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旱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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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 目的
為了有效防禦乾旱災害,減輕乾旱災害損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2 原則
(1) 堅持“以防為主、防抗結合、防重於抗、抗重於救”的原則。
(2) 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
(3) 堅持科學、合理、實用、便於操作的原則。
1.3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乾旱等級劃分
2.1農來乾旱等級劃分
乾旱劃分為四級,輕度乾旱Ⅳ、中度乾旱Ⅲ、嚴重乾旱Ⅱ、特大幹旱Ⅰ。
表2.1 農業乾旱等級劃分指標
評價指標 | 輕度乾旱Ⅳ | 中度乾旱Ⅲ | 嚴重乾旱Ⅱ | 特大幹旱Ⅰ | ||
主要指標 | 降雨距平值(%) | 30日 | -75~-85 | <-85 | ||
60日 | -40~-60 | -61~-75 | -76~-90 | <-90 | ||
90日 | -20~-30 | -30~-50 | -51~-80 | <-80 | ||
受旱面積比例(%) | 10~30 | 31~40 | 41~60 | >60 | ||
參考指標 | 成災面積比例(%) | 10~20 | 21~40 | 41~60 | >60 | |
減產成數(成) | <1 | 1~2 | 2~3 | ≥3 | ||
農田水分盈缺值(mm ) | <50 | 50~100 | 100~200 | ≥200 | ||
土壤相對濕度(%) | 60~50 | 50~40 | 40~30 | ≤30 | ||
連續無雨日(日) | 20~29 | 30~39 | 40~49 | ≥50 | ||
農村人畜飲水困難率(%) | 10~20 | 21~40 | 41~60 | >60 | ||
河道徑流距平值(%) | -10~-20 | -21~-40 | -41~-60 | <-60 |
注:連續無雨日主要是指作物生長期,日降雨量小於<?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2.2 城市乾旱的等級劃分
城市乾旱劃分為四級,輕度乾旱Ⅳ、中度乾旱Ⅲ、嚴重乾旱Ⅱ、特大幹旱Ⅰ。具體等級指標見表3.2。
表2.2 城市乾旱等級劃分指標
評價指標 | 輕度乾旱Ⅳ | 中度乾旱Ⅲ | 嚴重乾旱Ⅱ | 特大幹旱Ⅰ | |
主要指標 | 缺水率(%) | 5~10 | 11~20 | ≥20 | |
參考指標 | 城鎮人口用水困難率(%) | 10~20 | 21~40 | 41~60 | >60 |
水庫蓄水量(河道來水量)距平值(%) | -5~-15 (-10~-20) | -16~-25 (-21~-40) | -25~-35 (-41~-60) | <-35 (<-60) | |
地下水埋深下降值(m ) | 0.1~0.4 | 0.41~1.0 | >1.0 |
3 區域抗旱水資源調配及水量平衡原則分析
3.1區域抗旱水資源調配及水量平衡原則
乾旱期水資源調配和水量平衡應遵循以下原則:
(1)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嚴重、特大幹旱期,實行水源統一調度制度。
(2)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農業、工業、生態各項用水。
(3)堅持節約用水,高效用水的原則。
3.2水量平衡分區
根據海拔高程、降雨量等地形、地貌、氣象、水文等條件不同,全縣分為四個水量平衡分區。即Ⅰ**河谷低山區;Ⅱ中、南低山區;Ⅲ中部低**區;Ⅳ北部低**森林區。
表3.1 水資源平衡計算分區表
區劃名稱 | 區號 | 鄉鎮名稱 | 鄉鎮個數 | 海拔高程(米) | 幅員面積(平方公里) | |
**河谷 | Ⅰ區 | **鎮、**鄉、永樂鎮、太平鎮 | 4 | 300--800 | 387.8 | |
中、南低山區 | Ⅱ區 | 椒園鄉、白泥鄉、**鎮、護家鄉、**鄉、大村鎮、東**、二郎鎮、土城鄉、德躍鎮、烏龍鄉、馬蹄鄉、建**、 | 13 | 800--1000 | 1299.8 | |
中部低**區 | Ⅲ區 | 魚化鄉、馬嘶鄉、石寶鎮、金星鄉、丹桂鎮、雙沙鎮、水口鎮、觀文鎮、箭竹鄉、大寨鄉 | 10 | 1072.7 | ||
北部低**林林區 | Ⅳ區 | 桂花鄉、黃荊鄉 | 2 | 423.61 | ||
合計 | 29 | 3183.91 |
3.3不同等級乾旱年需水量分析
按照平水年、乾旱年、大旱年,分別分析各區的需水量,需水分類為:城鄉生活需水(含牲畜用水)、工業需水、農林牧漁需水和河道生態環境需水。
**縣分區需水情況表 | ||||||||
區號 | 區劃名稱 | 50%保證率需水量(萬立米) | 備註 | |||||
合計 | 城市生活 | 農村生活 | 工業 | 農牧漁業 | 城市生態 | |||
Ⅰ區 | **河谷 | 4914.09 | 287.0725 | 240.3751 | 282.009 | 4267.91 | 230 | |
Ⅱ區 | 中、南低山區 | 7714.55 | 377.3611 | 442.721 | 6700.13 | |||
Ⅲ區 | 中部低**區 | 6727.9 | 329.0986 | 386.1 | 5843.22 | |||
Ⅳ區 | 北部低**林林區 | 1169.51 | 57.2072 | 67.116 | 1015.73 | |||
合計 | 20526.05 | 287.0725 | 1004.042 | 1177.946 | 17826.99 | 230 | ||
**縣分區需水情況表 | ||||||||
區號 | 區劃名稱 | 75%保證率需水量(萬立米) | 備註 | |||||
合計 | 城市生活 | 農村生活 | 工業 | 農牧漁業 | 城市生態 | |||
Ⅰ區 | **河谷 | 5203.55 | 287.0725 | 240.3751 | 282.009 | 4557.37 | 230 | |
Ⅱ區 | 中、南低山區 | 8168.94 | 377.3611 | 442.721 | 7154.53 | |||
Ⅲ區 | 中部低**區 | 7124.2 | 329.0986 | 386.1 | 6239.52 | |||
Ⅳ區 | 北部低**林林區 | 1238.42 | 57.2072 | 67.116 | 1084.63 | |||
合計 | 21735.11 | 287.0725 | 1004.042 | 1177.946 | 19036.05 | 230 | ||
**縣分區需水情況表 | ||||||||
區號 | 區劃名稱 | 95%保證率需水量(萬立米) | 備註 | |||||
合計 | 城市生活 | 農村生活 | 工業 | 農牧漁業 | 城市生態 | |||
Ⅰ區 | **河谷 | 5689.25 | 287.0725 | 240.3751 | 282.009 | 5043.08 | 230 | |
Ⅱ區 | 中、南低山區 | 8931.44 | 377.3611 | 442.721 | 7917.02 | |||
Ⅲ區 | 中部低**區 | 7789.18 | 329.0986 | 386.1 | 6904.5 | |||
Ⅳ區 | 北部低**林林區 | 1354.02 | 57.2072 | 67.116 | 1200.23 | |||
合計 | 23763.89 | 287.0725 | 1004.042 | 1177.946 | 21064.83 | 230 |
3.4不同等級乾旱年供需狀況分析
一、 平水年供需水評價P=50%
全縣總需水20526.
二、中等乾旱年供需水分析P=75%
全縣總需水21735.11萬立方米,缺水9350.
三、嚴重乾旱、特大幹旱年供需水分析P=95%
全縣總需水23763.89萬立方米,實際缺水13783萬立方米,缺水率58%。其中Ⅰ**河谷低山區缺水4515萬方;Ⅱ中、南低山區缺水5185.5萬方;Ⅲ中部低**區缺水3544.8萬方;Ⅳ北部低**森林區缺水537.68萬方。全縣部份溪溝斷流。全縣有40%的水田,80%的旱地受災。
4 抗旱工作措施
4.1 組織機構
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縣的抗旱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全縣抗旱工作的日常事務。
各鄉鎮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進行抗旱。
4.2 成員組成及職責分工
成員組成:縣政府縣長為指揮長;縣政府分管農業副縣長為常務副指揮長;副指揮長有縣人武部部長、縣水務局局長;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公安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民政局局長、縣交通運輸局局長、縣氣象局局長、縣衞生局局長、縣經濟和商務局局長、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局長、縣農機局局長、縣畜牧局局長、**水文站站長、縣水務局副局長、縣供電公司經理、縣移動公司經理、縣聯通公司經理、縣電信分公司經理、縣人保公司經理組成。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水務局。
防汛工作機構:防汛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由兩辦負責)、專家組(指揮部成員單位抽調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或聘請)、災情收集分析組(指揮中心、救災辦、應急辦、防辦組成)、宣傳報道組(宣傳部、文體廣電局組成)、現場搶險救災組(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組成)。各部門成立相應工作機構,根據部門職責搞好配合工作,確保抗旱救災工作高效落實。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縣政府辦:抗旱救災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信息彙總報送、綜合協調、運轉樞紐工作。
縣人武部:負責按制訂駐藺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抗旱救災的方案,並組織實施搶險工作,組織、指揮部隊和民兵參加抗旱救災。配合公安保衞執行守護任務;幫助地方恢復家園,生產自救。
縣水務局:負責防辦日常工作,做好人畜飲水和生產用水的信息監測、預防、收集工作並及時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政府;負責成立水利行業專業應急隊伍指導、協助鄉鎮做好水利工程的調度和旱災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工作,供水調度。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抗旱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打擊盜竊抗旱物資和破壞防洪工程、水文、電力、通訊設施的行為;配合抗旱救災應急,組織營救羣眾;負責重要單位、重點部位、重要設施的安全保衞。交警隊負責維護交通秩序,依法實行交通管制,配合搶險應急。
縣氣象局: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及時向各級抗旱指揮機構提供長、中、短期氣象預測預報及實時天氣信息、實時降雨信息。天氣預報和降雨信息及時、準確發佈,為各級抗旱指揮機構提供抗災救災決策依據,並適時開展增雨減雹作業。
縣交通運輸局:組織實施本行業抗旱工作預案;負責組織抗旱運輸車輛,確保抗旱搶險救災物資設備、人員的優先運輸。
縣財政局:負責抗旱經費的籌措、調撥和監督使用,確保搶險救災資金及時到位。
縣民政局:組織實施本行業抗旱救災工作預案;及時掌握並報送災情,負責災民的安置、生活安排和救濟工作;負責捐贈救災資金、物資的接收、管理和發放。
縣衞生局:組織實施抗旱搶險衞生救護工作預案;負責災區醫療救護和衞生防疫工作,水源消毒,防止災後疫病發生和蔓延。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實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預案》,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山地災害的監測、預防和搶險救災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與**鎮政府共同負責城區抗旱設施的規劃、設計修建、維護管理;負責組織城區公共設施(供氣、供水、排水道、路燈等)及危險建築物的維護。
農機局:鄉村公路交通搶險救災,組織各類抗旱提灌機具、站的維修、養護,組織抗旱服務隊到災區技術指導。
縣經濟和商務局:組織指導、督促工業企業抗旱供水安全工作;特別對存放、儲備、生產有毒、有害、易污染物資的單位要有可靠的保安措施,組織協調抗旱救災物資儲備以及供電保障。
縣畜牧局:負責災區動物疫病監測和防治工作。
水文站:水情監測及預報。
縣供電公司:組織抗旱救災供電工作預案;負責所轄供電區域內抗旱救災用電及供電設備、設施的維護搶險恢復工作,確保羣眾生活的安全供電;確保縣城抽水用電。
縣級通訊企業(縣移動、聯通、電信公司):負責所轄通信設施的安全,採用一切有效手段和備用措施,確保抗旱通訊暢通,優先、及時、準確傳遞抗旱信息。
縣級保險企業:負責抗旱財產保險,做好防災減災及災後理賠工作。
縣級相關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縣安監局:負責對縣級相關部門及各地抗旱準備及抗旱安全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落實。
縣環保局:負責洪災衍生、次生的水污染等環保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縣農工辦:督促、協調、指導抗旱救災工作。
縣應急辦:負責災情的核查、收集和上報,為抗旱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協調救災等工作。
縣農業局:負責農業救災及災後農業生產恢復、農業旱災災情的調查、收集、彙總報告。
縣發展和改革局:指導抗旱規劃和建設工作,負責抗旱設施、重點工程計劃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縣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局:負責按指揮部指令發佈旱情公告和重要抗旱指令;及時報道抗旱工作動態;負責抗旱公益性廣播電視宣傳。
各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各自行政區域的抗旱救災;組織實施抗旱救災預案;負責各行政區域內的村、各社區及其轄區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抗旱信息傳遞,當預計實施抗旱自救措施有困難時,應立即向縣人民政府抗旱指揮部報告,請求支援。
4.3 旱情的監測及預報
全縣範圍內的各鄉鎮設立旱情監測網點,直接提供降雨、土壤墒情、受旱面積等信息。輕度乾旱每10日報一次,嚴重乾旱每5日報一次,逐級上報。
氣象、農業、民政、水務等部門定期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河道流量、降雨量、天氣變化、農作物受旱面積、成災面積及城鄉缺水等信息。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對所獲信息經過整理分析,及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會商,討論乾旱等級和對策意見。達到Ⅳ級、Ⅲ級時,報縣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抄報有關單位。達到Ⅲ級、Ⅱ級時,報縣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同時,報市政府及有關單位。達到Ⅱ級、Ⅰ級時,報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同時,建議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有關廳局。
4.4 預警級別及發佈
預警等級分為四級。即:輕度乾旱(Ⅳ),中度乾旱(Ⅲ),嚴重乾旱(Ⅱ),特大幹旱 (Ⅰ),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
預警信息經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和確認,形成預警建議報縣指揮部,經指揮部審定後統一發布。
4.5 預案的啟動
旱災發生後,各鄉鎮必須立即向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辦公室和縣級有關部門報告初步災情,並迅速組織調查核實災情。災情內容主要包括:災害級別、發生時間、地點、範圍、程度、災害後果,採取的措施,生產、生活方面需要解決的問題等。縣級有關部門接到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向縣政府主管領導報告,根據災害等級啟動應急預案。
(一) 會商。會同有關專家會商災情。會商次數以旱災程度定,達到Ⅲ級乾旱災害,一般每月組織一次大型會商;達到Ⅱ級乾旱災害,每二十天組織一次大型會商,每十天組織一次小型會商;達到Ⅰ級乾旱災害,每半月組織一次大型會商,每五天組織一次小型會商。內容包括旱災程度、旱情發展趨勢,確定乾旱等級,研究抗災應急措施。
(二)上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會後及時將會商結果向縣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上報。
(一)Ⅳ級輕度乾旱抗旱指揮。
受旱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認真做好旱情的監測、預報工作,掌握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情況;及時組織提水抗旱,搞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調配,減輕旱災損失;採取下列應急抗旱措施:
1、檢修抗旱設備,制定具體抗旱方案。
2、下達塘、庫蓄水、供水計劃及重點工程抗旱灌溉任務。
(二)Ⅲ級中度乾旱抗旱指揮
當出現中度乾旱時要密切注意旱情變化,加強旱情監測,定期分析旱情情況。掌握抗旱準備工作和行動情況;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注視水量供求變化,加強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統一調度;根據旱情發展趨勢,適時對抗旱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採取下列應急抗旱措施:
1、受旱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召開會議,明確各部門的抗旱職責和具體任務。
2、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發抗旱緊急通知,提出抗旱對策的具體要求。
3、各有關部門抽調幹部下一線,督促指導抗旱救災工作。
4、利用一切水利設施,早引多灌,爭取抗旱主動權。做到防抗並舉,春旱冬防,夏旱春防,秋旱夏防。各灌區和水庫作好應急供水預案。
5、抗旱服務隊全力以赴投入抗旱一線,幫助羣眾檢修提水機械,啟動所有設備,擴大抗旱灌溉面積與解決人畜飲水困難。
6、做好人工增雨準備工作。
7、推廣旱作農業新技術,提高天然降水的有效利用率。如深耕、耙耱保墒,留茬少耕,地膜、麥草覆蓋等。
8、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防總、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做好旱災情的統計,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時,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
(三)Ⅱ級嚴重乾旱抗旱指揮
及時通報實情及抗旱工作情況;縣抗旱指揮部及時進行抗旱工作會商,研究部置抗旱工作;進一步落實各部門抗旱職責;啟動抗旱預案,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工礦企業用水;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做好抗旱工作的宣傳;採取下列應急抗旱措施:
1、縣政府發抗旱救災緊急通知,召開會議。指導各地抗旱救災工作。
2、水源統一調度,統一管理。對主要灌區水源統一調度,實施節約用水。
3、大力推廣應用抗旱劑、節水設備等科技產品。
4、財政及時下撥抗旱經費。確保油、電費補貼,抗旱服務隊設備購置,水利工程搶修等應急需要。
5、抗旱服務隊設備統一調配使用。
6、做好人工增雨工作。
(四)Ⅰ級特大幹旱抗旱指揮
當特大幹旱出現時,實行地方行政首長目標責任制,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指揮部加強會商、分階段部署工作,按照抗旱預案啟動各項措施。各街、鎮、區有關部門按照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做好抗旱工作;啟動各項應急抗旱措施:應急水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受旱鄉鎮採取下列應急抗旱措施:
1、縣委、縣政府聯合召開抗旱救災工作會議,發出抗旱救災工作通知。組織和發動黨政軍民開展聲勢浩大的抗旱鬥爭。縣長親自抓,分管縣長坐鎮指揮。
2、嚴明抗旱紀律。
3、派出抗旱檢查組,深入各災區檢查指導抗旱救災工作。
4、各地利用、購置流動機電設備,組建抗旱隊,攔截地面水,挖掘地下水。在河道修建臨時壩、堰攔截和抬高水位,架設臨時泵抽水;在河道、渠道及水庫旁建臨時泵站,抽水灌溉。在地下水位淺的地方發動羣眾打中、淺井、利用地下水進行灌溉。
5、保水地,棄旱地,加大水地投入。此時應放棄旱地,把抗旱的重點放在水地上,加強水地作物管理,多施肥,多灌水,早防蟲,提高作物自身抗旱能力,確保旱地減產水地補,為改革開放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
6、對人畜飲水困難地區,要動員企、事業單位,給山區和旱源鄉村運水,保證人畜飲用水。
7、在城鎮,一方面動員廣大羣眾節約用水,另一方面要限制高耗水企業用水。同時,動員社會力量給無水居民運水,保證基本生活用水。
8、開展高炮人工降雨,由縣氣象局人工降雨部門組織實施。
5 抗旱效果評價與善後工作
5.1 抗旱效果評價
各鄉鎮在抗旱結束後,認真進行抗旱工作總結,全面進行抗旱效果評價,積累經驗,尋找不足。
5.2 抗旱善後工作
各有關部門,都要認真做好善後工作,評估災害損失。
縣級各部門派出專家組對災害損失進行評估,上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針對當年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集的原則,各級財政應安排專項資金,由防汛辦及時補充到位,所需物料數量和品種按抗旱物資儲備定額確定。
發生嚴重或特大幹旱後,民**宣傳部門要協同做好災情調查、抗災自救宣傳、組織開展救災捐贈,開展災民救助。
對在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報縣委、縣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抗旱工作中造成損失的,依據《公務員管理條例》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 附則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
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修訂和解釋。每3年對本預案報批一次,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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