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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篇一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指引和約束人們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行為、是安全生產的行為準則。其作用是明確各崗位安全職責、規範安全生產行為、建立和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安全目標管理制度範本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生產部門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其實質是“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企業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車間、班組的負責人對本車間、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各崗位生產工人要自覺遵守安全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在本崗位上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2、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操作規程是生產工人操作設備、處置物料、進行生產作業時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規則。

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作業前安全檢查的內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驟、要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作業過程中巡查設備運行的內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5)作業場所、作業位置、個人防護的安全要求。

(6)作業結束的現場清理。

(7)特殊作業場所作業時的安全防護要求。

安全操作規程對防止生產操作中不安全行為有重要作用。

3、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規得到認真貫徹,在管理與安全生產有關事項時有一個行為準則,企業應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職工安全守則

(2)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4)事故管理制度

(5)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6)特種設備、危險性大的設備、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和動力管線的管理制度

(7)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8)職業衞生管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三同時”評審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合同安全評審制度

(11)安全生產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2)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管理制度

(13)危險化學品裝卸、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安全規則

(14)危險化學品銷售管理制度

(15)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制度

(16)危險化學品託運安全管理制度

(17)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制度

(18)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援的制度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

安全制度的'建立與健全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依法制定,結合實際。企業制定安全制度,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為依據。要根據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劃分要按照企業生產管理模式,根據“管生產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來確定。

2、有章可循,銜接配套。企業安全制度應涵蓋安全生產的方方面面,使與安全有關的事項都有章可循,同時又要注意制度之間的銜接配套,防止出現制度的空隙而無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複又不一致而無可適從。

3、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制度是行為規範,必須是符合客觀規律的,特別是操作規程。如果制度不科學那將會誤導人的行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瑣複雜將難以順利執行。

4、簡明扼要、清晰具體。制度的條文、文字要簡練,意思表達要清晰,要求規定要具體以便於記憶、易於操作。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實施

制度的作用是規範行為,如果制度制定了不能認真執行,就失去了制定制度的意義。為使制度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成為廣大職工的自覺行動,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教育先行、提高執行自覺性

制度的條文只是提出了行為的規範、操作的要求,即規定“怎麼做“,而“為什麼要這麼做”,一般是不可能在條文中作詳細的解釋。要把一件事做得好,那就必須使做事的人明白為什麼要這樣做,從而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制度頒佈後,必須要進行相應的教育解釋工作,使職工明白為什麼要制定這樣的制度,從而避免消極態度、牴觸能情緒,提高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對於操作規程更要輔以一定的培訓,對操作要領、安全要求作出詳細的解説。

2、檢查督促、嚴格執行

制度是從整體、長遠利益考慮而制定的,對個人的某些利益與自由必然會產生一定的限制與約束,因而不可能每一個人都很自覺地執行。要通過檢查,瞭解執行情況並督促不執行或不認真執行的人改正,以保證制度的貫徹、維護其嚴肅性。

3、違章必究、獎懲結合

為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和制度的嚴肅性,對違反制度的人必須追究,給予教育、責令改正,嚴重違章的予以處罰,對模範執行制度的應予以表揚獎勵。

4、總結經驗、不斷完善

制度是人制定出來的,由於知識、經驗的侷限,難免考慮不周,制度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不足之處,往往在制度執行過程中就暴露出來,這就需要總結經驗、修改完善。此外,隨着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改變,制度也要相應做調整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高了,管理的要求也要提高,這也需對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篇二

為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有序開展和目標任務的圓滿完成,嚴格獎懲,特制定本制度:

(1)各村委會、企事業單位、部門,依照上級下達的年度目標,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制定本部門、單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計劃,確保年度目標的完成。

(2)各村委會、企事業單位、部門,對上級下達的目標進行量化,並層層分解,簽訂目標責任書,切實把職責和責任落實到基層、車頭及業主、人頭。

(3)各村委會、單位對舉報和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必須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實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改經費,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整改,凡未採取措施落實整改的,對責任單位領導及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並限期落實整改。

(4)各村委會、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指導,制定考核細則,實施嚴格考核,並實行一票否決制度。

①對年度內發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的責任單位,扣減目標單項分的20%,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當年不能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②對年度內發生一次死亡l-2人、或重傷3-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事故的責任單位,扣減目標單項分的60%,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當年不能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③對年度內發生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事故的責任單位,除扣減全部目標分外,並實行“一票否決”。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當年不得評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④對上述目標考核的扣分,均納入鎮黨委、政府總目標考核分值中計算。凡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在年度各項目標考核結果的基礎上降低一個等次,並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⑤對連續三年未發生傷亡事故的各村委會、企事業單位及第一、二責任人,鎮政府授予安全生產模範單位(企業)或安全生產管理模範工作者,並予以獎勵。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篇三

(一)目的

為更好地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降低事故風險,保障員工的健康和安全,實現管理標準化,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有限公司目標與指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

(三)職責

1、生產技術處負責起草、跟蹤、以及修訂我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確保有效、及時充分地將公司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傳達到全體員工,並使所有員工熟悉和理解。

2、生產技術處負責徵求各部門的意見制定和更新公司安全生產目標,並確保有效、及時充分地將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傳達到各部門,並使所有員工熟悉和理解,並半年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和評價。

3、各部門負責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定期回顧本部門安全生產目標,並將結果彙總交給生產技術處。

4、各部門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目標管理負全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按期保質地完成相應的工作目標任務。

5、積極採取對策措施,建立各類安全管理防範體系,加強危險源管理,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按規定組織安全教育、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提高各類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業務水平。

6、各部門,必須堅持“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把安全生產指標層層分解下達到每個班組和每個員工,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量化分解,每一級都要通過對下級的'強化管理,來確保總體安全目標的實現。

7、各部門嚴格遵守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完善所管轄區內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考核體系,努力實現公司安全生產“零傷亡”目標。

8、生產技術處負責牽頭定期組織對安全生產方針的持續適宜性進行評審。

9、當實際結果與目標發生嚴重偏差時,生產技術處負責牽頭及時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分析原因並制定整改措施。

10、公司總經理負責簽發公佈公司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四)管理要求

1、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制定依據

1.1安全生產方針制訂的依據:

1.1.1公司安全生產方針的制定突出國家總體安全生產方針的內涵並與公司的管理方針相互融合,要在全體員工充分參與下制定符合本企業特點的安全生產方針。

1.1.2制定出的安全生產方針充分體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企業風險特點、預防傷害及疾病和預防財產損失,保持持續改進。

1.2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制訂依據:

1.2.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1.2.2地方和集團下發的安全責任書、目標。

1.2.3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安全、職業衞生綜合治理規劃及其它規劃等。

1.2.4 公司的實際能力和現有狀況,上年度公司安全目標實施的遺留問題。

1.2.5公司的管理水平、危險源(危害因素)辨識、風險評價以及生產和過程的績效及安全標準化系統和體系的評審結果。

1.3 目標管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事故發生數量、安全設備設施;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計劃、設備和財產損失、安全教育與培訓、遵章守紀,制止“三違”、安措經費的使用、隱患整改計劃、“三同時”制度的落實、預防事故的工程技術措施、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計劃、安全生產台帳的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等。

2、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制定

2.1在每年年底,生產技術處組織相關部門、人員按照總經理提出的下年度公司安全部門安全目標設想,及4.1.2 條款的要求彙集各部門提出的目標設想,形成公司安全目標指導思想,並由主管副總下達指令,並根據主管副總指令,提出下年度安全總目標。

2.2生產技術處在設立安全方針和目標時,要考慮公司的管理水平、風險評價、生產和過程的績效及安全標準化系統的評價結果。

2.3 制定的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應是明確的 、可測量的、具有行為導向的、可行的和有時間期限的。

2.4制定的目標和指標應涵蓋所有部門、人員,即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3、安全目標和指標的分解

3.1各部門要緊緊圍繞公司的安全方針和目標,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出符合本部門生產安全特點的安全目標和指標。

3.2各部門應將安全目標和指標分解到本部門的所有班組、崗位。

4、安全生產目標、指標的傳達、培訓

4.1公司制定的目標和指標要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發,傳達到公司的各層次人員及相關方。

4.2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人員培訓,利用安全會議宣傳、板報等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使安全生產方目標和指標深入人心,指標體現在行動中。

5、安全目標和指標的實施

5.1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分解的目標、指標執行,確保公司的年度目標、指標順利完成。

5.2在安全目標指標的實施過程中,要充分發動職員,調動其積極性,廣泛開展安全活動,確保各級安全目標值的實現和完成。

5.3建立安全目標實施方案,將每項安全目標的展開情況,實施過程中的計劃、協調、檢查、調整、考核等情況登記在案,逐步達到安全目標管理標準化。

6、安全目標和指標的檢查診斷與考核

6.1生產技術處必須認真做好公司目標和指標的組織、實施、協調、檢查和考核工作。

6.2生產技術處組織目標診斷是保證公司安全目標實施的主要手段,生產技術處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安全目標實施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自查,並及時解決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6.3各部門的安全目標指標應按計劃要求進行定期的自查,對存在的問題按職能分解落實,及時進協調、整改。

6.4生產技術處對安全總目標和各部門安全目標指標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上報,負責監測結果的檔案保存,辦公室負責將監測結果納入各部門及個人年度業績考評,兑現獎懲考核。

7、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評審、更新

7.1公司每月度進行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對全公司各級管理層的安全生產目標進行跟蹤和評價,保障目標的實施。

7.2當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能保證方針和目標完成,由生產技術處授權相應職能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進行評審。

7.3當評審時認為目標、指標與實際不符,難以完成,或實施計劃有偏差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提出修改意見,經總經理批准後,按照前款安全生產方針的制定程序進行新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制定。

7.4調整、更新後的安全生產目標、指標以及實施計劃應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發。

(五)附則

1、安全方針、目標的制定要記錄、存檔。

2、本規定由生產安全處負責解釋。

(六)附件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後勤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各後勤實體和在校內從事後勤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單位負責、行業管理、政府監察、羣眾監督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製度,完善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單位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完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增加安全生產管理投入,發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並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年度經費預算。各單位應當推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全員安全生產防範意識和自救能力。

第五條保衞處、後勤處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後勤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資產經營總公司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後勤實體和校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各單位應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單位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保衞處、後勤處及資產經營總公司分別與各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書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期內有效;責任人變更時,重新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九條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定期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各單位將安全生產工作及其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計劃和財務計劃。

第十一條各單位必須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改善勞動條件,降低勞動強度,減少職業危害,消除事故隱患,並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

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應當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後任職。

安全生產專(兼)職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應的專門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特種作業人員和醫護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其培訓和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職工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職工按照規定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形式替代按照規定應當提供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依法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設施,並定期保養、維修、檢驗。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在租賃、承包經營活動中,租賃和承包雙方應當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不得將生產場地、生產設備租賃或者將生產工程項目承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不具備國家、省、市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從事起重、壓力容器、變配電等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的設計、製造、安裝、修理和改造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認證。

起重、壓力容器、變配電等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應當依法經有資格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證後方可使用。單位對使用中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檢驗。從業人員應取得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並按規定定期審驗。

第十七條使用、儲存、運輸和銷售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許可。使用、儲存、運輸和銷售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進行安全性評估,並按規定設置報警、通風、防盜裝置和安全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制定在緊急情況下的安全處置和救援措施。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和銷售應依法取得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應持健康證,並嚴格執行食品衞生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衞生醫療應嚴格操作規程,杜絕醫療事故的發生。制定在緊急情況下的安全處置和搶救措施。

第二十條商店、賓館、餐廳等公共場所的安全技術設施,經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審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第二十一條人員集中或者流動性較大的生產經營性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的出口、通道,並保持暢通;

(二)有人數限制的',不得超過限定的人數;

(三)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四)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應當對容易發生意外事故的設施、設備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職工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勞動紀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購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驗明有無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嚴禁購買和使用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並組織實施,確保本單位的工作場所、生產設備和安全設施處於安全良好狀態。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對職工傷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積極搶救、治療,防止事故危害擴大,保護好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同時報告學校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不得瞞報、謊報和拖延不報。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建立自救、互救、社會救援的應急救援體系,提高對突發性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能力和應急救援方案。

第二十七條保衞處、後勤處及資產經營總公司建立事故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

第二十八條保衞處、後勤處及資產經營總公司應當全面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安全生產形勢,評估安全生產狀況,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相應對策和建議,統一部署,督促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整改監控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保衞處、後勤處及資產經營總公司履行下列監督職權:

(一)對各單位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處理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在緊急情況下,對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重大事故隱患單位可以採取包括責令停止作業、暫時停產、停業的措施;

(三)參與後勤設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組織或者參加後勤職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保衞處、後勤處及資產經營總公司及時受理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檢舉和控告,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向事故隱患單位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

事故隱患單位接到整改通知書後,應當組建事故隱患整改領導小組,加強現場監測,制定應急計劃,提出整改措施,及時予以整改。對一時無力整改又確實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二條保衞處、後勤處及資產經營總公司督促各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對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督促其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單位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人員傷亡的,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改、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責令其改正。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一)單位未按規定配備專(兼)職生產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單位安全生產製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不執行國家安全教育制度的;

(三)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以及安全生產專(兼)職管理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任職或者上崗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上崗證書安排上崗的;

(五)使用的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六)發生事故不及時上報或者瞞報、謊報的。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一)擅自改變和破壞事故現場的;

(二)未按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整改的;

(三)非法使用、儲存、運輸和銷售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

(四)未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設置報警、通風、防盜裝置和安全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的;

(五)擅自將生產場地、設備租賃或者將生產工程項目承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不具備國家、省、市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六)人員集中或者流動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要求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保衞處、後勤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直以來,我公司以建設安全生產防範體系為主線,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為重點,深入開展各個領域的專項整治,構築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在我們的安全工作中海存在着這樣那樣的安全(隱患)問題。我公司的後勤安全保障即是這一環節的薄弱點。這就告訴我們,安全工作任重道遠,安全工作永遠沒有句號和省略號,有的只是逗號和感歎號。鑑於此,我公司為了進一步完善和改進安全保障制度,同時為了加強我司職工的安全防範意識,特制訂此制度。

第一節廠區安全保障制度

一、本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最好能成立安全小組)應熟悉安全管理準則,對所屬人員、物資負有安全領導責任。定期分析安全形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時常進行安全常識教育,不斷增強所屬員工安全防範意識和責任。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全體員工應有自覺遵守安全規定,對於違紀、違章和責任工作不落實而造成的災變,要嚴肅處理,並賠償規定的損失,直屬領導、主管也要承擔連帶定額責任。

三、公司辦公區域門、窗以及大門都應配有足夠牢靠的'鎖具。

四、貨物儲存區的窗加牢固防盜網。

五、所有建築物內處,停車區都要有足夠的安全警示標語;所有的高價值的和危險品都要用保險櫃或其它圍欄辦法隔離和標識。

六、公司在生產季節,私人車輛停車區與運輸車輛停車區應儘量分開設置;廠區大門指定安全保安員24小時輪值站崗,廠區周圍,裝卸貨區指定安全保安員或者現場管理員進行監控。

七、機動安全保安員加強廠區巡邏,保證所有無職員看守的門窗都已上好鎖。

八、不得私自攜帶違禁品,易燃品,易爆品進入廠區。倉庫、車間及重點目標應有專人負責,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進入工作重地。

九、清掃不需要的物品,掃除垃圾污漬;整頓物品定位放置,不得佔用機動車和人行通道。

十、用電線路和設備要經常檢查,下班時,應關閉電源。

十一、消防設備按規定置放,通道暢通,定期檢查,嚴禁破壞和挪用消防設備,保持隨時可用狀態,並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十二、任何人發現有火情,應立即呼救並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應迅速將着火附近的可燃物移開。在場員工及管理人員立刻協同滅火,並通知單位主管,必要時接通火警電話,請求支援。

十三、在廠區內使用電氣器材時,應注意絕源是否完好及是否有導電物體接近電源;不得私拉亂接電線。有必要通知廠區內正在工作的不知情人員要求其注意安全。

十四、每月由安全經理組織安全保安員對全廠物理安全保衞措施進行一次檢查評估。

十五、本公司全體員工應自覺增強安全意識,並有預防災變和有搶救損害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節門崗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一、門衞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縮影,是體現管理水平的標準之一,為強化門衞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積極維護公司利益,遇有突發事故和意外時,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給予支持、配合。對突發事件保持鎮靜;迅速通知有關部門和領導,在自身安全情況下,適時處置。

三、門衞嚴格控制閒雜或與公司工作無關人員進入公司。

四、門衞人員要做到二十四小時輪留值勤,夜間每兩小時巡視巡邏全公司一次。發現違紀、偷竊等行為,要及時制止和向上級彙報並作好記錄。發生治安事件和災害事故,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應變措施,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發現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彙報,協助處理。

五、嚴格執行員工出入制度。當班員工原則上不得離開公司,確需外出,應如實填寫員工出入證或憑出車單(公司應該有相關的出入憑證單)出入。部門主管以下員工外出,須由所在部門主管審批;不符合上述手續者,門衞不準放行。強行外出者,應立即上報厂部。

六、嚴格執行物資管理規定,任何物資出入公司均需辦理有關手續(公司應有相關出入手續)。

七、嚴格執行車輛出入制度,外來車輛進公司需嚴格檢查,作好登記。本公司車輛外出須憑出車單(主要是貨車),出車單由部門主管級人員簽署。如無出車單,門衞有權拒絕放行。

八、保安人員負責檢查全廠內的各項安全設施和公共照明;糾察廠內流動人員的行蹤;維護廠內的正常生活秩序;禁止賭博、酒後上崗、打架鬥毆等事件在廠內發生。

九、防火、防盜、防災、防破壞、防惡性事故,是每個員工應盡的義務和責任,要敢於與壞人壞事作鬥爭,要有主人翁的意識。

十、對違反本制度又不服從門衞管理者,執勤人員有權強制執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三節餐廳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一、對餐廳工作人員的要求:

1、餐廳工作人員每年必須按規定經過健康檢查及衞生知識培訓合格,同時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及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2、凡患有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必須立即調離現工作崗位,在未徹底治癒前,不得從事餐廳工作。

3、對食堂炊事員要及時進行防火知識教育,食堂必須按規範配備安全滅火器,並對全體職工進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知識教育。

4、餐廳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指定工作服、帽,頭髮不露帽外,操作直接不允許戴戒指,不塗指甲油。

5、餐廳工作人員操作食品前和大小便後,應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進入廁所。

6、操作食品時不吸煙,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對着食品打噴嚏。

7、應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髮、洗澡,勤換洗工作服、帽。不隨地吐痰,不亂丟廢棄物。

二、對日常使用餐具的管理:

1、所使用的餐具和容器每天飯前、飯後要清洗,運行過程要有序、保持清潔、無污垢、見本色。保證每週消毒兩次以上。

2、所使用的餐具和容器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3、所使用的餐具和容器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衞生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三、對原輔料的要求:

1、對採購的鮮蔬一定妥善存放,凡有變質的蔬菜,絕對不可以再行食用。

2、保證做飯的原輔料乾淨、清潔。

四、對食堂環境的管理:

1、做到垃圾日產日清。經常保持環境整潔,班前、班後必須清掃,不得堆放雜物、垃圾。

2、室內外環境清潔,無蚊蠅、老鼠孽生。應有防蠅、滅蠅、防鼠、滅鼠及滅蟑螂措施。

3、地面清潔下水道通暢,無積水。

五、安全小組成員負責日常衞生檢查工作,實行責任制,將衞生任務進行分解,具體責任到人。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的衞生檢查,對發現問題的環節和個人做好記錄,並經予相應的處理。

第四節職工宿舍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為使員工宿舍保持一個良好、清潔、整齊的環境,以保證員工在工作之餘得到充分的休息,維護生產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1、每個宿舍必須選定(或班長指定)一名負責人,督促其管理室內的清潔衞生和安全用電等有關事項,確保室內整潔。

2、有傳染病者、不良嗜好者、粗暴行為者不得在集體宿舍寄住。

3、員工對所居住的宿舍,不得隨意改造或變更。

4、為了安全起見,嚴禁在使用的電線中或燈頭上掛鈎用電。

5、宿舍所有器具設備(如電視、玻璃鏡、衞浴設備、門窗、牀鋪等),住宿員工有責任維護其完好。如有疏於管理或惡意破壞者,由其負擔修理費或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者給予處分。

6、愛護公物,注意個人物品和現金的保管。貴重物品應避免攜入,違反規定放入室內而致丟失者責任自負。

7、室內禁止燒煮、烹飪或私自配電線及裝接電器;

8、室內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險及違禁物品;

9、不得在牀上抽煙,煙灰、煙蒂不得丟地上,室內不得存放易然物品;

10、住宿者遷出應將牀位、物品、抽屜等處理乾淨,帶出物品應先交管理員或主管員檢查。

11、節約用水,節約用電,人去燈滅;

12、不得在宿舍內聚餐、喝酒、賭博、打麻將或從事其他不健康活動。

13、夜間最遲應於23時前返回宿舍,否則應向管理人員報告;

14、住宿人員輪流值班,負責公共地區的清潔,公共設施的修繕,水、電、門窗等的安全巡視,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立即採取措施。

15、公司主管和總務部門主管應經常視察宿舍,住宿員工不得拒絕。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浮橋管理,維護營運秩序,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境內水域從事浮橋營運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浮橋管理應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誰建設(投資)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誰收益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浮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營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所轄浮橋營運設施的管理,保證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五條有浮橋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浮橋的安全管理,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轄區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具體負責浮橋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轄區浮橋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浮橋安全管理工作,其設置的海事機構履行具體安全監管職責。

水利、公安、黃河河務、安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浮橋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從事浮橋經營必須成立經營性浮橋公司,有滿足經營、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浮橋公司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和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經營範圍內的營運安全負責。

浮橋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嚴格督促、檢查和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浮橋公司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營運從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崗位技能,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操作規範,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浮橋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負責人應當具備企業法人經營資格和安全培訓證書。

(二)每座浮橋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橋架設與拆解業務的工程

技術人員。

(三)每座浮橋應當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浮橋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設備維護人員,應當接受市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並持證上崗。

(五)拖帶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持有有效證書的船員。

第十條浮橋必須配備具有良好適航狀態並配備能夠滿足浮橋架設和拆解需要的拖輪等輔助性船舶。

第十一條浮橋承壓舟必須由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船廠建造;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並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

第十二條浮橋兩側應當設置安全可靠護欄,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十三條浮橋公司必須持有海事機構頒發的《安全檢查記錄簿》,並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浮橋公司應當加強對拖帶船舶的日常保養,使其處於良好的適航狀態。

浮橋承壓舟之間應當連接牢固。

浮橋用電線路及其敷設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十五條浮橋公司應當對浮橋舟體、舟體間連接裝置、繫泊裝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確保浮橋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第十六條浮橋公司應當根據營運水域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預防惡劣天氣以及防止浮橋斷裂和承壓舟衝離等方面的應急預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以及其他嚴重影響營運安全情形時,應當停止營運,予以公告,並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門報告。

遇有調水調沙、防汛、防凌等緊急情況時,應當按規定及時拆解浮橋。

第十七條浮橋兩端應當設置《過渡須知》標牌和明顯的限速、限重、限載、限距、限寬等標誌,並有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第十八條浮橋營運必須做到:

(一)禁止在浮橋上通行的`車輛超車、掉頭。

(二)禁止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通過浮橋。

(三)禁止客運車輛載客通過浮橋,客運車輛通過浮橋時乘客必須下車步行通過浮橋。

(四)禁止超限、超載車輛通過浮橋;車輛是否超載以車輛製造廠家核定的載重量為準;重載車輛應當單車單向通過浮橋。

(五)禁止在浮橋上騎行自行車。應當推車經過。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加強浮橋公司營運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定並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現浮橋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橋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責令其臨時停止營運;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浮橋公司,應當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依法進行處罰、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報告程序和調查處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國家對於浮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篇七

1.目的

為了明確安全生產任務,將安全生產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制定、分解、實施和考核。

3.職責

3.1主要負責人

3.1.1負責組織制定和修改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3.1.2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並對安全生產目標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3.2安全科

3.2.1負責將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分解到相關職能部門,並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實施計劃和考核辦法。

3.2.2負責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及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實施計劃和考核辦法的分發、宣傳、教育和培訓。

3.3相關職能部門

3.3.1負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實施計劃。

3.3.2負責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及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實施計劃和考核辦法的分發、宣傳、教育和培訓。

4.運作程序

4.1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

4.1.1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歷年和上年安全生產執行情況制定。

4.1.2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應包括隱患排查治理、員工教育培訓、作業規範、事故傷害等指標。

4.1.3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不能高於行業和安監部門規定的目標指標,不能高於上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要體現持續改善的原則。

4.1.4依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評估考核的結果,主要負責人應在每年1月份組織安委會成員召開會議,重新修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4.1.5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後,由安全科加蓋印章,分發到每個職能部門。

4.1.6安全科應設計製作宣傳欄,在公司顯耀位置向公司員工宣傳公司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並在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和“廠級”安全教育培訓時對全體員工進行培訓。

4.2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分解

4.2.1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制定/修訂後,安全主任負責將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分解成安全指標,分配到各相應的職能部門,並形成文件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分發到相關職能部門。

4.2.2各部門經理應通過例會或“車間級”安全教育培訓,向本部員工宣傳教育與本部門相關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

4.3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實施

4.3.1安全主任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實施計劃,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後,連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一起,分發到相關職能部門。

4.3.2安全主任應依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實施計劃評估考核結果,及時調整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實施計劃,並形成文件印發和保存。

4.3.3各部門負責人通過例會或車間級安全培訓,向本部門員工宣傳教育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及其實施計劃。

4.3.4各部門負責人組織落實與本部門相關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實施計劃。

4.4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評審和考核

4.4.1安全科每月15日前統計和監測各職能部門上月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完成情況,並向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委員會彙報。

4.4.2若發現不符合情況時,要求相關部門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時整改,以防目標和指標產生過度偏差。

4.4.3主要負責人在每季度安全生產專題會上,對上季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實施計劃落實情況進行小結,及時指出存在的問題,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4.4.4主要負責人每年組織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及其實施計劃進行考核和評估,並將考核和評估的結果填入《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考核評估記錄》和《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實施辦法考核評估記錄》中,並按《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實施計劃及考核辦法》執行獎罰措施。

4.4.5根據安全生產目標指標及其實施計劃進行考核和評估的結果,若需要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及其實施計劃進調整或修改,由安全科分發到相關部門,並重新組織宣傳教育和培訓。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篇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學校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考核目標,為進一步加強後勤保衞處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

4、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組織各部門的作業人員,詳細講解和宣傳,使各崗位作業人員明確掌握本人在年度內的安全責任;

5、安全生產目標的年度評審工作,在年度工作考核前進行;

6、當出現重大情況,內外部條件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對目標進行修訂。

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規定

制定安全生產目標要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學校下達的指標、結合後勤保衞處現實情況,制定一個通過全體職工努力可以實現的安全總目標。

1、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原則:

(1)明確性。方針與目標要具體明確,既有數量目標,又有形象目標。為使全體員工明確努力方向,方針與目標要重點突出,體現出本單位的特點。

(2)可行性。目標的制定應根據需要與可能綜合確定,既先進又合理,既能鼓勵員工激情,又能通過努力而實現。

(3)系統性。要充分考慮後勤保衞處各部門之間的內在聯繫與分工協作的關係,使目標具有可分性又有組合性。

(4)應變性。在制定目標時,既要有相對的穩定性,又要有一定的靈活性,以達到促進安全生產的目的。

2、建立管理體系

(1)組織體系。後勤保衞處建立安全責任網絡,建立由書記、處長任至部門主管、主任的責任體系,部門設立專(兼)職安全員,從而形成自上而下專管線、羣管成網的安全目標管理網絡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饋網絡。

(2)制度體系。為促進安全目標的實現,必須建立健全制度體系。要完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執行單位目標分解

總目標制定後,各部門要將目標進行層層分解。通過目標的展開,明確部門及個人的職責範圍,做到每個人有明確的安全工作、責任清單列表。

4、實行過程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既是我國的安全生產的方針,也是安全管理的原則。要求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活動中,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採取各種措施保障勞動者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2)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抓安全”的原則要求安全生產的領導者和管理者明確安全與生產的辯證關係,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保證安全方針與目標的實現。

(3)堅持“專業管理和羣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在充分發揮專職安全人員骨幹作用的同時,調動和發揮員工的安全生產積極性,互相監督,制止“三違”,消除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

(4)堅持“安全工作一票否決”的原則。安全工作是衡量管理工作好壞的一項基本內容,對部門各項指標的'考核,必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並使其具有“否決權”。

5、年度檢查考核及評審要求

安全的檢查考核,分為日常檢查考核和最終檢查考核兩種形式。日常檢查考核是平時對照方針與目標逐項檢查評定。最終檢查考核是一年作一次總的檢查考核。日常檢查考核又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室組織執行,最終檢查考核由書記、處長主持,後勤保衞處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參加。

在年度工作總結時,應分別對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進行分析,提交文字性的材料,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本年度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的執行情況,可作為制定下年度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的重要依據。

三、安全生產目標

根據學校下達的指標,結合後勤保衞處實際情況,制定以下安全生產目標:

(1)死亡人數、重傷人數控制在0以內;

(2)不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3)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較大及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4)不發生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其他責任事故;

(5)安全生產達標率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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