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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再審申請書

勞動爭議糾紛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書

勞動爭議糾紛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出生,**人,住址:**華容區**鎮陳範村苑家咀195號,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開發區2#工業區,法定代表人:王艾榮,職務: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1)鄂07民終**號判決,現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請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1)鄂07民終**號判決,並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被申請人2013年11月9日-2018年11月30日未為再審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被申請人按每月200元隨工資發放了社保補貼,不宜認定為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至於社保補貼偏低,再審申請人可以通過請求社保補償的方式維護其權益,但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被申請人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該認定有誤,理由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包含了依法繳納社保的期間。本案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2013年11月9日-2019年8月5日),被申請人直至2018年12月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長達5年未繳納,且每月200元本應是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但被申請人未與職工協商,而是單方告知工資中包含200元社保補貼,由勞動者自行繳納。未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認為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不能通過工資的形式發放。如果社保能通過工資的形式發放,那社保制度形同虛設,不利於《社會保險法》的實施,更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社保補貼每月200元,遠遠低於單位應扣的社保費用,且低於最低檔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數額。

二、法院應同案同判,再審申請人發現**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0)鄂07民終362號民事判決的法院認為部分:2018年6月,王祝成以未足額繳納社保等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查,2017年8月後,為民服務站才為王祝成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民服務站應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該案與本案相似,但法院卻支持了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訴求。申請人認為二審法院主觀判案,有失公平。

綜上,請求貴院予以改判。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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