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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精品多篇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精品多篇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精品多篇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篇一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税收徵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税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税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税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並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税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複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減税、免税手續。

享受減税、免税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税、免税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税、免税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税義務;未依法納税的,主管税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税務機關在執行税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複核。複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税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

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複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佔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佔企業職工的比例説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説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複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複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複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併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並經公示、備案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税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篇二

一、認定條件:

1、高新技術範圍:電子與信息技術;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新材料及新應用技術;先進製造技術;航空航天技術;現代農業技術;環境保護新技術;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糧食深加工新技術;礦產資源及深加工技術;其它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及先進適用技術。

2、企業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大專以上學歷及中級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30%,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人員佔職工總數的10%。

4、有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施和資金。

5、研發經費佔銷售收入的6%;新辦企業高新技術領域投入佔60%。

6、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及技工貿總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60%。

7、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企業專職科技人員。

二、申報材料要求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有申報材料要規範、齊全,紙質材料要有目錄,目錄要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逐項認真填寫,按要求進行排序。

2、高新技術企業網上申報材料、紙質報送材料和各市科技局、高新區(所報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推薦表三者要一致。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有申報材料要按書籍式裝訂成冊(A4紙格式),請勿採用塑封和塑料夾子裝訂,以防止申報材料在各個運送環節中散落和丟失,影響申報效果。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篇三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税收徵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税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税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税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本站★√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並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税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複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減税、免税手續。

享受減税、免税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税、免税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税、免税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税義務;未依法納税的,主管税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税務機關在執行税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複核。複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税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複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佔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佔企業職工的比例説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説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複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複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複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併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並經公示、備案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税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並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税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科技部、財政部、税務總局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附: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一、電子信息技術

二、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三、航空航天技術

四、新材料技術

五、高技術服務業

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篇四

一、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範圍

根據國家最近頒發的《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及本市實際情況,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範圍如下:

(一)電子與信息領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醫藥與醫療器械領域;

(三)先進製造與現代交通領域;

(四)新材料與精細化工領域;

(五)新能源與高效節能領域;

(六)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領域;

(七)文化創意與知識型服務業領域;

(八)現代高效農業與海洋工程領域;

(九)航天航空與核應用技術領域;

(十)其他經市級認定委員會確認的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上述範圍,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發展情況和我市實際適時進行補充、修訂。

二、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

凡要求認定的市高新技術企業,應是在本市登記註冊,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登記註冊時間二年以上,是以開發、生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為主的知識密集、技術密集型經濟實體,產權明晰,管理規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從事本辦法規定範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服務,具有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人員、場地和設施,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企業領導班子重視科技,企業領導班子中應有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在冊職工總數的2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在冊職工總數的8%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5%以上。

(四)建有相應的技術開發機構或有穩定、可靠的技術依託單位;

(五)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與技術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農業類高新技術企業放寬到30%以上)。技術性收入是指企業的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及中試產品銷售等技術貿易收入。

(六)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企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5%以上,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至1億元的企業研發經費比例為4%以上,年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研發經費比例為3%以上。

(七)在研究、開發、生產過程中,“三廢”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八)有嚴格健全的生產、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並做到遵紀守法,照章納税;

(九)根據分級培育,做大高新技術企業羣的原則,原則上要求申報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必須為區、縣(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必須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

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

根據《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會同市經委、市發改委、市農辦、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辦、市文廣新局等部門組成認定委員會,負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動態管理和考核工作。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同時,認定委員會負責對省級、部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推薦、管理和考核工作。杭州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和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兩個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報市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認定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諮詢組,為認定提供諮詢意見。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

科技評估機構評估、認定委員會審定、向社會公佈認定結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請認定市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必須提交《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及以下有關材料:

1.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國税、地税登記證(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2.本單位情況簡介(內容包括科研、生產及銷售經營情況、資產狀況、場地、設備、生產規模、人員組成及內部機構設置情況,產品質量保證體系、財務管理制度情況等);

3.企業上月份財務會計報表和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4.本單位技術開發費的提取和使用證明;

5.本單位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證明;

6.本單位專職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明;

7.本單位研製或生產的高新技術成果、產品或技術等的鑑定(驗收)證書、技術標準、測試或質檢報告等;

8.本單位銀行貸款證和信譽等級證明(複印件);

9.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認定市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書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統一報送到市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市認定委員會常年受理申請,分批審定。

在申報市高新技術企業的同時,並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可採用申報省級材料(具體要求見《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

(四)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採用常年受理,定期評審的方法,市認定委員會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定期審查,對申報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提出認定意見;對同時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在確認同意推薦後,提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意見。向社會公示徵詢意見。由市科技局發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稱號,並頒發相應證書。

四、監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市科技局負責組織或委託區、縣(市)、開發區科技局對經認定的市高新技術企業每兩年考核一次。對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市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給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資格”的處理。各產業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各級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務監督職能。

(二)市高新技術企業應分別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時、如實填報《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報表》,企業將其生產、經營的情況報所在地的區、縣(市)、開發區科技局,經上述部門核實彙總後,向市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報送。

(三)市高新技術企業若變更經營範圍或合併、分立等,均須

報請市認定委員會重新認定,如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遷移或

歇業等,須書面通知市認定委員會。

(四)申報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欺詐手段騙取市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將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稱號,收回證書,並在三年之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五)對相關的科技評估機構,由市科技局視其評估申報企業的業績,在一定時期內給予適當的評估經費補助。市科技局對上述科技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如果發現科技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意見與申報企業的實際狀況不符,甚至弄虛作假的,可暫停其評估業務、直至取消評估資格。

(六)鼓勵區、縣(市)培育、扶持、認定區、縣(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訂。同時加強對區、縣(市)培育發展各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考核,將此納入區、縣(市)黨政領導科技目標責任制考核、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目標考核和區、縣(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據市政府《關於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杭政〔2006〕5號)文件精神,對研發資金佔銷售收入比例達到規定比例且經認定的區外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和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從其對當地財政所作貢獻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獎勵該企業從事研究開發活動。

(二)加大對市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設立市高新技術企業研發項目,專門對各級高新技術企業承擔的火炬計劃項目、新產品開發等高新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進行支持;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承擔市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工業技改項目、工業企業信息化項目資助金額適當上浮;各級財政資金,包括科技資金、工業資金、產業化發展資金要根據確定的項目,優先向高新技術企業傾斜。

(三)積極鼓勵企業成長為國家、省、市高新技術企業。開展杭州市科技創新“十佳科技型初創企業”、“十佳高新技術企業”評選工作,對入選的初創型科技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篇五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1、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範圍

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註冊1年以上的居民

企業。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電子信息技術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航空航天技術

新材料技術

高技術服務業

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資源與環境技術

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具備的條件:

(1)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企業,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對基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於高新技術領域夫定的範圍。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織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符合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全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能指標符合認定管理要求。

服務內容:

(1)負責協助編寫、提交相關資料

(2)協助企業歸集研究開發費用

(3)協助企業進行網上註冊登記、溝通相關評價專家

(4)出具近三個年度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5)出具近三個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情況專項審計報告

(6)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

北京馳疆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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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曹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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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yxcipo@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框架結構 篇六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框架結構

一、企業基本信息表

1、主營產品(服務)所屬技術領域

2、近年自主知識產權數(件)

3、人力資源情況

4、近3年每年銷售收入、每年總資產

5、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6、近3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

7、管理與研究開發人員情況

8、科技成果轉化及研究開發管理情況

二、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近3年執行)

1、項目編號

2、項目起止時間

3、項目的技術領域

4、技術來源、企業自有技術,其他企業技術,中央屬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引進技術本企業消化創新,國外技術等。

5、研發費用總預算

6、研發費用近3年總支出

7、立項目的及組織實施方式;

目的:項目要解決的問題和意義。

方式:獨立研究,合作研究,部分委託研究,產學研結合。研發組織家機構,人員,資金,設施等

8、核心技術及創新點,知名所屬具體領域,着重叢工藝、方法、過程等技術方面敍述

9、取得的階段性成果,主要是項目研發期內取得了什麼樣的成果,成果的類型可以是原理模型、產品樣品、樣機,小試中試設備,生產線,專利、論文、標準、工藝參數、專著、版權等,但要根據項目所處的階段來表述取得的成果,並對名稱、數量、性質、特點等情況作必要説明。

三、上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情況

1、產品(服務)編號

2、技術領域

3、技術來源

4、上年度銷售收入(萬元)

5、關鍵技術及主要技術指標

6、與同類產品(服務)競爭優勢、技術優勢,技術性能指標的先進行,成本,價格優勢等

7、產品(服務)獲得知識產權情況。

四、近三年內獲得自主知識產權彙總表

1、知識產權類別

2、知識產權獲得方式: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5年以上獨佔許可。

3、所屬項目標號

五、企業年度研發費用結構表

六、附件清單

(一)企業資質證明

營業執照、國地税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通知書

(二)人員情況説明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機構、科技人員研發人員佔比説明

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名單彙總,人員佐證材料

(三)專項審計報告;研發費和高新收入專審

(四)近三年審計報告,近三年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

(五)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

1、科研立項證明材料,產學研合同等

2、知識產權證明材料

1)知識產權知識證書複印件:專利證書,登記證書,植物新品種權證證書等

2)受讓、受贈、併購:技術轉讓合同和國家權威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軟件著作權須提供公正機關關於權利轉移協議的公正證明,併購的須提供企業獲得主管部門的併購批文

3)獨佔:國外專利獨佔;專利證書複印件,5年以上全球獨佔許可協議及公正材料國內專利獨佔:5年以上全球獨佔許可協議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權威的備案證明

4)技術訣竅:

企業對生產的某項產品擁有的核心技術等。可以包括無工業產權的技術,一般包括:藍圖、配方、設計方案、技術示範、操作方法説明,具體指導,生產技術,疫苗,添加劑,技術標準等。這類技術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只得到由供應方與承受方訂立合同所享有的法律保護。可以採用行業協會的認定或檢驗檢測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等多方面加以説明,使之有説服力。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證明材料

(1)近三年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明細表

(2)科技成果轉化證明

A成果來源證明材料

三年內購入或出售技術成果的正式技術合同、近3年研發項目編號、三年之前的成果等。

B成果轉化結構證明

1)成果形式產品,新產品證書、新產品檢測報告、新產品新技術鑑定驗收證書、新產品查新報告、新產品查新報告、新產品銷售證明、生產等級批准書等。

2)成果形成服務、銷售合同、發票、用户意見、收入證明

3)成果形成樣品,樣機,檢測報告,食物拍照等。

4、研發的組織管理水平證明材料

1)研發項目立項報告

2)研發投入核算體系

3)產學研合作研發活動證明

4)研發及結構及其設施、設備證明

5)研發人員績效考核獎勵制度

5、總資產和銷售額成長性分心

(六)其他包括ISO、環保證明、企業介紹、廠容廠貌圖片,銀行資信證明、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其他榮譽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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