“交流重要情況”(黨的機關)、“傳達重要情況”(行政機關)為“告知重要情況”;七是變原收文辦理程序中的“審批”為“初審”;八是變原來的“圈閲的視為同意”為“圈閲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九是將原來的“越級請示或報告”改為“越級行文”。諸如此類的變化,不僅使表述更為簡潔、準確,而且更合乎規範,更易於讓人接受。

3.條文更加實用,操作性更強。作為一份行業指導性文件,是否實用,操作性強不強,可以説是衡量其效用大小的一項重要指標。相比原《條例》和原《辦法》,新《條例》這方面的表現十分突出。一是在總則部分公文處理工作應堅持的原則中,增加了“規範”二字,這可以説是抓住了公文工作的“牛鼻子”。二是將原黨的機關的14個文種、行政機關的13個文種,取其共有的9個文種和使用頻率較高的6個文種

組成法定文種,而去掉了條例、規定、指示3個文種。三是將“份號”單獨作為一個項目加以闡述,增加了“頁碼”這一構成要素,簡化了有關發文機關標識內容的表述,明確了用印的相關要求。四是在行文規則部分將向上級機關行文和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的規則分別列出;同時規定,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還規定,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並提出了對不合規公文的處理要求。五是明確了對審核未通過公文的處理方式。六是刪掉了公文中有關項目該使用阿拉伯數字還是小寫漢字、結構層次序數該如何標註等繁瑣規定,而強調了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要與有關行業標準銜接一致。七是將“承辦”公文分為閲知性、批辦性和緊急公文幾類,分別做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八是增加了“回覆”這一環節。這些要求的提出和內容的細化,無疑會大大增強新《條例》的執行性和實際效用。

三、學習領會新《條例》精神需注意幾個問題

長久以來,人們習慣於按黨政分開原則處理公文。新《條例》的發佈,多少可能會造成人們認識上、操作上的混亂。所以,在學習領會新《條例》精神的時候,有以下幾點應當注意,以免由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1.對“黨政合一”的理解。新《條例》確實是一個黨政合一的公文處理法規,但它只是表明在以後的黨政公文處理實踐中,黨政機關將遵循統一的規範、統一的標準和格式行文,並不代表現有的黨政機關的體系會被徹底打破。可以説,只要國家的政治制度沒有改變,這種黨政分開的體制就不會有太大變化,行文中黨政分開的局面就依然存在。今後在行文中依然不能黨政不分、以黨代政,胡亂行文。

2.對文種的選擇和使用。新《條例》確定的法定文種有15個,那是不是説黨政機關在以後的工作中這15個文種可以隨便使用呢?顯然不是。每個文種都有其明確的適用範圍,我們應當按照組織系統、領導關係和職權範圍來選擇和使用。比如,命令這個文種,只有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才可以使用,黨的機關是從來不使用的。又如議案這個文種,只有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才可以使用,其他組織和個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另外,新絛例》去掉了“通知”適用範圍中“任免和聘用幹部”的職能,那是否以後通知就沒有這個職能了呢?否。通知本身並不能任免和聘用幹部,它只是發佈幹部任免事項而已,所以這一職能是包含在“適用於發佈、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的事項”中的,並不是徹底取消了。

3.對公文處理程序的把握。新《條例》在公文處理程序方面的調整和變化比較大,總的來説是程序更簡化、操作性更強。這方面要注意的是,有些環節和程序在新《條例》中沒有出現或單獨列出,並不表明這些環節和程序就不重要,在實際工作中就可以跳過或者忽略,比如擬辦和批辦這兩道程序,直接關係到公文該如何處理,是千萬不能省略的。新《條例)中,它們只是融入到了承辦環節而已。

(作者單位:蘭州大學)

第二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佈法規和規章,指導、佈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製、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祕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八條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佈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佈、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請您繼續關注本站)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説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祕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註“絕密”“機密”“祕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説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範圍等需要説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説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第十條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

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擬製

第十八條公文擬製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第十九條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煉。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範。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範。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一條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説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閲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籤。

第六章 公文辦理

第二十三條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收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籤,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説明理由。

(四)承辦。閲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閲。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閲對象閲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閲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瞭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覆。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覆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複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籤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籤批人複審。

(二)登記。對複核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範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三)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四)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二十六條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七條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複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範,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祕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閲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公文的印發傳達範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複製、彙編機密級、祕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複製、彙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複製、彙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註。彙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複製、彙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註。

第三十三條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條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燬。 第三十五條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燬。銷燬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燬、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條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條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户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關合並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條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佈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14年8月24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權威解讀

為統一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2014年4月6日,中辦、國辦聯合印發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時廢止了1996年中辦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14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條例》的發佈施行,對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必將發揮重要作用。與《辦法》對比,《條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重新定義了公文處理相關概念

《辦法》規定,“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説公文處理由公文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工作組成。

《條例》規定,“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製、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擬製包括起草、審核、簽發3個環節(在《辦法》中,這3個環節均隸屬發文辦理)。《條例》同時將整理(立卷)、歸檔劃歸公文辦理範疇。經此調整,公文處理工作由公文擬製、公文辦理、公文管理組成。

二、增加了公文種類

《辦法》規定公文種類有13種,《條例》規定文種為15種,增加了“決議”和“公報”,同時將“會議紀要”改為《紀要》。原有13個文種的適用範圍與《辦法》的規定基本相同。

三、調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條例》規定,“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説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從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號”、“發文機關署名”、“頁碼”,減少了“主題詞”。考慮到《辦法》雖未對“份號”、“頁碼”作出規定,但實際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屬於增加的要素只有“發文機關署名”。

格式要素的應用有以下變化:一是規定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辦法》只要求對絕密、機密公文標註份號);二是規定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持急”“加急”(《辦法》要求標註“特急”“急件”);三是規定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四是明確規定公文標題應標發文機關(《辦法》未作強制性要求);五是規定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可以不加蓋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體應用,《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將作詳細規定(該國家標準尚在編制中)。

四、行文規則方面增加了一些具體規定

《條例》減少了“行文規則”一章的條目,但增加了一些具體規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辦法》只對請示作此規定);“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五、公文擬製更加強調程序規範

在“起草”環節強調,“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

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審核”環節強調,“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審。”

在“簽發”環節強調,“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辦法》只對上行文作此規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

六、簡化了公文辦理的環節

在“收文辦理”中,將“審核”改為“初審”,將“分辦”、“批辦”併入“承辦”,並增加了“傳閲”、“答覆”2個環節。

“發文辦理”的環節由8個減少為4個,其中,“起草”、“審核”、“簽發”3個環節列入“公文擬製”,“用印”併入“印製”。

《條例》將發文辦理的“分發”改為“核發”,規定:“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七、公文管理更加註重安全保密

《條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強調了有關保密規定,提出了設立保密室和閲文室的要求,對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級文件的複製和彙編、公文的銷燬和移交、新設立單位的發文立户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瀘州市地税局學習貫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8月2日,瀘州市地税局召開文祕人員學習培訓會,各區(縣)地税局,市局直屬單位的辦公室主任、文祕人員參加了會議。會議組織學習新《條例》的各項規定,同時,認真總結前一階段辦公室各項工作,並對做好下一步辦公室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一是認真學習,及時貫徹,做好公文處理工作。該局明確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中,要求各單位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掌握好公文種類、行文規則、處理要求,公文格式等各方面內容,做好公文處理工作。二是統一思想,克服困難,大力推行税務綜合辦公信息系統。要看到系統運行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多於問題。各單位加強交流,相互學習借鑑優秀工作經驗,在全系統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確保系統能順利平穩運行,推動辦公室公文處理工作有序開展。三是注重質量,講求實效,加強信息和調研文章報送工作。從內容針對性、報送時效性、對外宣傳性等方面進一步強調做好報送工作的重要性,以信息、調研工作促進税收徵管工作,藉助報刊、網絡等媒體對外加強宣傳,樹立地税系統良好形象。四是紮實推進,突出重點,明確2014年目標考核各項工作。嚴格按照目標管理考核項目的各項要求做好全年工作,通過目標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納税服務,強化税收徵管,確保政令暢通及各項税收任務圓滿完成。

南溪區地税四舉措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一是認真貫徹學習。舉辦專題培訓會,由辦公室主任領學《條列》,對公文文種、公文格式、行文規則、公文擬製、公文辦理、公文管理等七大模塊着重進行講解,將《條列》中變化、新增的內容與停止執行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進行比照講解,深化對《條例》的理解、運用。

二是提高文件質量。將文字精煉、文風流暢、條理清晰、邏輯嚴密、語言規範、裝訂整齊、用印規範等作為好公文的衡量標準,力求短新實、杜絕假大空。同時,轉發了部分四川省地方税務局辦公室關於公文報送情況的通報文件,要求各文祕人員認真研讀省局辦公室通報的不合格公文存在的問題、杜絕不規範公文出現。

三是嚴格公文審核。從嚴落實公文審核把關人員,選派政治素質好、業務精、責任心強的同志從事各税務所、各股室的公文審核工作,以“嚴謹細緻、精益求精”的原則把好公文行文關、政策法規關、內容文字關、體例格式關、程序關和定密關,確保公文審核不流於形式,努力把每一份公文做成精品。

四是強化督促檢查。運用税務綜合辦公信息系統的“退文處理”功能,對可發可不發的公文,堅決不發,對錯誤明顯、層次不清的公文堅決實行退文處理。同時,對公文的報送實行定期通報制度。定期通報好公文,並印發給機關各股室、基層税務所學習借鑑;定期通報不合格的公文,指出其存在的問題,並要求相關人員對照問題,切實加以整改,全面提高公文處理水平。

廣安市地税局五條措施貫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省局貫徹中央辦公廳《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座談會結束後,廣安市地税局賡即召開會議,組織幹部職工集中學習《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精神,並聯系廣安地税工作實際,研究提出五條措施,全面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精神。

一是加強學習貫徹。將《條例》原文置於市局內網,要求各單位認真學習文件的重要意義、創新亮點和落實要求,通過學習統一思想認識,結合工作實際,真學真用、邊學邊用。規範工作程序,提高公文、信息、會務和督辦工作質量,增強管理、協調和服務能力,提高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水平。

二是強化公文應用。根據新《條例》要求,及時對照修改新的《税務綜合辦公信息系統》中相關模塊設置,力爭與新《條例》相互對應,銜接統一。切實加強公文管理,提高公文擬製、辦理和管理效率和水平,提高公文辦理的時效性。

三是提高文件質量。加強公文歸口管理,進一步規範公文及簡報辦理程序,最大限度減少公文和簡報數量,提高辦理質量和實效性。大力倡行開短會、辦短文、幹實事、重實效。積極推進局收發文件、簡報資料網上查詢和辦理。

四是提升政務信息編報水平。加強局政務信息網絡體系和信息員工作隊伍建設,加大政務信息管理制度落實執行和獎懲考核工作力度,提高政務信息採集、彙總、綜合、提煉和加工能力,提高政務信息的報送量和採用量。

五是強化督促檢查。強化局辦公室督辦工作職能,加大工作督辦力度,重點推進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督辦落實。建立公文退文制度和定期通報制度,及時退回不合格公文並按季通報各單位公文處理情況,保障機關公文的特定效力。(辦公室)

第四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佈法規和規章,指導、佈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製、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祕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八條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佈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佈、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説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祕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註“絕密”“機密”“祕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説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範圍等需要説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説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條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又字。

第十二條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投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範圍由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投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擬製

第十八條公文擬製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第十九條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練。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範。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四)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二十六條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七條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複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範,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祕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閲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公文的印發傳達範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

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

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複製、彙編機密級、祕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複製、彙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複製、彙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註。

第三十三條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條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燬。

第三十五條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燬。銷燬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燬、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條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條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户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關合並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佈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xx年8月24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祕書局2014年4月l6日印發

第五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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