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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心得體會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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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篇一

(一)重大決策事項:集體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幹部報酬、公益事業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方案等事項和熱點、難點問題。

(二)村支兩委成員分工。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1、討論向上級報批年度重大項目計劃事項。

2、本地5萬元以上項目的實施事項。

3、討論2萬元以上的單筆對外投資、融資、擔保等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1、討論5千元以上的單筆非日常性支出事項。

2、討論5千元以上資產、資源購置和處置事項,含產權變更、資產評估、招投標、合同等。

“三重一大”事項的監督的方式 篇二

村(居)委會召開集體決策本規定“三重一大”事項內容的會議,應在會前1天書面向鎮紀檢監察室報送《“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報告表》、議題材料,由鎮紀委派幹部參加會議。鎮紀委因特殊情況未列席會議進行監督的,可委託駐片片長參加。各村(居)委會按季度彙總報鎮紀檢監察室備案,接受鎮紀委監督。鎮紀委將定期對各村(居)委會的“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執行情況進監督檢查,對應經而不經集體決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應邀請而未邀請鎮紀委列席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村級三重一大 篇三

為嚴格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規範化。近日,富民縣人民政府建立“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決策事項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

制度從實施實施原則、實施範圍、決定程序、監督管理、責任追究五個方面對縣政府領導班子在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三重一大”方面的'決策事項進行規範。

一是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以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黨組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以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決策結果的公正合理。

二是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將“三重一大”事項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縣政府領導班子要及時向市政府和縣委報告“三重一大”執行事項情況,並對縣政府所屬各單位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負總責。

三是對非特殊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對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對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造成嚴重後果和重大損失的,未向領導班子會議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違反保密紀律造成損失的,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失誤的,將依據中央、省、市、縣的相關問責辦法給予嚴厲問責。

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四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教育黨工委關於“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制度。

我校在校長負責制下,堅持黨組織政治核心,落實教代會民主管理,實行依法治校,充分發揮學校班子成員集體領導的作用,完善決策機制,規範決策行為,提高領導班子領導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決策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

校務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完善並嚴格執行議事規則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二)科學決策和依法決策原則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

規定加強調研、協商和諮詢、認證。凡涉及重要幹部任免事項,要嚴格按照領導幹部任免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三)規範程序原則

學校校務會集體決策事項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一般不臨時動議,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幹部任免事項,確保決策的規範化、科學化。需經教代會通過的決議,先由校務會議按照議事規則形成初步方案提交教代會審議。

二、決策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1、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上級部門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精神的實施方案,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2、學校發展規劃制定與調整,涉及學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學校學年和學期工作計劃、總結。

3、學校內部機構調整與學校重要的規章制度制訂、修訂和廢除。

4、有關評選先進班組、優秀工作者等評優推優工作。

5、學校黨政班子自身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以及有關教職工聘用、解聘、獎勵和處分。

6、學校收費、招生計劃與工作、學生評優推薦名單確定工作。

7、學校績效考核。

8、其它有關學校的重大、急難特工作

(二)重要項目安排

1、學校對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項目;

2、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項目。

(三)重要幹部任免、獎懲

1、學校中層幹部、年級組長、教研組長等人事安排;

2、學校校級、中層後備幹部的推薦、選拔、考核和使用;

3、學校年度考核小組、職稱評聘小組、招生工作小組成員的任免;

4、學校幹部擔任區教育系統各類代表的推薦;

5、其他重要崗位幹部的推薦、選拔、任免和調動。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1、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及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2、學校人員收入分配方案、獎勵經費制訂和調整;

3、未列入預算、大額度的特殊支出;

4、校務班子認為應當集體決策的其他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三、決策程序

(一)確定議題

“三重一大”事項一般由學校支委會、行政會、相關組室提出,經校長確定後,列入校務會議議題(視工作需要,校長、書記可直接提出議題)。議題應進行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徵詢和聽取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專門機構和專家進行評估和論證。

“三重一大”事項由分管領導和有關職能處室提出,經行政會討論或支委會醖釀通過後,提交校務會議討論決定。 校長室提前1—2天將相關材料送達各校務會成員以及其他規定的列席人員(重大突發事件除外)。

(二)會議表決

校務會成員為校長、黨支部書記、副校長、工會主席,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參加擴大會議,並作好記錄。研究討論議題時,分管領導和有關處室要認真、全面、真實地介紹議題的有關情況。與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表意見。研究多個事項時,要逐項發表意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會議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校務會成員應表明意見,進行表決。表決可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決定多個事項時,必須逐項表決,表決時一般堅持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可以暫緩進行表決的,應暫緩作出決定。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 遇有特別緊急情況,經請示校長或書記後可當機處置,但事後必須及時按規定召開有關會議。 校務會會議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時,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方可進行,表決有效。需經教代會通過的決策事項,校務會議通過後需及時提交教代會通過。 在討論本人與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

(三)決策執行

校務會討論通過的決策事項應及時做好校務公開。 學校黨政領導和處室分管領導按分工負責組織落實,認真實施“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上級或本級校務會議沒有改變決定以前,除了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的非常緊急的情況外,必須無條件地執行原來的決定。

凡前次校務會作出的決定,如需再次上會複議或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原來決定的,必須經校長同意後,提交校務會議進行復議,在做出新的決定後執行。

校務會認為需要上報的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教育局分管領導。若未獲上級領導部門批准,則需要再由校務會討論,重新作出決定。獲得批准後再由學校黨政領導和分管處室領導組織落實執行。

(四)決策監督

學校黨支部和工會負責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校長室負責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及時將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向校務會、支委會或行政會議彙報,確保決策落實;對於不按決策執行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校務辦公室主任負責向未參加會議的校務會成員通報、傳達會議內容和決策情況。

(五)決策備案

要將決策事項、決策範圍、決策形式、決策程序、決策結論、決策實施等以會議議程、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存檔備查。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五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民主化,健全和完善制度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員作用,提升“三重一大”決策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促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區委巡察意見和宿區教發【20xx】47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含幼兒園、培訓機構)實際制定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一、決策事項的基本要求

1、學校成立“三重一大”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為學校“三重一大”重大決策第一責任人;黨務負責人和紀檢監察員任副組長,其他校級領導和委員為成員。

2、“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事一議,通過集體會議研究決定。根據會議討論的事項,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決定的事項、決策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決策結論等應當做到完整、準確、客觀、詳細地記錄並存檔;民主決策過程性材料須明確專人保管。

3、按照堅持黨的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非中共黨員的校級領導,不得參與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決策。

4、學校領導班子和各部門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部門工作與學校整體工作的關係、關心下屬與對上一級負責的關係;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在集體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服從;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及分管領導反映。

5、學校重大決策事前向紀檢監察員提交“三重一大”報告單(見附件),紀檢監察員全程參與監督並在報告單、會議表決結果上簽字並留存。

6、需要上報審批或備案的事項,要按照規定履行好相關的程序。

二、決策事項的範圍

(一)重大決策:

1.學校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2.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

3.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教育教學改革、辦學體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穩定、工資福利、表彰獎懲等重要問題;

4.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5.學校經費的預算和決算;

6.重大合同的簽訂、變更和履行;

7.其他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二)重要幹部任免和獎懲:

l.學校中層教乾的任免以及向上級推薦幹部的事項;

2.校級後備教乾和年級主任的選拔、使用;

3.學校教幹崗位的調整;

4.學校教乾的獎懲。

(三)重大項目安排:

1.學校基建及重大維修項目;

2.大宗物品採購項目;

3.年度資金預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狀況;

4.其他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項目。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預算內5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項目、貨物及服務項目的立項、招標採購、合同簽訂、驗收與資金撥付;

2、預算外5萬元以下至2000元的工程、貨物及服務項目立項、招標採購、合同簽訂、驗收與資金撥付;

3、工程、貨物及服務合同簽訂後,所有需要變更支付資金的事項。

鼓勵各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完善內部制度,適當下浮額度標準或擴大資金使用具體決策範圍。

三、決策事項的形式

1、根據內容和性質,學校“三重一大”事項可單獨由學校黨支部(黨委、總支)會或行政辦公會或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2、涉及需要由黨員大會或教代會、工會等討論決定的,需先經學校黨支部(黨委、總支)或行政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提交黨員大會或教代會、工會通過。

3、學校重要幹部任免和獎懲及特別重大事項,需先由黨支部(黨委、總支)會集體研究通過後,再提交“三重一大”領導小組成員會議決策。

四、決策事項的程序

1、會前準備。提交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根據事項的內容和性質,可召開基層支部會、中層幹部會、教職工座談會等進行充分的討論醖釀。

2、會議討論。討論時充分發揚民主,每位成員(包括列席人員)都要圍繞議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

3、會議表決。經過充分討論後,根據討論事項的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列席人員不參與表決);對於紀檢監察員缺席或反對的事項,要推遲表決;會議討論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討論,逐項表決。

4、公開結果。凡集體決策通過的事項,一般在校務公開欄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日曆天。

五、檢查考核與責任追究

1、“三重一大”制度執行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也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2、對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按規定集體決策、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紀依法分別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紀檢監察員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六、本細則由區教育局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執行。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原則 篇六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

堅持民主集中制,實現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完善並嚴格執行村支兩委的議事規則和程序,保證各項工作高效運轉,保證決策事項實施有效監督。

(二)科學決策原則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當調查研究,必要時可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

(三)民主決策原則

在集體決策過程中,要廣泛徵求黨員、村小組長、羣眾等各方意見,必要時應進行公示,村支兩委成員對議題要明確表態,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情況要做會議記錄。

(四)依法決策原則

“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紀黨規和有關條例條規並結合村規民約進行決策。

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七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制度),推動領導班子民主決策、規範決策,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凡涉及本辦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關係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於重大事項決策的範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學習、貫徹和落實;

2、機關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工會活動、政治學習、業務培訓、廉政建設等工作;

3、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置;

4、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處理;

5、機關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調整;

6、財務年度決算、預算的申報和調整;

7、工資待遇、醫療等涉及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8、領導班子成員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幹部的任免;

2、副科級後備幹部的推薦和選拔;

3、幹部的輪崗交流。

(三)重要項目安排

1、大宗物資及設備採購等;

2、經上級批准的重大活動的支出;

3、重大項目的安排和調整;

4、年度計劃任務的分解下達。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年度預算經費和專項經費,未列入預算、單項支出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資金款項的支出,應提交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決定。

二、集體決策的機制和程序

(一)集體決策機制和分工

實行主任負責制,對重大問題通過主任辦公會討論決定。

(二)參與集體決策的範圍

根據工作的需要,在召開主任辦公會時,可以邀請有關股室負責同志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三)民主決策程序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主任辦公會決策之前,要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論證。

幹部的任免,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中確定的程序執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項,在主任辦公會決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羣眾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

三、集體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一)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按照主任辦公會議事規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主任辦公會集體研究決策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

(四)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其他同志未受委託不得越權代替。

(五)集體決策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六)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為通過。對於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議決。主任辦公會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主持會議的人員有權做最後決定。

(七)凡前次會議做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複議,必須有1人動議,並在會前徵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複議。

(八)在討論與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

(九)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十)對尚未正式公佈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並存檔備查。

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

(一)組織實施

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在提交會議研究前,主任應事前深入調查,縝密思考後,再提交會議討論決策。

(二)監督檢查

會議決定的事項,由綜合室負責督促檢查,並及時將落實情況向主任彙報。

(三)邀請監督

要提前將“三重一大”有關事項向所屬紀檢監察組彙報,並主動邀請紀檢監察組現場監督。

五、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集體、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後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5、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範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究。

六、解釋權和時效性

本暫行制度的解釋權歸烏拉特前旗林業和草原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今後將根據具體情況逐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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