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相關材料的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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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紀委監察局:
為切實作好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我委組織漁政執法人員對2011年以來辦理的漁業行政案件進行了認真梳理,現將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典型案例和做法彙報如下:
一、典型案例
冉仕祥違法電捕魚案:<?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根據現場情況及詢問筆錄顯示,我們認為XXX違法從事電捕漁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規定。依照**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炸魚、毒魚、電魚的,沒收漁船、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給予漁業行政處罰,
二、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具體做法
對於違反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處罰自由裁量權幅度大,不易把握,同時較大數額罰款是針對破壞漁業資源特別嚴重、漁業違法影響較大、逃避、抗拒檢查等等。漁政機關在處理本案時,考慮到本案管理相對人違法從事電捕魚作業時間不長,非法獲取的漁獲物較少(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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