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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法【通用多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法【通用多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法【通用多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篇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設施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使動火操作做到規範、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動火等級劃分,按動火的危害程度及影響範圍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我公司天然氣次高壓管網、城區中壓管網、站場生產區、閥室的工藝管網和壓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蝕有毒有害物品而無法隔離的庫房等處的動火操作。

2、二級動火:站場區內非天然氣系統、中低壓調壓站(櫃、箱)內的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低壓燃氣管道上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 審批權限及手續

1、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經理審核後,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後再報公司生產副總、總經理批准,並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2、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審核後,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後再報生產副總批准,並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第四條 動火申批表的內容

1、動火內容及目的。

2、施工動火日期、時間、級別、操作方式

3、動火作業方案:

①地點範圍、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圖(包括施工場地平面工藝圖,動火作業點)、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組織分工包括:所有負責人及成員的職責分工。

③施工器材設備及材料。

④作業程序包括:文字評述,對作業程序的安排。

⑤動火安全措施。

⑥審批部門簽字,領導審批意見。

第五條 監護

1、動火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在動火現場同時設監護人,共同監督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行使監督權。

2、動火前要做動火分析,嚴防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濃度低於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動火,動火取樣時間不得早於動火前30分鐘,分析頻率由批准動火人決定,分析人員對分析數據負責。

3、非動火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施工現場。

4、動火現場5米內應做到無易燃物、無積水,便於施工人員在危急情況下迅速撤離。

5、動火現場應按照安全要求配備和佈置消防設備和器材。

6、氧氣瓶與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準放在室內走廊或電線下面。

7、動火完工後,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沒有火種存在後方能離開。

8、遇有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和陰雨天氣不準動火,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七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篇二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範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範圍: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在公司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後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後,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8、動火作業完畢之後,要清理好作業現場,並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後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並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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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篇三

1 目的

規範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 適用範圍

2.1本細則適用於公司所轄範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 動火作業的範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鑽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 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 編制依據

AQ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範》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 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 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 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 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 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 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 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 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台、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範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範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准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 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 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 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採樣分析,並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 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a) 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 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 動火作業結束後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後方可離開現場。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 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誌,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並報告相關負責人。

e) 動火作業完成後,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 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並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後,負責完工驗收;

b) 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並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籤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瞭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並得到落實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 。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 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准後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 管理內容

6.2.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 盲斷點的選取應本着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儘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 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 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脱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j)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 電焊機迴路線應直接接於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 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採取安全措施後,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 一張動火票只限用於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範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範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6.2.2 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 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 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 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託,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 米。

d) 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後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 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 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於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並簽字)。

h)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7 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 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 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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