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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通用多篇)

再審申請書(通用多篇)

再審申請書(通用多篇)

再審申請書 篇一

請按《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知》要求填寫,並對以下問題特別注意:

1、對於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欄的基本情況中的聯繫方式,必須註明有效聯繫電話、送達地址及郵編,或其他聯繫方式。

2、對生效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對生效民事調解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故再審申請書須明確寫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一項或多項,或者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3、再審申請的請求。應寫明是對生效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全部還是部分不服,對於部分不服的應寫明不服裁判調解書的主文內容。

4、事實與理由。應針對生效判決、裁定等,並論證不服的理由,如從以下方面論證:(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簽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蓋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複印。

5、再審申請書副本按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總數提交。

再審申請書 篇二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__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於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後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__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__的訴訟請求,並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_〕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並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於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於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範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__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_〕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__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並非全部被駁回。最後,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54號)的法律效力高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_〕38號),不應機械適用後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________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佔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佔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________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户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後,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户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__名下,並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於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__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__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__已經自認________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__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__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並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後者享有處分權。王__也自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__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並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後的授權並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後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__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__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________年進入該廠工作,________年該單位將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__,並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户費。________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並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__的身份證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________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註銷,其後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__為該房屋權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楊__於留守處查詢,並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__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__(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__的自認),並由王__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後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__。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__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權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王__起訴再審申請人楊__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__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__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__辦理過户手續並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____月____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駁回起訴。雖然楊__與王__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並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迴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後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__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__實際佔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漢族,xxxx年10月30日生,現住xx縣x鎮x村,聯繫電話:xxxxxxxxxxx。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縣xxxx公司,住所地:xx縣x鎮,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認為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二、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第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xx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她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申請人公司屬於中國境內的企業,兩審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請人公司的員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請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申請人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了人身隸屬關係,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係。),xx無疑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此,xx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範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公司不能適用該條一款的規定行使追償權。

因此,二審法院僅僅以被申請人與xx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為由,就否認xx所受傷害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範圍,進而支持被申請人單位行使追償權是錯誤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和錯誤解讀。

二、二審法院支持被申請人的追償權,剝奪了申請人作為最終責任承擔者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在xx訴被申請人單位人事損害賠償糾紛(該案判決書確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沒有將申請人作為被告一同起訴,xx縣法院也沒有追加申請人一同參加訴訟,該案定案的主要證據如住院病歷、司法鑑定意見等,都沒有經過申請人質證,xx受傷與申請人行為的因果關係也沒有經申請人蔘與辯論,現在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事實上,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此外,二審判決以xx縣法院作出的“僱主”承擔責任的(20xx)鑲民初字第6號判決書為依據,將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58708。24元直接轉嫁到申請人身上,是極其錯誤的。我們知道工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是不問勞動者過錯的;而一般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是按過錯劃分責任的。申請人即便對xx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是根據自身過錯大小承擔的。xx受傷,自身是有相當過錯的,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況且,當時申請人夫妻也受了傷,雙方在新寶拉格鎮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籤了調解協議,雙方決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審法院卻將用人單位應擔的責任,直接轉嫁於申請人身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請人並沒有打xx,原判決認定的該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xx縣xx鎮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筆錄材料顯示,申請人並沒有打xx,xx的傷情並非申請人行為導致,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

綜上,原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申請人質證,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利,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3月23日

再審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元現中,又名XXX,男,1979年5月2日生,漢族,林州市原康鎮三宗廟村東崗自然村人,農民,住本村。

申請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安刑終字第28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再審申請,具體申請事項及申請理由如下:

申請事項: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公開、公正地再次進行審理,改判申請人元現中無罪。

申請理由:

一、關於本案產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贍養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謂的受害人任趙雲與被告人元現中之母任受蘇系姐弟關係。其中任趙雲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趙雲成人後娶妻元雲芹。後不知是誰在村內傳言任趙雲不是父母親生,任趙雲因此性情大變。1980年左右,任趙雲二弟任保雲之子任旦(僅8歲時)到任趙雲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趙雲及其妻元雲芹二人慘無人道的丟到自家院內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發後,由於家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任趙雲的母親趙黑妞的壓制下,一家人才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從此任趙雲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橫行,無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為老人任海兵的贍養和房產問題,家庭戰火再次爆燃。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為擺脱贍養老人的責任和霸佔老人的房產,與父親任海兵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由於在訴訟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親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記恨於心。仇怨為此加深。

3、之後,無論兄弟姐妹誰家贍養老人,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就與誰家結仇吵鬧,導致同住本村的幾個弟兄誰也不敢去照顧老人的生活。無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愛蘇家中,由任愛蘇來照顧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便將仇怨目標轉向了任愛蘇、元伏金一家,並多次指桑罵槐上門大鬧,其間作為外甥的元現中也曾因為姥爺的生活問題與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爭吵過。這所有的一切就為本案的產生埋下了一根一觸即燃的導火線。元現中也就因此成為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體對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執行中,元雲芹就曾當着林州市法院執行人員的面放話:元伏金只要幫着整倒任保雲、任法雲弟兄二人,讓他們住進監獄,就不再誣賴元伏金一家。這就説明,本案的產生,純粹就是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整治誣賴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結果,元現中作為元伏金的獨子在其中是首當其衝。

二、關於本案兩起打架事件的事實

1、關於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實。本事件的真實情況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事實上是那天下午6時許,元現中帶着父親元伏金去原康,路過慄園嶺時碰到了任法雲。元伏金和任法雲站在路邊談話。不久,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也正好騎着三輪車路過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雲,首先就用三輪車將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車上的元現中別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遠處停好後,接着便是破口大罵。之後,元雲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雲芹先用自帶的钁頭將元現中砸翻在地。在隨後元伏金、任法雲和任趙雲的'揪打過程中,元雲芹逃離了現場。隨後,元伏金跑到任法雲家報了警。緊接着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到現場制止了此事,並將任趙雲和元現中二人抬到了車上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後元現中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腦震盪,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而元雲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談及任何傷情。但是原審法院卻置上述真實事實於不顧,偏聽偏信,武斷認定元現中將元雲芹夫妻打傷,此顯然不當。

首先,元現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雲如何到的現場?為什麼要在現場?此事實不清,難道元現中等人有先見之明,能夠預見到元雲芹夫妻肯定要路過此地?這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僅從元雲芹、任趙雲的陳述及任富紅、李文增的證言來看,元雲芹、任趙雲夫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始終處於被動挨打的局面,根本沒有時間

也沒有機會還手反擊。那麼,元現中是如何翻倒在現場的呢?又如何會被醫院診斷為腦震盪,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呢?難道是元現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據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攝的現場照片來看,是元雲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輪車停在元現中所用的摩托車正前方,元現中的摩托車翻倒在地。這一場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點基本常識的都會清楚是三輪車攔住了摩托車,並把摩托車別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實,原審法院卻為何認定是元現中等人攔住了元雲芹夫妻?是該現場照片沒有隨卷遞送?還是原審法院對此照片故意視若未見?還是原審法官的知識太過深奧,其思維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證人任富紅雖然曾經證明“看到三、四個人在路邊打任趙雲。”但事實上,任富雲當時並沒有路過現場,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況,甚至連元雲芹是誰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趙雲再三唆使誘導下才到案作證的。其後,任富紅多次到原審法院反映其作證的真實情況,並要求抽回自己曾經不真實的證言,但原審法院卻不予理睬。迫於無奈,為了澄清事實,任富紅又專門寫了一份材料證明當時自己作證的真實情況反映遞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官仍然漠然視之,拒不理睬(附證據一)。原審法院法官的這一態度,明顯是在漠視案情,蔑視法律,有點葫蘆僧判葫蘆案的味道。

最後,關於證人李文增的證言,這明顯是個人假證、偽證。

1、證人李文增與任趙雲、元雲芹、元現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識,之前也從未有過任何往來,他們所居住的村莊也都是相距較遠。

2、事情發生的時間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證的時間至少也應該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後。

3、除李文增外,無人證實李文增曾路過現場。

4、李文增何許人也,卷宗中無法明示。

5、據李文增陳述,他是偶然路過。

那麼,無論是元雲芹夫妻,還是原康派出所,還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當時現場曾經有一個偶然路過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審理而挺身作證呢?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知道案件雙方當事人嗎?李文增作證究間是被傳作證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當事人拉來作證呢?這些問題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實就浮於水面了。可以確定,李文增在沒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況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經過,他也不會也沒有機會去作證的。這是事實。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1、如果元雲芹當時真的受傷,並經法醫學鑑定為輕傷,原康派出所當時接警後為何就不立案偵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發生後,才予一併偵查?2、這次事件中的法醫學鑑定如何能夠當然證明元雲芹的眼傷是在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這一法醫學鑑定的時間與事件的發生時間中間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呢。3、原審判決書中十分明確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現中也曾受傷,被醫院診斷為腦震盪,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並致害人也十分確定,但為何在處理時卻對此隻字不提?難道法律規定打傷元現中的侵害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樣的情況,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傾斜了吧。

總之,就本起事件來説,原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的直接的證據證明元現中打傷了元雲芹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就相當然的武斷認定元雲芹的眼傷是元現中所致,此顯屬不當。同時在處理本案的同時,未予處理元現中遭受的傷害,未予追究傷害元現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也明顯不妥。

2、關於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實存有三處疑點:首先是關於指使的問題,其次就是所謂被害人元雲芹的受傷部位,第三就是關於鑑定的問題。原審判決在這三處事實上,認定不妥。

首先關於指使的問題。在這一焦點問題上,本案只有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現中找他們讓他們幫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證人包括受害人元雲芹、任趙雲在內都沒有證明是元現中指使讓打架的。僅就宋軍華、宋志華弟兄二人的證言來看,表面上如出一轍,細節處卻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時,宋志華和宋軍華二人是親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極大。如此證據,本就不足以採信,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據此認定元現中指使打架,明顯不妥。

事實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為元現中的小女兒剛滿月不久,又正好是剛過大年七年級,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到元現中家中玩,鬧着要喝女兒的滿月酒。喝酒期間,提出了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不贍養老人,又不讓其他弟兄贍養老人的情況,宋氏二弟兄聽後有點氣憤,説要見到他們夫妻後笑話笑話他們。酒後宋氏二弟兄走後不久又帶了幾個人來到元現中家中(其中有元現中認識的,也有元現中不認識的),説是要笑話一下任、元夫妻,元現中在阻攔無效的情況下,只有聽其自然。隨後就導致了本案的發生。如此情況,又怎能説是元現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九年級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會選擇這天的,因為按照林州風俗,正月九年級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關鍵日子。也就是説,從常理上來講,元現中即使想打架,也不會在大年九年級這天約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現中在這天約其弟兄打架,明顯不真實、不客觀。

其次,關於元雲芹的受傷部位,本案全卷沒有任何證據能夠體現是何人傷及了元雲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證據包括元雲芹的陳述在內只是證明了宋軍華毆打了元雲芹,所打部位只是元雲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確實沒有傷及手腕部。元雲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橈骨如何受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其實,在本案中,所謂的“受害人”元雲芹的右手腕橈骨根本就沒有受傷,更不可能骨折。針對此讓我們來看以下幾方面的陳述:

①被害人任趙雲陳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後,發現身上帶的鑰匙和1000元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後,只找到了鑰匙和打火機,沒有找到錢。”在他的陳述中,沒有隻言片語提到其妻元雲芹喊痛和受傷的情況,更未提及其妻元雲芹右手腕部受傷一事(附證據2)。

②被害人元雲芹陳述:“其和丈夫回到家開門時,發現鑰匙和身上裝的1000地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只找到了鑰匙,沒有找到錢。”作為直接的受害人元雲芹在陳述時同樣也沒有任何言語提及右手腕部位受傷。這樣問題就出現了:打架已經結束那麼長時間,如果元雲芹的手腕部真的受傷,元雲芹會真的沒有任何感覺和反應?如果元雲芹真的已經感覺到右手腕部位受傷疼痛,元雲芹會真的忍痛不向緊隨其到現場找鑰匙和現金的丈夫任趙雲説一聲?如果元雲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機關報案時,為何對此不作任何陳述?如果元雲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骨折,難道到那時元雲芹仍然沒有任何感覺?難道人的右橈骨遠端骨折真的就不會有疼痛的感覺?簡直不可思議(附證據2)。

③據元雲芹的同村人證實:20xx年春節前後至元現中被捕,元雲芹在村內期間,雙手腕臂表現自然正常利索,尚能雙手端起沉重的大鐵鍋,沒有發現其有不正常現象(附證據3)。

上述事實,陳述及證據均充分表明,元雲芹的右手橈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受傷,更沒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直接證明元雲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傷及右手橈骨。原審判決對元雲芹的右橈骨究竟是否受傷,何時受傷,如何受傷,何人所傷等情況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就是關於本事件的法醫學鑑定問題:申請人認為該法醫學鑑定存在嚴重問題。事實和理由如下:元雲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時候就曾因玩耍而受傷缺損,彎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醫學鑑定檔案中的拍片中顯示的卻是一張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顯的這根本就不是元雲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元現中及其辯護人曾多次提到這一情況,並再三強烈要求對元雲芹的右手腕橈骨部進行重新鑑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均不予理睬。這一情況表明作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視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正當的訴訟權利這一社會現狀,同時這一不作為的行為也違背了法律關於相關程序的規定。為此,申請人在此再次要求對元雲芹的右手橈骨部位重新進行法醫學鑑定,並要求在鑑定時有申請人在場。本案一旦重新進行客觀公正、真實的法醫學鑑定,真相就會大白於天下。

三、關於證據的問題

本案在證據上明顯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更不能確實證明元現中傷害了元雲芹。

1、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參與了毆打。

2、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傷了元雲芹的右眼。

3、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是元現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攔住任趙雲、元雲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當時的現場照片卻能證明當時是任趙雲、元雲芹夫妻的三輪車擋住了元現中的摩托車的去路,並將元現中的摩托車別倒在路旁。

4、任富紅的證言是受任趙雲的唆使誘導所出示的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見附件1)。

5、李文增的證言不客觀、不真實,實屬偽證。他沒有理由,也沒有機會出現在證人席上。他作為證人出現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現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與元雲芹之間存在某種交易,需要相互協作、配合。如此證言,不僅不能採信,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2月3日發生的事件是元現中指使所致。作為親兄弟的宋志華、宋軍華二人的供述有着明顯的串供跡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時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與其證言印證,而所謂受害人任趙雲在陳述中也僅是懷疑。懷疑的陳述是不能作為證據的,這是常識。

6、本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元雲芹的右手橈骨受傷,更沒有證據證明元雲芹的右手橈骨受傷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過程中所致。

7、本案判決中所依據的兩份法醫學鑑定不真實、不客觀,不能準確證明案件事實,不能確實證明元雲芹的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分別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兩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當然證明元雲芹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元現中所致。

故此,原審判決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相當然地作出了事實認定和有罪判決,此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明顯不足,審判程序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公正性和嚴肅性,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貴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公開公正地再次審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於天下。

此致

申請人:元現中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紅的證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份

3、王愛梅、任保軍、任保雲的證言各一份,共三份

再審申請書 篇五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基本情況;(3)案由。

2.正文。

(1)請求事項:簡要明確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蓋章。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原審裁判書或調解書抄件1份。

三、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省××市建築工程安裝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趙××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市建築工程安裝公司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

2.退還已執行的××萬元人民幣工程款;3.返還已付工程款××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建築工程安裝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趙××

××年××月××日

附:(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各一份;

(2)申請人所屬職工餘××書面證言一份。

再審申請書 篇六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行___字第_______號(判決、裁定或調解),根據________的規定,現提出行政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一、撤銷原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

二、判決撤銷被上訴人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行政行為。

三、判決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項。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系偽造。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4、原判決、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

5、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根據案件情況,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具體寫明不服元判決、裁定的事實及理由)。

因此,原生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請求貴院依法再審。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七

申請人:__,女,漢族,1970年1月2日生,中專文化,個體醫生,系“袁翠翠診所”法定代表人,原住雲南省永勝縣程海鎮果園村,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__衞生局

法定代表人:郭__局長

地址:永勝縣永北鎮文明南路第27號

申請人因衞生行政處罰一案,不服雲南省麗江市人民法院(__)麗中行終第1 號行政裁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__)麗中行終第1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永衞醫罰(__)07號行政處罰決定; 3、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__年7月7日,被申請人因申請人成立的袁翠翠診所與患者楊愛蓮之間發生醫患糾紛一事到達該診所。被申請人永勝縣衞生局在沒有充分查清醫患糾紛事實、對患者死因尚不明確;尚未查清申請人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醫患雙方的責任尚沒有得到客觀認定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事先沒有向申請人作出任何解釋説明,就武斷的、強行的從牆上摘下申請人診所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然後以申請人袁翠翠及執業醫師劉英涉嫌非法行醫罪為由向公安機關移送處理。被申請人於10月20日才向申請人作出了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直到__年9月9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__)麗中法委賠第1號決定書,認定了申請人的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非法行醫,並決定由永勝縣檢察院對賠償請求人袁翠翠、劉英進行賠償。至此,長達4年多的非法行醫案才得以定論,但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因此而徹底的得到救濟和保障,被申請人仍然拒絕返還申請人的執業許可證。申請人向法院起訴後,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以申請人的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申請人認為,一審、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超過起訴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當。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行政行為無效。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應當是:首先,在處罰前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對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或作出較大數額罰款處罰,還應當告知讓當事人有進行聽證的權利。其次,才做出處罰決定。最後,在當事人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可以採取措施或者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被申請人強行拿走了申請人的許可證之後,長達三個月的時間才向申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已經根本性的、嚴重性的違反了行政處罰的程序。被申請人無論事後怎樣的補充材料、怎樣的欲蓋彌彰,都無法掩蓋一開始濫用行政權力、亂執法的事實,此時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毫無意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因明顯、重大違法所致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無效行政行為雖然具有行政行為的形式,但其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本質特徵、不具有確定力,是一種一直持續的狀態。作為合法權益受到該具體行政行為損害的申請人來説,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行政行為無效,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佈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申請人當然可以在排除了妨害,在必要的時候向法院提出確認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行為無效的請求。所以説,申請人的起訴並沒有超過期限,兩審法院的裁定是不當的。

二、退一步説,就算本案的起訴超過了三個月的一般起訴期限,但是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應當計算在起訴期間內。所以説,法院應當受理。

1、從本案的起因等客觀方面來看,“認為申請人涉嫌犯罪”,是被申請人拿走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最直接的依據和原因。後來,被申請人依據申請人超出行政許可範圍為由,做出的吊銷申請人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只是為了掩蓋非法行政執法行為的一個籍口。

一方面,在申請人與患者楊愛蓮醫患糾紛事件中,一開始醫患雙方的糾紛本已自行化解和平息了。後來,患者楊愛蓮的家屬卻不知受何人指使與申請人之間的醫患糾紛矛盾激化,被申請人在場卻因處置不當致使醫患雙方的民事糾紛最終發展成了患者家屬非法侵入申請人住宅的刑事案件。接着,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袁翠翠的診所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及《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就為患者楊愛蓮施行手術,導致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為由向偵查機關移送處理。“武斷的認為申請人對患者的死亡應當承擔重要的責任;惡意的誣陷申請人不具備行醫資格;強行的借行政執法的名義來打擊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這就是一開始被申請人永勝縣衞生局的某些行政執法人員,借用行使行政權力的名義強行拿走申請人的許可證的直接依據和原因。申請人具備行醫資格,卻蒙受了涉嫌“非法行醫”罪的指控,被錯誤羈押了七、八個月的時間。最後雖被釋放,但是造成錯案的行政機關卻不承認自身的錯誤,更不願意對申請人進行賠償。所以説,申請人“是否超出核准登記的範圍經營”並不是被申請人強行拿走其許可證的初衷。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因為被申請人的某些工作人員,試圖利用申請人與患者的矛盾,憑藉手中的權力通過舉報申請人構成犯罪從而達到打擊和剝奪申請人生產經營的目的。

另一方面,試想“非法行醫”案件沒有結果;申請人的行為到底屬不屬於非法行醫罪沒有得到定性的情形下,即使申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被申請人返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人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説,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的定性和結果,是申請人進一步拿回許可證、權利可能得到救濟的前提。是否屬於非法行醫罪沒有定論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不可能歸還申請人的許可證。申請人在那個時候起訴很明顯是違背常理的。

2、從主觀方面來説,自從__年7月醫患雙方的糾紛產生以來,長達四年的時間裏因為該糾紛引發了一系列超出常人主觀臆測和承受能力範圍的事情:醫患糾紛案、非法行醫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現在的非法吊銷許可證的案件。這一切並非是毫無關聯的,而是緊密相連的。主觀上,並非是申請人不希望、不願意拿回自己賴以生存的許可證,並非是申請人故意拖延起訴。申請人在積極應對一系列訴訟的同時,一直向被申請人提出“返還許可證的申請”;更未停止過向政府、人大等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上訪。“非法行醫”案的產生和定論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和主線,申請人一直通過行動表明,自身從未打算放棄過自身的訴權而且從未停止過為了合法權益進行抗爭。

三、申請人超範圍經營事出有因,並且具備一定的條件。被申請人對其超範圍經營應承擔重要責任。

自從__年以來,申請人就從未停止過向被申請人提出“擴大醫療許可經營範圍的書面申請”,申請人完全具備從事婦產科診療的技術水平和實力,申請人也向被申請人多次提交了書面申請,但是為什麼被申請人置之不理、視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於不顧?申請人的醫務人員從事接生等婦產科手術是完全有婦產科醫師資格的;申請人從事該診療活動也並非是膽大包天、偷偷摸摸地搞的,而是經得相關醫院的負責人向被申請人縣衞生局的有關領導請示,並在獲得了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的條件下才從事的。所以説申請人的經營事出有因,被申請人對其超範圍經營應承擔重要責任。如果申請人超範圍經營違法,那麼被申請人的默許行為是不是也違法?而且被申請人違法的危害和後果是不是更嚴重?

申請人認為,一審和二審法院簡單的就事論事,割裂了事件本身的因果聯繫,不去考慮被申請人作出該行政行為的原因和性質,不去在乎申請人面對的主客觀方面存在的特殊情況,隨意的剝奪了申請人的訴權,無異於間接認可了行政機關代表的被申請人可以任意剝奪行政相對人賴以生存權利的嚴重行為。

所以説無論從客觀事實狀況來説,還是從申請人主觀上積極維護自身訴權的角度來説,在非法行醫一案沒有得到定論,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消極的、故意的拖延訴訟的情況下,不應苛刻和強求非法律專業人士的申請人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一般期限裏進行訴訟。因此,本案時否過了起訴期限,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儘可能的作出有利於維護當事人訴權的解釋,這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應有之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不存在超過起訴期限的問題,一審和二審法院的裁定失當。懇請再審法院秉着儘可能的維護和有利於當事人訴權實現的角度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從而督促以被申請人為代表的行政機關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職務,以維護申請人作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不被任意剝奪和侵犯!

此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年4月11日

再審申請書 篇八

一、再審申請書需要幾份?

除提交申請書正本一份外,還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書需要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向法院提交一份,根據對方被申請人人數增加份數。)

(2)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4)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複印件;

(5)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6)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7)送達地址確認書。

三、再審申請書的範本:

再審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____項、第______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撤銷XX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

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1、《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XX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2、《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鑑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採納。

3、《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審判決。

5、《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______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根據相關規定,所謂再審就是原判決、裁定缺乏足夠的證據,然而對於再審的申請書,首先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其他的就根據被申請人的人數具體情況而定,其次,還需要相關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身份證複印件以及證據材料的複印件等等。

再審申請書完整版 篇九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__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__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__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於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後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__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__的訴訟請求,並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並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於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__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於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範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__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__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並非全部被駁回。最後,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__〕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__〕54號)的法律效力高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後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__〕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佔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佔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户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後,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户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__名下,並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於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__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__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__已經自認20__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__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__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並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後者享有處分權。王__也自認20__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__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__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並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後的授權並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後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__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__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__,並於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户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並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__的身份證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__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註銷,其後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__為該房屋權利人(20__年7月12日楊__於留守處查詢,並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__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__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__(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__的自認),並由王__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後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__。20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__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權益。

20__年3月7日王__起訴再審申請人楊__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__)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__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__於20__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__辦理過户手續並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後,20__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駁回起訴。雖然楊__與王__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並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迴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後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__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__實際佔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十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C區18委97號。聯繫電話:13520819979。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衞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汐子村。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發生的醫療費用、誤工、陪護、住宿、通信、交通等費用、預計繼續進行治療可能發生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20xx]病鑑字第司法鑑定中心於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病鑑字第086號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院(20xx)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無20xx)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提供了以下證據,足以證明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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