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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辭職報告

引咎辭職報告

第一篇:引咎辭職報告【4篇】

引咎辭職報告

【引咎辭職報告範文一】

尊敬領導:

請原諒我如此冒昧地寫下這份辭職報告。任教以來,我的惰性及無能時刻提醒着我自己的飯碗即將不保,但我很榮幸我的職位仍能保存至今。下面我要闡述一下我辭職的原因和理由。

一、為了我個人及學生前途的輝煌:

1、我在西合休中心國小從事教育工作快兩年了,我在這裏工作期間始終特別認真,特別專心地給學生講解科目,與同事和睦相處,收到廣大人民羣眾的熱烈接納,但是我在城鎮里長大的,不習慣這裏的生活條件和民族風俗 ,另外我是民考漢,對少數民族語言有點不通尤其是維吾爾語,交流和溝通有難,對學生講解科目不明確。

二、為了不致誤人子弟。

在貴校任教期間,我深感自己文學水平的低劣。我班學生的成績一直名列全校最末,這還不算什麼,令我慚愧的是,至今為止我的學生仍固執地認為漢語拼音很難學,永遠都學不會似的,如果繼續按照我的教學路線走下去,那麼那些可憐孩子的前途到底怎樣。

根據以上慘不忍睹的教學經歷,我決定引咎辭職來報答領導您對我的知遇之恩,我萬分遺憾地辜負了您和的厚望。如果我繼續留在這裏,除了能加深醫院與貴校的合作默契以外,相信別無他用。痛定思痛,我決定辭去“人民教師”這一光榮職務,從此不再踏足教育界。

以上為我個人的辭職演説,望領導審核批准!

xxxx

20xx年8月20日

【引咎辭職報告範文二】

校黨組領導:

言及此事,實難啟齒。聖賢有言:受人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也。況您予我之恩,何言滴水?我深知有負您的厚望。然思慮再三,雖負不義之名,我心意已定:決意辭去* * 學校教導主任一職務,去做一名普通教師。

原因有四:

其一,團隊凝聚力不夠。這也許是我個人錯誤的想法。目前,團隊找不出一個可以統率全局的人,或因威信不足,或因能力不足以勝任。有時個人意志代表團隊意志,我不能否認個人意志的正確率,也不能否認個人意志的重要作用(有時一所學校或者一個部門因為有了這個獨特的個人意志而讓這所學校或部門有自己的風格和靈魂),而唯恐個人意志的不正確率大於零。這必將影響整個團隊的威信。我一直隱晦自己的一些想法,不願觸及問題的核心,只因不想因言工作本身而不慎造成 “詆譭”或“中傷”他人。談及團隊,個人與團隊中其他人的關係是影響團隊發展的重要因素。我一直在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一心想自己的舞台應該有自己的風格與廣袤。而事與願違,身心俱疲已成了我不可避免的問題,它時時刻刻糾纏着我。

其二,個人能力不足。提及這點,我能想到您此時的心情。您一定認為我這小子言不由衷,亂找藉口。其實,這絕非無中生有的藉口。這在工作中是能夠找到諸多例證的,如在上交資料不及時方面,在上期兩基資料完成方面(**學校國中部花名冊翻工),在工作思路和工作安排方面(到**學校教師羣體中調查民意可知)。由以上幾點,應該可以斷定我個人的能力確實不足以勝任該職務了。

其三,個人精力不足。從去年12月份接手該工作以來,我明顯感到自己對家庭的虧欠更多了。我不想因私廢公。作為中共黨員,我無條件服從組織的安排。即便有時家人對我埋怨,孩子對我疏遠,我也主動向他們説明,請他們理解。但人的精力畢竟有限,我左右為難,不得已而作出這個決定。

其四,心態慵懶對工作無益。當抱着這種心態去工作,對工作是大無益的。當然,在組織未作出任何決定之前,我一定站好自己的最後一班崗。

也許,這四點不足以讓您成全我這個小小的願望。寫到這裏,我不禁頭涔涔而淚潸潸了,我表面的堅強掩飾不了內心的脆弱。上次到您家,説到我們彼此接觸太少,當時我沒有説,對於您的為人與處事,在我參加工作九年來,我體會是比較深刻的。也許這是我一廂情願的想法: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時間與次數構不成影響其質的直接因素。這正如有些素未謀面卻成知己的事例一樣。

我一直感到慚愧、內疚。您對我和 * *無比關心與照顧,還有那年 * * 調到 * * 國小,我到中心校時看到您嚴肅而分明是同情與無奈的神情。這些,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都不會無動於衷。想到電話裏您對我的失望,交談中對我寄予的希望(您常説:是金子就要讓它發光。這句話時刻鞭策着我)。而我近乎不可理喻的想法,這讓本來就為全鎮教育事業操夠了心的您因我不求上進而無語。想到這些,這對我這個封建而守舊的人來説,我無法掙脱這沉重的精神枷鎖。

【引咎辭職報告範文三】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懷着複雜的心情寫這封辭職信。由於您對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並且在短短的兩年間獲得了許多的機遇和挑戰。由於個人的原因,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希望能與今年x月xx日正式離職。

相信每一個來到奇瑞公司的實習生都懷揣着相同的夢想:奉獻的同時實現自己的價值。作為一個社會人存在的價值,或許是因為自己目光短淺,工作時間有限,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找到自己存在於奇瑞的價值,亦相信每一個離開奇瑞的年輕人,都會銘記在奇瑞生活的日子,那些難忘的歲月。

離開這個曾經是我這一生最愛的工作崗位,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確實很捨不得,捨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但是出於個人的原因我還是要作出這個最痛苦的決定,我懇請領導原諒我,批准我的辭職。

此致

敬禮

辭職人:xx

日期:

【引咎辭職報告範文四】

尊敬的領導:

首先致以我深深地歉意,懷着及其複雜而愧疚的心情我艱難寫下這份辭職信,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辭職,純粹是出於個人的原因,不能再和公司的一起發展!

其實我已經很幸福,很幸運能在廣纜工作了近二十年多的時間,在這近二十年中我們一起工作,一起成長,一起為廣纜的發展添磚加瓦。

特別在這六年中,領導給予了我人生中最重要的機會--做部長,並在過往我工作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和支持深表感謝。能夠得到大家的幫助和認同深感幸福。

在這年六年中,一起進步,一起成長,一起把我們的工作做好,汗水終得到回報,我們的廣纜越來越壯大,和市場客户的實際越來越緊密的結合,我很高興六年來時間的付出和努力得到了歷史印證。

在這年六年中雖然有這樣問題、那樣的困難,但和諧愉快的工作是這一生一段很難忘的幸福的經歷,我為曾經有過這樣的open的思想和心態的工作環境和人際環境感到無比的榮興和驕傲,我想這一定是我人生歷程中的一段很美好很美好的經歷和回憶。

感謝領導在這六年中對我的培養和寵愛,感謝大家在這段時間對我工作中的支持和幫助,無言以表,再次感謝!

因個人的原因和身體健康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請批覆!

大恩不言謝謝(鞠躬)!

此致

敬禮

辭職人:xx

日期:

第二篇:引咎辭職

第二,引咎辭職制度存在於《公務員法》中,有它自己存在的價值和意義,我從以下幾個方面談它的意義所在。

其一,規定“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者辭職後並沒有喪失公務員身份,喪失的只是領導身份,所以對於已經辭職的領導幹部來説,這樣的制度有助於他們在卸下領導職務後仍然在本系統從事相關工作,為國家整體發展貢獻餘熱。

其二,引咎辭職制度對傳統的“官本位”思想是一種打擊,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制度將極大的推動領導成員的責任心,給他們施以外在的壓力再進而通過外在壓力內化成官員的自覺自願行為,從而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切實行使好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做到執政為民和對民負責。 其三,引咎辭職制度有助於提升我國政府形象。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在社會管理過程中扮演着“權力政府”的角色,近年來,由於行政權力的濫用,不斷有高官因貪污腐敗而紛紛落馬事件,政府監督不力,導致一些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頻頻發生,這些事件不僅嚴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加損害了全社會的利益。而引咎辭職制度恰恰是提升我國政府形象的良機。

第三,但是我們要看到,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引咎辭職制度在發展過程中也面臨很多困境,具體表現在:

其一,引咎辭職制度缺乏配套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不健全是“咎”的契機和前提之一。按職定權、定責的前提要求對機構職能的配置和運行上有相當清晰而科學的規定。引咎辭職帶有明顯的行政性。目前我國責令辭職的數量要遠遠大於引咎辭職,説明我國的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還帶有十分明顯的行政性,絕大部分根本沒有主動引咎辭職的意識。

其二,引咎辭職的問責範圍呈現一定的狹窄性,尤其是辭後責任追究不夠。在實際中,我們看到有不少政府官員這邊剛大張旗鼓地宣佈引咎辭職,那邊卻悄悄易地走馬上任,這樣的引咎辭職很難起到應有的震懾效用,責任追究沒有真(來源説明好範 文網:)正的體現,公眾也會覺得之前的引咎辭職是作秀,從而有悖於引咎辭職的初衷。

其三,公民參與意識的缺失。公民參與是官員引咎辭職不可或缺的重要動力之一,我國傳統政治文化中的等級觀念造成了廣大民眾政治冷漠心理,公民參與的政治環境還不是十分良好,參與渠道也較少,造成一些民眾即使有心參與而找不到渠道。

第四,根據以上問題我認為我們應該嘗試用以下方式予以解決,具體為:

其一,完善引咎辭職配套措施。引咎辭職制度的實施,離不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目前我國尚未出台一部統一的、專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法,應該加強這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統一。在政府信息公開上,我國應該積極改變目前的政府主動、公民被動的局面,儘量將信息是否公開,何時、怎樣公開完全向廣大的民眾進行傳達,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其二,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要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

其三,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保證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加強民主監督,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第三篇:引咎辭職案例

引咎辭職的案例

案例一:

官員姓名:唐某

職務:湖南省永州市藍山縣公安局局長

案情簡介:

藍山縣公安局在2014年的執法考核中,被評為不達標單位。在2014年的考評中,檢查組發現在該局當年辦理的35起刑事案件中,有8起違法,佔23%;54件刑偵案件中,12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存在的種種執法質量問題,使該局在2014年的考核中再次不達標。根據湖南省公安廳內部執法監督考核機制,連續兩年不達標的執法責任人,要引咎辭職或商請任免機關給予免職。湖南省公安廳已責成該局局長唐某於本月30日前辭職。

案例二:

官員姓名:李立明

職務: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

案情簡介:

2014年4月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北京、安徽發生。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預防控制所腹瀉病毒室跨專業從事非典病毒研究,採用未經論證和效果驗證的非典病毒滅活方法,在不符合防護要求的普通實驗室內操作非典感染材料,發現人員健康異常情況未及時上報。衞生部決定,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並同意其辭去主任、副主任職務;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病毒病控制所所長、分管副所長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腹瀉病毒室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中國疾控中心主任:李立明引咎辭職。

案例三:

官員姓名:馬富才

職務: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

案情簡介:

2014年底至2014年初,先後發生了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井噴等三起特大安全事故。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立即派出調查組,協助地方救援和處理善後工作,調查事故原因和有關人員責任。現已查明,這三起特大事故都是責任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是管理不嚴格、安全措施不落實,有關領導幹部對此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事故調查組建議對三起事故涉及的68名責任人作出處理,其中移交司法機關處理13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及組織處理55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馬富才在川東鑽探公司井噴特大事故發生後,多次表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並提出引咎辭職。會議經過討論,鑑於這三起特大事故人員傷亡和損失慘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為了嚴肅法紀、政紀,教育幹部,對國家和人民負責,同意接受馬富才辭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職務的請求。

案例四:

官員姓名:張文

職務:北京市密雲縣縣委副書記、縣長

案情簡介:

2014年2月5日,北京市密雲縣在舉辦迎春燈展過程中,由於領導和管理責任不落實,導致雲虹橋上人員擁擠、踩踏,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傷的重大責任事故。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政府辦公廳15日發出通報指出,調查認定,北京市密雲縣“2·5”特大傷亡事故為一起責任事故。密雲縣委副書記、密雲縣縣長張文,作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北京市委同意張文引咎辭去縣長職務,同時免去其縣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密雲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已審議同意張文辭去密雲縣縣長職務。

案例五:

官員姓名:剛佔標

職務:吉林市市長和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

案情簡介:

201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事故,54人在事故中喪生,70多人受傷。經調查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中百商廈“偉業電器”員工於洪新將點燃的香煙掉落在庫房中,引燃地面紙屑、紙板等可燃物發生火災。2014年2月17日,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出通報指出,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省委同意剛佔標引咎辭去吉林市市長和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的請求。

第四篇:古代的引咎辭職

古代的引咎辭職

2014-10-28 第09版:中外歷史

作者:陳良 來源:學習時報 字數:1826

在當今社會,官員因工作失職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及惡劣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因此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叫做引咎辭職。其實,引咎辭職在中國古代早已有之。由於案例實在太多,這裏,僅以宋代仁宗一朝為例,談談幾次引咎辭職事件。

寶元元年(1038年),災異頻繁發生,流民大量湧現,但當局沒有采取救助措施。時任諫官的韓琦上書仁宗皇帝,指責當朝宰相王隨、陳堯佐,參知政事韓億、石立中四人庸碌無能,沒有建樹;痛陳大宋八十年太平基業,絕不能“坐付庸臣恣其毀壞”。迫於輿論壓力,陳堯佐“援漢故事求策免”。也就是説,陳堯佐援引漢代舊例,一旦出現重大災異即罷免“三公”(司徒、司空、司馬)的職務,故而請求免職。當年三月一天,王隨、陳堯佐被免除宰相職務,分別出任彰信節度使、淮康節度使;韓億、石立中被免除參知政事職務,降職擔任户部侍郎。

慶曆七年(1047年),春秋大旱,嚴重影響農耕生產。宋仁宗連續發佈二道“罪己”詔書,災情並沒有緩解。這時候,身為宰相的賈昌朝主動向皇上遞交辭呈,也是援引漢代災異冊免三公故事,請求罷免自己的宰相職務。宋仁宗猶豫不決,恰逢御史中丞高若訥進宮講習,便徵詢他的意見。高若訥説:“陰陽不和,責在宰相。《洪範》:?大臣不肅,則雨不時若。?”於是宋仁宗納其言,罷免了賈昌朝的宰相職務,讓他改任武勝節度使、判大名府兼河北安撫使。

皇祐元年(1049年),河北發大水,河堤潰決,災民流離失所,盜賊四起。在河決民流、災異頻發的情況下,宰相陳執中未能採取有效對策,只是延請術士占卜。為此,言官多次上書抨擊陳執中,指責他用人不當,治理無方,不協眾望。迫於輿論壓力,陳執中以足疾為由提出辭職。宋仁宗很快拍板,批准陳執中的辭請,罷免其宰相職務,降職為兵部尚書、知陳州。

上述三個案例,大概具有以下共同點:其一,事件的起因源於自然災害,如干旱、雨水及其他災異;其二,當事人的請辭主要迫於輿論壓力,變被動為主動地請辭;其三,解職官員都被調離原崗位,降職使用。現在看來,第一點看上去很冤。試想,若是現在攤上天災,官員不會擔心被問責,也不會引咎辭職,因為天災是不可抗拒的,與官員無關。再説,多難興邦。現在官員往往能把壞事變成好事,如若遇到洪澇災害,便大張旗鼓做出防汛抗災舉動,不但不擔心被解職,而且可能被破格提拔。但是,古代官員就沒有如此幸運。中國古代有天人合一、天人感應之説,認為天象與人事相關,存在密切聯繫。老天爺沒有錯,如果出現異常現象,那是因為人事有問題。

天人合一之説是否科學或正確,姑且不論。深入地反思,因天災而被解職或被迫辭職,其實也不冤。誠然,天災不可抗拒,並非人為的過錯。但是,因天災而引發饑荒、流民、盜賊等人禍,應當追究人為責任。對於泱泱大國來説,天災畢竟是局部的,即便某些區域災害嚴重,如果當局採取有效措施,合理調配,及時賑濟,是可以避免人禍發生的。正因為如此,韓琦等言官當時指責執政大臣,矛頭不是針對天災,而是指向天災引發的人禍,根源是當局治理無方,救助不力。與此同時,陳堯佐、陳執中等人也意識到自身的責任,故而不得不引咎辭職。

第二點比較容易理解,如果沒有外界壓力,誰都不會輕易辭職。因為職位意味着權力,對於掌權者(官員)來説,權力絕對是好東西,若無特殊情況絕不放棄權力。儘管如此,上述官員還是迫於輿論壓力而引咎辭職。具體表現看,賈昌朝最為主動,言官尚未彈劾,他就提出辭職;不過,此前宋仁宗發過“罪己詔”,倘若他賴在相位不下,必然招致輿論壓力。陳堯佐等人較為被動,是在韓琦猛烈指責下,才要求辭職。陳執中較為含蓄,面對言官的抨擊,不予正面迴應,而以足疾為由提出辭職。

總體來説,這三撥官員表現都不錯,至少沒有強調客觀原因,給自己找藉口,打死也不辭職。他們的表現,起碼還算厚道。相比之下,現代一些官員卻較為圓滑。如今出了什麼事故,官員總是找藉口搪塞。糧

庫着火了,是因為氣温太高;橋樑坍塌了,是因為貨車上的鞭炮燃放。明明是人為事故,偏要編造客觀理由,不是反省過錯,而是推卸責任,更不會主動引咎辭職。

第三點則值得肯定,無論是天災或是人禍,總得有人承擔責任。即便是宰相、副宰相級別的大臣,也要受到降職的處分。這意味着,官員可以優勝劣汰、能上能下。官本位意識雖然由來已久,但除了皇帝,官員並不是終身制,也不是隻能上不能下。實際上,官員的確能上能下,職位的升降頗為司空見慣。今天是當朝宰相,明天可能貶為地方官員,日後還能起用拜相。比如,上文提到被罷相的陳執中就再度拜相。

第五篇:幹部引咎辭職

幹部引咎辭職,你怎麼看?

【參考答案】

第一,引咎辭職作為一項制度,《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制度的建立是我國建設責任政府的重要舉措,標誌着政府權力的不斷規範化與政府責任的不斷明確化。但目前制度剛建立尚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來完善這一制度及其內外執行環境,使其真正成為人民民主的體現與責任政府的切實表現。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本着公平客觀和全面理性的態度來對待。第二,引咎辭職制度存在於《公務員法》中,有它自己存在的價值和意義,我從以下幾個方面談它的意義所在。

其一,規定“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者辭職後並沒有喪失公務員身份,喪失的只是領導身份,所以對於已經辭職的領導幹部來説,這樣的制度有助於他們在卸下領導職務後仍然在本系統從事相關工作,為國家整體發展貢獻餘熱。

其二,引咎辭職制度對傳統的“官本位”思想是一種打擊,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制度將極大的推動領導成員的責任心,給他們施以外在的壓力再進而通過外在壓力內化成官員的自覺自願行為,從而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切實行使好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做到執政為民和對民負責。

其三,引咎辭職制度有助於提升我國政府形象。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在社會管理過程中扮演着“權力政府”的角色,近年來,由於行政權力的濫用,不斷有高官因貪污腐敗而紛紛落馬事件,政府監督不力,導致一些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頻頻發生,這些事件不僅嚴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加損害了全社會的利益。而引咎辭職制度恰恰是提升我國政府形象的良機。

第三,但是我們要看到,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引咎辭職制度在發展過程中也面臨很多困境,具體表現在:

其一,引咎辭職制度缺乏配套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不健全是“咎”的契機和前提之一。按職定權、定責的前提要求對機構職能的配置和運行上有相當清晰而科學的規定。引咎辭職帶有明顯的行政性。目前我國責令辭職的數量要遠遠大於引咎辭職,説明我國的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還帶有十分明顯的行政性,絕大部分根本沒有主動引咎辭職的意識。

其二,引咎辭職的問責範圍呈現一定的狹窄性,尤其是辭後責任追究不夠。在實際中,我們看到有不少政府官員這邊剛大張旗鼓地宣佈引咎辭職,那邊卻悄悄易地走馬上任,這樣的引咎辭職很難起到應有的震懾效用,責任追究沒有真正的體現,公眾也會覺得之前的引咎辭職是作秀,從而有悖於引咎辭職的初衷。

其三,公民參與意識的缺失。公民參與是官員引咎辭職不可或缺的重要動力之一,我國傳統政治文化中的等級觀念造成了廣大民眾政治冷漠心理,公民參與的政治環境還不是十分良好,參與渠道也較少,造成一些民眾即使有心參與而找不到渠道。

第四,根據以上問題我認為我們應該嘗試用以下方式予以解決,具體為:

其一,完善引咎辭職配套措施。引咎辭職制度的實施,離不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目前我國尚未出台一部統一的、專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法,應該加強這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統一。在政府信息公開上,我國應該積極改變目前的政府主動、公民被動的局面,儘量將信息是否公開,何時、怎樣公開完全向廣大的民眾進行傳達,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其二,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要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

其三,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保證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加強民主監督,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最後,胡錦濤總書記曾經指出,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我們作為普通的公務人員在工作中應該懷抱着慎獨的態度,認真負責地面對自己的工作,工作中遇到困難和瓶頸我們應該積極地去解決和應對,同時對於自己在工作中所犯的錯誤我們也應該正確看待,勇於承擔責任的基礎上盡全力提高自己的整體工作能力和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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