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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存在一定的“税務盲點”

基層反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存在一定的“税務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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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存在一定的“税務盲點”

為了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2016年1月,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又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簽訂並印發了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和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但是,近期税務部門在對高新企業認定的實際操作運行中,仍然發現了一些問題需要改進。

問題一:定義“科技人員”的條件剛性不足。

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對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人數進行了具體的定義,即“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但是在實務操作中税務人員很難準確衡量,科技人員的口徑彈性較大,企業和認定部門之間容易產生爭議。新《工作指引》中規定“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企業在申報時有的為了湊夠數量,將一些不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管理人員也作為了研發人員,而認定部門在審核時既無法把握管理人員是否真實參與了研究開發活動。在具體實踐中,能夠作為抓手的只有“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這一條件,這樣就造成了“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條件的剛性不足。

筆者建議:有關部門科研進一步細化科技人員認定口徑,如可以考慮將專職研發人員佔總人數的比例作為認定條件,同時對科技人員的學歷及專業提出一定的範圍要求,這樣既可以提高認定條件的剛性,便於操作;也可以鼓勵企業增加專職研發人員、從而提高研發實力。

問題二: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強度考核有待細化。

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提出了針對不同銷售規模企業使用不同的研發經費比例要求,但是對企業規模的劃分還不夠細,特別是針對大型規模企業僅籠統地劃歸為“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事實上,一些大型企業銷售規模達到十幾億,甚至幾十億,如果全部劃歸為“2億元以上”一類,則不能正確、合理反映大型規模企業的研發投入實際情況。除此之外,不同行業、產業的研發投入強度也不一樣。因此,認定辦法應當按照不同行業和產業對企業銷售規模劃分和研發經費比例要求進行細化和科學合理界定。

筆者建議:科學合理設置認定指標體系。細化研發費用對不同銷售規模企業使用不同的研發經費比例要求,合理反映大型規模企業的研發投入實際情況,應將企業的研發投入和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作為核心認定指標,不僅要重視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還要將企業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與企業的研發投入、佔收入比重、組織管理水平、研究取得的成果進行聯繫評價,重點突出企業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

問題三:約束機制不夠健全。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不僅是我國一項重大的產業政策,其質量還影響着數以百億計的税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關係重大。為保證企業申報質量,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中的《認定辦法》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方面規定,企業近3年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必須經過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認定機構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但對中介機構鑑證和專家評審的質量,《認定辦法》約束機制不夠健全,監督措施不夠到位。一是財税部門無法對企業申報的經中介機構鑑證的研發費用、高新技術收入進行實質性複審或抽驗。二是缺乏對不遵守職業操守,獨立公正進行鑑證、評審的中介機構和專家有力的懲處措施。在利益驅動等原因下,有的中介機構的審計證據有待考驗。

筆者建議:健全約束機制。如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數量選擇申請認定的企業,由政府出資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定期由科技、財政、税務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選擇部分企業對其申報的研發費用、高新技術收入情況以及中介機構的鑑證情況進行審查。對出具不實鑑證報告和評審意見的中介機構和專家,加大處罰力度,取消其參與認定工作的資格並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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