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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車輛管理,切實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節約經費支出,保障審判執行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車輛派遣

第一條 綜合辦公室是管理本院所有車輛的職能部門,並負責對全院駕駛員管理考核。車輛實行統一調配使用制度。

第二條 出車實行簽發派車單制度,派車單必須寫清用車事由起止地點及用車時間行車裏程等。

第三條 遇有緊急公務或突發狀況,綜合辦公室可以抽調全院車輛,各團隊、部門必須無條件服從。派遣車輛時必須優先保證辦案用車。所有車輛,未經院長批准,不得外借使用。

第四條 *****內不得派車;

第五條 ****內外及其他地點用車,公務派車申請單必須由用車人填明時間、地點、天數、案由、案號、案件承辦人及本案用次數,經庭室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嚴格審查簽字後,提前一天送綜合辦申請派車。派車原則一個案件只准兩人用車,三人以上由主管院長簽字審批。

第六條 駕駛員憑派車單出車,無派車單和綜合辦公室未指派而出車的為私自出車。私自出車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和車輛機械事故由用車人和駕駛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 嚴格按照“三個一致"(即派車與實際路線一致、實際路線與行駛公里數一致,行駛公里數與油耗一致)原則進行派 車;建立健全“兩簿一單"(即加油登記簿、車輛行駛登記簿、派車單單),嚴格執行非常規用車事前申請事後説明、出區域報告等制度,特別是雙體日、節假日期間,堅決杜絕公車私用、私車公養等行為發生。

第八條 所有車輛(包括基層法庭派出車輛)均由專職駕駛員駕駛,為確保安全,車輛使用實行定人定車,駕駛員不得隨意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使用。未經派車,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凡隨意借車和私自出車者,一切費用自理,若發生責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駕駛員自負。

第九條 在安排車輛時,本着既保證工作,又注意節約的原則,在同一天去同一地點、人數不超員的情況下,應考慮合併用車,提高車輛利用率,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第二十九條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車輛管理人員及主管院領導,其善後工作由綜合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處理。保險公司理賠單需經主管院領導審查簽字後方可辦理賠償事宜,駕駛員不得私自處理。

標籤: 駕駛員 車輛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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