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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相關材料的彙報

關於報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相關材料的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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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紀委監察局:

關於報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相關材料的彙報

為切實作好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我委組織漁政執法人員對2011年以來辦理的漁業行政案件進行了認真梳理,現將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典型案例和做法彙報如下:

一、典型案例

冉仕祥違法電捕魚案:<?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1年11月27日20時17分左右,XX縣漁業行政執法人員在XXX龍墩子水域現場查獲當事人XXX正在違法從事電捕魚活動,在船上發現有電捕漁器1台,電瓶1塊,漁獲物2.5公斤。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對當事人XXX作了現場筆錄,對查獲的電捕漁器和電瓶出具了扣押通知書,漁獲物當場放入澎溪河河中。2011年11月28日10時27分左右,在XX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對當事人冉仕祥進行了詢問,經詢問管理當事人XXX對其2011年11月27日在XXX牛鐵壩至龍墩子水域從事電捕魚活動的違法事實確認無誤。本案於2011年11月28日調查結束

根據現場情況及詢問筆錄顯示,我們認為XXX違法從事電捕漁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規定。依照**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炸魚、毒魚、電魚的,沒收漁船、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給予漁業行政處罰,2011年11月28日向當事人出具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給予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電捕漁器1台、電瓶1塊;2、罰款3000元。2011年12月5日向當事人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電捕漁器1台、電瓶1塊;2、罰款3000元。當事人對漁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沒有異議並及時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具體做法

         對於違反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處罰自由裁量權幅度大,不易把握,同時較大數額罰款是針對破壞漁業資源特別嚴重、漁業違法影響較大、逃避、抗拒檢查等等。漁政機關在處理本案時,考慮到本案管理相對人違法從事電捕魚作業時間不長,非法獲取的漁獲物較少(2.5公斤)對漁業資源的破壞程度較小、認識態度較好,有主動消除漁業違法行為後果的行為,因此,按照**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炸魚、毒魚、電魚的,沒收漁船、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給予一是沒收電捕漁器1台、電瓶1塊;二是罰款3000元的漁業行政處罰。這樣既懲治了違法行為,又起到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並警示了他人的作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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